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執行異議之訴委託書
1. 提出執行異議,授權委託書應該怎麼寫
因為法律文書很重要,不容一點失誤,建議你可以委託律師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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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可否下調解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案外人可否對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但是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3.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期間執行怎麼辦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
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4.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提出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請求
案外人在被執行階段不能提出確權訴訟,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或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開庭後.多久法院才會在開庭判決
1、具體要看案情和法院案件數量而確定,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法律只對審限有相關的規定;
2、如果案情復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6.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都被法院駁回現怎辦
按照中國司法程序還可以申請再審,對再審不服兩年內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或者監察院為了維護既判力小的瑕疵一般不會改判,如果為了爭口氣就放棄吧。
7. 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申請中之執行嗎
以前是不停止的,現在修改了
2014年出台的《民訴解釋》第315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這一規定與《關於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正好相反。根據該條,案外人異議之訴對強制執行程序的影響就是:原則上停止執行,除非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
8. 案外人無法通過執行異議之訴救濟時可不可以提起另案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十五、執行異議之訴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第三百零九條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並作出裁判。第三百一十三條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准許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三百一十四條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准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第三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
9. 如何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要件
(訴訟請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停止對執行標的物的執行,訴訟的目的在於通過訴訟阻卻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
最高院對於執行監督機構作出執行異議裁定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審查標准:
1、形式審查標准。對於形式審查標准,《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主要規定在第二十五條,具體為: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這體現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效率原則,畢竟審查的期限僅為15天,在案外人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只能依據登記的內容。但是通過該條文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看出: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也就是說,上述規定僅僅規定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形式審查標准。而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辦理過程中,當然要結合該規定,但是更要審查涉案執行標的物的真實權利狀態。
2、實質審查標准。《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規定了基於不動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實質審查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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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能否訴請合同有效
案外人在被執行階段不能提出確權訴訟,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或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