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授權委託書
Ⅰ 求助關於經濟法的問題
1、在董事會會議中A不能接受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第一百一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由曹某代替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合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4、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符合規定。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5、股東大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不合法。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2000-500=1500萬,低於25%
6、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8、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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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只是相互學習,不知是否准確。
Ⅱ 經濟法的 合同問題
首先,這不屬於經濟法范疇,屬於民法中的合同法部分。
馬某與乙廠訂立合同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效力待定。
乙廠未催告甲公司承認,甲公司亦無追認,合同無效。
處理:
構成事實合同(此名稱學術存在爭議,),據合同法三十六條,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故,甲公司與乙廠構成空調購銷關系。
或
甲公司構成不當得利之債,應當返還所得利益,並賠償損失。
Ⅲ 經濟法案例分析
1、所有權歸A公司。A、B公司約定,B公司貨交C公司即完成交付,交付時所有權轉移;
2、由D公司承擔。《合同法》規定,買賣在途貨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由買受人承擔,也即由D公司承擔;
3、不可以。B公司已完成交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A公司取得貨物所有權,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隨之轉移,A公司不能以未收到貨物不履行合同義務(付款義務);
4、不可以。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如果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條款,發生糾紛後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違約金,本案例中,B公司可以選擇違約金責任;
5、無效。C公司沒有綠豆的所有權,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6、有權。A公司可以主張C公司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不產生效力,因此,A公司有權要示返還。但如果E公司已支付貨款,則適用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取得綠豆的所有權,A公司無權要求返還,只能向C公司主張權利。
Ⅳ 經濟法題:李某欠張某3000元債務,在張某向李某催要所欠款項時
這要看李某給張某出具的委託書內容是什麼,如果只是委託張某收款,在王某將4000元給了李某後王某的債務履行完畢,王某就不再負有償還義務了。如果李某出具給張某的是債權轉讓書,那麼李某就喪失了債權,這種情況下李某取得4000元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王某。
Ⅳ 經濟法概論案例分析題
1.本案為有效合同。因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了表見代理。所謂的表見代理就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那麼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須對此承擔責任的代理。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應判決甲公司向乙家電廠支付10萬元的貨款,之後甲公司可以向張某要求賠償。因為標間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在於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本案中的乙家電廠不知道張某被開除,為善意第三人,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信心,應當對乙家電廠的利益甲乙保護。
Ⅵ 經濟法訂立合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項
1、合同對方為自然人:核實並復印、保存其身份證件(勿以名片代之),確認其真實身份及行為能力。
2、合同對方為法人: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注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
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
簽訂合同必須加蓋對方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
3、合同對方為「其他組織」:
對方當事人為個人合夥或個人獨資企業,核對營業執照登記事項與其介紹情況是否一致;由合夥人及獨資企業經辦人簽字蓋公章。
法人籌備處:確認經辦人身份及股東身份,加蓋法人籌備處和股東公章。
4、合同對方除加蓋公章、私章外,要親筆簽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2、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
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
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
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
5、履行期限須確定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
6、盡量明確本司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違約責任要量化為違約金或確定違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辦法為協商、訴訟,約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或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四、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1、盡協助、通知義務;
2、訂約時獲取的對方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業務人員離職要及時收回上述文件,無法收回的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並做證據保全。
發現業務人員在委託授權終止後仍以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及時確定是否追認;不予追認的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進行證據保全。必要時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遇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及時收集保全證據,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撤銷權(即一年)。
七、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八、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Ⅶ 經濟法案例 西紅柿
1,屬於A公司 因為合同約定由B公司代辦托運,貨交承運人C公司後即視為完成交付 ,<合同法>規定合同簽訂即生效。
2,C拖運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合同法》滴311條規定 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的損耗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 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你的問題中沒有說明A 和 D買賣合同中貨物交付的時間和地點 ,所以在此不好判斷風險誰承擔。
3,當然不可以 ,因為A與D公司 A與B的西紅柿買賣合同是兩份合同 ,並沒有關系 ,所以A公司沒有不付款的同時抗辯權
4,不可以《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
5,C公司將綠豆賣給E公司的行為屬於 無權代理行為 該合同的效力待定 需得到A公司的追認 如果A公司不追認對A不發生法律效力,由C公司承擔責任
6,不一定 看E公司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 如果屬於善意第三人 A公司無權要求 但如果E公司是惡意第三人A公司有權要求返還 ,A公司可以找C公司追償。
Ⅷ 經濟法學比較好的請幫我回答下問題
一、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例題】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2007年)
A、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B、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C、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D、個人獨資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A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1】投資人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申請書上沒有註明是以個人財產出資還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5年)
【答案】×
【例題2】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為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條件,該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2007年)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而非「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只有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4】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例題5】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例題6】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法律特徵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5年)
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B、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D、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答案】A
【例題7】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有( )。(2006年)
A、投資人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C、有企業章程
D、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答案】AD
【解析】(1)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限制;(2)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制定企業章程的強制性義務。
【例題8】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7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D、企業必須有符合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BC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題1】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5年)
A、投資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B、投資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
C、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投資人對受託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答案】BC
【例題2】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託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許可權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託書後,付款10萬元,其餘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例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 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 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後有效
【答案】A
2、對受託人的職許可權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四)解散和清算
1、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解釋1】「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託人、投資人的繼承人。
【解釋2】債權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例題】林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一個人獨資企業,聘請陳某管理該企業事務。林某病故後,因企業負債較多,林某的妻子作為惟一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繼承該企業,該企業只得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關於該企業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6年)
A、由陳某進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進行清算
C、由債權人進行清算
D、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答案】D
2、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例題2】張某於2000年3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0年5月,該企業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該企業應於2000年8月支付給甲公司貨款15萬元,該企業一直未支付該款項。2001年1月該企業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訴張某,要求張某償還上述15萬元債務。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因該企業已經解散,甲公司的債權已經消滅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張某以其個人財產承擔15萬元的債務
C、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
D、甲公司請求張某償還債務的期限應於2003年1月屆滿
【答案】ACD
【例題3】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 不再清償
B、 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 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選項 A: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2)選項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選項C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例題4】某個人獨資企業由王某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該企業因經營不善被解散,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
A、不再清償
B、以王某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則不再清償
D、債權人在企業解散後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王某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承擔無限責任,選項AB錯誤;(2)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家庭共有財產無關,選項C錯誤。
【例題5】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例題6】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也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B、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C、個人獨資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首先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個人財產仍不足時,以投資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D、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D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2)選項C: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五)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執行
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金、罰款,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3】合夥企業違反《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
【解釋1】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解釋2】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徵是「所有」。「所有的合夥人」(不論出資形式、不論自己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對「所有企業債務」(不論是一般的企業債務還是某一個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徵是「先看債務再找人」。(1)某一個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由該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2)一般的企業債務,「所有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4】有限合夥企業的特徵是「先看人再確定責任」。(1)只要是普通合夥人,應當對所有的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只要是有限合夥人,對所有的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一)普通合夥企業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1)合夥人
【解釋1】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企業成立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普通合夥人是否應當退夥?有限合夥人是否應當退夥?
【解釋2】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解釋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普通合夥企業中,下列各項中,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上市公司
D、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答案】ABCD
(2)合夥協議
①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②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決議通過。
(3)出資
①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②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相關連接2】合營企業以實物、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③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④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出資的有( )。
A、勞務 B、實物
C、知識產權 D、土地使用權
【答案】BCD
2、合夥企業財產
(1)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①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②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解釋】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出質(重點)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甲、乙、丙成立A合夥企業,甲以小汽車出資(出資後,小汽車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甲自己向B借款10萬元,未經其他合夥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經作為出資的小汽車質押給債權人B(B不知道該汽車屬於甲的出資),該質押無效。如果給債權人B造成損失的,由甲向B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無須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3、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1)重大事項(重點)
合夥企業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企業事務的,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①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②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④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相關鏈接1】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4】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中,不必經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C、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C
【例題2】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夥企業事務中,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的有( )(2004年)
A、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B、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C、處分合夥企業知識產權
D、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答案】ABCD
【例題3】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出售合夥企業的房屋
B、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另一家企業提供擔保
C、轉讓合夥企業的商標
D、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答案】ABCD
(2)合夥人的權利
①各合夥人無論其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
②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③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④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3)合夥人的義務
①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1】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規定或者合夥企業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相關鏈接3】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權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07年)
A、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夥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夥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答案】AB
【解析】(1)選項A:合夥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權利;(2)選項B: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3)選項C: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選項D:合夥事務執行人「有義務」(而非自行決定)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例題2】甲與乙、丙成立普通合夥企業,甲被推舉為合夥事務執行人,乙、丙授權甲在3萬元以內的開支及30萬元內的業務可以自行決定。甲在任職期間內實施的下列行為中,( )屬於法律禁止或無效的行為。
A、自行決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廣告費5萬元
B、未經乙、丙同意,與善意的B公司簽訂50萬元的合同
C、未經乙、丙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萬元租給合夥企業
D、與其妻子一道經營與合夥企業相同的業務
【答案】CD
【解析】(1)選項AB: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2)選項C: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3)選項D: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合夥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鏈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決議通過方式:董事(一人一票)並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例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合夥企業法》又沒有規定的,實行( )的表決辦法 。
A、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B、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C、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
D、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出席會議的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答案】A
4、合夥企業的損益分配(重點)
(1)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2007年重大調整)。
(3)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相關鏈接1】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相關鏈接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題1】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 )。
A、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B、按各合夥人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C、由各合夥人協商決定
D、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答案】C
【例題2】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經合夥人協商不成的,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 )。
A、按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夥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夥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由各合夥人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和分擔
【答案】A
Ⅸ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
3、甲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分別以C公交公司和農民乙為被告。原因:合同相對性。
4、(1)D定金條款、違約金條款只能用其一,定金超過20%的部分無效;(2)AC;(3)BC。
5、(1)軟體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並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2)公司應退還押金。理由: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3)5年勞動合同,試用期4個月符合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網上相同問題回答了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