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全部職權授權委託書
❶ 總經理免職由董事長代為行使職權怎樣出授權
眾所周知,企業「一把手」的重要性。但實行股份制的國有企業到底誰是「一把手」真是「能者見能,智者見智」各有千秋,這往往也就是大部分國企搞不好的主要原因;初看這不是個問題,董事長嘛!法人,當然是企業的「一把手」,但實際上,這個董事長一不控股(往往是上級安排的副董事長或若干董事控股),二不能任命總經理,三沒有日常財權,四企業需要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往往只有主持權而沒有決策權(大事需控股的上級決定);而總經理呢,即掌握了日常的生產經營大權,又掌握了行政人員的人事權,同時也掌握了企業的日常財權,甚至企業需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也往往是總經理層提出的。清醒的董事長明白了這些關系企業的問題還不大,不清醒的就會在很多問題上和總經理產生矛盾,特別是有些董事長是從原來的局、處長隨法人改過來的,非常不明白自己怎麼就不是「一把手」了,從而給企業的管理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在此,我奉勸那些國企的董事長們該清醒了,你們只要注意到很多董事長的任免宣布是代表上級的副董事長來執行的,就該什麼都明白了,讓總經理放開手腳去行使「一把手」的權力吧!
❷ 我是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由於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工作,在我離開公司前,開具了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違規經
具體責任看是刑事還是民事。刑事責任要具體分析。民事責任一般由你的公司承擔,等於受委託人代你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❸ 授權委託書都有何種委託許可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委託代理和特別回委託代理。一般委託代理是代理人答只能代理被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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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❹ 授權委託書的委託許可權范圍如何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代理許可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二種代理方式。
一般授權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行為,而無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特別委託代理除代理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外,可以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如代為當事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領取執行款或履行款等。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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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授權委託書的注意事項:
授權委託書的格式
授權委託書並無固定的格式要求,要想完整地表達意思,盡量規避風險,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
一般包括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性別、工作職務、身份證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盡量完備和詳細,這樣方便第三人核對相關信息,以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在實務中,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不可或缺。授權委託書是由委託人簽署,出具給第三人表明受託人有代理權,所以在授權委託書中不僅要有受託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託人的基本信息。
❺ 授權委託書寫「全權代理」,代理人有哪些權利,沒有哪些權利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等訴訟權利.。
❻ 派出企業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代表授權書或委託書怎麼寫高分求助!!
委任狀
茲委任 某某某 先生/女士為某某企業負責人,由集團總部全體股東授權,委託其代表全專體股東利屬益,執行公司日常管理、運營專斷特權,自此聲明
集團董事會
(你自己翻譯成英文)
❼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 代理人有哪些權利,沒有哪些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只寫全權代理,而不寫具體授權內容的,視為一般授權。不能行使放棄、變更、承認訴請和反訴。不能代為調解、和解等!
❽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能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是不能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行使的。
董事會是決策機構,需要董事共同決定某些事項。如授權給董事長或其他高管,則有可能造成一人獨斷,損害其他董事或股東利益,違背了公司法的原則。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其他高管例如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只是專項事務的負責人,沒有行使董事會權利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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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