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由於建設單位缺乏資金,經融資另入新股東,甲方與我施工隊終止協議,與新股東及新施工隊的交接函怎麼寫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應該先把已完成的工程量做清算並公證。至於交接函嘛還得根據實際情況考慮。
『貳』 工信局獎勵的"企業上雲"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如何核算
工信局獎勵的"企業上雲"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如何核算?是的啊
『叄』 企業向縣(區)工信局(中小企業局)、財政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http://ke..com/view/4791334.htm
『肆』 粵勞社函[2007]1759號文件
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現轉發給你們。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要依照該通知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年四月四日
『伍』 收到簡訊律師函應訴通知,不知道是真假,編號是粵律函(2020)第19970229號
『陸』 國內跨省市之間郵寄信函,每封信函的質量和對應的郵資如下表:信函質量(m)/g0<m≤2020<m≤4040<m≤6
郵資M是信函質量m的函數,函數圖象如圖所示:
『柒』 求《關於調整我省(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08]21號文件
省勞動局網站發的都沒有紅章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080307_54784.htm
記得有規定,超過一定數量的分發是不蓋紅章的也可。
『捌』 急!!!誰有粵勞社函[2004]880號文件的正文,我找了好久都沒找到...
粵勞社函[2004]880號 一、關於供養親屬待遇問題 1、一級至四級殘疾的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只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2、按月領取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死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以死亡職工生前十二個月平均傷殘津貼為計發基數,不足十二個月的按實際發放月數的平均傷殘為計發基數。 3、2004年2月1日前已核定按月發放2人以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有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後,只供養1人的,按原待遇為基數計發60%。 4、1998年以後未進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仍由用人單位負擔的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由原單位繼續支付。 二、關於傷殘津貼問題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中的「當地」是指統籌地區。 2、傷殘津貼的年度調整,可將傷殘津貼劃分為基礎傷殘津貼、設定性傷殘津貼兩部分,分別與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相對應進行調整。基礎傷殘津貼標准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余額作為設定性傷殘津貼。 3、領取一至四級傷殘津貼,選擇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不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不符合《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後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至本人死亡;符合《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一級至四級傷殘從工傷職工申請領取的次月起發放。 三、關於舊傷復發待遇問題 1、在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前經確診為職業病並已辦理了正常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退休職工,因舊傷復發或舊傷復發死亡的,按《職業病防治法》的在關規定由最後一個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已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 2、職工退休後舊傷復發(含職業病),不再評傷殘等級;在職職工舊傷復發(含職業病),可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殘疾等級晉升的,不補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級差,如晉升為一級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傷殘津貼以職工舊傷復發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 四、其他問題 1、關於「本人工資」問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下稱「工傷或工亡」)前十二個月內繳費不足十二個月的,可按職工實際繳費月數平均月繳費工資作為「本人工資」 2、因工死亡職工不能提供生前建立的供養登記證明,社會保險經辦部門應根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2003年18號令)和其親屬是否是依靠因工死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確認資格。 3、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應從下落不明的第四個月開始計發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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