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融資擔保
1. 融資擔保是什麼意思
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是擔保業務中最主要的品種之一,是隨著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的發展需要和擔保對象的融資需求而產生的一種信用中介行為。
信用擔保機構通過介入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這些資金出借方與主要為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方之間。
作為第三方保證人為債務方向債權方提供信用擔保——擔保債務方履行合同或其他類資金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在其業務性質上,融資擔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雙重屬性,屬於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務。
它通過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為資金供給和資金需求方雙方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此促進雙方交易的完成。
在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過程中,信用擔保機構要完成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對資金需求方的信用評估;
另一方面是向資金供給方提供自身資信證明,取得其對自身信用保證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認可。
(1)國能融資擔保擴展閱讀
融資擔保公司業務范圍:
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1、貸款擔保;
2、票據承兌擔保;
3、貿易融資擔保;
4、項目融資擔保;
5、信用證擔保;
6、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
1、訴訟保全擔保;
2、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
3、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4、以自有資;
5、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2. 注冊號: 110000013381346 企業類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主體名稱: 國能融資擔保股份公司 法定代
經查詢北京工商局網站,該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融資性擔保業務;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債券擔保、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投資。
所以該企業正常應該是在你向銀行提出貸款時提供擔保。你不要急,其注冊資本3億,貸款是銀行放款,需要審批等一系列手續。主動與他們聯系,如果有問題可打北京12315投訴、調解,再不行可到法院訴訟。
3. 政府性質的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和私營性質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設立程序上有什麼不同
設立程序原則上沒有什麼區別,國有性質的股東需要地方國資委同意,股東背景審查可能會少很多環節,但民營擔保公司可能股東背景及資金來源就需要證據證明了。其他沒有什麼不同。但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原則上應該是政府職能的事情,可我國現在體制是國進民退,所以有些行業從國家層面來說比較混亂,建議民營企業家不要介入擔保行業。
4. 本人現在在一家國有銀行工作,月薪4-5K,只能說工作穩定。現在應聘了一家國有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
一個穩定收益較低,一個風險大收益高,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抉擇
5. 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什麼意義
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推動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等融資難題。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由中央財政發起、聯合有意願的金融機構共同設立,首期募資不低於600億元。
就融資擔保行業而言,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缺失,一直以來是一塊明顯的行業短板。雖然目前我國有不少地方性的政府擔保基金,但發展狀況實際上參差不齊,和地方性的政府擔保基金相比,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優勢首先是規范性高,而且資金量大。此外,還能發揮引導作用,帶動更多的資本參與其中,從而推動整個體系的建設和行業的發展。
6.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7.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能為民營企業在銀行融資擔保嗎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工興貿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我區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處置化解風險企業擔保鏈問題的若干意見》(溫政發〔2013〕55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辦〔2013〕110號)和中共溫州市委專題會議紀要〔2013〕53號精神,經區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推進企業風險處置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主要原則
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以下簡稱為「國保民」),是指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選擇、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或改變其擔保關系的一項措施,旨在幫助有望脫險的風險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或使生產經營正常企業擺脫擔保鏈困境,實施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定向使用原則。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國保民」對實體經濟實施傾斜,適用對象必須是甌海區工業製造業實體企業。
(二)選擇使用原則。「國保民」作為風險企業處置和擔保鏈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條件下對特定的對象適用。
(三)責任有限原則。「國保民」不是責任置換的包攬,在實施過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業還款責任,也不免除擔保企業的代償責任,並且通過事前協商約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擔保責任。
(四)資金安全原則。實施「國保民」,必須嚴格按照科學規范的操作流程進行,擔保金額以企業前三年平均納稅額的3-5倍為限,擔保產生的代償風險由企業、銀行和國有擔保機構三方協商承擔。
二、措施定位
根據定向使用和選擇使用原則的要求,「國保民」應定位在兩個環節上。
(一)作為風險處置措施之一。
當企業發生資金鏈斷裂出險,需要向企業注入新的資金進行幫扶時,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參與。具體情形如下:
1.根據企業出險的情況,經過綜合評估,認為通過幫扶有望使企業走出困境的,以國有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為條件,鼓勵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
2.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為企業增加授信額度或增加貸款金額,經評估同意後,國有擔保機構可幫助企業向銀行融資提供擔保。
(二)作為擔保鏈化解措施之一。
1.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出險企業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擔保企業出現風險失去擔保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替換出險企業為正常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受風險企業的影響,需履行擔保責任為其代償貸款,出現資金緊張代償有困難或代償後產生經營有困難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企業擔保向銀行融資。
2.為避免擔保鏈上正常企業受到政府項目拆遷補償期間的牽連陷入困境,國有擔保機構可以為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融資。具體情形如下:
(1)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資產抵押能力而出現擔保缺失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部分的原資產抵押金額的擔保向銀行續貸。
(2)正常企業因政府項目拆遷出現因失去部分資產抵押而出現擔保能力下降的,國有擔保機構可為正常企業提供因政府項目拆遷補償資產評估金額的70%的擔保向銀行融資。
三、適用條件
根據主要原則有關要求,「國民保」的適用對象應該符合以下有關條件:
(一)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製造業企業;
(二)行業知名企業或有社會影響力的龍頭骨幹企業;
(三)通過「國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業,或幫扶後能有效防止擔保鏈上企業連鎖出險的企業。
四、工作流程
成立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並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與銀行共同向國有擔保機構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對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1.企業申請報告;
2.企業基本情況;
3.企業財務報表、資產清單、債務清單;
4.與企業有關投資情況的說明;
5.具體可行的書面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
6.企業自願接受資產變更、處置、生產經營監管,財務審計監督,以及對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的股東會決議聲明。
(二)評估。
國有擔保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後,即對相關材料進行完整性審核。若材料不齊或資料不完整的,國有擔保機構應退回處理,並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齊全完整,國有擔保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資產負債、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審核評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適用條件」所規定的情形;
2.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3.企業有無違法經營,負責人、法人代表、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是否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或逃逸等情況;
4.企業法人是否涉及投機行為等情況;
5.企業產品訂單是否充足,產品市場前景是否看好,以及產品技術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場佔有率、企業行業知名度、影響力等企業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的情況;
6.企業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7.企業資產、負債情況(銀行借款、社會借貸、各類應付款等)、盈利能力、財務管理等企業財務狀況;
8.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將對擔保資金安全造成影響等。
為確保國有擔保資產安全,通過以上各方面的綜合審查評估,由第三方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給出明確意見或建議,包括企業《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的修改完善、風險控制途徑與措施、合適的擔保額度等事項。國有擔保機構根據評估機構意見綜合審定是否予以國有擔保,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要及時制定國有擔保綜合方案,連同第三方評估報告以及同意予以國有擔保的審批意見一並報區聯席會議備案。若涉及特別重大事項,或屬於特別擔保情況的,報區聯席會議審定。
(三)落實。
國有擔保機構組織人員按照公司相關工作規則,開展企業、銀行的對接協商工作,在對接協商過程中,要按照責任有限原則,與銀行約定可能發生的代償責任。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將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四)監管。
實施國有擔保工作後,國有擔保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交的《解困計劃與銀行貸款資金償還方案》以及企業資產、股權等變更、使用、收益、處置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尤其是資金使用流向等經營活動要派人實時進行審查監督。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置,定期報告區聯席會議,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五)退出。
「國保民」作為企業幫扶處置過程中的一種臨時緊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機制。一是由國有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其財務狀況回歸正常時,國有擔保機構及時退出;二是擔保合同期滿,國有擔保機構即刻退出;三是被擔保企業破產清算時,事先合同約定優先受償的,國有擔保機構優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府辦、區紀委、區人大財經委、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國資辦)、區國土資源局、區住建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金融辦、區地稅局、區國稅局、區工商局、區土地出讓辦、區征遷辦、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各街道辦事處、澤雅鎮人民政府等單位相關負責人為區國有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擔保工作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負責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國有擔保公司。在企業風險處置過程中,以國有擔保機構有條件地為民營企業擔保,以區經信局牽頭,由浙江甌海鐵路開發有限公司成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方式可以為全資公司或國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強化統籌協調。國有擔保機構可以協同上市公司、並購基金、投行等機構對被擔保企業跟進投資;協商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企業給予貸款利率優惠;給予企業擔保費用優惠等。繼續充分發揮區級政府應急轉代金作用,緩解企業還貸資金壓力。
(四)建立代償評估。若發生代償,則由區政府牽頭,區聯席會議進行責任審定,對適用對象是否符合條件、工作流程是否規范以及國有擔保機構介入後對企業的監督是否到位等方面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