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開具的傷殘鑒定委託書
『壹』 派出所出具了傷情鑒定委託書,那接下來該如何對受害者做鑒定,由誰做做了由誰通知受害者。
派出所開具了傷情鑒定委託書,那應該給也開具了傷情鑒定告知書(如果沒給的話問派出所要),這是一套的。傷情鑒定告知書上寫明了你應該去書面地方做鑒定,你拿著這兩個東西去做就行了。一般是到你們縣(區)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中心去鑒定就可以。鑒定人是由刑事技術鑒定中心具有相應專業的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由於是派出所委託刑事技術鑒定中心鑒定的,所以鑒定結果出來後直接就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拿到鑒定結論過後會對當事人進行鑒定結論告知(書面)。
『貳』 要向派出所開一份傷殘鑒定委託書,派出所要求寫一份申請書,該怎樣給派出所寫申請
題目傷殘鑒定申請書,抬頭寫派出所名稱,然後是什麼時間發生了什麼事,,地點,然後是為了什麼原因就是做鑒定的原因,特委託派出所開傷殘鑒定委託書。
『叄』 我找哪個部門開具傷殘鑒定委託書
關於傷殘鑒定,可以當事人名義要求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殘鑒定,也可以向人民法內院申請由人民法容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殘鑒定。
一、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肆』 今天去派出所讓派出所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派出所說直接就給遞上邊去了,就等著通知什麼時候讓去做再做對
這個委託書是給鑒定單位的。
『伍』 關於派出所是否義務出具「傷情鑒定委託書」
派出所的做法是合法的。
派出所作為派出機構無開具委託書權利,應由黃梅縣公安局開。
司法鑒定有指定的鑒定機構,對鑒定不服的,可以提請重新鑒定。
『陸』 傷情鑒定委託書一定要派出所人帶去法醫鑒定嗎
傷情鑒定不一定要派出所帶人去法醫鑒定。公安機關只負責開具傷情鑒定的委託書,告知被害人關於鑒定機構的相關信息,被害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民警是不陪同。
法條參考: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
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材料:
傷情鑒定的程序:
1、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對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提出迴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鑒定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6、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柒』 傷情鑒定委託書派出所應該在事件發生多久後給開
你好,一般最好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
《細則》要求,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要制止傷害行為,做好組織救助傷員,保護現場,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收集、固定證據,現場走訪等工作;對已經發生的傷害案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還要追緝查控嫌疑人;對於被傷害人或其他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要求辦案部門立即依法受理,及時調查取證。同時,如果案發現場被傷害人已送醫院治療而民警未來得及詢問的,辦案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趕到醫院詢問案件情況和受傷情況,對傷情進行拍照固定,必要時,可以對被傷害人進行檢查並製作檢查筆錄。
《細則》要求,傷害案件受理後,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民警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傷害人到案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鑒定。如果被傷害人住院治療的,辦案民警應當適時與刑事技術部門聯系進行鑒定。對於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對縣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出具的人身傷害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或者辦案部門有異議的,經所在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適用條件完全引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原文。重新鑒定的部門由辦案部門委託所在省轄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對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的重新鑒定暫由辦案部門委託原所在省轄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部門進行。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捌』 關於傷殘鑒定委託書在哪開
傷殘鑒定,可以當事人名義要求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殘鑒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殘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8)派出所開具的傷殘鑒定委託書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玖』 派出所開傷殘鑒定委託書都需要被害人什麼材料
全套病歷資料和片子,檢查化驗單,必要時還會叫你拿護理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