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服務委託代理上訴判例
⑴ 授權委託代理權訴訟什麼情況下會被法院判決無效
授權委託代理訴訟是我國法律的一項制度 可以幫助不懂法律 或者沒有時間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 作為訴訟代理人包括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是對被委託人只在法律程序的代理 代理權只是接受法律文書 代理發表觀點 涉及到被代理人實體問題的實際權力是無權進行承認 放棄等 而特別代理是俗稱的全權代理 不僅在程序方面 在實體方面也代表被代理人 可以代表被代理人 同意 反對 放棄權利
這樣的情況下 如果委託代理人在代理訴訟的過程中 要在自己的代理許可權內 認真積極履行 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 否則 代理就是無效的
⑵ 一般民事判決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住址是身份證上的嗎
根據你描述的這種事情。一般來說。那是不一定的。比如你在上海上班。那麼你很可能是北京人。也就是說。身份證的地址。卻是你的原籍。
⑶ 也談《訴訟代理人能否為當事人簽收判決書》
法院在審理查明後依法公開宣判,後因無法聯繫到姚某,直接向姚某的訴訟代理人張某送達判決書,由其轉交姚某,並以此結案。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以及《民訴意見》83條確認了訴訟代理人代當事人簽收訴訟文書的權利以及作為指定代收人時的代收義務,張某作為姚某的訴訟代理人自然有權利簽收判決書,等同於姚某本人簽收的法律效力。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代理許可權為一般代理,根據委託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在涉及當事人姚某實體權利的判決書由僅一般代理許可權的張某簽收,並不符合判決書開始計算生效期限的程序要求,對姚某的實體權利也是一種侵害。 【管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一般代理許可權只涉及程序內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的內容,而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則可以自己態度來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得到法律上的認可。《民事訴訟法》第78條僅確認了訴訟代理人代當事人簽收訴訟文書的權利以及作為指定代收人時的代收義務。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由一般代理許可權的張某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轉交,作為姚某的一般代理許可權的張某簽收訴訟文書,並不代表當事人本人就直接簽收判決書,即意味著一審程序並未完結,也無法確定上訴期限的開始。 二、法院雖嘗試聯系過姚某,但並非能補正判決書送達程序上的瑕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法院應該直接前往姚某住址地向姚某送達,若姚某不在家亦或躲避,則通過基層組織進行了解並記錄,之後再通過公告送達,才能符合送達程序要求。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心存僥幸的當事人,以為不接受法院的文書送達,就可以拖延甚至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往往如此,更應該強調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其理由為, 一、在法律理解方面,《民訴意見》第83條規定: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本文對於送達方式為選擇式,完成了其中一種方式也法院也就履行了送達程序。對於代理人接收法律文書來說是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只有代理人有證據證明其與被代理人已無法聯系的情況下,當事人不知道法律文書的內容,這樣才會影響當事人的上訴權,除此之外,代理人簽收了法律文書,就代表了當事人本人簽收法律文書,一審程序也完畢。 二、在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代理的區別方面,《民訴意見》第69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從民訴意見中看特別授權中也無代收法律文書的內容,為此,可以看出收受法律文書方面一般代理與特別授權代理沒有義務上的區別。 綜上所述,由於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具有的一種特殊的關系,加之在法律上明確的選擇性規定,法院向訴訟代理人送達被代理人的法律文書與直接送達給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者:宜黃縣人民法院 鄒文勝
⑷ 訴訟代理人之一不具備律師資格 判決文書是否有效
不是只有律師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根據法律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如果有兩個訴訟代理人,其中一個是律師,另外一名實際上不是上述三種人員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人員進行必要的處罰,但已經作出的判決書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響。
⑸ 一審判決結束被告上訴一審原告律師是否有義務繼續代理
你好,是否有義務在二審中繼續代理本案,你應先查閱委託代理協議,如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在實務處理中,一審代理律師一般不負有二審代理的義務,即以1個庭審程序為一個代理階段,如需二審代理,則要補全相應代理手續,完善代理合同!
⑹ 求這個案子的一審判決書
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與崔×1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二中少民終字第0304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東,院長。
委託代理人萬欣,北京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馮詠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訴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審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訴人之委託代理人張敏,北京市銘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2月,崔×1、崔×2、楊×1、田××(以下簡稱崔×1等四人)訴至原審法院稱:2013年1月9日上午,預產期2013年1月24日的楊×2到北京市房山區婦幼保健院(以下簡稱房山婦幼保健院)例行孕檢,檢查後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大夫說讓2013年1月10日進行剖腹產,1月10日大夫檢查說先住院等1月14日再進行剖腹產。於是按照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時,楊×2進行剖腹產手術,9:06分產一女,孩子出生後楊×2並未出手術室,大夫告知還在做切除腫瘤手術,10點多楊×2出手術室,告訴崔×2自己全身奇癢。崔×2問醫生時,醫生說:"患者在手術中不知道什麼葯物過敏,手術中吐了兩次,而且渾身起皰,先觀察吧。"到病房後楊×2由低燒到高燒,全身發冷,護士說:"剛做完手術發燒屬正常現象。"護士讓家屬給楊×2進行物理降溫,但是體溫並未下降,醫生便開具處方葯"百服寧"也未起效,楊×2仍高燒不退。在沒有確診的情況下,1月18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產科主任告知楊×2需轉入內科治療,當日內科診斷為"支氣管哮喘合並肺部感染"。在家屬的懇求下,1月19日房山婦幼保健院的內科醫生建議轉上級醫院。當日楊×2入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友誼醫院(以下簡稱北京友誼醫院)急診,被診斷為"重症肺炎、重度ARDS",當日下病危通知書。後經搶救無效,楊×2於2014年2月24日死亡。後經法院委託鑒定,屍檢鑒定結果為:"楊×2因縮宮素過敏後繼發嚴重肺部感染引起彌漫性肺纖維化,並最終導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後鑒定機構又對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楊×2治療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過錯與楊×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房山婦幼保健院的醫療過錯責任程度評定為次要責任。"此次事故給崔×1等四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婦幼保健院賠償崔×1等四人醫療費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住院46天期間;2300元×40%)、護理費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9666.42元×40%)、營養費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間;2500元×40%)、交通費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間;2364元×40%)、住宿費800元(2000元×40%)、死亡賠償金322568元(806420元×40%)、喪葬費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養人生活費157649.7元(崔×1的部分為236475元×40%;楊×1的部分為87583×40%;田××的部分為70066.7元×40%)、停屍費15000元、鑒定費426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合計696488.93元。訴訟費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承擔。房山婦幼保健院辯稱:我院的診療行為均符合衛生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規范。患者楊×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與我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我院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針對過錯鑒定書的證明力我院認可,但是因屍檢條件比較差,影響了死因的鑒定,考慮到我院系遠郊區基層醫院及楊×2身體肥胖等因素,我院認為如法院按照鑒定意見確定我院的賠償責任,確認我院20%的過錯比例是適宜的。損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張的多項訴訟請求數額過高,特別是楊×2系農村家庭戶籍,故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應按照農村居民的相關標准進行計算,請法院依法核減認定。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因醫療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並且醫療機構確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經質證,本案的司法鑒定機構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法源鑒定中心)系依程序確定,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明確,故將其兩份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本案審理的重要依據。參考鑒定意見,房山婦幼保健院在對患者楊×2的診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根據房山婦幼保健院的診療實際及引發的損害後果,楊×2在房山婦幼保健院住院開始以後的合理損失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賠償為合理。經庭審質證及法院審核,在區分40%的過錯責任比例後,崔×1等四人的合理醫療費損失為35421.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20元、護理費800元、營養費120元、交通費800元、喪葬費13903.2元。楊×2雖為農業家庭戶籍,但經庭審質證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持續性的工作,收入來源於城鎮,為此崔×1等四人主張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死亡賠償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數額為322568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亦按照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予以計算,經計算40%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為157649.67元,本項並計入死亡賠償金項下。崔×1等四人主張住宿費損失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不予支持。冷凍存屍費中的40%應由房山婦幼保健院進行賠償。鑒定費基於房山婦幼保健院
⑺ 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原告若有代理人還需再次寫委託書書嗎
委託書上有委託許可權及期限的,二審如果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交委託書
⑻ 二審已上訴一審委託代理協議是否終止
是的。二審應重新辦理委託手續。
⑼ 被告的判決書上的委託代理人開庭時沒有到庭參加訴訟,當時參加訴訟的是另一個代理人,判決書下來了卻說...
在訴訟過程之中,原被告是可以變更委託代理人的,由甲變更為乙等,只要專提交一份變更委託代理人屬申請給到主審法官手。托代理人的許可權變更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法官一般會支持。如果有不合理的地方,訴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進行解決。
委託代理人是指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託,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託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⑽ 裁決書能否委託律師來討回補償金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拒不執行法院會查封他的財產資產執行,如果沒有資產那他就會被列入被執行人黑名單直到他有能力執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