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代理服務要求
『壹』 什麼是貨物運輸代理資格
貨物運輸代理資格是指根據客戶的指示 ,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的人,其本人並非承運人。貨代也可以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報關、驗收、收款。
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定義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代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或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來代理費或傭金的行貨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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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對象
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看,貨代主要是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有關貨物運輸、轉運、倉儲、裝卸等事宜。
一方面它與貨物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同時他又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又是貨物的承運人。
相當部分的貨物代理人掌握各種運輸工具和儲存貨物的庫場,在經營其業務時辦理包括海陸空在內的貨物運輸。
『貳』 國際貿易中租船方式有幾種
租船與貿易成交一樣,也要經過若干個環節,它的一般程序如下。
1、詢租
詢租是租船人根據貨運需要向租船經紀人或直接向船東發出租船單,使對方了解租方有什麼貨,需要什麼船。詢租內容要求簡明扼要,一般包括貨物名稱、種類、數量、裝貨港、卸貨港、交貨期和對船舶或租船合同條款的特殊要求等。
2、報盤
租船單發出後,船東如有興趣,就可以提出船舶租賃的主要條件,並規定接受的期限。誰先報盤並不一定,但通常都是船東首先報盤。
3、還盤
在租船過程中,報盤和還盤是交替進行的,就像交易磋商中的討價還價,一般總要經過反復幾個回合才能達成一致。還盤時,先要仔細審核對方報盤的全部內容,然後,決定哪些條件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哪些需要修改或添加,還有哪些需要進一步明確。
4、接受
租船人如果對報盤內容無保留地同意並且按報盤所提出的要求傳遞到報盤人,即為接受。報盤時限屆滿後的接受,必須經報備用人再確認才能生效。附有條件的接受不是真正的接受,而是還盤。
5、簽約
租船的各項條款洽妥後就要簽訂租船合同,如果是直接和船東成交,則由租船人自己簽約;如果是通過租船代理人成交,則既可以授權代理人簽約,也可以由租船人自簽。代理人簽約時,應說明代理人的身份,根據誰的授權和代理誰簽約。一般在租船合同中船東一欄和租船人一欄內註明代表簽約的代理人名稱,以明確法律責任。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貨物,裝卸港口,受載日和解約日,運費、裝卸費的劃分,許可裝卸時間及滯期費和速遣費等。期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船舶說明、使用范圍和航行區域、租期、交船和還船、租金、停租及轉租等。
由於租船業務范圍遍布國內、國外廣大地區,不僅涉及面廣、頭緒多,而且情況復雜,任何一個運輸承運人或貨主都不可能親自處理每一項具體運輸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外貿公司一般將租船訂艙的任務委託給貨運代理人來代其辦理。
『叄』 簡述期租船接船條件
在這里務必要記住的是,必須從船東的角度來看待「不負擔」的依據,而不是托運人。一些托運人錯誤理解了「不負擔」這個詞,以為是指不必由他們負擔相關費用。
按照 FIOS 標准提出的運費報價,排除了所有與貨物搬運作業相關的因素。船方只負責因船舶掛靠港口而衍生的費用,如航拖、領航和燈標費等。另一個要考慮的非常重要的問題是,按照 FIOS 條款預定貨載時,船方不承擔裝卸作業速度的任何義務。
通常,約定的運費包括一段固定的裝卸作業「免費」期,過期後需按日收取滯期費。由於港口擁擠或裝卸作業的不確定性,這顯然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世界各地有許多港口都存在這類問題,特別是船舶滯期費變化很大,要視指定承運特殊工程項目的船舶大小和形狀而定。
班輪條款 - 一般性說明:
「班輪條款」的陳述非常含糊,世界不同港口和不同船東 / 代理商可用各種方式進行解釋。按照這一標准報價時,我們會對責任和義務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
班輪條款 - 釣鉤 / 釣鉤:
倘若象租船條款那樣從名義上說明,此條款最適當的描述為:托運人 / 受貨人直接在船舶釣鉤下安排發貨 / 受貨,船方支付勞務費,以在船舶貨艙中裝貨及在船上捆紮固定並提供墊料,再將貨物卸到船邊。然而,托運人 / 受貨人仍然要負責岸上的裝卸工作,有些船東會將這些費用納入 LTHH 費用中。再次強調,請要求船東對此情況作出明確界定。
碼頭費 / 燈標費 / 稅款都有可能成為爭議的問題,但這些費用通常被視為由托運人 / 受貨人承擔。在貨物或運送方面,可能還有許多其他的法定征費需要繳納。許多托運人 / 受貨人不清楚這些額外費用,沒有將之計入其成本。項目完成時,這些遺留問題可能會產生意想不到的高額費用。
全班輪條款:
由於港口作業方式有所差異,導致此條款的含義不明確。但它通常意指所提供的運費,包括岸上和船上裝卸、捆紮 / 解開、墊料、固定 / 松脫和船邊發貨 / 受貨的所有費用;托運人 / 受貨人只承擔運輸裝卸費用,以及一般的港口費 / 征費 / 稅款等。
『肆』 租船經紀人開展租船業務需要什麼條件,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租船詢價
詢價又稱詢盤。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據自己對貨物運輸的需要或對船舶的特殊要求通過租船經紀人在租船市場上要求租用船舶。詢價主要以電報或電傳等書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條件的內容一般應包括:需要承運的貨物種類、數量、裝貨港和卸貨港、裝運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運價(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詳細說明等內容。詢價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為承攬貨載而首先通過租船經紀人向租船市場發出。由船舶所有人發出的詢價內容應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國籍、船型、船舶的散裝和包裝容積、可供租用的時間、希望承攬的貨物種類等。
租船報價
報價又稱發盤,當船舶所有人從船舶經紀人那裡得到承租人的詢價後,經過成本估算或者比較其它的詢價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況和運費率或租金率。報價的主要內容,除對詢價的內容作出答復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關於租金(運價)的水平和選定的租船合同範本及對範本條款的修改、補充條款。報價有"硬性報價"和"條件報價"之分。"硬性報價"是報價條件不可改變的報價。詢價人必須在有限期內對報價人的報價作出接受訂租的答復,超過有效期,這一報價即告失效。與此相反,"條件報價"是可以改變報價條件的報價。
租船還價
還價又稱還盤。在條件報價的情況下,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之間對報價條件中不能接受的條件提出修改或增刪的內容,或提出自己的條件稱為還價。還價意味著詢價人對報價人報價的拒絕和新的報價開始。因此,船東對租船人的還價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還價,對不同意部分提出再還價或新報價。這種對還價條件作出答復或再次作出新的報價稱為反還價(recounter offer)或稱反還盤。
租船報實盤
在一筆租船交易中,經過多次還價與反還價,如果雙方對租船合同條款的意見一致,一方可以以報實盤的方式要求對方作出是否成交的決定。報實盤時,要列舉租船合同中的必要條款,將雙方已經同意的條款和尚未最後確定的條件在實盤中加以確定。同時還要在實盤中規定有效期限,要求對方答復是否接受實盤,並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作出答復。若在有效期限內未作出答復,所報實盤即告失效。同樣,在有效期內,報實盤的一方對報出的實盤是不能撤消或修改的,也不能同時向其它第三方報實盤(firm offer)。
接受訂租
接受訂租(acceptance)又稱受盤。指一方當事人對實盤所列條件在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承諾。至此,租船合同即告成立。原則上,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後階段。接受訂租後,一項租船洽商即告結束。
訂租確認書
接受訂租是租船程序的最後階段,一項租船業務即告成交。通常的做法是,當事人之間還要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fixture note)。"訂租確認書"無統一格式,但其內容應詳細列出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在洽租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款。訂租確認書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各保存一份備查。
租船合同
正式的租船合同實際是合同已經成立後才開始編制的。雙方簽認的訂租確認書實質就是一份供雙方履行的簡式的租船合同。簽認訂租確認書後,船東按照已達成協議的內容編制正式的租船合同,通過租船經紀人送交承租人審核。如果租船人對編制的合同沒有什麼異議,就可簽字。
『伍』 租船業務中傭金問題
這個行業裡面,一般稱呼他們為租船經紀人,即BROKER,一般很少叫租船代理,容易同港口的船舶代理混淆。
傭金一般都是從船東方(出租人)收取的,基本上為1.25%BROKERAGE,這個是國際慣例
租船業務流程主要包括詢盤、報盤、還盤、接受和簽訂租船合同等五個環節。
1.詢盤
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條件,通過租船經紀人尋求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貨求船。
2.報盤
報盤也稱報價或發盤,是出租人對承租人詢盤的回應。若是船舶所有人先發出的詢盤,則報盤人是承租人。報盤又分實盤與虛盤。實盤為報盤條件不可改變,並附加時效的硬性報價;虛盤則是可磋商、修改的報價。
3.還盤
還盤是詢價雙方通過平等談判、協商、討價還價的過程。
4.接受
通過雙方的談判,最後達成一致意見即可成交。成交後交易雙方當事人應簽署一份「訂租確認書」,就商談租船過程中雙方承諾的主要條件予以確認,對於細節問題還可以進一步商討。
5.簽訂租船合同
簽訂確認書只是一種合同意向,正式租船合同要按租船合同範本予以規范,進行編制,明確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當事人簽署後即可生效。之後,哪一方提出更改或撤消等異議,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船級、噸位容積、船速、燃料消耗、航區、用途、租船期限、交船與還船時間、地點以及條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關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籍、載貨重量、容積、貨名,裝運港與目的港、受載期限、裝卸期限,運費、滯期費、速遣費的支付及其它事項。
租船運輸合同正式簽訂後,船舶所有人就可按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營運;貨方備好貨物准備裝船。
租船業務中,租船經紀人代表各自委託人洽談租船業務,代為簽約,可迅速而有效促進租船業務的成交,減少船東或租船人大量的事務性工作,減少了租約中的責任風險,協調了租船市場的正常運營。租船業務成交後,由船東付給運費的1.25%~2.5%給經紀人作為傭金。
『陸』 關於租船運費稅
海關是要根據運費徵收進口稅的,海關會根據實際的運費成本核定的,他們也不會那麼傻,不是你們想寫多少就寫多少的,只要你說的租約很多次沒有關系,海關只要裝煤進口的那一趟的運費價格合同即可;建議不要作假,否則被海關查到就不是補交稅款那麼簡單的事情了。
『柒』 關於租船
租船業務是一個很高層次的業務,不是一句話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要想租船,你必須先了解貨物的情況比如貨物的積載因素、工噸數、體積等等;接下來就要根據貨物的特徵找到合適的適載的船才行,這點是最重要的。
就承運人所需支付的費用來說包括港務費、裝卸費和理貨費 、貨物保管費、轉口費還有向船方支付的海運費、滯期費等等。下面來詳細說下十分重要的港雜費:
船舶噸稅
船舶噸稅是港口所在國家對船舶進出國境所徵收的一種關稅。凡與港口所在國政府簽訂有貿易、通稅協定國家的船舶,根據"優惠國條款",可享受優惠國待遇。
船舶噸稅一般都是按船舶的凈噸計收,但現在也有許多港口按總噸計收。船舶噸稅並不一定每一個航次都要收取,可按各國規定期間收取。我國規定,經常來往我國港口的短途國際航線船舶,以每三個月為一期繳納。
港務費
港務費一般可包括:船舶港務費、貨物港務費、拖輪費、引航費、移泊費、系(解)纜費、停泊費等。
船舶和貨物港務費是為了補償用於保持港口水域、水道經常暢通,保證船舶安全進出港口和停泊所需的支出而向使用水域、水道的船舶和在港裝卸的貨物徵收的費用。為加速港口建設,國務院發〈1985〉124號文件通知,對某些港口的進出口貨物增收港口建設費。
拖輪費、引航費、移泊費、停泊費、系(解)纜費是船舶進出港口必須發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是由提供勞務的部門按規定的費率核收的。
裝卸費和理貨費
裝卸費是船舶在港內裝卸貨物而應支付的費用。貨物裝卸費除按裝卸費率表的規定計算外,對於在裝卸搬運時需要敲、鏟、刨、拉等困難作業,或按照貨方、船方要求,需要進行捆、拆、加固、印標志等作業的貨物,應以實際作業人數另按工時費率計費。進行貨物包裝、縫包、拆包、倒包、捆包、過磅、定量、分標志、港外減載等作業,也需要按規定另行計收費用。由港口工人開關艙口,則按規定計收開、關艙費。港口工人操作船舶起貨機,應計收起貨機工力費。
貨物保管費
堆存在港口倉庫、堆場的貨物,按貨物保管費率表規定計收保管費。
轉口費
外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以水運轉水運,或水運轉鐵路,或鐵路轉水運的方式轉往其本國或第三國的貨物,均為國際過境貨物。國際過境貨物在轉口港發生的裝卸、搬運、港內駁運等費用稱"轉口費"。轉口費按"國際過境貨物轉口費率表"的規定向承運船方計收。如發生其他費用,則按實加收。
駁運費
由港口駁船駁運的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其費用按"港口駁運貨物費率表"的規定計收。
代理費
代理費包括船舶代理費、貨物代理費及委託代辦其他業務的費用。船方委託所在港口的外輪代理公司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的申報手續,聯系安排船舶在港內各項作業和其他業務,外輪代理公司按規定計收代理費。船舶代理費,按船舶凈噸計收,進港、出港各收一次。貨物代理費,按船舶裝(卸)貨物噸數計收。
檢驗費
船舶在港根據裝卸貨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有關的檢驗(如檢樣、包裝鑒定、水尺公估、貨損等)。我國統一由商檢局與船檢局辦理此類業務,並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節假日、夜班附加費
船舶到達港口,由港口統一安排作業,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星期六、日以及夜間進行引航、移泊、系解纜、開關艙、裝卸等均加收附加費。
日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100%加收,夜班(每日以8小時計算)附加費,按基本費率的50%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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