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合同法
A. 簽訂合同委託書的效力如何
經濟合來同法第十條規定:代訂自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單位的委託證,並根據授權范圍以委託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有些單位授權本單位的業務人員或者委託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但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的代理許可權應如何認定,須作具體分析:
(一)合同簽訂人未持委託單位出具的任何授權委託證明簽訂合同的,如果委託單位未予蓋章,合同不能成立,責任由簽訂人自負;如果委託單位已經開始履行,應視為對合同簽訂人的行為已予追認,因而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需要繼續履行的應當補辦蓋章等手續。
(二)合同簽訂人持有委託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託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三)合同簽訂人用委託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託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委託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
B. 合同法中規定授權的事情
從日常操作上來看,關鍵是要看公司對業務員的授權,如果業務員有權獨立與客戶簽署合同,那麼公司在合同上蓋章,予以認可,可以構成表見代理。如果合同本身已有蓋章,但簽署合同的人公司並未正式授權,此屬於越權,但並不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客戶),因為你的合同有章,公章有法律效力。
具體從下面分析: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必須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署比較穩妥。中國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長(公司規模小的是執行董事),而根據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因此,往往對方的名片印著董事長的頭銜,但並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簽訂合同時,最好出示雙方營業執照,因為法定代表人是誰可以從營業執照上看出。
一個公司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有時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無法事事兼顧,分身乏術,在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會委託或者授權其他的人來簽合同。這個時候,一個辦法是,要求被授權的人在簽合同時,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並不能做得如此細致。因此,出現的情況是,一個部門經理,或者一位所謂的代表,在合同書上簽字了。如果合同書上蓋上了公章,那麼即使這樣的情況也不會有很大的風險。如果合同書上沒有蓋上公章,那麼,這樣的合同效力,就是有問題的了。
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沒有正式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即使有授權委託書,但簽這份合同超過了授權委託書上列明的許可權,或者授權委託書過期了,並且在合同書上也沒有加蓋公司公章。對於這樣的合同書的效力,中國法律對這個問題,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可以補救。
具體的規定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根據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況下,判斷合同書是不是有效,最關鍵的問題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有代理權。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況下,可以認為在合同書上簽字的人,所簽署的合同構成表見代理,是有效的。
C. 合同法是否規定合同允許非法人簽字,是否需要有委託授權書
除非合同本身就有明確的約定,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字方可生效。否則,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其簽字,但應當出具書面的授權委託書。
法條鏈接:《民法總則》
1、第一百六十一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D. 《合同法》中關於委託簽字是怎麼規定的
委託簽字實際上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合同法對委託合同,委託行為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四百條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 第三人,受託人僅就 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 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 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E. 《民法通則》《合同法》對委託權的法則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四條 【代理種類】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委託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法代理的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對已實施的民事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列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八條 【轉委託】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0.由於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託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屬於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中的'緊急情況'。81.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條件辦理轉托手續。因委託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 代理人死亡;(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82.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F. 委託合同與委託書在法律效力上的區別
委託書是委託方單方面出具的,委託受託方為一定行為的文書,受託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在受託方表示接受前對受託方無約束力。
而委託合同則是一種雙務合同,經由雙方簽字後就生效了。合同一經訂立,除非是合同中約定的解約事項發生,否則雙方都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