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上訴授權委託書
1、二審復時需要再重新遞交授權委制托書,因為二審和一審都是不同的案件,審理的法院也不一樣,是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2、法院不同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B. 民事二審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具體委託許可權如下:
1、作為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提交上訴狀;代為繳納上訴費;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上訴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申請撤回上訴;代為領取各類法律文書等。
2、作為被上訴人的代理人:有權代為出庭應訴;代為出庭;代為舉證質證、辯論;代為和解、調解;代為簽收各類法律文書等。
基本情況:
(一)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列為"申請再審人";各方當事人均申請再審的,均列為"申請再審人";再審申請書載明的被申請人列為"被申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或者未被列為被申請人的原審其他當事人按照其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對不予受理裁定申請再審的案件,只列申請再審人。
(二)"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後的括弧中按照"一審原告、反訴被告(或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或二審被上訴人)、原申請再審人(或原被申請人)"列明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的訴訟地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經過兩次以上再審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當事人在最後一次再審中的訴訟地位列明;再審程序是由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括弧中的再審訴訟地位按照"原申訴人(或原被申訴人)"列明;案外人申請再審的,在括弧中列明"案外人"。
(三)當事人名稱變化的,在名稱後加括弧註明原名稱。
(四)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自然人職業不明確的,可以不表述;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五)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寫為"住(具體地址)";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與生效裁判或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住(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現住(申請再審書上載明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
C. 民事訴訟二審繼續委託一審代理人,是否需要重新寫授權委託書法律依據有嗎
看一審的委託書怎麼寫的,委託范圍是否包括二審,如果包括,不用繼續委託,如果不包括,應該另寫一份委託書
D. 二審開庭法官不要授權委託書,用提交上訴訟狀確認書由代為書寫人,送的地址聯系人為上訴人為確認委託代理
二審法院法官不要,你可以郵寄。
E. 民事二審是否需重新授權委託代理人
可以,沒有問題。
F. 仲裁二審的授權委託書可以開庭的時候給嗎
應該可以,是否認可,取決於仲裁院
G. 二審授權委託書如何寫
二審授權委託書可參考以下的格式填寫。如果不是特別授權而是一般代理的,則可以直接將有關代理許可權改為:一般代理 。
H. 行政訴訟上訴的案件,原授權委託書有效嗎
在第二審行政訴訟中,你應重新和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原授權委託書到一審判決已終止。
I. 二審原告方出庭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 (是單位的應當寫,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
受委託回人:姓、性別、答現年、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電話:
現委託受委託人在本人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本人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如下:特別受權代理(如果是一般受權可根據你自己的要求把代為放棄等內容取消),即代為調查、提供證據、出庭、陳述,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為提起補充起訴、撤訴、反訴和上訴,代為簽署有關法律文書件。
委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