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會委託書
Ⅰ 行政處罰法聽證告知書可以委託人他人簽字嗎
當然可以委託。
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以單位名義簽定授權委託書,委託執業律師,或者委託負責人,委託事項為特別授權,包括代收法律文書,就可以簽字
當事人是個人的,也可以委託執業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代收法律文書,包括聽證告知書、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書等等
Ⅱ 聽證會的流程有哪些
1、「什麼是聽證會?」:從字面上講,聽證會就是聽取意見、證明是否正確合理合法的會議。聽證會起源於英美,從司法領域引入到立法、行政領域。我國現在的聽證會制度又與國外有所不同:主要是在行政、立法領域實行聽證制度。
2、(1)關於立法聽證:2000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首次將立法聽證引入立法程序:
第五條:「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五十八條:「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所謂的立法聽證:是指立法機關採取會議形式,就某項社會問題是否需要立法、或者在立法過程中就草案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公開地、直接地聽取公眾意見的程序制度。如:最近舉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准舉行立法聽證會。
(2)關於行政聽證:主要規定在《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是為了保證行政程序公開、民主、公正而設立的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四節 聽證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不同的是:《行政許可法》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行政處罰法》則未做此要求。
3、「法律角度講這樣的會議和別的會議有什麼不同」:
從法律角度來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透明度高、參與人員更廣泛的特點,表現在: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一般要事先向社會公布,允許公民報名參加,允許公民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聽證會要有不同意見甚至反對意見,要進行激烈公開辯論;聽證前一般都要規定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的組成及權利,並對聽證內容、方式、聽證報告書等作出規定等。
聽證會制度追求和體現的是民主、公正、客觀,這是它與其他形式的會議的根本不同之處。雖然我國現階段的聽證制度還很不完善,如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范圍有限、透明度不夠、聽證會的拘束力較低等,致使聽證經常流於形式,人民滿意度不高,但能夠舉行聽證,畢竟是在民主的進程中又邁進了一步,期待聽證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吧。
Ⅲ 行政處罰執法委託書的委託期限最長為多少
委託舉例比城管本身執權全部自於委託律本身沒賦予城管任何權力則受城建、規劃、環保等部門委託根據相應部門律規進行執
Ⅳ 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委託行政機關代為繳款嗎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除此而外,行政機關並無法定義務必須代繳罰款
Ⅳ 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沒有單位公章,該授權委託書是否有效
在法人授權委託書中,單位的公章是必須加蓋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是應該具備的。如果確有合理原因無法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可以不提供,但為了保持案卷的嚴謹准確,能夠提供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應要求相對人提供。如果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無單位簽章的法人授權委託書是無效的。
委託書的主要內容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受託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編號;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有無轉委託權;委託人簽名、蓋章、簽發日期。
Ⅵ 行政處罰聽證會要不要當場簽字有什麼法律依據
聽證是行政機關給你申訴機會,你不簽字誰能證明你自己申訴了,大膽簽字吧,那隻是對聽證事實的確認1,而不是對處罰的接受,別害怕。
Ⅶ 急求:行政處罰過程中有受委託人,在說理式處罰決定書中當事人一欄需註明受委託人信息嗎最好能說明為什
不需要。處罰決定書是記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和處罰種類。
不是受委託人的 。
受委託人已經用委託書以及過程性的執法文書說明。如詢問筆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等,這些文書內會提及***是****的委託人等等。
Ⅷ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接受行政處罰么
行政相對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的。
一是從行政處罰法的立法本意看,我國行政處罰法並不排斥相對人的代理權。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和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並行不悖的,要充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公正、公開的處罰程序,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性質、處罰程序及適用的法律有知情權,在相對人憑自己的法律素養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時,允許相對人委託代理人參與某些程序,有利於充分保護相對人利益;
二是從行政處罰法的內容來看,在行政處罰程序的個別環節中有關於代理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這是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可以代理的情形,也是該條文中規定可以代理的惟一出處,但筆者認為,聽證程序是在重大的行政處罰中為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置的,是行政處罰中相對較為重要的程序,在聽證程序中規定相對人的代理制度,對於行政處罰程序中的其他環節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三是從行政處罰法部分程序的設置來看,不難看出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可以委託代理人完成某些事項的。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這也說明行政法律文書的代收方式並不是法律禁止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