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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連鎖的民事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8-15 00:18:27

⑴ 民事法律關系具體有哪些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對象( 客體) 而發生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而不是人和物的關系。盡管在財產關系中其標的常常是物,但法律關系的內容一權利和義務,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而不是發生在人與物之間。經民法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有廣狹二義:

廣義

廣義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法調整社會關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義的社會關系;

狹義

狹義的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在現實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徵: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般是自願設立的;

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同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願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四)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一經確立,當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也表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補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

⑵ 民事法律關系有哪些

1、財產法律關系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2、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

3、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4、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5、單一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6、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7、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8、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民事法律關系

⑶ 民事法律關系

(1)汽車零件購買合同:
主體:甲廠和乙廠
客體:零件購買合同關系
內容:乙廠依合同向甲廠提供零件,甲廠依合同向乙廠支付貨款。
汽車購銷合同:
主體:甲廠和客戶丙
客體:汽車購銷合同關系
內容:甲廠按時向丙交付汽車,丙按時向甲給付貨款。

(2)所謂法律事實,就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本案中的法律事實有:甲乙的零件買賣合同、甲丙的汽車購銷合同、乙的違約行為、丙的違約行為。

⑷ 民事法律關系都包括什麼關系啊

根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將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關系: 第一、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對象的不同所作的分類。財產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財產的歸屬和財產流轉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因人格利益和身份關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絕對關系和相對關系。這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范圍所做的分類。絕對關系是指義務主體范圍不確定的那些民事法律關系。相對關系則是義務主體范圍可確定的那類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這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實現其民事權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類。物權關系是指物權人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人一般不需要義務人的幫助即可實現其權利。債權關系是指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人只有得到債務人的幫助才能實現其權利。

連鎖店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總店和各個分店之間仍是獨立的法人,只是一種合同或投資控股關系. 連鎖經營實際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還是以企業為基礎的,所以自必須遵守企業法的規定,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根據企業的不同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而連鎖企業的組織形式又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 一是直營連鎖,直營連鎖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是自願連鎖,自願連鎖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它與總部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是特許連鎖,又稱加盟連鎖。它是由門店與總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總部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所開發的商品的特許權,並向總部繳納加盟費,門店的經營管理權集中於總部。 這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也需要特別的規范,有內貿部《連鎖經營管理規范意見》,與國家工商局《關於連鎖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內貿易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文化部、郵電部、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連鎖店經營專營商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你的權利義務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還要具體看簽定的連鎖協議.

⑹ 關於加盟店的法律問題

這個國家的立法很薄弱,只有國務院的一個規定而已。經常需要你們自己私立救濟。

也就是說加盟的一般都怕去鬧得,耽誤他幾個生意,他就怕了。

⑺ 民事法律關系都包括什麼關系啊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都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構成。
(一)主體要素: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民事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特定情況下還包括國家。
(二)客體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稱標的,是民事主體之間據以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對象性事物,是民事主體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為民事主體活動的目標。就規范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物,指自然人身體之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並且能夠被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2.行為,指能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的活動。
3.智力成果,指人的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精神財富,包括各種科學發現、發明、設計、作品、商標等。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內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如何實現其參與民事生活的目標,也即實現其參與民事生活的目的,這種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方式和過程,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⑻ 關於加盟連鎖的法律糾紛,請專業人士給予幫助!

協商不成 帶著合同 到法院起訴 主張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連鎖加盟法律關系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特徵可以歸納為:(一)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二)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三)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我們可以說某一團體因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這一團體就必然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而反之則不能成立。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

⑽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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