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民間融資
①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一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對象系其管理服務對象,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對象並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1)參與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② 如何去判斷企業是否參與了民間融資
一、主要通過科目查詢
1、短期、長期借款:這個主要是正規手續辦理的借款
2、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這里主要是看看有沒有大額的進出,切與公司無實質業務往來。主要隱藏民間融資的科目。
3、關注其他往來科目,例如應收應付長期掛賬的。
主要看業務是與本公司屬於真實業務來往的款項,如果沒有就要考慮此問題。
二、貸款發放過程中,嚴格交易背景真實性審查,重點關注貸款資金用途,防範貸款資金直接或間接流入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擔保公司或房地產公司等高風險企業,防止貸款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民間融資領域。
三、銀行可以利用其網點覆蓋優勢,通過與因拆遷等原因短期內獲得大額資金的客戶溝通交流,收集相關民間融資名單;可以通過與擔保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溝通,收集相關民間融資名單;
可以通過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途徑獲得民間融資企業名單;也可以通過企業上下遊客戶等相關第三方進行調查。需要指出的是,外圍調查獲得的名單不具備科學性,需要去偽存真。
(2)參與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從調查看,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傳統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間借貸。此種形式借貸的規模較小,在農村比較常見,但涉及面較大,少則幾百元,多則幾千元,上萬元,融資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或農戶,借貸雙方關系較為密切,一般是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用,主要是應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預期還款來源,這種借貸多為口頭協議,不計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沒有明確的還款期限。
二是「高利借貸」,這是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於個體、民營等企業的生產周轉需要。借貸期限有長有短,利率一般參考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水平及地區、季節、資金供求狀況而定。在煤、鐵、焦生產集中和養殖業、種植業、商品集散較為發達的地區比較突出。
③ 父母參與民間融資,類似於圖片評論這種非法融資,已經放進去一萬來塊,我想十五個人和當頭的一起有錢賺,
舉報,報警
④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
銀行員工參與抄民間借貸會被開除。
銀監會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做到八個「不得」:
不得以變相提高存款利率或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傭金等方式違規吸儲;
不得以各種形式參加非法集資活動;
不得介紹機構和個人參與高利貸或向機構和個人發放高利貸;
不得借銀行名義或利用銀行員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資理財;
不得利用銀行員工或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
不得借用銀行客戶的個人賬戶為銀行員工過渡資金。
不得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機構;
不得向他人提供與自己經濟實力不符的個人擔保,不得向民間借貸資金提供擔保。
⑤ 農業銀行員工參與民間融資怎樣處罰
普通人參與民間融資有兩種責任:(1)民事責任,高於銀行四倍利率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2)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農業銀行員工參與民間融資除了上述兩種責任外,還有內部的處罰措施,比如辭退、警告等。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⑥ 銀行員工參與民間借貸會被開除嗎
會的。
依據《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要加強內部管理,嚴禁員工自辦或參與經營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P2P網貸公司等民間融資機構總行和各級分支機構管理層及信貸條線從業人員的近親屬開辦或投資入股上述民間融資機構或在此類機構擔任高管職務的,其本人應按照履職迴避原則,限期調離所在崗位。
本通知所稱近親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關機構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履職迴避的內部規章制度,全面排查員工不符合履職迴避要求的情形,於2015年底前將相關制度辦法書面報告監管部門,並完成內部排查整改。
(6)參與民間融資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增速換檔、小微企業不良貸款攀升的形勢,加強風險識別和管控,用好、用足不良貸款核銷的稅前扣除政策,加大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處置和核銷力度。
2、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機構、人員、系統等內部資源配置上繼續確保對小微企業業務條線的傾斜。要繼續完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體系,加大專營機構建設力度,並重點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業務。
3、鼓勵中小商業銀行增設紮根基層、服務小微的社區支行、小微支行。要加強面向基層的人員培訓和梯隊建設,著力打造專職化、專業化的小微企業客戶經理和信貸審批隊伍。要高度重視信息系統建設,運用網路信息技術,提高服務小微企業的效率和便利度。
⑦ 金融行業企業高管參與民間借貸放貸將承擔什麼樣的處罰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尤其是針對於如果金融企業高管參與民間放貸將承擔怎樣的處罰,也是讓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如果金融行業的高管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將受到最主要的處罰,就是離開這個行業,並且要追溯一定的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實際上在我國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參與到民間放貸這樣的情況之中去的,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很有可能將會導致自己的前途盡毀,將會使得自己遺憾終身。
⑧ 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
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應貫徹「六個嚴禁」。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及實施辦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民間借貸、投資理財等行為應貫徹「六個嚴禁」:
一、嚴禁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
二、嚴禁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活動提供方便、擔保和保護,或者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縱容、包庇這些活動;
三、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無償或明顯低於正常利息借款;
四、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出借資金給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收取高額利息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以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六、嚴禁以配偶或子女及其配偶名義參與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