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收店面
A. 長期回收法院判決書
這是違法的,如果回收判決書對於內容,或者章做文章,要小心違法呦。
B. 法院拍賣房已過戶五年法院再收回有賠償案例嗎
怎麼會再收回?已經過戶,所有權已經變更,如何處置房產是公民自己的權利,法院再收回,明顯損害公民權利。「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
法院執行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房屋買受人無過錯,不需要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
C. 我要問的是商鋪違約金賠償,合同沒到期,房租已繳納,房東要提前回收商鋪,可是合同上沒有註明提前回收商
1、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租賃合同中未約定雙方的違約行為及違約條款,一方違約解除合同的,應當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你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出租人賠償到合同期滿的營業額,法院可能不會全判他賠,但會根據當地情況調整至合理數額。
2、你也可以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至合同到期。
D. 賣房方有貸款未還清,賣的房子法院可收回嗎
未還清很正常,現在大部分是按揭購房,還有很多人會拿房子去抵押應急,所以出售房產的時候很多都是抵押狀態的!房子出售(過戶)的前必須是完整產權(還清,也叫解押)而已。
只要該房子的欠款在正常還款的狀態下,就是正常的,除非欠款人無能力償還,出現斷供的情況,而且要嚴重斷供,不然不會出現什麼回收的情況。
再說也不是法院回收,是嚴重斷供或無能力償還行為,銀行為了執行債權會起訴,然後查封房產,最後由法院或者相關部門進行拍賣,然後償還銀行。法院沒權利回收!
E. 涉案中的財物,更改第三方後,法院有權回收么
如你確實不知情,並且是以正常市場價格買下,所有手續合法齊全的,一般不會強制收回。
F. 我的一個好朋友開了一間回收黃金的店面,因為收了小偷的東西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審了,說還要到檢察院法院,
隱瞞犯罪所得罪,起點是5000元,8000價值不大,估計判處拘役可能性大,或者緩刑 。
G. 欠債人不還錢被起訴,欠債人名下有個商鋪,但不是欠債人在經營,這樣法院會回收這個商鋪嗎
法院可以執行欠債人名下的該商鋪,但直到現租賃合同到期為止,不能趕走租賃方
H. 法院查封在先,閑置地收回受限
□肖金華
閱讀提示:因為借款糾紛,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其後,市政府沒查清土地權屬狀態,便決定收回該土地。這一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抵觸,顯然失當。但根據2004年11月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以後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到期時對上述涉案地塊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案情]
1992年10月29日,海南省三亞市盛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三亞市旅遊總公司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並領取了國有土地使用證。1993年10月10日,盛豐公司經旅遊公司同意,與光大公司簽訂《項目轉讓合同書》。後盛豐公司與光大公司發生債務糾紛,並訴至省高院,省高院裁定將旅遊公司和盛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2001年3月15日,三亞旅遊總公司因涉及債務糾紛,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光大公司的上述土地。
2003年10月,三亞市政府公告送達了《關於依法無償收回旅遊總公司和盛豐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以下簡稱130號決定),該決定的收文單位為三亞市旅遊公司和三亞市盛豐房地產開發公司,認定該宗土地屬於閑置地,決定無償收回。
光大公司獲悉該決定後,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130號決定。法院認為,三亞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為時,未查明該土地使用權已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轉移給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實。在該地處於司法查封狀態下,作出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且在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況下,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屬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撤銷130號決定。
[分析]
從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集約用地、回收閑置土地工作的艱難。以案說法,難點有三:
政府能否收回法院查封後的涉案土地使用權?因三亞市旅遊總公司產生借款糾紛,2001年3月15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涉案土地。2003年10月,三亞市政府公告送《關於依法無償收回旅遊總公司和盛豐公司解放四路4180.5平方米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這些行政行為與當時仍然有效的司法行為抵觸,顯然不合適。但根據2004年11月4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以後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三亞市政府、國土資源局屆時對上述涉案地塊公告收回,是可行的。
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能否代替土地使用權證書?法院認為省高院裁定將旅遊公司和盛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所以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光大公司的基本事實已經確認。這顯然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的規定相抵觸。所以,案中光大公司在沒持法院生效文書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獲發土地使用證前,不能確認光大公司就已經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並且旅遊公司和盛豐公司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當然不能代替土地使用權證書。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今後收回閑置土地工作怎麼辦?本案中,僅僅因為土地權屬狀態不清,導致閑置土地處置失敗,教訓深刻。今後回收土地,特別是碰到權屬出現過糾紛的土地,處置時有必要認真向法院或其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調查,直至摸清其權屬狀態,不能再草率作出處置決定,送達公告。最後,要堅定立場,加大集約用地宣傳力度,讓社會輿論、司法、行政部門提高認識,主動向集約用地政策靠攏。
I. 有沒有正規平台收購法院勝訴判決書
法院判決書在法院審理之後,在法院的官方網站直接發布,沒有收購這樣的說法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