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委託書律師
Ⅰ 勞動爭議工傷認定請律師特別授權,律師需要當事人寫幾份委託書,寫好後當事人要不要留存一份
你好,一般需要當事人寫兩至三份委託書,當事人一般不需要留的,因為這是他委託律師的,讓律師去辦事用的,如果當事人認為需要也可以由他留存的,一般當事人留有委託合同即可!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Ⅱ 委託書 委託律師特別授權代理申請工傷認定的事 請問律師除了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訴訟還能向法院提
可以,但需要授權委託
Ⅲ 工傷鑒定委託書
叫傷殘鑒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叫工傷鑒定不太合適。
委託書
茲某某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為我單位工傷員工某某某作勞動能力鑒定。
委託人:某某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12345678
年月日
Ⅳ 工傷申請委託書怎麼寫
首先看是否給這名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如果辦理了先上報社保所回,然後去社保所做答筆錄,社保所會給出相應的表格(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傷害報告表、授權委託書)填好表格後,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然後一起交到社保所,社保所會審核、蓋章簽字,最後到市級社會保障處辦理工傷認定。http://tieba..com/f?kw=%C2%C9%CA%A6&fr=index、
Ⅳ 律師拿了我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和工傷認定書和我的委託書他能拿到賠償金嗎
可以,一般情形下需要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Ⅵ 我想做工傷認定怎麼做,要委託律師事務所做需要多少錢
做工傷認定很簡單的事情,有必要花這個冤枉錢嗎?
自受傷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在30天內提出工傷申請認定工作的,傷者或家屬可以在一年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的不再受理。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原件);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受傷人身份證;4、用人單位登記注冊資料(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5、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6、初診病歷資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以上資料之後會給你一張你提交的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人社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還會給你一張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一式兩份),經勞動局認定為工傷的,人社局再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一式四份)
傷情穩定(醫療期終結)後去做傷殘等級鑒定!按照鑒定的傷殘等級,對照所在省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應的傷殘等級賠付標准進行賠償。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的賠付標准都是不一樣的。未到達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等級的,一般沒賠償,但醫療費用及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傷殘鑒定需要帶以下資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合同,傷者身份證,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如果需要委託別人辦理的話),授權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由用人單位開具一張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介紹信,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所需資料後會給你一張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然後會給你一個鑒定時間表(裡面有鑒定時間、地點、單位等信息),鑒定須知單,還有一張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按照給定時間,去鑒定就可以了。對市級以下鑒定機構出的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或到上一鑒定機構再鑒定。省級鑒定中心為最終鑒定結論,如果對省級的鑒定結論不服,也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了。
Ⅶ 別人幫忙申請工傷認定怎樣寫工傷認定個人委託書範本
一般寫個委託書,簡單幾句話,委託人、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Ⅷ 甲方與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和委託書,委託書的內容是申請工傷認定,其中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為特別授權代理。請
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協議在充分合法的情況下,是受法律本身保護的,除非牽扯到虛假,偽造,強迫,暴力等因素才能由其中某一方提出充分證據,由法院裁定為無效全同!律師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