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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程序的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16 01:01:12

Ⅰ 提交民事抗訴申請書需要哪些材料

1、有抗訴權的檢察院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級檢察院,但同級檢察院對法院的錯誤生效判決、裁定也可以請求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因此,你可以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即申訴),也可以向省檢察院提出。
2、寫一份申訴書,包括申訴人、被申訴人情況、案件事實、審判經過、申訴理由等,到檢察院控告申訴處,他們會移交民事行政檢察處辦理。
3、向法院申請再審是六個月期限,但向檢察院申訴沒有時間限制。
詳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Ⅱ 怎樣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

我(原)鬧北區現以並為靜安區長安西路77弄16鍾吉紅,孔繁申,孔慶榮在上海市閘北法院(2014)閘民(行)初字90號案被汪霄雲法官把我戶動遷合同中少我戶許多項目沒有發放在我戶中,在合同發放的項目數額都是糊塗張目,而且我戶是12年6月27號替去來強拆通告,6月28號就強拆了我戶房屋,12年7月14號動遷辦誘惑我戶孔慶榮簽下空白合同,誘惑他在委託書上簽下我鍾吉紅不知情的名子,由於動遷在簽空白合同沒有給孔慶榮合同評證,導致了孔慶榮到時去履行合同,被動遷辦貢文傑一群人狡辯說他們沒有簽過合同的謊言。我鍾吉紅在沒拆房前後不段找動遷辦,可被他們不段的在玩手段著任我,逼迫我請律師,誰知我請了律師動遷辦李軍和貢文傑等人敢當著我律師面拿空白合同強迫我簽名,而且在拆房後2年內拿過多種多樣化的假合同當著我律師騙取我簽名,每次當場就發現他合同中有不同錯誤指責,可他們每次把合同拿走了是,無人著解釋,更無人追責。而且我們在14年還錄下了貢文傑,和王學干二次錄音說我戶沒簽過動遷合同知事,經過不段的求助各級部門,都踢皮球和玩弄,無部門戰去來找到我戶動遷真合同,被逼無奈拿著我們拍下的照片合同起訴到閘北法院,這動遷辦這時沒有狡辯說我戶沒簽過動遷合同之事了,但他交到法院的合同有10分,簽名人一再三說他們只簽了五份被他們台頭檔住了叫他們簽的5份合同簽名,可在法庭上的合同上的數額大大少於了他的談判的數額,而且明顯看到法院判決上有許多項目沒有發放,就是發放了的項目數額都是糊塗張目,12年強拆的房,他安07年評估價發放給我戶,散自發放的安置房價格他安12年賣買給我戶,營業補償面積他安每平方為400元發放等等,而且在判決上有一套在上海寶山區菊盛路851弄41號203室安置房明顯錯誤,這套房在12年被一個外人叫章匯珍早以入住,而且16年產證以辦好,這樣大錯特錯的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就這么大膽枉法,而且讓司法鑒定做假,而且被中院終審,高院和閘北二分檢察院都技持閘北法院汪霄雲違法做我們法官,技持他做違法判決的行為,汪霄雲參加過我戶強拆裁決裁定有他參加,我們有在法庭上提去叫汪霄雲退去開庭,但他堅持在開庭上,這大大錯誤判決害得我們8年在外求助受盡了多種拆磨苦難,被天目西街道用人時常威脅打罵關押6次,最長一次拘禁賓館2個半月,還被派出所非法拘留1個月零2天,多次是從中央高院把我騙押回上海,最終把我騙得拘禁賓館,他們多種多樣化的手段非常惡毒,關在賓館給我的牛奶中下毒,半夜偷走我手機損壞,多次不準打110被打,被搶我手機和包,我到街道向領導提起這此行為,也會被送我關押的一群人用狡辯和恐嚇我。望求中央檢察院深查,給與弱者幫助,還我們公道,這裡面有一個叫孔慶榮由於這場冤案不段的求助各級部門也不段受人氣,和關押氣病而死亡。盼望上級明查。謝謝

Ⅲ 提交民事抗訴申請書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的材料:

1、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陳訴抗訴理由;

2、當事人身份證明(單位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判決書;

4、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Ⅳ 申請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督授權委託書

1、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2、民事案件參考:《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范人民法院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受理
第一條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條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四條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第五條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並告知其補充或改正。
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在申請再審人提交的材料清單上註明收到日期,加蓋收件章,並將其中一份清單返還申請再審人。
第六條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並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及送達地址確認書:
(一)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三)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四)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再審申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七條申請再審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針對申請再審事由並結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釋明工作。申請再審人堅持申請再審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八條申請再審人越級申請再審的,有關上級法院應告知其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第九條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間要求的,應告知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申請再審人未主張的事由不予審查。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審查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採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原審裁判文書和證據等材料,足以確定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徑行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十五條對於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且根據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足以確定再審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再審:
(一)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二)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四)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並經相關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決定調卷審查的,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15日內按要求報送卷宗。
調取原審卷宗的范圍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決定。必要時,在保證真實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審法院以傳真件、復印件、電子文檔等方式及時報送相關卷宗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可根據審查工作需要詢問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對以下列事由申請再審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聽證: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十九條合議庭決定聽證的案件,應在聽證5日前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聽證由審判長主持,圍繞申請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二十一條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過程中,被申請人或者原審其他當事人提出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的,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於其申請再審事由一並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應裁定再審。各方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並裁定駁回。
第二十三條申請再審人在審查過程中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條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且能夠確定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並製作調解書。
第二十五條審查過程中,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申請再審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且該權利義務繼受人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變更其為申請再審人;
(二)被申請人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變更其權利義務繼受人為被申請人;
(三)申請再審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或其權利義務繼受人未申請參加審查程序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四)被申請人無權利義務繼受人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裁定終結審查程序。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期間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應由本院提審。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再審: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項事由提起再審的;
(二)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
(三)上一級法院認為其他應當指令原審法院再審的。
第二十九條提審和指令再審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裁定再審的法律依據;
(四)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條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名稱、案號;
(三)申請再審人主張的再審事由、被申請人的意見;
(四)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法律依據;
(五)裁定結果。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條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第三十三條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審結的案件,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由受理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繼續審查處理並作出裁定。

3、不同部門進行再審的條件:
1)、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檢察院基於檢查監督權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當事人申請再審
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可以上向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Ⅳ 請問 向檢察院抗訴要提交那些材料 共要幾份

申請抗訴應提交以下材料(各一式兩份):

1、申訴書:申訴書中要寫明申訴人的通信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申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簡明扼要地寫明該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訴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

申訴人為法人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申訴書上親筆簽名,並加蓋該法人或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如有委託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並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間的,由檢察長批准。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5)抗訴程序的委託書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必須依法定的程序進行。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

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於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後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3個月內審查終結。

(5)抗訴程序的委託書擴展閱讀:網路—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

Ⅵ 民事案件申請抗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上訴狀(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當事人身份證明(單位需提交法定代內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容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若當事人授權他人代為提起上訴,應當提供授權委託書。

Ⅶ 民事訴訟抗訴申請書格式

最新民事抗訴申請書範文篇1
請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後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後,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票及手機簡訊。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託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恆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恆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後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於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採納。

Ⅷ 再審委託授權書,具體授什麼權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系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系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
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組織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Ⅸ 因不服民事二審判決,要代理我老母親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要代理委託書嗎代理許可權怎麼寫一二審都是我代理...

要。代理委託書與『一二審都是我代理的.』一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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