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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的程序授權書怎麼填

發布時間: 2021-07-15 23:18:38

授權書填寫要求

根據主體,和授權內容不同,而不同;
自然人之間的授權,有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授權內同即可;
法人(單位),授權,需要蓋單位的公章。

⑵ 破產清算授權委託書是什麼,內容是什麼

一.委託書的概念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之後簽署完破產清算授權委託書後,講宣布破產。

⑶ 公司破產的程序步驟有哪些,如何進入破產程序

您好!
破產是指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並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程序制度。我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也就是說,享有破產申請權的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其他任何人無權申請破產。
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
1.破產申請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盡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對於公司賬目中記載的已知債權人,人民法院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中報債權,通知可以郵寄、轉讓等方式送達,告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方式,以及在申報債權時需要攜帶的材料。
3.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但是,並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備案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產立案後,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並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涉訴時,仍然以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破產管理人的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洛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託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
5.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製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的法定職權有以下幾項:
(l)核查債權,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真實有效;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破產管理人,審查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破產管理人;
(4)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5)通過重整計劃;
(6)通過和解協議;
(7)通過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案;
(8)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 10)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企業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一般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債權人擔任。
8.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
變價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序中的核心環節,只有破產財產變價後,才能實現破產成本的支付以及對公司債權的清償。破產管理人製作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根據債權人會議作出的決議變價破產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由破產管理人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國有企業破產的,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拍賣對於價值量較小的破產財產,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以採用協議轉讓的方式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後,由破產管理人製作分配方案,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樣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破產財產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有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欠福的職工工資、醫療、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4)公司所欠稅款;
(5)普通債權
9.破產程序終結
財產分配完成後,破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法院收到申請後,可「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⑷ 公司要進行破產處理,那麼破產申請的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附一份破產申請委託書範本供參考:
委託人: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xx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現因申請破產還債一案,委託xxx律師為我單位的委託代理人,負責申報破產債權,出席債權人會議,審查有關破產清算方案,參與破產程序全過程,並行使表決權,全力維護我公司的債權。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委託人:
二0xx年月日
破產程序如下: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一)地域管轄
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對於該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可資借鑒: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出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主體
1、債權人
2、債務人
3、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二)債權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
1、破產申請書
2、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及債權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託書
4、債權存在以及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證據
(三)債務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
1、破產申請書
2、債務人主體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企業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企業財產狀況說明,即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5、債權清冊,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6、債務清冊,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7、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三、受理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
1、債權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提出,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債務人或對債務人企業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濟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產法沒有規定,根據《規定》整理)
A、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破產的;
B、債權人借破產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
2、駁回申請的情形(新破產法沒有規定,根據《規定》整理)
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3、法律救濟
申請人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時間
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時,應同時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8、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三)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1、管理人受法院監督;
2、管理人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
五、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對此問題,新破產法沒有規定,《規定》可資借鑒: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證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債務人工會所有的財產。
(三)破產程序前行為的撤銷
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
5、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放棄債權的;
6、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在具備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四)破產程序前及破產程序中行為的無效

⑸ 公司想申請破產清算,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需要准備什麼

一、破產的基本流程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並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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