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項目融資
① 林權證所在地銀行不支持林權抵押貸款,有哪位友友能知道異地有什麼銀
你好,這里沒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流程一、抵押貸款概念: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林權抵押貸款具體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不得轉移和轉讓抵押林權,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二、林權抵押貸款的一般程序為:1、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達成貸款意向,一般林業放貸金融機構為農行或信用社;2、然後找有林業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抵押貸款評估;3、拿到評估報告後,再將林權證、公司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去放貸銀行抵押申請和貸款申請;4、銀行受理後,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5、到當地縣級林業系統林權抵押登記,取得林權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6、將林權證、抵押證明(或他項權證)交銀行,銀行放款。三、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應向林業部門提供下列資料:1、《林權證》2、《林權抵押貸款協議書》3、《林權抵押合同》4、《借款合同》5、《森林資產價值評估報告》6、需提供的其他資料按照《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有關抵押貸款程序規定。具體申程序為:(1)抵押事項的申請與受理;(2)抵押物的審核、權屬認定;(3)抵押物價值評估及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4)簽訂抵押合同;(5)申請抵押登記;(6)抵押登記手續;(7)核發抵押登記證明書。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流程一、會員注冊。貸款申請人在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注冊成會員。二、填寫林權登記表及林權抵押貸款申請書。(見表格)三、項目材料審查。鄂西北林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與項目所在地交易會員單位就項目進行溝通,直接在當地申請的項目由縣級交易會員單位將材料推薦遞交到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對貸款項目及遞交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四、現場勘察。鄂西北林權市場項目經理、資源調查專業技術人員或銀行專業人員現場對抵押的林地進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權證、糾紛、資源、貸款人資信等情況,判斷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價值,是否啟動資源調查和評估。勘察完畢後,應與銀行專業人員進行溝通。如不能抵押、無抵押價值,應對貸款申請人進行反饋;五、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資產評估部組織資源調查專業人員會同當地交易會員單位資源調查專業人員對抵押林地項目進行資源調查,形成資源調查報告;資產評估部組織評估專業人員根據資源調查報告進行價值評估,形成《森林資源評估報告》;六、風險評審委員會審核。風險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源調查和評估報告,評審與決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對不符合要求企業或個人予以反饋。七、落實承貸銀行。根據項目的特點、銀行放貸政策和客戶需求,出具評估報告、推薦函或擔保函,落實承貸銀行;八、簽訂貸款合同。貸款申請人和貸款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權市場進行備案;九、抵押手續。鄂西北林權市場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權證、抵押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資料向林地所在地抵押登記部門代理抵押登記;十、銀行放款。貸款銀行取得抵押登記的證明材料後,向貸款申請人放款;十一、貸後管理。鄂西北林權市場在承貸銀行向企業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包括林權抵押貸款項目檢查、展期項目和逾期項目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應對貸款申請人及抵押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十二、貸款償還。貸款申請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項目終止,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手續,歸還林地權屬證明。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應提供的材料清單1、申請報告(借款用途、還款計劃);2、企業基本信息登記表。3、林權證復印件;4、林權證所有者有效證件復印件;5、自然人客戶、企業客戶出具的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6、年檢合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年檢合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年檢合格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法人代表證復印件;7、公司章程復印件及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加蓋工商部門章);8、公司簡介(內容包括企業沿革、組織架構、主要股東說明、經營情況、生產工藝和產品介紹、企業獲得的榮譽等);9、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實際控制人、財務主管、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本公司可提供樣本)及必要的個人信息(內容包括其主要經歷、業績)。10、貸款卡及貸款卡年檢回執單復印件、基本結算帳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11、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或經合法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報表。五、哪些資源資產不能用於抵押貸款:不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對已劃為的生態公益林,包括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自然保護區和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2)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3)未經依法林權登記而取得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5)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六、哪些森林資源資產可以用於抵押貸款:可作為貸款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有:(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3)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權。林權登記(含變更、抵押登記)程序1、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1)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見表格);(2)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的委託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4)林權核查登記表(林地權利人屬集體要填寫此表)林權權利人憑林木、林地權屬證明向當地林業站申請,經公榜(時間10天)、現場審核、公示(時間1個月)後,無異議的登記造冊,報市林業局審核。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四、五、六條結時限:2個月勘測費按勘測面積分段累計徵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3元,不足100公頃的,按100公頃計收;林權登記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包括1000公頃),35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2元;林權登記面積在3500公頃以上(包括3500公頃)7000公頃以下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5元;林權登記面積在7000公頃以上(包括7000公頃)的,每公頃收費標准為1元;林權登記面積在5萬公頃以上的,勘測費按5萬公頃計收。收費依據:計價格[2001]1998號,粵價[2002]129號2、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1)林權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林權登記申請表》(見表格)《林權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2)市林業局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市林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准確;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無權屬爭議;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3個月3、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1)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見表格);(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3)抵押合同;(4)林權證;(5)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6)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7)抵押登記部門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文件。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審批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法(試行)》的通知(林計發[2004]89號)結時限:15個工作日林權登記申請表填寫說明1、本表一式三份,縣、鎮、村委會各一份存檔,由林權權利人按宗地填寫申請。2、單位(個人):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3、通訊地址:單位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的聯系地址。4、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填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是個人的填寫個人姓名。5、身份證碼:是單位的填寫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是個人的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6、登記類型、登記權利內容:在所申請的項目中打「√」,非申請的項目要打「/」。7、座落:填寫申請的宗地所在具體行政位置。如××省××縣××鎮××村。8、小地名:地形圖上標有地名的應以地形圖上的為准,地形圖上沒有的用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的地名。9、株數:對於難以用面積准確表明的,要填寫株數。如零星樹木、四旁樹木和農田林網等。國家、集體或個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夠用面積准確表明的,株數一欄可以不填寫。10、主要權利依據及附圖:根據林權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能證明其林權權利的主要材料名稱: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證、20世紀80年代發給的舊林權證、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山林糾紛的裁決書、山林糾紛雙方調解協議書等。11、林權共有者權利說明: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林權權利人,但又不構成股份公司或單位時,由共有林權權利人舉薦代表一人填在[單位(個人)]欄中。在此欄中說明其他林權權利人姓名及主要權利。12、集體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單位或個人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時由林地所有權權利人(如村長、村委會主任、鎮長)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說明理由)。13、林業主管部門意見:由縣級林業局填寫。14、發證機關意見: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林權抵押貸款業務合作模式主要依託鄂西北林業市場來開展。我中心開展抵押林權的森林資源調查和森林資產評估,出具調查報告、評估報告和推薦函或擔保函;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和審核流程,審核提供的相關材料,發放貸款望採納
② 林權是屬於哪一類資產林權抵押貸款需要做評估報告嗎
林權可以歸納到無形資產范疇,林權抵押肯定是要經過資產評估的,我們做過很多林權抵押的評估,有豐富的經驗,下面資料是關於林權抵押貸款評估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到你!
(一)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質及有效性
評估報告的有效性包括機構的有效性、人員的有效性和簽章的有效性。
1、機構有效性
評估資質證書由財政系統(財政部、省級財政廳、直轄市級財政局)核發,資質證書註明核發單位、批准文號。
2、人員有效性
(1)注冊資產評估師
具有國家財政部核發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證書註明有評估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所在機構名稱、批准機關、證書編號、發證日期等項內容。
(2)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
具有國家林業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蓋章核發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證書》,證書註明專家姓名、證書編號等項內容。
3、簽章有效性
報告正文部分需要加蓋評估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簽字蓋章後生效,以上簽章缺一不可。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企[2006]529號《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三章規定:
1、從事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並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參加,方可開展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由國家林業局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共同評審認定。經認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進入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須經2名注冊資產評估師與2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共同簽字方能有效。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2、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
(三)資產評估流程
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評估程序,是在金融機構對抵押物進行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簽訂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進行的程序。他要求評估人員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所履行的系統性工作步驟,受《資產評估准則——基本准則》及《資產評估准則——評估程序》等評估准則的規范。
1、前期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
進行前期的業務洽談,明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是進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工作的第一個環節,包括在簽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由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業服務的特殊性,在進行實質的評估程序之前,評估人員需首先就評估的基本事項進行了解,包括對業務委託方與相關當事人情況,抵押目的以及評估基準日,抵押物的基本情況,評估所使用的價值類型等,並對抵押評估的風險進行預估。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首先,評估人員應當了解委託方基本狀況、產權持有者等相關當事方的基本狀況。在抵押資產評估中,委託方與產權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託方可能是金融機構或林業部門,也可能是抵押貸款申請方即林業經營主體。在抵押評估中,充分了解委託方、產權持有者、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方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情況對降低評估風險,防止惡意委託具有重要的意義。
(2)森林資源資產涉及經濟行為與評估目的。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與委託方就評估目的達成明確、清晰的共識,並在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唯一的特定的評估目的,抵押貸款經濟行為可能對應多種評估目的,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要首先進行了解。
(3)抵押資產的基本狀況。評估人員應當了解抵押資產及其權益基本狀況,包括具體的評估對象,林木資產與林地使用權的權屬,位置,具體范圍,林種及樹種,林地使用情況等基本要素。另外,評估人員應當特別了解有關評估對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擔保等權利受限情況。
(4)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基準日。評估人員應當通過與委託方的溝通,了解並明確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的評估基準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應當處於抵押物審核與權屬認定之後及正式簽訂抵押合同之前的某個時點,基準日的選擇應盡量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評估基準日後事項。
(5)價值類型及定義。在明確評估目的的基礎上,評估人員應當在與委託方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根據抵押物的特點,可收集資料的情況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
(6)項目風險初步評價。評估機構和人員在承接業務之前,應該充分了解所有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可能構成影響的限制條件和重要假設,並進行風險評價,考慮是否承接抵押貸款的評估業務。抵押評估項目風險,主要包括國家政策風險,抵押物本身的風險,經營風險和監管風險等因素。評估人員應當根據初步掌握的有關評估業務的基礎情況,分析評估項目的執業風險,以判斷該項目的風險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圍。
另外,在項目承接之前,還要考慮本評估機構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獨立性情況。我國相關政策規定,除農戶個人申請的小額貸款外,其他林權抵押貸款借款人在設定抵押前,應聘請具有森林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抵押資產進行評估,在評估之前要聘請相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核查,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了解的評估業務的基本情況和復雜性,分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是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相關經驗。評估人員還應當根據職業道德要求和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結合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分析評估人員的獨立性,確保與委託人或相關當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
2、簽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業務約定書
我國現行資產評估行業規定,在具體承辦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機構要與委託人簽訂業務約定書,以便於明確評估業務的基本事項,確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系,明確委託評估目的、被評估森林資源資產范圍及雙方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應當內容全面、具體,含義清晰准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資產評估機構和委託方名稱、住所;
(2)資產評估目的;
(3)資產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4)資產評估基準日;
(5)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時間要求:
(6)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范圍和使用者;
(7)資產評估服務費總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9)簽約時間;
(10)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業務約定書所載明的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應當唯一;採用適當的方式表述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圍以及提交評估報告的日期;明確評估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辦法。
3、進行項目准備,編制評估計劃
在具體進行評估之前,評估機構依據抵押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向委託方提出需要准備的供評估人員作為估算依據的資料清單以及項目計劃書,委託方應該在資料提供,人員配備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進行資產評估業務之前,評估人員應當編制資產評估計劃,對資產評估過程中的每個工作步驟以及時間和人力進行規劃和安排。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是評估人員為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擬定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思路和實施方案,對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進度、專業人員調配以及按時完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具有重要意義。在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中,評估人員應當根據所承接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合理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計劃。具體包括:
(1)准備階段:業務承接,提出申報表填報要求和評估所需的資料清單,本階段時間安排;
(2)資產清查階段:填報明細表,收集評估所需要的資料,本階段具體時間安排;
(3)現場查驗階段:即進行現場勘查,分析記錄和時間安排;
(4)收集資料階段:即市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評定估算的依據和時間安排;
(5)編寫報告和出具報告和底稿歸檔的工作和時間安排。
4、現場資源核查或調查
在對抵押資產進行評定估算之前,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森林資源調查與評估技術規范要求,聘請具有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依據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要求和林業調查的有關規定,採取恰當的核查技術方法,對委託評估資產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結果與委託方提供的森林資源資產清單進行對比、分析後,確定資產清單是否可以作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依據。
當核查結果不符合誤差要求,則需要有相關資質的林業調查機構對抵押物資產進行調查。除了對森林資源資產進行核查或調查工作之外,評估人員同時對委估資產項目所在地市場相關資料進行收集。對市場資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也是進行分析、判斷進而形成評估結論的基礎。由於評估對象及其所在行業的市場狀況、信息化和公開化程度差別較大,相關資料的可獲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評估人員的執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體現在其收集、佔有、分析與使用所執行項目相關信息資料的能力上。評估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根據所承接項目的情況確定收集資料的深度和廣度,盡可能全面、詳實地佔有資料,並採取必要措施確定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5、評定估算
評估人員在佔有相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料的基礎上,進入評定估算環節,依據評估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委託評估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評定估算,出具評估結果。其主要包括:根據評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評估資料,抵押物資產的自身特點,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形成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初步結果,評估機構內部復核,綜合分析確定評估結論等具體工作步驟。評估人員應當對所收集的評估資料進行充分分析,確定其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摒棄不可靠、不相關的信息,對不可比信息進行必要的分析調整,在此基礎上恰當選擇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方法。
6、出具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評估報告
評估人員在執行必要的資產評估程序、形成評估結論後,應當按有關資產評估報告准則與規范要求編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報告要由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兩名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家及評估機構的法人代表簽字蓋章有效,同時加蓋評估機構的公章,並附有評估機構相關資質及人員資質證書。
7、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
評估人員在出具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評估報告之後,應將資產評估工作底稿歸檔。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簽發記錄,管理類工作底稿和操作類工作底稿。底稿歸檔工作反映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的專業性和特殊性,其不僅有利於評估機構應對今後可能出現的評估項目的檢查和法律訴訟,也有利於評估人員總結、完善和提高評估業務水平。
③ 林權證能作抵押貸款嗎
可以,林權證可以作抵押貸款。
林權抵押貸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林權抵押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倍。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第一,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為: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二,抵押條件:
林業企業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包括:
1、持有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4、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並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5、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相關財務指標符合要求;
6、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
7、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8、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④ 什麼是林業貸款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印發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 農發行字〔1995〕150號)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總行。
附: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林業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林業貸款自1995年起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為管好用好此項貸款,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貸款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的林業產業政策以及國家有關金融法規和經濟政策,對我國有條件的地區營造速生豐產林,撫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產以及國營、集體林場,開展多種經營、綜合利用、增加林業生產後勁提高經濟效益,給予資金支持的一項政策性專項貼息貸款。
第三條 林業貸款的基本任務是:為保護經營好現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擴大林木蓄積量,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建立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和比較完備的生態體系,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
第四條 林業貸款必須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擇優扶持」、「自願申請、誰借誰用、有借有還、到期歸還、債務落實」和「貸前審查、保證效益、銀行自主發放」等信貸政策和原則
第二章 范圍和用途
第五條 林業貸款的使用范圍:用於營造用材林,發展經濟林,撫育中幼林以及國營和集體林場開展多種經營、綜合利用等。
第六條 林業貸款的主要用途:
(一)在育苗、造林、撫育管理過程中所需的種子、苗木、化肥、農葯等費用支出。
(二)購置生產機械、修建簡易林道、購置必要的運輸機具等生產設施支出。
(三)發展多種經營,包括種植、養殖、採掘加工等。
(四)與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生產建設資金需要。
第三章 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林業貸款的對象:各類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各種林業經濟聯合體以及國營森工企業及所屬集體經濟實體。
第八條 申請林業貸款的基本條件
(一)所經營的山林必須持有當地政府發給的山權、林權證件,承包單位必須有營林造林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貸款期限不超過承包年限。
(二)林業建設項目必須納入當地政府的林業發展規劃;多種經營項目必須具備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
(三)有經營管理林業的能力,經濟效益較好。
(四)借款者必須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投資以自籌為主,必須具有占投資總額30%以上的自籌資金,先用自籌資金,後用貸款。
(五)有具備擔保實力的經濟實體提供擔保或有高於貸款額度25%以上的財產作為抵押。
(六)承包單位須在農業發展銀行(代理行)開立結算帳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代理行)的檢查和監督,並向貸款行提供生產計劃、資金往來和財務收支等有關報表和材料。
(七)恪守信用,有還款能力,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八)借款單位要參加有關保險。
(九)申請貸款項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 林業貸款的種類分為四種:速生豐產林貸款、經濟林貸款、中幼林撫育貸款和多種經營貸款。
第十條 林業貸款期限。根據借款單位所經營林業生產項目周期的長短和綜合還款能力,並預測經濟效益等情況後合理確定。速生豐產林貸款最長不超過七年。經濟林和中幼林撫育貸款最長不超過五年。多種經營貸款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林業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收。其貸款還本付息辦法:用於造林、護林、撫育的貸款,每年計收一次利息;用於多種經營的貸款,每季計收一次利息。歸還本金從新增收入起分年償還。
第十二條 貸款經辦行向借款單位收取全額利息。對予以貼息的林業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出具收息證明,由借款戶向有關部門領取貼息金。
第五章 程序
第十三條 林業貸款實行項目管理,其管理程序:
(一)下達貸款計劃控制額。每年四季度,自上而下下達次年度林業貸款控制額,各級行據此組織選報項目。
(二)上報意向性貸款項目。各行根據下達的貸款計劃控制額,對林業部門提出的項目進行考察初審。經初審可行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填報林業貸款項目計劃,逐級上報。
(三)下達貸款計劃。依據信貸計劃,對下級行上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篩選平衡後,自上而下逐級下達信貸計劃和項目計劃批復。
(四)受理借款申請。列入項目計劃的單位,向開戶行提交《林業貸款項目申請書》,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立項批復文件。
(五)考察評估。對已受理的借款申請,開戶行要及時組織對貸款項目的考察評估並寫出評估報告,連同借款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復文件,形成項目貸款報批材料。
(六)呈報審批。對已形成的項目貸款報批材料,要逐級行文報上級行,按規定許可權進行審批;需變更項目的,要重新選報項目,待審查同意後再辦理審批。
(七)簽約發放。貸款項目審批後,由開戶行與借款方簽定借款合同,並按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順序發放貸款。
(八)建立項目檔案。貸款發放後,經辦行要對每個項目的各類資料進行分類、收集、整理,建立項目檔案。
(九)跟蹤檢查。經辦行和審批行要經常對項目實施、貸款使用、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情況及時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十)按約收貸。經辦行按照借款雙方商定的還款期限,在貸款到期前向借款單位發出《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單》,按期收回貸款;對項目單位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可按規定辦理延期還款手續。
(十一)總結評價。項目終結時,經辦行要對貸款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價,總結經驗,寫出書面的項目評價報告報上級行。
第六章 管理
第十四條 計劃管理。林業貸款計劃每年逐級審查上報,由總行統一安排,並實行項目管理。貸款計劃的安排依據:
(一)資金來源。即林業部門的育林、造林補助、自籌資金、財政貼息和人民銀行計劃安排資金。
(二)當地資源條件、林業生產現狀及發展潛力。
(三)上年信貸計劃完成情況和貸款管理水平。
(四)上報林業貸款項目的情況。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林業貸款資金計劃的落實與項目要銜接一致,專款專用,並保證及時到位。林業貸款到期收回後,由省級分行重新安排使用,但也必須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項目管理。申請林業貸款的項目計劃要正式行文上報。內容包括:計劃說明、項目分類、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內容,投資及自籌資金情況,效益分析、市場預測等。
第十七條 審批許可權管理。各級行都要確定相應的審批許可權,具體規定另行發文。
第十八條 統計管理。為准確反映貸款執行情況和結果,向上級反饋真實的信息,各級貸款經辦行要把統計工作作為信貸規范管理內容之一。
(一)林業貸款使用專門的會計科目。
(二)各行要建立報表,反映貸款執行情況。
(三)收回再貸的林業貸款仍要反映在所屬會計科目中。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各級行要逐步建立健全林業貸款經濟檔案和項目檔案,並建立備選項目庫。
第七章 監督與制裁
第二十條 林業貸款周期長、見效慢,貸款經辦行要經常對項目貸款實施、使用、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林業貸款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林業貸款經辦行要與林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協作,每年對林業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擠占挪用、截留銀行貸款。
第二十二條 以借款人實行信貸監督,主要檢查是否執行國家林業產業政策;是否履行貸款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借款合同者,依據具體情況給予加息、停止發放新貸款,扣收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等經濟制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 各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國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⑤ 用林權證可以貸款嗎
可以,但要說明用於何處,貸款投資的項目還必須有30%的自有資金!
⑥ 什麼是林業貼息貸款最好有詳細的解釋
國家為扶持林業可持續的發展,對該行業的貸款實行利息補貼,此類貸款稱為林業貼息貸款。
比如:國家為扶持林業,對一些林業項目給予補貼貸款(為保證銀行的利益,不足的利息部分由國家補足給該銀行),拿到的此類貸款就是貼息貸款。
2010年林業貼息貸款建議重點支持領域
1、重點支持各類經濟實體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於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項目建設,加快用材林和經濟林資源培育。
2、大力扶持林權制度改革後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和林區加工等林業項目建設,積極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3、進一步扶持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項目建設,有重點地支持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森林生態旅遊項目建設。
4、繼續支持林業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從事的林業項目建設。
⑦ 林權證可以貸款嗎
可以的。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林地的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借款。林權抵押貸款利率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倍。
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創新之處在於,它打破了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抵押以房地產為主的單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資源變成了可以抵押變現的資產。
(7)林權項目融資擴展閱讀
林業企業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包括:
1、持有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4、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並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5、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相關財務指標符合要求。
⑧ 我想問下用林權證去抵押貸款可以嗎
可以的。
利用林權證申報低息抵押貸款的運作程序及要求:
一、林權證種類:
1、經濟林(商品種植林):主要種植速生樹種,如:白楊樹、桉樹、馬尾松樹、青竹等;
2、生態林(自然生長林):主要是自然生長樹種,如:通過人工栽種生長時間較長的樹種,或自然生長的樹種。
二、可以抵押貸款的林權證種類及面積:
1、經濟林林權證符合條件的,貸款抵押比例較高,原則上以經濟林為貸款對象;
2、生態林林權證根據樹種決定貸款抵押比例,一般抵押比例較低;
3、林權證面積:1000畝以上;
4、林地種類:要求是坡地林地,耕地林地酌情考慮。
(8)林權項目融資擴展閱讀:
林權證法律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依法持有了《林權證》,權利人就擁有了該林權證所記載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我國《森林法》第三條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此只要依法擁有了《林權證》,就能受到法律保護,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登記造冊和核發證書,應按《森林法》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核發的確定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也就是關於該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林權證,不僅是森林、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
⑨ 林地按揭要什麼資料
林業企業辦理林權抵押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包括:
1、持有並經過年審的《貸款卡》、《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2、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從事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3、經營活動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4、投資與林業相關的項目,並具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5、有較為規范的財務制度,相關財務指標符合要求;
6、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
7、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意願和相應的能力;
8、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