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推廣
『壹』 怎樣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方法
1、延續歷史,傳承文化,切實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價值,主要體現為獨特的創造性和對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的典型表現性。因此,保持真實性和整體性是兩個基本要素。應在遺產地風貌區保護、文物修繕等方面注意堅持這兩條原則,防止過度開發、「修舊如新」等傾向。
2、明確管理主體,加快遺產保護立法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好。北京市已公布《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使長城保護在法制建設上大大前進一步。其他遺產地的專項立法亦應加快步伐,使遺產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開發,適度利用。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在這方面,應盡快「與世界接軌」,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應限定每天的參觀人數,更新「單純追求門票收入」等陳舊管理理念。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應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放寬眼界,大膽決策,逐步通過體制和機制改革,改變公益性管理單位差額補貼的經濟運行方式,保護經費由政府全額撥款,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保護與眼前利用間的矛盾。
4、保護技術有待提高
目前國家遺產地的高層管理人才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缺乏,保護技術相對落後,亟待提高。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重視引進先進保護技術和手段,鼓勵遺產地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創新,探索適應目前實際情況的新技術、新方法。
5、加強研究,擴大宣傳教育,世界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
世界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應重視和發揮志願者及民間社會組織在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發揮首都優勢,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開展對各遺產地乃至整個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研究,組織編纂出版一批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專著;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保護、珍愛祖國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
6、作好後備項目的申遺准備工作
在防止「重申輕保」偏向的同時,要作好新項目申遺的准備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備申」,使申遺的准備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有序。
『貳』 中國世界遺產資源的保護和發展
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長城
北京故宮
北京頤和園
北京天壇
敦煌莫高窟 new
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 new
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
孔府、孔廟、孔林
武當山古建築群
西藏布達拉宮 new
麗江古城 new
平遙古城
蘇州古典園林
明清皇家陵寢
龍門石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山西雲崗石窟
『叄』 什麼是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是什麼
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肆』 保護世界文化遺產的幾種方法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
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
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
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4)世界遺產推廣擴展閱讀
基本方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總體目標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伍』 怎樣保護世界遺產
保護世界遺產的途徑
1. 延續歷史,傳承文化,切實保護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世界文化遺產的意義和價值,主要體現為獨特的創造性和對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的典型表現性。因此,保持真實性和整體性是兩個基本要素。應在遺產地風貌區保護、文物修繕等方面注意堅持這兩條原則,防止過度開發、「修舊如新」等傾向。 北京舊城整體保護仍面臨嚴峻形勢。故宮緩沖區雖然已經劃定,《皇城保護規劃》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也已公布實施,但能否落實是關鍵。政府必須下決心堅決遏制住舊城內目前依然十分強勁的房地產開發勢頭,切實加強對故宮緩沖區的保護,切實落實《總規》提出的對舊城實行「整體保護」的原則,真正保護好故宮這份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2.明確管理主體,加快遺產保護立法。 目前北京的遺產地存在管理部門分散、各行其是的現象。應學習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抓緊研究遺產地管理體制的改革,盡快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專門的世界遺產保護機構和科研機構。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是目前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好。北京市已公布《長城保護管理辦法》,使長城保護在法制建設上大大前進一步。其他遺產地的專項立法亦應加快步伐,使遺產保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合理開發,適度利用。 強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性、社會公益性和傳世性,已成為越來越多的國家的共識。在這方面,我們應盡快「與世界接軌」,堅決扭轉將世界遺產的性質界定成「旅遊資源」的錯誤傾向,更不能將遺產保護地變成經濟開發區。應限定每天的參觀人數,更新「單純追求門票收入」等陳舊管理理念。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應在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放寬眼界,大膽決策,逐步通過體制和機制改革,改變公益性管理單位差額補貼的經濟運行方式,保護經費由政府全額撥款,從根本上解決長期保護與眼前利用間的矛盾。 4.保護技術有待提高。 我國遺產地的高層管理人才以及專業技術人員缺乏,保護技術相對落後,亟待提高。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重視引進先進保護技術和手段,鼓勵遺產地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科技創新,探索適應我國、我市情況的新技術、新方法。 5.加強研究,擴大宣傳教育。 世界遺產保護是群眾性事業,應擴大宣傳,積極發動和吸引更多的人共同參與。應重視和發揮志願者及民間社會組織在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發揮首都優勢,整合中央和地方科研力量,開展對各遺產地乃至整個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研究,組織編纂出版一批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專著;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提高他們保護、珍愛祖國文化遺產的自覺意識。北京師大附中組織學生調查北京世界遺產現狀,與專家座談,撰寫論文,這一經驗值得總結推廣。 6.作好後備項目的申遺准備工作。 在防止「重申輕保」偏向的同時,要作好新項目申遺的准備工作,「以申促保,以保備申」,使申遺的准備工作做得更加扎實、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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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長城
北京故宮
北京頤和園
北京天壇
敦煌莫高窟 new
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 new
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
孔府、孔廟、孔林
武當山古建築群
西藏布達拉宮 new
麗江古城 new
平遙古城
蘇州古典園林
明清皇家陵寢
龍門石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山西雲崗石窟
『柒』 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遺產有什麼不同
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一、《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組織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來積極開展的一項國際合作活動。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總部舉行的第17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准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確定了實施《公約》的指導方針。這個《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全球范圍內制定和實施的一項具有廣泛和深遠影響的國際准則和文件。《公約》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確定世界范圍內的文化與自然遺產,以便國際社會將其作為人類共同遺產加以保護。《公約》的宗旨在於促進各國和各民族人民之間的合作與相互支持,為保護人類共同的遺產作出積極的貢獻。
為了落實《公約》的各項規定,1976年教科文組織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這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合作機構。該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的21個國家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它主要有三大任務:
一是將全世界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二是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審定各國提出的技術和財政援助方面的申請。
三是對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及管理狀況進行監測,以促進其保護和管理水平的改善與提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設立了世界遺產中心,作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處理《公約》實施中的日常事務。
二、資金來源和技術支持
世界遺產基金專門為實施《公約》而設立,旨在為保護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世界遺產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公約締約國固定繳納的金額,按規定各國應繳納其向教科文組織繳納會費的1%。
二是各締約國的自願捐款,其他機構或個人的贈款,以及通過各國或國際專門銷售活動所得的款項。
基金主要用於各種方式的援助和技術合作,包括為確定或消除遺產受破壞的原因以及為採取保護措施而進行的研究、專家咨詢服務,培訓保護或修復技術方面專業人員,提供設備等。盡管基金的規模和數量與需要相比仍顯得微不足道,但它對保護遺產的某些重要項目起到了一定的支持和輔助作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為了提高保護、評審、監測、技術援助等工作的水平,還特別約請了三個國際上有權威的專業機構,作為其專業咨詢機構。凡遺產的考察、評審、監測、技術培訓、財政與技術援助等均由這幾個機構派出專家予以幫助。這三個機構是: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主要負責文化遺產方面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65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巧的運用和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
世界保護聯盟(IUCN,原來稱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主要負責自然遺產方面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48年,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主要任務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續利用。
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主要負責文化遺產方面的技術培訓、研究、宣傳和為專家服務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在義大利羅馬,是國際上文化遺產領域從事培訓、專家服務、文獻資料與研究的專門機構。
目前(截至1999年12月),全世界共有149個國家成為《公約》締約國,已有631處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481處,自然遺產128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22處。這些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認的世界遺產是人類罕見的,且目前無法替代的財產,其價值具有真實性和惟一性。一旦列入,就表明它們為全人類所有,將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有成員的共同保護和集體援助。即使在戰爭中也不能作為軍事攻擊的目標。
三、定義和標准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准。
1.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准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他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2.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准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世界遺產公約》的新意在於把人們迄今為止幾乎一直認為互不相乾的自然保護和文化保護聯系了起來。世界上的一切,概括起來不外乎自然的和人工的兩個方面。長期以來,自然與文化兩者一直被認為是互相對立的兩種因素。然而自然的存在與人工的創造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但它們之間又有其不可分割的聯系、是相輔相成的。人類創造的最美的工程,往往是由於它們和自然環境有和諧的統一,而某些最為壯觀的自然景觀往往也帶有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
我國於1985年11月22日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個國家一經簽署公約,即須保證保護好本國領土上被公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古跡和遺址。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國家向世界提供了它們擁有的、並應完好無損地留給後人的最大財富,為了保護這些遺產,可以得到國際上的援助。
從1986年起,我國就開始世界遺產的申報及保護管理工作。截至1999年底,已先後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世界遺產項目30個,其中已批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23處。已批準的23處中,文化遺產的16處,自然遺產的3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的4處(見表)。23處世界文化遺產,在全世界現有500餘處遺產名錄中僅佔4%,對我國這樣一個有5000年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來說是很不相稱的。
『捌』 世界遺產與旅遊業有什麼關系
世界遺產與旅遊業本沒有關系。但世界遺產是旅遊業的旅遊資源,旅遊資源對於旅遊業的意義重大,沒有它旅遊業很難發展得很好。旅遊為人們認識遺產價值提供了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但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不致使遺產遭到破壞。 保護好遺產需要經費支持,旅遊的適度收入可以為遺產管理提供經濟保障。 但不是所有的世界遺產地都可以開展旅遊,有些遺產特別脆弱,一些特定的自然遺產如自然保護區就不應該對遊客開放,而只有那些出於研究和教育需要的人員才能獲准進入。中國的世界遺產面臨最主要問題是旅遊業過度、無序的開發,以至於危及遺產本身。
在世界文化遺產地的保護和開發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資金問題。完全依靠國家的撥款似乎不大現實,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遺產地的旅遊業應運而生。旅遊業把文化遺產推廣到全世界,讓世界人民得以了解。並且,在旅遊業這一經濟杠桿的推動下,大量資金隨即而來,這對世界文化遺產的開發和保護有著積極的作用。有了資金,就可以引進先進的開發設備與技術,同時也可以吸引優秀的人才加入到開發和保護的工作中。旅遊讓人們結識世界遺產,世界遺產讓人們的旅遊增添趣味。「世界遺產旅遊」作為一種旅遊形式類型,從一開始,就具有了超出其他旅遊產品的魅力。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旅遊形式,「世界遺產旅遊」成為遊客提高文化、增長知識、磨煉口味、增加人的心理機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