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委託授權 » 不可撤銷授權書

不可撤銷授權書

發布時間: 2021-07-15 21:59:25

❶ 不可撤銷委託書 有效么為什麼謝謝……

效率等抄同於抵押。但是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該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最好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為不辦理的話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二,注意該批財產的產權是否完全屬於對方
第三,注意在借款人不能夠歸還款項時是否有轉移該財產的行為,如果有,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消,自知道對方該行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撤消權,過期不行使則喪失。

❷ 辦理信用卡得時候,授權書上: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 是什麼意思

辦理信用卡得時候,授權書上沒有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這一條,一般相關的有:本人不可撤銷異地授權、本人不可撤銷當地授權、本人不可撤銷的授權這些條文。
申請信用卡的注意事項:
1、信用卡額度的審批工作由銀行專職部門多人多環節進行,會根據申請人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准包括多方面:申請人的銀行徵信記錄、工作單位性質、年齡、婚否、職務、收入、房產、汽車等資產情況。如果申請信用卡時還可以備齊以下各項材料,一定會提高辦卡效率,還可以提高信用卡審批授信額度:行駛證復印件、房產證復印件、大額存單、股票基金、有價資產證明、其他銀行信用卡復印件等。
2、填寫申請表時所留的辦公室電話必須是有效的固定電話,有人接聽,銀行回訪時會簡單提問,例如,該單位有此人嗎,什麼崗位。申請表必須本人如實填寫簽名,銀行回訪會提問申請表中幾個所填項,例如家庭地址,是否本人申請及簽名等。
3、信用卡申請銀行回訪後就進入制卡過程,在此期間可致電銀行客服電話查詢辦卡進度和額度,信用卡會以掛號信的方式寄到家庭或者工作地址。收到卡片需要打電話給銀行開卡激活(激活步驟信件里有詳細說明),除了少數信用卡完全免除年費外,信用卡大多有年費,一般平均刷卡過6次就免年費。
4、申請銀行信用卡都是免費的,但是不是申請信用卡越多越好,申請卡片太多會影響再辦新卡和授信額度,建議最好申請數量不超過3張。

❸ 我簽了一份宜信的借款申請表,同時還有一份不可撤銷授權書。現在我不想貸款了。錢款根本沒下來,可以取

直接告訴業務經理說不要了,如果材料已經遞交對北京的審核說不要了

❹ 什麼叫"不可撤銷委託"

不可撤銷委託是指委託人授予受託人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當這種授予關系合法成立時,並且當事人意思一致,委託人即不可以隨便撤銷該份委託!

❺ 不可撤銷的付款委託函是不是債權轉讓憑證

不是。只是一個委託書。

❻ 委託書不可撤銷如何用法律用語寫

本委託書為不可撤銷委託,委託人一經簽字,即不可撤銷。

然後有其他約定的註明即可。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撤銷委託是否具有實際法律約束力是有爭議的。畢竟,我國合同法規定委託人或受託人都可隨時解除委託。很多法院在實際審判時並不支持這類不可撤銷性的合法性。所以,建議將其作為一種雙方約定寫入委託合同,如果可能的話,約定相關違約責任。

❼ 不可撤銷委託的法律效力

淺析委託合同不可撤銷委託的效力
合同法中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委託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存在著相較於其他合同的特殊性,該合同雙方均存在著人身依賴關系,人身依賴關系一旦產生破裂,就正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樣,雙方都有隨時解除婚姻的權利,故合同法賦予當事人行使隨時解除委託合同的權利即任意解除權。

但司法實踐中,也常常會看到這樣的案例,委託合同約定委託不可撤銷,一定程度上限制甚至於排除任意解除權的行使,該約定是否有效?委託人還能否行使任意解除權?

本文從相關案例中關於「不可撤銷委託能否撤銷」的法律意見展開分析,梳理了網上文書中部分法院關於「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的觀點,並分析其論證方式的瑕疵;然後,主要引用最高院及高院的權威裁判觀點及某基層法院的精彩論述,從約定優於法定及合同無效認定規則的角度,論證「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有效」;同時,本人呼籲正確認識並慎重對待合同無效問題,加強樹立誠信意識才是保護交易安全的「綠色屏障」。

近日有同事審查一份施工合同,其中甲乙方在支付民工工資事宜上約定的委託為不可撤銷的委託。現在同事提出疑問,這種不可撤銷的委託是否是符合法律規定?這種委託是否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撤銷?

其實這種不可撤銷的委託在實踐中是很常見的,當然也是合法的。比如作出的委託在特定情況下,涉及到第三方的權利義務問題,輕易撤銷委託可能損害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因此可能通過不可撤銷委託的方式來維護各方的利益平衡。因為按照通常委託的作出,就是為了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在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某種特殊情況時,就會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另外,合同法規定,對於委託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但是,這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一般來說,對於法律賦予的權利,我們是可以放棄的,所以如果雙方約定排除當事人的這項權利的行使,從法律的層面來說也是有效的。

針對「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這一說,網上各界人士眾說紛紜,某天在論壇偶然看到一篇文章談論了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的效力問題,該文認為: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作為一種法定任意解除權,不應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放棄。其論述:「任意解除權是《合同法》第410條賦予委託合同雙方的一種法定任意解除合同的權利,該任意解除權是委託合同所獨有的特徵,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的原因在於委託關系的形成更多的是建立在雙方特殊信賴關系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在委託合同雙方喪失信任基礎時,應當允許合同雙方享有任意解除權,即"合同義務之解放",使合同雙方從合同義務中解放出來。因此,作為一種法定任意解除權不應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放棄,否則《合同法》第410條規定的任意解除權也將失去意義。」

同時,很多法院也持「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無效」的觀點,為了印證網上文章的觀點,本人上網直接搜索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查到的判例中竟然真的很多支持「無效論」。現摘錄兩份判決:

1、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401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從馬春來對待託付事務的管控態度看,本案《委託書》約定不可撤銷的內容於法相悖,該內容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因此,馬春來作為委託人,其享有法定的隨時解除權,以防止受託人權利濫用。」

2、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終17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是委託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等法律活動的行為,屬於委託合同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委託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任意撤銷委託合同,終止委託關系,而不管該合同委託事務處理到何種程度和狀態。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委託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撤銷」條款,有違合同法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合同當事人不能以約定來否定法定。當然,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除外,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由於雙方之間基於信任、信賴產生的委託代理訴訟的合意已不存在,已不能繼續履行委託代理合同,被上訴人建業公司作為委託方解除委託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一方造成受託方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雙方在合同中也約定了賠償損失的條款。」

本人認為判斷合同是否屬於無效,應當嚴格遵循《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所確定的合同無效認定規則,即是否存在法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判斷委託合同約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權的條款是否無效,同樣應遵循此規則,而不能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及合同無效理論,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導致合同無效,可能導致行政方面的制裁,但不影響其行為的效力;而對於任意性規定,根本就不存在是否違反的問題,任意性規定尊重當事人自治,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是約定排除適用,更不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因此,上述判決在論證「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的效力時,如能考慮到區分具體法律規范的性質,就不會輕易得出當事人的該約定條款無效這種結論。正因如此,本人意見與上述法院判決書中的論證略有不同。

由於基層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說理論證存在瑕疵,故本人繼續尋找支持「有效論」的最高院及高院的判例。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了支持「有效論」的權威判例,而且所找到的最高院及高院的判例都支持「有效論」。最高院及高院的主要觀點為:當事人在委託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基於約定優於法定原則,該約定排除任意解除權的適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再隨意解除合同。現摘錄幾份裁判文書內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合同法》之所以規定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權,主要是基於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人身信賴關系,一旦這種信賴關系破裂,合同便沒有存續的必要,應允許當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權。但是,在諸如本案這種商事委託合同的締結過程中,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之間是否存在人身信賴關系往往並非是委託人選擇受託人的主要考量因素,其更多的是關注受託人的商譽及經營能力。同時,受託人為完成委託事務通常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來開拓市場、聯系客戶等等,為了防止對方行使任意解除權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故對解除條件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權的適用,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風險所作出的特殊安排,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且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此情況下,如仍允許委託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就會給受託人帶來重大損失,且由於經營可得利益的不確定性,解除合同後受託人所能獲得的損害賠償往往與繼續履行合同所能獲得收益不相匹配,這一結果顯然有悖公平原則。因此,鑒於商事委託合同的特殊性,當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作出特別約定時,應當認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關於任意解除權的約定已經被排除適用。至於委託人是否能夠解除合同,應當依據訟爭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於法定解除權的相關規定作出判定。……」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申578號民事裁定書:「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申請人主張行使委託人的任意解除權,解除案涉《商鋪委託經營管理協議》。但該協議第八條對於合同解除作了特別約定,即「在委託經營期間,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雙方對任意解除權作出排除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申請人不得再依據任意解除權主張解除案涉《商鋪委託經營管理協議》。」

總結上述最高院及高院的裁判思路,主要從法無禁止可為、約定優於法定的角度論證:委託合同約定限制或者排除任意解除權行使的條款是有效的。本人認為,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如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限制或者排除對任意解除權的適用,則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約定,應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應按約定履行合同,而不能隨意撤銷委託或解除合同,否則有悖誠信。不過,委託合同也屬於合同的一種,限制任意解除權並不意味著當事人的權益沒有保障。當事人仍可以在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約定解除權)、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權)規定解除合同;或者在符合法定變更及撤銷合同的情形下,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或者在符合情勢變更原則時,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若不願喪失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則應在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核,認真辨別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任意解除權的條款(比如:委託不可撤銷;不得單方解除合同等等),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對約定解除合同條件作出適當調整,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入被動。

實踐中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是有償的商事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建立委託,不僅僅是出於對彼此的人身信賴,更多的是出於雙方利益的考量及交換,隨著時間的推移及經濟、商業環境或者自身條件的變化,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及糾紛。不管怎樣,最高院及高院的裁判觀點,對委託合同任意解除許可權制條款效力的傾向意見很明確,對處理實踐中的爭議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實務人士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❽ 授 權 書 中國農業銀行: 本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貴行(包括貴行各分支機構)在辦理下列信用業務時,可以根據中

你授權農行 當然你是委託人嘍

❾ 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可撤消委託書

我國《民法通則》第63 條規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 該法第69 條第2項規定:「被代理人取消委託的, 委託代理終止」。據此可知, 委託書作為一種單方授權行為, 委託人有權選擇自己信賴的人授權給他, 讓他為自己的利益從事某種法律行為, 同時, 當自己改變授權意願時, 也可以將授權予以收回, 從而終止委託。所以不存在不可撤銷的委託書,當事人可以簽訂合同對實體的權利義務予以確定,以彌補委託書對於實體權利主張的天然不足。

熱點內容
重百超市供應商系統 發布:2021-11-27 07:59:12 瀏覽:259
成都瓦爾塔蓄電池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9:09 瀏覽:828
寧波辦公用品供應商 發布:2021-11-27 07:59:05 瀏覽:753
廣州人人店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9:03 瀏覽:49
旺旺上海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8:59 瀏覽:362
三折門上海經銷商 發布:2021-11-27 07:58:20 瀏覽:207
澳洲保健品代理商 發布:2021-11-27 07:58:17 瀏覽:728
木旯代理商 發布:2021-11-27 07:58:15 瀏覽:464
供應商開發年度總結 發布:2021-11-27 07:58:07 瀏覽:578
湯臣鈣片代理人是誰 發布:2021-11-27 07:56:27 瀏覽: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