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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發布時間: 2021-11-18 23:45:48

A.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險賠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成立於1988年,是世界銀行集團里成立時間最短的機構,1990年簽署第一筆擔保合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向外國私人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包括徵收風險、貨幣轉移限制、違約、戰爭和內亂風險擔保,並向成員國政府提供投資促進服務,加強成員國吸引外資的能力,從而推動外商直接投資流入發展中國家。作為擔保業務的一部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也幫助投資者和政府解決可能對其擔保的投資項目造成不利影響的爭端,防止潛在索賠要求升級,使項目得以繼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還幫助各國制定和實施吸引和保持外國直接投資的戰略,並以在線服務的形式免費提供有關投資商機、商業運營環境和政治風險擔保的信息。

B. 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關於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四種政治風險:貨幣匯兌險、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內亂險和政府違約險。沒有投資方違約險,所以A選項錯誤。對於前來投保的跨國投資者,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要求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但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於投資的資本來自東道國境外,則根據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經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還可將合格投資者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以及其多數資本為東道國國民所有的法人。所以B選項錯誤。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目標應該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以補充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開發金融機構的活動;其會員國資格應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所有會員國和瑞士開放,所以C選項正確。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之間是否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並不影響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承保。所以D選項錯誤。

C. 問答題: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賦予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於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他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

D.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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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劉律師
新手
4月10日 17:55 投資理念

作為我國最早涉足風險投資領域的公司之一,北京科技風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三年多的投資實踐與探索, 逐步確立了精品投資和規模投資的投資理念。

精品投資即是一種投資理念,也是一種投資目標。從廣義上講,精品投資是一種貫穿整個投資、管理及至資本運作全過程一種理念。從狹義講,精品投資是選擇優勢行業的重點項目進行投資的結果,即「優中擇優」的結果,是通過對項目的培育過程達到一定目標的結果。規模投資是指利用公司現有資本、人力、信息等資源,針對優勢行業及項目,進行集中投資的一種行為與過程。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國際國內技術、市場發展趨勢,特別是項目本身收益率水平高低,進行傾斜投資;所選項目必須具備較大的資本規模、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佔有率,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經營水平。公司對優選的項目持股份比例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以有利於對項目的控制和管理。最終的目標是通過規模投資實現精品投資。

投資取向

● IT

大規模集成電路;大型系統軟體;新一代移動通信;數字電視;超高速網路系統;行業應用軟體;互聯網解決方案;現代網路與通信技術;遠程教育及信息服務;網路安全;電子商務。

● 高效生態農業

綠色獸葯、肥料、飼料;高品質畜牧良種;高品質農作物種子、林木種苗。

● 生物工程、制葯技術

現代生物醫葯技術及產品;運用先進技術研製的現代中葯;具有獨創性的化學合成葯物;技術先進的醫療設備;准確、高效的診斷技術及產品。

● 新材料與新工藝

能源材料;生物醫用材料;電子信息材料(半導體材料、光電子材料、人工晶體材料);新型功能材料;高性能結構材料;功能高分子材料。

選項標准

◆ 技術具有先進性和獨占性

◆ 產品具有快速增長的市場潛能

◆ 三至五年內可實現增值變現的潛能

◆ 高素質的企業經營管理團隊

◆ 可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

投資流程

投資管理

■ 基礎性管理: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的基礎數據對項目進行核實、跟蹤並建立項目資料庫,進行綜合管理。

■ 日常性管理:按月或周匯總投資企業和擬投項目經營與發展情況。

■ 決策與經營管理:派往投資企業的董事、監事、財務經理對企業重大事項履行應有的決策管理職能。

■ 項目分類與重點管理: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整體運行狀態,對其進行重點與一般的分層次管理。

■ 項目資源整合管理:對所投資項目的關聯性資源進行有機組合管理,形成產業化鏈條,體現資源整合的「雞尾酒」效應。

■ 項目財務管理:針對投資項目狀態不同,對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實行財務經理單任制、財務經理聯簽制、代理記帳制、財務聯審制、巡迴審計等不同方式的管理。

增值服務

※ 管理咨詢:協助企業構建符合現代制度要求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協助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及市場定位;配合企業開拓市場,建立市場營銷網路,介紹戰略合作夥伴,引進技術、市場和管理經驗;提供市場及技術發展趨勢並作出預測等。

※ 財務顧問:幫助企業設計財務管理、私募融資、資產重組、兼並收購及風險管理等方案,並完成相關的前期調查、財務評估、方案設計、條件談判、協議執行以及配套的融資安排等。

※ 上市策劃:根據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及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要求,幫助企業設計合理的股權結和金融工具,採取措施培育企業符合上市要求,與投資銀行共同對企業進行上市前輔導,促使其在國內外證券市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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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宗旨是什麼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是1988年成立的世界銀行附屬機構。

其宗旨是,為發展中國家的外國私人投資提供政治風險和非商業風險的保險,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制定吸引外國資本直接投資的戰略。

F. 試述《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承保的條件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或者<漢城公約>,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於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他同時又是獨立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國際組織。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1988年4月。它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5個新增成員。
根據公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可以申請注冊投保:
(一)合格的投資者
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並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本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
(二)合格的投資
《MIGA公約》對合格投資的具體形式未作嚴格限定,而將此項權力留給董事會,以便本機構能夠適應投資形式的不斷發展變化。但對合格投資的內容和「質量」方面的要求相當嚴格。
(三)合格的東道國
只有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跨國投資才有資格向MIGA申請投保。
(四)承保的險別
和各國國家投資保險制度一樣MIGA的擔保險別也包括「徵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以及「貨幣匯兌險」。還另外增設了一個新的險種:「違約險」。但東道國政府有違約行為並不當然就立即構成MIGA承保的「違約險」。只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後一定期限內,投資者在東道國內迄未能獲得有關索賠的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或雖有判決裁決但不能執行,這才構成「違約險」。
以上回答應該能夠解決你的問題了!

G.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的突出特點

MIGA機制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的特點:
(一)MIGA體制源於OPIC體制,又遠高於OPIC體制;
(二)MIGA是當今世界南、北兩大類國家之間經濟上互相依存、沖突、妥協和合作的產物;
(三)這種妥協的結果之一,就是作為東道國的發展中國家在一定程序上自我限制本國在外國投資擔保問題上的主權;
(四)妥協的另一方面的結果是《MIGA公約》成員國中的發達國家同意敦促本國投資者更加尊重東道國-發展中國家的政治主權和經濟主權。
(五)MIGA機制不同於任何國家官辦保險機制的突出特點,在於它對吸收外資的每一個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同時賦以「雙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資所在的東道國,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從而部分地承擔了外資風險承保人的責任。
鑒於MIGA體制具有以上優點,中國對這種體制的形成和發展,一向採取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的態度。中國與MIGA之間的協作關系,將不斷擴大和日益緊密。

H.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公約內容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1985年10月11日通過,1988年4月12日生效) 本公約簽字國,考慮到有必要加強國際合作以推動經濟發展,並且促進一般的外國投資、特別是外國私人投資對上述發展作出貢獻;
認識到通過減少與非商業性風險有關的憂慮,可促進並進一步鼓勵外國投資流向發展中國家;
希望在以公正和穩定的標准對待外國投資的基礎上,在其條件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需要、政策和目標相一致的情況下,促進以生產為目的的資金和技術流向發展中國家;
確信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鼓勵外國投資、補充國家性和區域性的投資擔保計劃,以及非商業性風險的私人保險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並且
認為該機構應盡可能在不動用其催繳資本的情況下償付其債務,通過不斷改善投資條件,達到這一目標,
同意如下: 第一條 機構的建立和地位
一、茲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二、機構應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別是有權:
(一)簽訂合同:
(二)取得並處理不動產和動產;和
(三)進行法律訴訟。
第二條 目標和宗旨
機構的目標應該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以補充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開發金融機構的活動。
為達到這些目標,機構應:
一、在一會員國從其它會員國得到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二、開展合適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並且
三、為推進其目標,行使其他必要和適宜的附帶權力。
機構的所有決定均應以本公約的條款為指導。
第三條 定義
就本公約而言:
一、「會員國」指按第六十一條本公約對之生效的國家。
二、「東道國」或「東道國政府」,指會員國、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機構按第六十六條規定在其領土內將要作的投資,機構已予以擔保或再保或已考慮予以擔保或再保。
三、「發展中國家會員國」指本公約附表一中所列的第二類會員國。第三十條中提到的理事會可以隨時修改該附表。
四、「特別多數票」指代表機構認繳股份55%以上,不少於總投票權2/3的贊成票。
五、「可自由使用貨幣」指:(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指定可自由使用的任何貨幣;(二)第三十條中提到的董事會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商,並取得有關國家同意,為本公約的目的而指定的其它任何可自由獲取和有效使用的貨幣。 第四條 會員國資格
一、機構會員國資格應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所有會員國和瑞士開放。
二、創始會員國應為本公約附表一中所列,並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之前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第五條 資本
一、機構法定資本為10億特別提款權(SDR1000000000)。資本分為10萬股,每股票面價值為1萬特別提款權,供會員國認購。會員國認購股本的繳付義務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間以美元標價的特別提款權的平均價值結算,即每一特別提款權等於1.082美元。
二、在接受一新會員國時,如現有法定股份不夠供該會員國按第六條認股,則應增加資本。
三、理事會經特別多數票通過,可隨時增加機構的資本。
第六條 認購股份
機構的每一創始會員國,須按本公約附表一中該會員國名下的股份數額以票面價格認股,其他會員國將按理事會決定的資本股份數額和條件認股,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按低於票面的發行價格認購。會員國的認股數不得少於50股。機構可制定規則,使會員國得以增加法定股本的認購份額。
第七條 認購股份的區分和催繳
每一會員國首期認購股份應按下列條件繳付:
一、自本公約對該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按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規定用現金繳付,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的債券繳付,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根據董事會的決定予以兌現;
二、餘下部分由機構在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
第八條 認購股份的支付
一、認購股份須用可自由使用貨幣支付,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在按第七條第一款應繳股金的現金總分,25%可用本國貨幣支付。
二、未繳股份任何部分的催繳對所有股份應同等對待。
三、機構為償付債務而需要催繳,而催繳所得金額不足以償付其債務時,機構可對未繳股份連續催繳,直至所得總數中以償付其債務。
四、股份承擔的責任額以股份發行價格的催繳數額為限。
第九條 貨幣的估值
為本公約所需而必須確定一種貨幣以另一種貨幣表示的價值時,本機構將在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商之後,合理地確定該價值。
第十條 退款
一、一旦可行,本機構將在下列情況下把催繳股份的已繳數額退還會員國:
(一)該催繳應是用於償付因擔保或再保合同而產生的索賠,但嗣後,機構已用可自由使用貨幣全部或部分地收回了這筆支付;或
(二)該催繳應是由於會員國未能按時繳付款項所致,但嗣後,該會員國繳付了該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或
(三)理事會經特別多數票確定,機構的財務狀況允許用其收入把該催繳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退還會員國。
二、按本條向一會員國所作的任何退款應以可自由使用貨幣支付,其金額應是該會員國繳付數額占此類退款前催繳實付總額的比例。
三、按本款向一會員國退款的數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成為該會員國催繳資本義務的一部分。 第十一條 承保險別
(略)
第十二條 合格的投資
(略)
第十三條 合格的投資者
(略)
第十四條 合格的東道國
根據本章,只對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境內所作的投資予以擔保?
第十五條 東道國的認可
在東道國政府同意機構就指定的承保風險予以擔保之前,機構不得締結任何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 擔保條件
每一擔保合同的擔保條件應由機構根據董事會發布的條例和規定予以確定,但機構不得擔保承保投資損失的全額。擔保合同就在董事會指導下由總裁批准。
第十七條 索賠的支付
總裁在董事會指導下,應根據擔保合同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決定對被保險人索賠的支付。擔保合同應要求被保險人在機構支付索賠之前,尋求在當時條件下合適的、按東道國法律可隨時利用的行政補求辦法。擔保合同可要求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與索賠的支付之間要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間隔。
第十八條 代位
(略)
第十九條 同全國性和區域性實體的關系
會員國的全國性實體和多數資本為會員國擁有的區域性實體所開展的業務活動與機構活動相似。機構應與這些機構進行合作,並設法補充它們的業務。旨在使它們各自的業務發揮最大的效率,擴大它們在增加外國投資流動方面的貢獻,為此目的,機構應就這類合作的細節、特別是分保和再保的方式同這些實體作出安排。
第二十條 全國性和區域性實體的再保
(略)
第二十一條 同私人擔保人和再保人的合作
一、機構可同會員國中的私人擔保人簽訂協議,以加強本身的業務,並鼓勵私人擔保人對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非商業性風險按機構所使用的相似條件提供擔保。這種合作包括機構第二十條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供再保服務。
二、以合適的再保實體所作的擔保,機構可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再保。
三、機構尤其要設法擔保無法按合理條件得到私人擔保人或再保人相應的擔保的投資。
第二十二條 擔保的限度
一、除非理事會以特別多數票另作決定,本機構依本章所擔保的負債總數不應超過機構未動用的認繳資本、儲備金以及董事會所確定的部分再保金之和的150%。董事會應根據其在索賠、風險多樣化程度、再保數額和其它有關方面的經驗,經常檢查由機構提供擔保的各筆投資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應向理事會建議改變機構可承保的頂限。在任何情況下理事會決定的機構可承保的總數者不得超越機構未動用的認繳資本、儲備金以及再保資金中被認為是合適部分的3項之和的5倍。
二、在不違反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擔保頂限的前提下,董事會可規定:
(一)機構依本章對屬於同一會員國的投資者可以提供的擔保限額。在決定該限額時,董事會應適當考慮各會員國在機構資本中所佔股份,並應對來自發展中國家會員國投資予以更寬的規定;以及
(二)機構根據分散風險的各因素的情況所能承擔的擔保限額,這些因素包括各個項目、不同的東道國以及投資種類或風險類型。
第二十三條 投資的促進
一、機構應為促進投資流動進行研究和開展活動,並傳播有關發展中國家會員國投資機會信息,旨在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外資流向這些發展中國家。機構應會員國請求可提供技術咨詢和援助以改善該會員國領土內的投資條件。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機構應:
(一)以會員國間有關的投資協定為指導;
(二)努力消除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會員國中存在的影響投資流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的障礙;並且
(三)與其它促進外國投資的有關機構,尤其是與國際金融公司進行協調。
二、機構還應:
(一)促成投資者和東道國之間爭端的和解;
(二)努力同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尤其是同未來的東道國締結協議,以確保機構在其擔保的投資方面,所受到的待遇不應低於有關會員國在投資協議中向享有最優惠待遇的投資擔保機構或國家提供的待遇,這類協議須由董事會特別多數票批准通過;並且
(三)推動和促進會員國之間締結有關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三、機構在發揮其促進投資的作用時,應特別注意發展中國家會員國之間增加投資融通的重要性。
第二十四條 倡議投資的擔保
機構除按本章所開展的擔保業務外,也可擔保按本公約附件一規定的由會員國倡議所作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
機構應按照健全的業務和謹慎的財務管理慣例開展活動,以便在所有情況下都能保持履行其財務義務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擔保費和手續費
機構應規定並定期檢查適用於各類風險的擔保費率、手續費和其它收費。
第二十七條 凈收入的分配
一、在不違反第十條第一款(三)項的前提下,以及機構的准備金額未達到其認繳資本的5倍之前,機構應將凈收入劃歸准備金。
二、在機構的准備金額達到上述第一款所規定的水平後,理事會應決定機構的凈收入是否以及如何劃歸准備金,或分配給機構的會員國,或作其它用途。分配機構會員國的凈收入應依理事會特別多數票作出的決定,根據各會員國在機構資本中所佔的股份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 預算
總裁應編制機構的年度收支預算,提交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九條 帳戶
機構應公布年度報告,該年度報告應包括經由獨立的審計人審核的各項帳目報表,以及本公約附件一中提及的倡議信託基金的帳目報表。機構每隔適當時間應向會員國送交機構財務狀況匯總表和業務損益書。 第三十條 機構的結構
機構設理事會、董事會、總裁和職員,以履行機構所確定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
(略)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
一、董事會負責機構的一般業務,並且為履行這一職責,可採取本公約所要求或允許的任何行動。
二、董事會應由不少於12名董事組成。董事人數可由理事會根據會員國的變動進行調整。每位董事可指定一名副董事在董事缺席或不能行使權力的情況下,全權代行其職權。世界銀行行長為董事會的當然主席,除在雙方票數相等時得投一決定票外,無投票權。
三、理事會決定董事的任命。第一屆董事會由理事會在舉行開業大會時組成。
四、董事會應在其主席本人提議下,或根據3位董事的請求,召開會議。
五、在理事會決定設立常駐董事會進行連續工作之前,董事和副董事只按其出席董事會會議及為機構履行其它官方職責所需費用而得到報酬。一旦建立了連續工作的董事會,董事和副董事將按理事會決定取得報酬。
第三十三條 總裁和職員
一、總裁將在董事會總的監督下,處理機構的日常事務。他負責職員的組織、任命和辭退。
二、總裁由董事會主席提名,由董事會任命。理事會決定總裁的薪金和任期條件。
三、總裁和職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完全對機構負責,而不對其它權力當局負責。機構的每一個會員國都應尊重這種職責的國際性,並應制止對總裁或職員在履行他們的職責時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
四、總裁在任命職員時,在確保達到最高的工作效率和技術水平的前提下,要適當注意從盡可能廣泛的地區錄用人員。
五、總裁和職員對於在開展機構業務中所得到的情報,在任何時候均應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禁止政治活動
機構及其總裁和職員不得干涉任何會員國的政治事務,在不影響機構考慮與投資有關的所有情況這一前提下,其一切決定均不應受有關會員國政治性質的影響。在權衡與決策有關的各種考慮因素時應無所偏倚,以達到第二條所闡明的宗旨。
第三十五條 與國際組織的關系
機構應在本公約條文范圍內,與聯合國和有關領域內負有專門責任的其它政府間組織合作,尤其是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
第三十六條 總部所在地
一、機構總部設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除非理事會經特別多數票決定設在另一地點。
二、機構可因工作需要設立其它辦事處。
第三十七條 資產存放機構
各會員國應指定其中央銀行為存放機構,供機構存放所持有的該國貨幣或機構的其它資產。如無中央銀行,則應為上述目的指定可為機構接受的其它部門。
第三十八條 通訊渠道
一、各會員國應指定一適當的權力機關使機構可與之就與本公約有關的事項進行聯系。機構將視該權力機關的意見為會員國的意見。應會員國請求,機構應就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所涉事項以及與該會員國的實體或擔保人有關的事項,與該會員國進行磋商。
二、當機構在採取任何行動前需徵得會員國的同意時,除非該會員國在機構給它的通知中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反對意見,否則即可認為該會員國已經同意。 第三十九條 投票和認購股票的調整
(略)
第四十條 理事會投票
一、每一理事有權為其所代表的會員國投票。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理事會的決定均由實投票數的多數票通過。
二、理事會可通過發布條例的形式建立一種程序,使董事會認為其行動符合機構最高利益時,可要求理事會不必召開理事會會議而對某項特定問題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 董事的選舉
一、董事的選舉應按照附表二進行。
二、董事應繼續任職至其繼任人被選出為止。如果董事在其任期結束前缺職超過90天以上,由選舉原董事的理事另選一董事繼任原董事未滿的任期。當選需經實投票數的多數票通過。在董事出缺期間,其職權由原副董事代行,但指派副董事的權力除外。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投票
一、每一董事有權行使其當選的會員國在機構中的投票權,每一董事擁有的全部投票權應作為一個單位投票,除非本公約另有規定,董事會的表決均應經實投票數的多數票通過。
二、如開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必須由擁有總投票權半數以上的多數理事組成。
三、董事會可通過發布條例的方式建立一種程序,使董事會主席認為其行動符合機構最高利益時,可要求董事會不必召開董事會會議而對某項特定問題作出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章目的
為使機構能完成其職能,在各會員國領土內應予機構本章所規定的豁免和特權。
第四十四條 法律程序
對機構非屬第五十七、五十八條范圍的訴訟,只能向會員國領土內有權受理的法院提出。在該會員國領土內,機構須設有辦事處或已指定可接受傳票或訴訟通知書的代理機構。但是,1.會員國、代表會員國或從會員國取得索賠權的個人,或2.有關個人問題,均不得對機構提出訴訟。對機構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其在何地為何人所保管,在對機構作最後判決或裁決之前,均不得採取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執行。
第四十五條 資產
(略)
第四十六條 檔案和通訊
一、機構的檔案無論在何地都不受侵犯。
二、各會員國對於機構所有的公務通訊應與對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公務通訊同等對待。
第四十七條 稅收
(略)
第四十八條 機構的官員
機構的所有理事、董事、其副職、總裁和職員:
(一)在執行公務中所實施的行為,應有不受法律訴訟的豁免;
(二)倘非本國國民,則其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法和國民兵役法義務豁免權,及其在外匯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應與有關會員國給予其它會員國同等級的代表、官員及雇員的相同;並且
(三)在旅行方面所享有的便利待遇,應與有關會員國給予其它會員國同等級的代表、官員和雇員的待遇相同。
第四十九條 本章的施行
各會員國應在其領土內採取必要行動,使本章規定的原則得到其本國法律的承認,並應將已採取的具體行動通知機構。
第五十條 放棄
本章規定的豁免、免稅和特權是為機構的利益而給予,如不損害其利益,機構可予以放棄這種豁免、免稅和特權,放棄的程度及在何種條件下放棄由機構決定。如機構認為行使豁免權會妨礙司法的進程,而放棄豁免權不會損害機構的利益,機構則應放棄對其任何職員的豁免權。 第五十一條 退出
任何會員國在本公約對之生效之日起3年期滿後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機構總部退出機構。機構應將收到該項通知一事告知作為本公約存放人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機構收到該項通知之日後90天,退出即始生效。只要退出尚未生效,會員國仍可撤銷該項通知。
第五十二條 暫停會員國資格
(略)
第五十三條 已停止為會員國的國家之權利和義務
一、當一國家停止為會員國後,對其會員國資格停止之前依本公約已生效的義務,包括(或因)機構因擔保提供可能引起的義務,繼續承擔責任。
二、在不妨礙上述第一款的情況下,機構應與該國就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解決達成協議,並經董事會批准。
第五十四條 暫停業務
一、董事會認為有正當理由時,可在某一特定期間暫停提供新的擔保。
二、在緊急情況下,董事會可暫停機構的一切活動,暫停期限不應超過該緊急情況延續的時間,但需作出必要安排以保護機構和第三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暫停業務的決定不應影響本公約所規定的會員國的義務,也不應影響機構對被保險人、再保單持有人或第三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清理債務
(略)
第五十六條 本公約的解釋和施行
一、機構的任何會員國和機構之間,或機構的會員國之間,有關本公約解釋或施行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董事會解決。如該問題對某一會員國有特殊影響而該國在董事會上沒有其國民代表時,該國可派一名代表出席董事會對該問題進行考慮的任何會議。
二、雖然董事會已依據上述第一款作出裁決,任何會員國仍可要求將爭端提交理事會作最終裁決。在理事會對所提交的爭端未作裁決前,機構如認為必要,可先按董事會的裁決執行。
第五十七條 機構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
(略)
第五十八條 涉及被保險人或再保人的爭端
擔保各方之間有關擔保或再保合同的任何爭端應提交仲裁,根據擔保或再保合同規定或提及的規則進行最終裁決。 第五十九條 由理事會修訂
(略)
第六十條 程序
任何修訂本公約的提議,無論其為會員國、理事或董事所提出,均應通知董事會主席,由他將該提議提交董事會。修訂案經董事會通過後,須根據第五十九條提交理事會批准。理事會正式批准修訂案後,機構應以正式函電通知所有會員國以資證明。除非理事會確定另一日期,修訂案應於正式函電發出之後的90天起對所有會員國生效。 第十一章 最後條款
第六十一條 生效
(略)
第六十二條 就職會議
本公約生效後,國際復興開放銀行行長應召開理事會就職會議。該會議應於本公約生效後60天內或盡早在機構總部召開。
第六十三條 保存人
本公約及其修訂案的核准、接受或批准書應交存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即本公約的保存人。保存人應將本公約經核準的副本送交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會員國和瑞士。
第六十四條 注冊
保存人應將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和聯合國大會據此通過的規定,將本公約向聯合國秘書處注冊。
第六十五條 通知
(略)
第六十六條 適用領土
本公約應適用於會員國轄下的所有領土,包括會員國對其國際關系負有責任的領土,但不包括該會員國在核准、接受或批准公約時或其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約保存人予以除外的領土。
第六十七條 定期檢查
一、理事會應定期對機構的活動及其取得的結果進行全面的檢查,旨在為了提高機構實現其宗旨的能力作出必要的變動。
二、首次檢查應於本公約生效5年後進行。此後的檢查日期由理事會確定。
本公約訂於漢城,共一份,將一直存放於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檔案庫。該行已在下方簽字,以表明它同意履行本公約所賦予的職責。附件一 關於第二十四條倡議投資的擔保(略)附件二 第57條機構與會員國爭端的解決(略)
附錄一 會員國和認股數(略)
附錄二 董事的選舉(略)

I.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是什麼(國際經濟法方向)

MIGA的業務有投資擔保和投資促進。擔保業務的話,它為沒有國內投資擔保機構的私人投資者的國際投資擔保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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