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偽造委託書賣房
『壹』 夫妻賣房委託書怎麼寫
授權委託書
委託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xxx
受託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xxx
委託人與受託人系夫妻關系,共同擁有位於xxxxxxxxxx(房產證號)的房產,其中,委託人佔有xxx%產權。
委託人特委託受託人為委託人的代理人,受託人可以單獨以委託人的名義代理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有關轉讓手續,代為簽署房產轉讓合同並收取售房款,並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二、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房款,簽署相關文件。
三、到國土部門查詢上述房產產權資料、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
四、全權辦理所轉讓上述房產的水、電、物業管理、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網路費以及其它相關過戶、銷戶手續。
受託人在其許可權范圍及代理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的相關手續,委託人均予認可。
受託人無轉委託權。
委託期限:自簽字之日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貳』 身份證和房產證丟失,別人偽造一份委託書是不是就能把房子賣了
這種情況,別人偽造一份委託書,是不能把房子賣了。要賣房子必須本人持身份證和房產證及戶口本到房產交易中心去辦理。偽造有關證件是一種違法犯罪,要負法律責任。供你參考。
『叄』 夫妻賣房,一方委託他人幫助賣,做委託書公證時是否夫妻雙方共同到場
需要抄的。
辦理委託公證,應襲向委託人住所地或委託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委託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託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委託行為必須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託內容應真實、合法。委託書是委託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託人表示接受委託時才能生效。轉委託人要有轉委託權,轉委託的許可權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託許可權和期限。
(3)夫妻偽造委託書賣房擴展閱讀:
房屋買賣的相關要求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的申報材料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申請表、雙方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分層分戶平面圖、銀行進帳憑證、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2、購房者購買前可向當地土資源管理機構查核該開發土地使用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肆』 偽造委託書賣房有效嗎
偽造授權委託書本身並不能侵權侵犯他人權益,因偽造授權委託書,如果不與他人從事法律行為,對他人不產生任何影響。如果利用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則既可能發生合同責任,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分析《合同法》48、49、122條: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持偽造的授權委託書無疑屬沒有代理權,依據49條,可能因表見代理而使法律行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依據48條,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則由行為人承擔合同責任。
如果因行為人違約而侵害相對人權益,構成責任競合,相對人可選擇向行為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伍』 夫妻一方偽造另一方身份證和委託書賣房犯法嗎
構成侵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有規定,此類情況,共有住房前提。被侵權一方可以主張得到賠償。
住房已經過戶,第三方善意購買,受害方不能主張要回住房,可以起訴配偶主張得到賠償。
『陸』 丈夫寫房屋委託書授權妻子賣房再賣新房,等問題!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雙方或一方受贈的\購買的\收益的等等.與一方交幾次錢,交多少是沒有什麼關系的.
2,委託書是否過期不是什麼問題.委託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受委託人把委託事項辦理完結以後,委託的法律關系也就消滅了.不存在過期和不過期的問題.但是,這個委託書恰恰證明買房賣房是你們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房產確定無疑.
3,寫了子女的名字,是不可以的.除非雙方同意贈與,否則,另一方有權依法撤消.
『柒』 偽造房東委託書賣房子定金收了沒有給房東,而且房東不知情算是詐騙嗎
因為房東不知情,所以房東不是詐騙而偽造房東委託書的人,那就是典型的詐騙了
『捌』 委託他人賣房夫妻只去一人到公證處辦理委託書是否可以
1公證處會審查是房產登記人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2如果是個人財產的話,那隻要房產所有人到場就可以了,不需要配偶到場,但如果配偶也能同時過來做個核實的筆錄是最好(核實沒有做個夫妻財產約定,確認其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話,除非是委託自己的配偶去售房(因為受託人是不需要到場的,如果受託人和房產登記人是夫妻關系就OK了),否則如果受託人是夫妻外的第三人,就必須要夫妻共同到場委託。
那些說不分情況說辦理委託只要房產登記人一個人就可以辦理的答案就不評價了,主要是別耽誤人家正事。
『玖』 委託書,夫妻其中一方與中介簽訂的賣房居間合同有效嗎
1、只來有夫妻一方與中介源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