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店面清算
Ⅰ 我們3個合夥開了一個服裝店!目前撤資,怎麼清算
我認為你應該和你的朋友把賬好好盤一下,兩人共同認可虧損金額,然後按事先約定兩人各負一半。也就是你的朋友如果撤資,他只能拿回10萬元錢減去1/2虧損額。
Ⅱ 兩人合夥開店的分配和清算問題
按股份制形式,兩個合股,例如:好像要拿100元去投資開店,如果你出60元,那你就佔3/5;在所得的盈利中,你就可以分得總盈利的3/5。如果要清算,那就要雙方將店鋪進行評估打價,現在這店鋪和裡面的商品還值多少錢,然後按股份去分,如果你佔3/5,那你就得到評估價的3/5。如果你退出,就讓對方付給你3/5的評估總價,這樣百分百可以
Ⅲ 合夥生意散夥 如何清算
把公司的固定資產做一下清算,再加上公司所有的資金,按照你所佔的比例計算一下你應得的!如果有應收賬款,應該也做一下評估!
舉例:固定資產 50萬元,公司現有資金:100萬,你所佔的股份30%,那麼你應得到45萬元。
如果公司虧損,就必須按照比例承擔虧損。
建議找律師!
Ⅳ 合夥人退股,店鋪財產怎麼分配
根據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按合夥比例退還退夥人相應的財產份額。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合夥店面清算擴展閱讀:
退股注意事項: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東退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夥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營業資產
Ⅳ 合夥企業如何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夥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佔30%,丙入股2萬佔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共同制定的,就屬於合夥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5)合夥店面清算擴展閱讀: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麼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夥還是合夥解散,合夥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夥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夥人身上。
有的合夥人在退夥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夥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夥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Ⅵ 合夥清算糾紛處理
1、確認合夥關系糾紛。
有的人在辦理個體工商戶或者合夥時缺乏資金,向他人拆借一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是完全的借貸關系;也有的時出資人局限於某種原因,如是在職職工、在職工作人員、國家幹部以及怕露富等,在出資時口頭約定作為合夥人但在登記時不記名;也有的當時說法含混,說掙了錢不能白了你;還有的是出資人自己不便作合夥人便以自己親屬如夫、妻、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字作為合夥,但不參加經營。在這些情況下雖然有時經營還在繼續,卻可能發生合夥確認的糾紛。合夥的確認關繫到工商戶或企業的性質,特別是關繫到相關人員的經濟權利和義務。如在一起合夥關系確認糾紛中,原告是某銀行的工作人員,他利用自己與某工廠熟悉的方便,讓工廠借給被告60萬元作為辦理計程車隊的資金,並讓自己的妻子參加合夥,後由於有人舉報,他個人用建築材料給工廠抵了債,平了賬。由於計程車盈利頗豐,加之妻子與自己關系惡化,原告認為既然自己已經用建築材料款將工廠的賬抵來,就等於自己投了資。因此,要求確認自己的合夥關系。在這起合夥關系確認糾紛中如果認定原告與被告是借貸關系,就不是合夥;如果認定是合夥,就不是借貸關系。合夥享受分紅,而借貸只能享有利息,其經濟利益的大小是不一樣的。
2、確認是否退夥、入伙的糾紛。
如前所述,在合夥的經營過程中,如果盈利,則往往會發生一方認為另一方已經退夥或將其排除在合夥之外,或認為其入伙無效;而另一方則千方百計要求認定入伙有效、沒有退夥,應該享有合夥人資格。如果是虧損,雙方的態度和請求則往往與此完全相反。而法院的認定不能為某一方的請求所左右,而應該根據事實和法律去判斷。如在一起所謂退夥糾紛中,被告與原告雙方約定,由被告投資40萬元承租一處房屋做為場地,26萬元進行外裝修,10萬元進行內裝修,並借給原告8萬元做為自己的股份,這樣一共58股;由原告投入17張檯球桌(19.6萬元),扣除8萬元作為11.6股,雙方盈利後股份分紅,經營期限暫定1年,由每方各派一名收款員,在有收入後先返還外裝修款。而在經營兩個月後,發生糾紛,原告撤走了收款員。在經營期間,原告又投入10張檯球桌作價7.5萬元,被告又買13張球桌,8萬元,使雙方的股數變化為64萬元和19.1萬元。此間原告在收款處拿走2萬元(被告稱其拿走2.9萬元)。在原告看到不盈利便將自己的收款員撤走,要求被告返還自己投入的19.6萬元投資,並讓被告承擔利息。被告答辯稱由於經營一段時間後原告見不到盈利,出現虧損,便要求退夥拿走所有的檯球桌。因自己投入巨大,內、外裝修和40萬租金都已經付出,自己又買13張球桌。如原告將投入的檯球桌都拿走,自己損失太大,因而沒有同意原告退夥,自己繼續經營。因被告認為前兩個月的賬都在原告處不提供,無法提供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的證據,自己的賬只是流水賬,根本不盈利。如果原告要求退夥不應予以支持,如果進行清算,那麼現在只有這些檯球桌,應該按雙方的投資比例去分,自己應佔大多數。一審法院審理後對是否盈利未予認定,對雙方的投入按雙方約定認定。與此同時認定原告退夥成立,判決被告按原告投入折成現金返還原告3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申訴,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又判決被告返還20萬元。在這起案件中,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否認定原告的退夥成立。一是雙方有合夥協議,協議約定經營1年,在協議的約定期間,沒有對方同意一方不得退夥。二是原告以檯球桌投入,如果退夥將檯球桌全部撤走,合夥將無法經營。三是原告曾從收入款中拿走2萬元,如認定是盈利,更不能退夥。一方當事人怎麼能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擔虧損呢?所以一審判決認定原告退夥是錯誤的;第二,即使認定退夥,判決被告返還現金也不妥。雙方經營的時間僅一年多,投入的實物還在。最高院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54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這個規定十分清楚,首先應該清退原物。因為原告撤走收款員不應該認定為退夥,所以當時也不應該進行清退。只有在經營結果後才存在清退問題。那麼這時的清退應該是按法律規定的順利進行清算,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進行清退,也應該首先分共同的財產。即先按比例分檯球桌。從另一個角度看,原告只投入19.1萬元,已經拿走了2萬元,法院判決再拿回20萬。其利潤比為14%。而做為被告,投入租金40萬,內裝修10萬,借給原告8萬,外裝修還欠18.6萬,買檯球桌8萬,計80餘萬,幾乎沒有任何收益,凈虧60-70萬。如此判決,幾乎沒有公道可言。因此,該案實際應該做為投資款的清算處理,在認定雙方投資比例的基礎上,如果不能認定盈利情況,即應對經營結束時的雙方財產(實際上就是幾十張檯球桌)按投資比例分。如果被告使檯球桌損毀來失,應該折價賠償。也就是說如果認定退夥不成立,那麼該合夥人應該對合夥的盈虧均承擔責任。
3、正確區分合夥的解散和退夥。
合夥的退夥只能發生在合夥解散之前,不能發生在合夥解散之後。退夥和解散在不同情況下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夥人的內部糾紛,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1)合夥人因對外債務發生糾紛。合夥人在合夥解散之前退夥的,有時對外部的債務如何承擔可能有一些約定,但這種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53條「合夥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合理分擔合夥債務的,退夥人對原合夥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債務的,對其參加合夥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因為對外債務是合夥與其他債權人的關系,單純這個問題不是合夥糾紛。但在外部債權人起訴而部分合夥人承擔債務的情況下,則會發生已退夥的合夥人是否承擔債務的問題,因而已退夥的合夥人與未退夥的合夥人之間就可能發生糾紛。
(2)注意正確處理合夥的解散問題。合夥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關於合夥解散的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由合夥協議規定。在合夥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關於合夥的解散,《合夥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一)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二)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在合夥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或者指定一人或數人進行。清算人的任務是:(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六)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依次支付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生產者欠款、合夥企業的債務,最後返還合夥人的出資。但是在返還出資問題上,因各人投入的標的不同,可能發生糾紛。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夥時房屋還在,且沒抵押等事項,就比較容易返還。有的投入的是金錢,都在產成品或者外部的債權中,就比較難返還。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執行約定和法律。合夥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益分配的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如在一起合夥中原有8個合夥人,先有2個提出退夥,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還,大家沒有異議。後其他6人過了一個月,決定解散合夥。約定: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潤全部在外部債權中,因此決定由其中兩個合夥人進行清理。收回款項後按個人投入資金比例先還本金,再還利潤。如在清收債權中還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擔。而在合夥解散後,其中兩人逼迫清算人寫下字據,稱該兩人從某年某月正式退股,本金和利潤在某年某月前還清。清算人無奈將清回的款項先支付給這兩人,因其他款項沒有收回,有的僅是僅債文書,兩人起訴法院。法院認定所寫字據已經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在這起糾紛中,就出現了一個十分明顯的問題,既然合夥已經解散,合夥人已經簽訂了散夥協議,而且約定了收回款項按投資比例先還本金後還利潤,為什麼將此協議撕毀?在民法原則中確實有個處分原則。就是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任何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一是兩個清算人是違背意志的情況下被脅迫所為,二是其行為侵害了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別人本金一點都沒有收回而這兩個合夥人卻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還要一點不少的收回,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說,就是兩清算人自己可以放棄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權利的話也不可以將他人的權利一並放棄。
4、合夥解散財產的處理。
總體說,合夥解散時應該按前述合夥法的規定順利處理財產。但到具體處理時還應該掌握:
(1)合夥解散,如何處理財產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夥法》的規定方法、規定順序。這些方法和順利是不允許顛倒的,比如必須「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這是我國的憲法的原則,再清繳稅款,這是國家利益的需要;後清算對外債務,這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必然;最後才能返還合夥人的出資。決不能不管什麼順序不順序,只顧惡意逃債。
(2)處理財產要符合合夥協議的規定。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共同制定的,就屬於合夥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3)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同上意見55條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麼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4)無論是退夥還是合夥解散,合夥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夥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夥人身上。如在前述有的案例中,有的合夥人在退夥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夥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夥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5)退夥對合夥債務的承擔。在合夥經營的過程中,有的合夥人可能中途退夥。那麼他對合夥的債務如何承擔,在兩人合夥中一方退夥應該取得對方的同意,退夥後合夥等於解散,退夥人應該對退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留下的合夥人應該重新登記,變為個體工商戶。在多人合夥中一人退夥應該娶得多數合夥人的同意。在退夥時原合夥人與退夥人合夥債務達成一致意見的按合夥意見辦理,但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如果退夥未經過合夥同意,私自退夥,仍應該對外部債權承擔責任。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合夥人互相合謀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6)對因部分合夥人佔用合夥財產產生糾紛的處理。在合夥期間,由於有的合夥人在合夥中的地位(如大家選他負責)、職責(如負責銷售和回收貨款)和權利不同,可能出現個別合夥人佔用合夥財產的現象,如構成犯罪,就同有關部門聯系按侵佔罪處理。如不構成犯罪,其他合夥人起訴法院的應予受理並依法處理。對於應該返還的應該判令其返還,實物存在的返還實物,實物不存在的返還金錢。
(7)對合夥人合謀逃避外部債務的處理。有時合夥人在拖欠大量外部債務的情況下自己約定私分財產,但可能因分配不均或不兌現,而訴至法院。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對其訴訟請求應該駁回起訴,在其已經資不抵債情況下應判令其進行清算。
Ⅶ 兩人合夥店面合同到期退夥時細節怎麼清算求專業給以答案.
既然是小合作就沒必要麻煩律師浪費這個錢,簡單點:
1.固定資產清算(按折舊率對所以的固定資產經行逐項評定,雙方協商算好價格,最好找不相乾的第三方來清算價格)
2.債務清算(所有的債務匯總清算,區分好各自簽下的單據)
3.應收款清算
綜合上面三條匯總,估算出凈資產還剩多少,按當初約定的股份比例劃分各自的份額,留下接管的人買下退出人的所有的股份就行了,簽個協議了事!
Ⅷ 兩人合夥經營,一直虧損,怎麼讓其退出,和清算
你們是普通合夥還是特殊普通合夥還是有限合夥性質?退夥有兩種,一是自願退夥,包括協議退夥和通知退夥,二是法定退夥,包括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當時你們有沒有合夥協議?如果對方喪失了償債能力屬於法定退夥的當然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