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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醫療機構的委託書

發布時間: 2021-07-14 19:02:47

Ⅰ 強制戒毒兩年怎麼寫申請復議要些什麼材料求大神幫忙!

目前的強制隔離戒毒各地的強制隔離戒毒委員會,在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時,都要看辦案的案卷材料,目前要求的是必須1、抓捕時身上有注射或吸食工具(或攜帶有毒品);2、尿樣檢測或血檢呈陽性反應;你如果要申請復議,必須要從這兩點上著手。我再給你附一個格式。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歐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經常居住地(略),身份證號碼(略)。現因吸毒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強制隔離於某某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
被申請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電話:(略)
地址: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號

復議請求:
1、撤銷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某某)強戒決字(2014)00x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2、立即停止對申請人的強制隔離措施。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14年8月21日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帶回巡邏警察大隊辦公室問話,隨即被刑事拘留。9月26日因證據不足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卻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而是在9月27日改成為期兩年的強制隔離戒毒,顯然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1、強制隔離戒毒程序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本案中被申請人2014年8月22日做出(某某)強戒決字(2014)00x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卻直到9月27日本才讓申請人在該《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上簽收,甚至申請人家屬直到9月30日向被申請人主動詢問才得知申請人被強制隔離戒毒,明顯違反了《禁毒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定程序,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2、強制隔離戒毒證據不足
《禁毒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與三款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這說明只有被申請人通過法定程序被認定為「吸毒成癮」的條件下,被申請人才有權對申請人戒毒治療。本案中被申請人從未對申請人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就直接決定對申請人強制隔離戒毒,顯然缺乏關鍵證據而不能成立。
3、申請人已無法被檢測為吸毒成癮
公安部、衛生部《吸毒成癮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認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應當在吸毒人員末次吸毒的七十二小時內予以委託並提交委託函。超過七十二小時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從申請人被刑事拘留到無罪釋放轉為強制隔離戒毒已經超過37天遠遠超過《認定辦法》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與「七十二小時內」,顯然申請人已無法被檢測為吸毒成癮。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區分局於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某某)強戒決字(2014)00x00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卻缺乏關鍵證據支持,顯然應當被撤銷。申請人根據《禁毒法》、《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望依法糾正被申請人錯誤,解除對申請人人身強制措施。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

Ⅱ 我妹妹進了戒毒所,我離她很遠,想委託她男朋友去看她,這個委託書

如果有村委會的話要去村委會那邊簽過名,再到派出所裡面去簽名的,好像是,我記得以前去煎熬的時候都要這樣

Ⅲ 強制戒毒行政復議委託書具體是怎樣的呢

強制戒毒委託書

甲方:xxx戒毒康復中心
乙方:
身份證號:
監護人:
身份證號:
為維護戒毒康復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給戒毒康復人員提供良好的戒毒康復環境,確保各項戒毒康復計劃有效實施,幫助戒毒康復人員順利戒除毒癮。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一、協議期限協議戒毒康復期限為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可重新簽訂協議。
二、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乙方實行日常管理和康復矯治,組織開展身體康復、心理矯治、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等活動。(親子活動安全協議書)
2、對乙方在戒毒康復期間的表現進行考核,建立戒毒康復檔案。
3、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乙方進行尿液檢測。
4、切實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尊重乙方人格,保護乙方隱私。
5、為乙方提供戒毒康復必須的學習、勞動、生活場所。
6、為乙方免費提供住宿和必要的生活設施。
7、為乙方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對甲方提供的戒毒康復內容、程序、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信息享有知情權。
2、在戒毒康復期間,可申請請假回家、探望親友,可與直系親屬共餐、同居。
3、參加生產勞動的,享有勞動報酬。
4、進入戒毒康復中心,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如實向甲方提供本人的個人資料,接受甲方工作人員的詢問、管理。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戒毒康復中心的規章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積極參加戒毒康復活動。
6、主動配合、接受甲方進行尿液檢測。
7、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學習、勞動、訓練、職業技能培訓等各項活動。
8、接受甲方的安全檢查,禁止傳遞、藏匿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管制物品及可能影響甲方安全的物品。自願戒毒協議書自願戒毒協議書。
9、乙方應按實繳納伙食費。確有困難的,可向甲方申請減免。
10、乙方在戒毒康復期間,因病住院治療的,治療費用由乙方及其親屬承擔。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甲方申請減免。
11、因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負。
三、協議解除甲乙雙方在執行協議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協議。
(一)乙方因病不能繼續進行戒毒康復訓練的,應解除協議;
(二)乙方在戒毒康復期間拒絕參加戒毒康復訓練,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不遵守康復中心規章制度,經教育不改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三)乙方在戒毒康復期間發生吸毒、販毒、賭博、傷害等違法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四)有其他需要解除協議情形的,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四、糾紛解決本協議在執行期間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提請有關機構處理。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Ⅳ 去戒毒所看人不是直接親屬,怎麼寫委託書,然

讓親屬寫明其不能來所探訪而委託你來的的事實和理由,除明其親屬能證明與戒毒人員的關系證明,你本人的身份證明

Ⅳ 老公在戒毒所戒毒,我要找他開委託書需要請律師嗎

老公在戒毒所關押,找他開委託書,不需要請律師。
在家裡列印好委託書,直接到戒毒所見老公,老公可以當面簽訂委託書,
也可以列印好委託書,郵寄到戒毒所,老公簽好後再郵寄回來。

Ⅵ 因路途遙遠,我委託當地朋友去強制戒毒所幫忙探監,請問委託書該怎麼寫

您好,非直系親屬或者有當地派出所開的證明,其他人是不能探視的。

Ⅶ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吸毒成癮認定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Ⅷ 轄區內對戒毒人員應提供哪些幫助

第二十七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措施幫助其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第二十八條 吸毒成癮的認定,由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 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並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市公安機關報告自願戒毒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醫療機構或者確定一家以上的醫療機構作為戒毒醫療機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戒毒治療規范。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加強戒毒醫療機構建設,為戒毒人員提供門診治療、住院治療、葯物維持治療、心理咨詢等戒毒醫療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科學設置葯物維持治療門診和服葯點,方便吸毒成癮人員就近治療,保證維持治療的連續性、穩定性。
第三十二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社區戒毒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
戒毒人員的家屬和戒毒人員就醫、就業、就學的單位,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指定的基層組織開展社區戒毒工作,幫助戒毒人員戒毒。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招聘;其培訓、具體職責和管理辦法,由省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社區戒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
(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
(四)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法律後果;
(五)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獲違法行為的縣(市、區)、市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並出具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七條 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二日內到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最遲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到。
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變更執行地的,應當自收到變更執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到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路途較遠、交通不便的,最遲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到。
第三十八條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九條 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社區康復人員可以到戒毒康復場所進行戒毒康復;戒毒康復人員應當遵守戒毒康復場所的有關規定。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具備生活服務、康復治療、職業培訓、習藝勞動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復管理制度,嚴禁毒品流入。
第四十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聯絡員,應當加強與吸毒人員及其家庭、工作單位、學校的聯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員的生活、思想狀況和社會交往情況,幫助、教育其遠離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
單位招用就業困難的戒毒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戒毒治療項目納入公共衛生醫療保障體系。戒毒人員在自願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的戒毒診療費用,按照省有關規定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范圍。
第四十三條 吸毒成癮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的,在戒毒期間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其已經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注銷。
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被責令社區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後一年內申領、審驗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

Ⅸ 社區康復戒毒。因為工作現在在外地,當地禁毒辦有給我開委託書,但是異地不給我辦尿檢。我該怎麼辦

去醫院檢查,然後化驗單蓋章,好使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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