行政應訴案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18 02:03:32
A. 行政訴訟案的授權委託書的代理許可權怎麼寫
必須註明訴訟代理人許可權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法律上沒有對行政訴訟中的代理人的許可權進行明確規定。
訴訟代理,指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法院的制定或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以當事人本人的名義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也可以口頭委託。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B. 行政訴訟授權委託書一般委託與特別委託有什麼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回寫訴狀等法律答文書等訴訟權利。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許可權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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