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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店面續租

發布時間: 2021-10-15 21:07:01

❶ 行政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門面出租,未到期提前續租的問題。

抵押在前,續租在後,則抵押權人有權要求你們搬走。

❷ 商鋪產權到期怎麼辦

一般來說,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年50年或70年不等,房屋到期後可通過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第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第三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歸屬】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❸ 關於租賃單位鋪面合同到期的問題急!!

合同是當事人自願、平等、合法的基礎上對權利和義務做出的約定。
具體到您所述的案例中,某行政單位有權利決定在合同到期的時候,是否續簽,續簽的時間長短。
採用招標的方式進行轉租,也沒有違法違規之處。
至於您所說的優先續租權,也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權利,這個法律上沒有相應的規定,請您仔細看下合同是否有相應的約定。
您可以考慮下是否有其他靈活的方式來化解此次困難,那樣或許簡單而易於解決問題。

❹ 急!!!門店快到期了,關於續租、轉讓費的問題。請各位經驗者參考一二,謝謝哦!

兄弟,門面的東西,跟你簽租簽3年的,那個房東肯定是笨!這年頭那裡的店面都是一年年簽的!或者是說簽幾年,擬定每一年的租金按多少上漲!

房東要是回收了店面,是絕對沒有轉讓費給你的!

你可以找房東談談,你說你想繼續租,這個價格按每年多少上浮,這樣房東就會願意啊!你還想以現在這個價格租的話,那是不太現實的!

❺ 店鋪的合同到期續租問題

1、優先續租權是在復同等條製件下的優先,如果另外的人給更高的錢,你就沒權利優先了,除非合同明確約定,你的優先是絕對的
2、如果房東將房屋租給他人侵犯你的優先續租權,那麼一般情況下,他新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新的承租人也有權承租,只不過房東違約,要賠償損失。
3、如果新房客與房東惡意串通,損害你的優先承租權,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有案例支持適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合同無效」的條款

❻ 店面續約申請書怎麼寫

給你一個我寫好的,你自己改改,格式不會錯的。記得好評寫原創哈。。謝謝! 關於鋪面租賃合同續約申請函XX公司 感謝貴公司多年來與我公司的相互合作,感謝多年來的支持!我公司XX分店位於XX路XX號的鋪位即將在本年度的XX時間到期,現特向貴公司提請鋪面租賃合同續約一事,續約申請期限為X至X年,望貴公司見函後給予回復,特此申請! 敬謝! 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❼ 店面承租人在合同到期時有沒有續租的優先權

一、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
二、如果承租人和出回租人在答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三、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後,出租人應先徵求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四、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❽ 店面續租合同要怎麼弄

商鋪租賃較為復雜,在簽訂合同之前、之中及之後需要關注眾多問題。前期了解相關注意事項,對於順利租賃商鋪及實現租賃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一、簽定合同之前要做調查

(一)調查商鋪的檔案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有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

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 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二、合同內容要完備

(一)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租約到期之後,店面是否應恢復原狀,最好把店面照片存檔,並註明使用材質,作為日後原狀歸還的證明。


(二)租賃費及保證金

租賃費即房租,要在合同中明確費用大小及支付方式,同時可以把每年租金調整幅度事先約定於合同當中,明確何種條件下可調整房租。

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仍不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三)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方稅費:

營業稅及附加 租金*5.55%

房產稅 租金*12%

個人所得稅 所得部分*20% (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 租金(總額)的0.1% (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 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徵收為准。

2.轉租方稅費:

營業稅及附加 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 轉租租金(總額)0.1%

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的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准只是法定徵收標准,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四)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五)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簽定合同之後的相關事項

(一)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此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成立在先的。出租人並向沒有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要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產權證或者其他權屬證明;若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2.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如果屬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委託出租的,應提交委託合同;代理出租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代理出租的證明;3.承租人在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提交自己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個人,應當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個人,應當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登記注冊證明。


(二)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其中就存在轉租的問題。俗稱的「轉租」其實涵蓋了法律規定的兩種變更方式「轉租」和「承租權轉讓」,依法律規定,「轉租」是指上手租賃關系不解除,本手在此建立租賃關系,而「承租權轉讓」是指上手租賃關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與出租人(業主)建立租賃關系。在這兩種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同樣承租權轉讓中,解除原租賃合同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也需要徵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主要補償裝修損失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法定承租人應承擔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的,亦會受到法律保護。建議承租人在支付此筆費用時,應當考慮分批次與轉租或承租權轉讓操作環節結合起來支付,以此降低資金風險,並可考慮將營業執照辦理成功作為該筆費用退還或解除情形。


(三)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但須明確,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會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業主出售後,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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