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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環境

發布時間: 2021-11-18 14:58:11

⑴ 英國公司投資環境及優勢有哪些

1、英國經濟發展優勢明顯:英國是世界第五大經濟體,國內消費潛力和市場規模巨大。

2、英國是歐洲最方便經商的國家:世界銀行統計,在英國建立公司並開展業務只需13天,而歐洲其他國家平均需要32天。在便利性方面,世界銀行將英國列為歐洲第一,全球第六。

3、英國稅率較低:從2015年4月起,企業所得稅下調至20%,英國成為發達國家中該項稅率最低的國家之一。英國個人所得稅基本稅率為20%,起征點為1.10萬英鎊,最高稅率為45%。

4、英國勞動力市場靈活:世界銀行認為,英國是「歐洲僱傭市場第二強」,僅次於丹麥。

5、英國投資創業障礙少:經合組織統計認為,英國創業障礙世界最少,「產品市場監管」位居世界第二,貿易和投資便利排名世界第三。

6、英國創新能力世界領先:英國是世界上創新型企業最活躍的國家之一,研究基礎的質量僅次於美國。

7、英國政治環境穩定:透明國際統計,英國是世界上最透明(腐敗最少)的國家之一。

8、英國登記財產便利:英國位列法國、德國、愛爾蘭和義大利之前,位居世界前列。

9、英國先進的通訊網路:英國的ICT基礎設施處於世界領先地位。

10、英國發達的交通連接:英國擁有世界級的交通運輸網路,提供了通向歐洲大陸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快速交通連接。希思羅機場(Heathrow)是歐洲最大的航空樞紐港,並在不斷擴大,運輸效率也隨之不斷提高。倫敦是擁有世界最大規模地面和地下鐵路網路的城市之一。

11、英國是歐洲商務第一城市:眾多重要績效指標表明,倫敦是引領世界的金融服務中心。多家投資咨詢機構均將倫敦列為歐洲最佳商務城市之一。

12、英國是頂尖人才培養基地:根據《泰晤士報》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2015-16),英國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帝國理工等3所大學名列世界排名前10位,英國共有16所大學進入世界排名前100名。

⑵ 在分析國際企業投資環境時如何分析一國或地區的經濟與技術環境

國際投資環境作為影響國際投資活動的各種外部因索的綜合體,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綜合性國際投資的特點和現代經濟社會的復雜性決定了國際投資環境這個整體是由多種因素綜台構成的。這一特點就是國際投資環境的綜合性。國際投資環境因素依據不同的劃分標准和粗細程度會有不同的結果,但不論怎樣劃分環境因索,都應具有完備性,應包括影響國際投資活動的各種因素,否則,對投資環境的認識就是不全面的。投資環境的綜合性要求人們在評價投資環境時,或進行投資決策和改善投資環境時,需全面考慮各種環境因素,不能只注意一個或某幾個因素。然而,在理論和實踐中往往存在不合理情況。
二、系統性構成國際投資環境的各個因索既有各自獨立的性質和功能,又是相互連接、相互作用的,它們共同構成國際投資環境系統,整個系統的功能的強弱不僅取決於各個因素的狀況,而且還取決於各種因素相互間的協調程度。這就是國際投資環境的系統性特點。這里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投資環境的各種構成因素的相互作用包括正面作用和負而作用。
第二,各種環境因素間的相互協調表現為各目標能相互適應和配套,各因素處於各自的合理區間內,各因索的相互作用中,正面作用佔主導地位。各因素間的正負兩種作用的比較情況決定了各種因素的協調程度。
三、空間層次性影響國際投資活動的各種外部因素是存在於不同的空間層次上的,有國際因素、國家因素、國內地區因素和廠址因素。這就使得國際投資環境具有空間層次性特點。從這個角度看,國際投資環境包括國際環境、國家環境、國內地區環境和廠址環境四個子環境。在這四個層次的子環境中,構成因素和各因素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例如,國家環境包括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文化、技術和自然六大因素,但廠址環境一般不包括政治、法律因素。在國家環境中,政治、法律、經濟因索是最重要的;在地區環境中,技術、自然、地區經濟,適合該地區的政策法規和地方政府辦事效率等因素最重要;但在廠址環境中,自然因素如地質、地理位置等最為重要。投資者來說,考察和分析國際投資環境,在空間層次上可從高到低依次進行,但不能只分析評價某個空間層次環境。投資環境的空間層次性要求人們分析評價投資環境時,必須在對實施層次的投資環境都進行了分析評價的基礎上,對整個投資環境進行綜合評價。然而,在有關國際投資環境的理論和實踐中,卻存在一種不合理傾向,即只注意分析評價國際投資的國家環境。
所以,國際投資的國家環境的確很重要,但其他三個層次的環境對投資恬動的影響也很大,有時甚至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從國際投資環境的空間層次性中,引資者可以得到這樣的啟示:東道國在吸引外來直接投資時,雖然不能在根大程度上改變投資的國際環境,但隨著國際環境的變化,應在國家環境和地區環境等方面相應地進行一些調整,在不斷優化國家環境的同時,可根據各地區的特點和國家經濟布局戰略,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營造良好的地區環境。引資者和投資者一樣,應追求由四個空間層次的環境因素綜合決定的整個投資環境的優化。
四、相對性同樣的外部條件,對於不同類型的投資、不同行業的投資或生產不同產品的投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也就是說,則不同的投資活動,同樣一個投資環境會顯示不同的功能作用,對某種投資是較好的投資環境,對另一投資來說可能是較差的投資環境。這就是國際投資環境的相對性。投資環境的相對性啟示人們在評價和改善投資環境時,不僅可以從共性出發,進行總體上的評價和改善。而且應該從特殊性出發,針對具體的投資活動評價和改善投資環境。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一種不合理傾向,即籠統地評價一國或一地區的投資環境,而未從不同的投資活動出發,進行具體深入的分析和評價。其實,對投貸者來說,他應從具體的投資類型和項目出發,認真分析和考察投資環境,因為依據這種投資環境的考察和分析,所作出的投資決策對投資的成敗更具有決定性使用。…
供參考。

⑶  投資環境分析1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智利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經濟發達程度在拉美屬中等水平國家。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82.5億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續增長。如果智利的經濟能繼續保持目前這種良好增長勢頭,那麼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內,將進入世界發達國家行列。

智利的經濟改革真正始於70年代中期,這比拉丁美洲其他國家提前了許多年。自1988年實行全民公決後,智利的國內政治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拉丁美洲地區,智利已表現出明智的領導地位。此外,智利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還幫助加速了該地區其他國家的改革進程,打開了拉丁美洲的市場,尤其是吸引了國外礦業投資。據估計,1999年,智利的礦業生產將增長11%,其中銅產量將增長14.6%,達420萬噸。1998年智利的外國投資比上一年增長6.4%,達到65.5億美元,其中39.9%的外國投資投入了採掘業。

從經濟角度來看,其重要地位在於:智利作為國際市場中的一員是非常有競爭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額已超過160億美元,約占其GDP的27%,而銅出口收入幾乎佔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與Mercosur成員國建立了合作關系,並與加拿大簽訂了一份雙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已於1997年6月生效,這將有助於智利在不久的將來進入NAFTA組織。

智利是世界上經濟最開放的國家之一,受自身經濟特點所決定,智利經濟走勢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困擾和厄爾尼諾現象的影響,智利經濟繁榮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層陰影。雖然是連續第15個年頭經濟增長,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4%(1997年為7.1%),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長率。1999年智利經濟出現自1983年以來的首次下滑(-1.1%),但經過短暫調整,2000年又迅速恢復增長,達5.4%,估計GDP可達711.5億美元,人均4940美元。

總的說來,智利政局穩定,社會也是安定的,這種狀況在新的一屆政府中將繼續下去。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智利是拉美國家中同我國交往較早的國家之一。1961年,我國在智利建立了中國進出口公司商業新聞辦公室。1965年,該辦公室改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務處。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為南美洲第一個同我建交的國家。建交後,兩國關系順利發展。到90年代初,軍政、經濟高級官員互訪不斷。

1992年11月,智利總統艾爾文作為智利第一位國家元首訪華,推動兩國關系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此後,兩國官員互訪更加頻繁。

中智建交以後,雙邊貿易開始正常發展。目前,智利已發展成為我國在拉美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中國對智利的出口額在逐年增長。1998年,中國向智利出口金額6.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8.54%;進口金額4.21億美元,增長1.45%;貿易順差1.9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4.7%。2000年雙邊貿易額達21億多美元,為僅次於巴西的中國在拉美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中智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我國從智利進口的商品主要是銅、銅精礦砂、紙漿、魚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國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輕工業品、紡織品、服裝、化工醫葯原料、手工工具、機械設備、小五金、小農具等等。

根據中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規定,兩國之間成立了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在70年代,由於智利發生政局變動等歷史原因,混合委員會的工作未能正常運轉。從1979年以來,在中智雙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員會逐步恢復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行會議,討論和研究雙邊之間經貿問題。通過混合委員會,增進了兩國之間經貿的接觸往來,促進了雙邊經貿關系的發展。

結論:中智兩國有著傳統的經貿友好合作關系,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早在1974年軍政府上台之初就頒布了《外國投資法》,即第600號法令,並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以後又不斷修改,規定對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一視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債資本化的第19號條款,修訂了公司稅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減稅、方便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加上近年來智利的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智利被外國投資者認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根據標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資風險分類,智利已被列為BBB級。這是自1982年8月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第一個拉美國家達到這一等級。因此,智利已成為外國投資低風險國家。

智利外資來源國主要為美國,約占外資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亞、英國、日本、西班牙等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資、擴建及相關項目必須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所有投資項目申請的最後決定權歸總統,行政當局一般不進行干預。礦業和石油開采已全部開放。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加以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的比例可達100%。

從目前的情況看,外資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采礦業、製造業、能源、電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智利外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外國投資者,一旦將資本和項目在智利中央銀行、智利外資委員會以及商業部門辦理有關立項、資本注冊和公司注冊手續後,即被認為是一個合法的智利企業,包括進行合資或購股項目的人員,便可享受與智利本國企業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有關的投資項目手續(不包括債務資本化投資),包括智利中央銀行對帶進設備價格的評估和審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辦妥。

《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方式,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匯,有形資產,可以是資本化的技術,以及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貸款,外債投資,利潤轉為投資等等。投資者可以在3年後抽走投資資本。投資的技術和原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納增值稅。投資者匯出利潤不受時間限制。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回。每匯出的利潤不能超出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按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債務資本化投資資本10年內不能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外資法對外商在智利投資應辦的手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智利執行優惠的外資政策:

(1)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從外國投資創收的利潤中徵收的固定稅率為49.5%,10年內保持不變,後來又延長至30年不變。1993年政府又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徵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這使智利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更大的競爭力。

另外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後5年內分期攤還。

(2)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

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於當時智利債務過重,償還能力不足。進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專門的規章以支持這一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利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權。1983~1992年間,外資企業共使用了92億美元的智利外債購買智利國有資產(包括礦產勘探和采礦權)。這一方面減輕了智利的外債負擔,同時又可使外資企業帶進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礦業公司以5700萬美元債款租用Hveso金礦為期10年的采礦權,並投資100萬美元進行礦區勘探、建設堆浸廠;英美礦業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萬美元購買了馬爾泰金礦,並投資3000萬美元建設礦山生產設施;加拿大LAC礦業公司用1900萬美元購買了托基鉛鋅礦,並投資600萬美元擴建選礦廠。

(3)允許外企轉讓礦權

這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後,將采礦權轉讓給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採的銅礦山;美國聖約瑟礦業公司在完成因迪奧金礦的勘查評價後,向加拿大LAC公司轉讓了采礦權。

(4)免收權利金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權利金是礦山企業需繳納的最重要的稅費之一。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一直未徵收權利金,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稅收制度分析和評價

智利的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智利公司稅收方面的規定,一直在不斷修訂和增補。1992年,外資的固定總稅由原來的49.5%降為42%。公司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但年銷售量在3.6萬噸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徵收有色金屬礦石所得稅外,還加征附加稅,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於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並為固定稅率42%。股息稅稅率為35%,分公司利潤稅稅率為15%,預扣利息稅稅率為40%,增值稅稅率為18%。折舊費率:機械5%,各類工具10%~20%,汽車10%~14.3%,建築物1%~4%,等等。

采礦特許權稅。智利不徵收權利金,僅徵收采礦特許權稅。一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徵收。包括兩項收費:一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申請地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每公頃1.50美元。對於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為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沉積礦產開采每公頃1.38美元。

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限制短期資本的進入,特別是限制短期搞投機的資本的進入,智利政府於1991年規定,按資本進入時間長短徵收短期資本進口稅。稅率最低每月為0.1%,最高為1.2%,累計1年時間徵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徵收的利潤稅是可以選擇的,並受法律保護。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規定的稅種有兩種,第一種,企業利潤稅15%,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交納的稅,每年4月份完稅。第二種是外資利潤匯出時才徵收。有三種不同的稅率供選擇:①35%可變所得稅,國家進行不定期調整;②42%固定所得稅率,適用期間自投資活動開始為期10年,並適用於開采自然資源的礦產業,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固定稅率為期20年;③40%基數利潤匯出稅。

外國投資者,在選定利潤匯出稅後,與智利政府簽訂執行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以後,投資者對所選擇的利潤匯出稅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權利。外國投資者對所匯出的利潤或抽走的資本,按規定完稅後,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兌換成所需外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若將所得利潤購智利產品運往國外,按一般出口對待,出口結匯向智利中央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或企業,有外匯使用和匯出權,在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時,須按利潤匯出征稅。

外國貸款應按照智利外匯法條例或按外國投資法進入智利,必須在智利中央銀行進行登記,以便於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匯出。貸款進入智利後,應折成當地貨幣。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本金匯出時,不需征稅,但付貸款利息匯出時須交4%的稅。無論是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匯出,均在完成15%利潤稅後進行。

實行納稅優惠是智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納稅優惠,原則上與內資一樣,即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資享受的納稅優惠程度,由外國投資者與外資委員會談判決定。欲享受納稅優惠者必須向外資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智利法律規定,在交納所得稅方面,投資者既可以決定選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一般稅率,也可以選擇開業後10年內的不變稅率。但是,相對而言,一般稅率低於不變稅率。

關於納稅優惠的具體措施,自1974年以來,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令,對納稅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大體說來,智利是按產業加以確定的。

(1)對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

智利1974年頒布的第701號法令,確立了森林地帶的法定范圍及適宜開發森林的地區,並且具體規定了鼓勵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措施。法令規定,對於開發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稅。但是,木材加工及與此有關的生產活動所得的利潤,不能享受第701號法令規定的納稅優惠措施。

(2)對石油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5年頒布的第1089號法令規定,從事石油事業承包人可享受納稅上的特別優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稅率納稅,或者支付所得稅。其納稅金額相當於所得報酬或服務費的50%。但是,不管適用哪一種納稅方法,總統都可能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扣除10%~100%的稅收。附加價值稅和關稅也可適用同樣的減免措施。出口碳氫化合物可以免納關稅和其他稅款。

(3)對原子能企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6年9月30日頒布的第1557號法令規定,從事原子能項目的承包人可以與從事石油業的承包人一樣,享受納稅優惠。

(4)對從事沿海地區貿易的貿易者的納稅優惠

法律允許擁有智利船籍的船舶從事沿海地區的貿易,並且可以享受減免附加價值稅的優惠。

(5)對進口原材料、生產資料的優惠

法律規定,不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凡進口生產資料都需要交納進口稅(按到岸價納稅)和附加價值稅(按到岸價+進口稅交納),但可以享受以下優惠:①延期交納生產資料的進口稅。1987年頒布的第18634號法令規定,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進口稅,可延期交納,期限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則可免納進口關稅。②免納生產資料附加價值稅。1976年頒布的第635號法令規定,按外資法設立的生產企業,如果進口的生產資料等屬智利國內不能生產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經濟部門同意,可免納附加價值稅。然而,由於申請批准免納附加價值稅的手續非常復雜和費時,所以,後來採用進口時先交納附加價值稅,後辦理退稅手續的方法。③退還原材料、輔助材料的關稅。根據1988年頒布的第18708號法令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以支票形式退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通過第三者進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請退還關稅。

5.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實行統一關稅制。稅率為11%,進口商品按CIF價交11%的關稅和18%的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後,進口商可獲得18%增值稅退稅。有些進口要在11%的關稅之外徵收附加稅:①二手貨徵收貨物進口關稅稅額50%的附加稅。②空運貨物徵收進口貨物關稅稅額2%的稅。

對某些昂貴的消費品要徵收奢侈品稅,其稅率為50%。

智利自70年代後期以來,逐步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進口方面,各種限制在逐步減少。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有傷風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許自由進口。智利於1979年已實現了10%的統一進口稅率。目前的關稅率保持在11%左右,同時對進口貨徵收18%的增值稅。進口貨物的外匯支付,經報請中央銀行後,由國內商業銀行根據進口申報及貨運單據原件辦理,匯率依同業銀行匯率確定。智利政府還規定,對於資本貨物和中間產品的進口,可根據國內企業的具體情況,緩征、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為鼓勵出口,出口商享受稅收、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其中出口退稅的比率依出口額大小確定。商業銀行可提供多種外匯和比索信貸。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匯期限為150天,他們可以購買所得外匯收入的10%(上限為500萬美元),作為經營活動的開銷。另外還可購買10%作為國外經營的成本。

6.外匯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匯管理較松,現有兩個外匯市場。除上面所說的官方外匯市場之外,還有一個平行外匯市場。平行外匯市場也稱自由外匯市場。官方外匯市場與自由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差價少則1~2比索,多則6~8比索。在自由外匯市場兌換外匯不受限制。報紙上每天都公布比索與美元的兌換率,包括官方市場兌換率、協議美元兌換率以及自由市場兌換率。私人團體在這兩種市場上都能以自由協議的匯率進行交易。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智利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銀行登記注冊後便可經營進出口業務,注冊資本不限。

智利經濟部是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包括外貿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央銀行是外貿政策的執行機構。智利對外貿易事務歸外交部經濟司統一管理,它通過國內的各種委員會和設在世界各地的辦事機構,領導和協調智利全國的進出口商和各行業的數百家企業。智利中央銀行在進口貨物的審批、非關稅壁壘和外匯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軍用物資外,對出口產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必須通過商業銀行結匯,並到中央銀行登記。授權商業銀行購買出口商全部即期外匯。允許出口商在一特別的外匯帳戶保留5%的出口收入,並可從此帳戶中提款用於支付旅行費用、咨詢費、銀行費用、傭金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費用。但任何此類帳戶在12個月內累積額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家銅礦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必須存入中央銀行的特別外幣帳戶,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從此帳戶中提款。

為使對小額出口實行退稅的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符合條件的商品(大約占國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據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選擇接受退稅(出口收入結匯的120天之內)代替出口補貼。根據19024號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進口稅,1990年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額等於或少於500萬美元。符合條件的產品目錄根據其前一年的出口額每年修訂。年出口額(按FOB價計算)也隨之調整。對年出口額少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年出口銷售凈額的10%;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15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所出口銷售凈額的5%;對年出口額在1500萬~18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為年出口銷售凈額的3%。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除了舊機動車外,大部分商品進口都沒有限制。但必須通過當地商業銀行獲得中央銀行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通過官方外匯市場對有形貿易的對外支付只有經簽發進口許可證後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進口商不受所涉及債務期限的限制,都可獲准進入官方外匯市場。

8.資本輸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號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號法令對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國投資法》,對長期資本投資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國在智利投資必須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通過合同進行。礦業投資一般不超過8年,其他項目不超過3年。除了少數例外,投資不足500萬美元的項目可由投資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批准。一般對利潤匯出沒有限制。但關於此項事宜的特別協議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資活動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別規定,投資3年後資本便可以調回。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或在10年內公司所得稅率為42%,或按智利國內公司所得稅制度辦理(按照這個制度,外國投資者應付稅率為32.5%)。與外國投資有關的任何外國貸款,都必須經中央銀行批准。第600號法令頒布之前進入智利的資本,如未選擇執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規定執行。合同規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據總統法令決定。此項法令的權利和義務由礦業部授予國家石油公司。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比例可達100%。外資投資者的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交納增值稅。根據1985年5月頒布的《外匯交易規則》的規定,外國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債權轉化為向智利投資的股份。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出,每年匯出利潤不超過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將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外匯交易規則》還規定,由債權轉化來的上述股份,10年內不得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9.黃金管理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發行過3種金幣,但每一種都不是法幣。貨幣黃金交易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不過私人之間的一般黃金交易可自由進行。只要符合黃金進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續,包括在中央銀行登記,那麼黃金的進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⑷ 中國國內目前的投資環境

長久看來,漁夫的回答很好,外資會在明年後年國內企業大兼並的時候過來,他們把價格開高一點就可以買掉企業,但是這個價格已經相當低了,因為經濟形勢不好,各地會有好的經濟政策扶持,他們投資的反而更多,然後更多實力強的,沒必要買,他們可以和檔次投資委員會談條件,比如5年免稅,然後3年減半,然後要求當地政府給便宜地塊,甚至給更多其他政策。

我想只要用心談,可以談出來,這個政策可是相當的好。

⑸ 投資環境企業怎麼向領導匯報範本

⑹ 如何營造發展投資環境

一、成本競爭力是企業競爭的根本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以及中國加入WTO,中國向世界的融入和開放在2002年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通過多種方式利用中長期國外投資,把利用外資與國內經濟結構調整、國有企業改組改造結合起來,鼓勵跨國公司投資農業、製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它表明外資進入中國的速度將進一步加快,國內企業的競爭環境將不同於以往任何時期。在新的競爭環境下,中國企業過去的競爭力優勢是否依然存在?過去,企業依靠廉價勞動力和關系網路優勢形成一定的競爭力,而在加入WTO後,外國企業在中國廠,同樣可以把廉價勞動力變成它們的優勢。特別是外國企業可以用較高的薪水吸引高素質的雇員,相對的勞動力成本比中國企業還要便宜。關系網這個中國企業最大的競爭優勢也將面臨最嚴峻的挑戰。在WTO條件下新外資投入的要求是,市場必須有共同執行的准則,而且這些准則是不允許隨意改變的。他們希望中國的市場更為規范,與世界資本市場規則更快地接軌。因此,在規則方面我們不再有優勢。而游戲規則的改變比關稅帶來的沖擊要大得多。在加入WTO之後,無論對外國企業還是中國企業,競爭優勢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沒有了傳統的競爭優勢,培育和提高中國企業的競爭力,重新取得競爭優勢則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經濟學家弗蘭克·奈特(1921)曾說:「成本記錄的是競爭的吸引力。」生產幾乎是無處不在,而生產的後面是其形影不離的成本。成本所扮演的角色不只是影響生產的規模,更重要的是,它是企業競爭的基礎。Penrose女士(1997)在其企業成長經濟研究中強調:「企業的成長主要取決於能否更為有效地利用現有資源」。科斯在其對企業組織分析中也特別強調,企業競爭優勢的取得並不僅僅在於其具有較高的經營能力,而更重要的是企業具有較強的管理組織能力。由此可知,培養競爭力的關鍵在於企業如何「組織」企業生產要素,以相對低的成本經營。成本競爭力是企業競爭的根本。只有提高成本競爭力,企業才有了競爭基礎,也才可能獲得持續發展。因此,提高成本競爭力是中國企業的當務之急。二、成本競爭力的實例證明——成本競爭力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解密聯想與戴爾的差距,我們可以從現實角度進一步認識成本競爭力在企業競爭中的重要地位。聯想是中國PC的老大,是中國的優秀公司。戴爾是世界PC的老大,是世界級的優秀公司。聯想與戴爾都是沒有核心技術,但都有自己核心競爭能力的優秀企業,它們的成長歷史都很短,盈利模式也完全不同。在一個既定的產業中,對競爭優勢的爭奪主要是圍繞所謂的「三維競爭優勢」——客戶優勢、地域優勢和產品優勢的。聯想的成功很大程度是將這三者整合為一體,創造性地將高科技的PC競爭轉化成了消費化競爭。它通過把握消費者心理,通過品牌推廣、銷售渠道控制與區域網路建設,通過在國有企業及政府部門方面建立起業務關系網,將銷售點、消費者(特別是政府和企業)與它自己之間的三角關系變成了一個「價值增值游戲」,每個參與者都從游戲中獲得了好處,從而使聯想成為最大贏家。這種將PC品牌消費化的中國式創造,成功地將渠道利潤做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而將只會「高舉(價)高打(中心城市)」的IBM、康柏、HP等擠出市場。與此相反,戴爾採用三個金律(ThreeGoldenRules):壓縮庫存、傾聽顧客意見和直接銷售模式,在產品、客戶和地域上創造了競爭優勢,在除中國外的市場上都屢戰屢勝。戴爾是公認的沒有核心技術而做到業界老大的例子,但它是公認的最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公司,所有的人都知道戴爾在做直銷,依靠的是建立在直銷模式上的低成本配件供應與裝配運作體系的實施能力。IBM和康柏都曾經模仿戴爾的直銷,但無一成功,原因就是成本太高或效率太低。戴爾從下定單到發貨這一過程大約只需一天半的時間,1995年戴爾的庫存天數為32天,1998年已減少到7天,據說現在又縮短到5天。這些IBM和康柏沒有做到,聯想更不可能做到。低成本的直銷加上對商業客戶戰略性的選擇構成了戴爾的比較競爭優勢,而對裝配與供應體系的設計與實施能力是戴爾的核心競爭力,二者的融合使得戴爾的對手發現,戴爾降價之後還有很大的利潤潛力,結果就只好望而卻步。聯想通過分銷渠道的管理將生產商、大經銷商與零售店、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變成「三贏」,實現分銷增值是其核心競爭力。聯想的品牌與渠道是其比較優勢。然而,聯想並沒有將其比較優勢與核心競爭力融為一體。聯想設計一個與經銷商共贏的價值鏈,該價值鏈依賴於消費者對聯想品牌價值的認可(多付錢)。因此,其通過品牌支撐分銷的模式所創造的利潤就成了「假利潤」。戴爾玩的是「低成本高品質」的游戲,而聯想玩的是「品牌支撐渠道」的增值游戲,當戴爾與聯想相遇,戴爾的核心競爭力終將一點一點地將潛力發揮出來,因為,低價優質銷售在任何時候都對客戶有吸引力。反觀聯想,卻可能在一點一點地喪失優勢。戴爾可以用低成本的客戶訂制,將零售點變成多餘,將消費者從聯想手中一點一點地奪走。聯想與戴爾之戰告訴我們:企業可以沒有核心技術,但必須有核心競爭力;企業可以有多種比較優勢,但低成本優勢是企業最終制勝的法寶。如此,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上,在產品或服務相同的條件下,企業就能獲得市場,也就能獲得利潤。利潤是企業價值增長的源泉。反過來,如果有了市場,但沒有低成本的產品或服務,企業原來所擁有的市場優勢也會逐漸消失,以致被低成本的競爭者擠出市場。簡而言之,成本競爭力是企業競爭的基礎,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保證。三、提高企業成本競爭力的途徑(一)制定科學的成本競爭戰略一般來講,企業可以通過高效率運作、規模經濟、技術創新、低人工成本或優惠取得原材料等手段提高企業成本競爭力。結合我國企業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最重要的是通過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來提升企業的成本競爭力。長期以來,我國企業所遇到的問題,既不是中國的經濟增長達到了極限,也不是體制轉型的活力已經枯竭,而是缺乏戰略或戰略缺乏科學性。究其原因,客觀上是因為企業戰略在中國仍然是一個全新的概念,雖然也有一些企業在資金經營中自覺地提出了適應企業環境的種種思路,但科學戰略的觀念依然沒有形成,沒有經過系統訓練的經營者很難在環境復雜變換的情況下制定出科學的企業戰略。從主觀上看,中國的許多企業家在中國體制轉型期練就了一套「出奇制勝」的商戰戰略,體制轉型也為企業採取「機會型」戰略創造了客觀的環境,他們屢屢嘗試,屢屢得手,成功的經驗誇大了他們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於是對科學戰略特性中的長期適應性不屑一顧。戰略是尋求支撐比較競爭優勢的「核武器」,以繼續獲得競爭優勢。科學的戰略在具備全局性、未來性、系統性、層次性、競爭性和保密性之外,還有一個最重要的特性就是長期的適應性。它是指企業為達到價值最大化目標,在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里保持戰略的相對穩定性,培養企業的核心能力,增加企業對環境的長期適應能力。核心能力是指包含在企業內部、與組織融為一體的技能和技術的組合,而不是某個單一的、獨立的技能或技術。它決定著企業適應環境的快慢和競爭優勢持續的長短。它是企業現有業務實力的綜合體現,也是企業根據經營環境變化進入新興領域的發動機,是企業在任何時間和市場推行產品標新立異戰略的源泉。企業培養核心能力的目的是創造的企業價值。如果企業具有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企業便能夠針對環境的變化,適時地調整自己的經營戰略,通過對企業多元化戰略深度和廣度的良好把握,不斷增加企業的價值。只有基於核心競爭能力之上的競爭優勢才是戰略性的優勢。同樣,也只有基於核心競爭能力基礎上的擴張才是戰略性的增長,才能夠支持或支撐持續性的增長。因此,科學的成本競爭戰略應該具有長期適應性,注重企業價值創造和核心能力的培育。只有有了科學的成本競爭戰略,企業才能以正確的方式和渠道獲得成本競爭力,具有真正的競爭優勢。(二)建立有效的成本競爭戰略機制「機制」是指在特定組織和范圍內,具有一定功能的各事物之間為實現某一目標,相互聯系、作用,並形成有機整體的一種運作方式。企業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是指為實現成本競爭戰略目標,將系統內的組織和部分之間有機結合起來,使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過程和方式。建立健全良好的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是企業實施成本競爭戰略的基石,也是企業增加價值,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可以由成本競爭戰略的生成機制、成本競爭戰略的協調機制、成本競爭戰略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所組成。該運行機制具有目標性、系統性、動態性、整合性和靈活性等特性。1.目標性。它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指作為機制內的任何一個部分的運作,都應該遵循成本競爭戰略總目標,在該目標的統一指引下,發揮各自功能和作用;二是指各部分由於自身功能和作用不同,因而有其各自的具體目標。在各具體目標下,各部分充分發揮其功效,通過實現具體目標而最終實現成本競爭戰略總目標。2.系統性。它是指企業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中各要素並非是各自孤立、互不相干或雜亂無章、無序堆積在一起的,它是按照一定規律構成的,各自獨立但又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監督和控制的一個有機整體。它們在統一目標下,通過發揮各自功能實現整體效益。3.動態性。它又可稱為應變性。它是從機制運行環境、戰略目標、戰略措施、組織變動等方面考慮,當運行機制的環境、戰略目標、措施及組織等發生變動時,企業的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自然會發生相應的變化,要調整機制中的要素、要素構成,改變要素關系等,否則就不能實現戰略目標。因此,動態性特點是指企業的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它隨著機制運行環境的變化和企業戰略的調整,也在不斷運動、變化和發展著,由一種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狀態,處於由低級形態向高級形態變化的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這就要求我們用發展的眼光去審視、甚至替代企業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的某種要素,調節運行機制結構,使各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與聯系更緊密,機制運行達到最優化效果。4.整合性。在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構成中,具有不同功能的各要素在運行過程中既相互獨立地運行,發揮著各自的效用,同時,又會因為某種原因相互之間發生碰撞,出現矛盾。但因為其是在統一目標下的系統內運作,因而會為發揮最優化效用而進行相互磨合,使系統要素結構保持優化組合,保證系統運行機制的速度和質量,以達到預期目標。成本競爭戰略運行機制中各要素組合相互碰撞運行、相互磨合即體現了機制的整合性特點。(三)實施戰略成本管理戰略成本管理(SCM)是指在提高企業的競爭優勢的同時進行的成本管理。它是指管理會計人員提供企業本身及其競爭對手的分析資料,幫助管理者制定和評價企業戰略,從而創造競爭優勢,以達到企業有效地適應外部持續變化的環境的目的。如何在改善企業競爭地位的前提下進行管理是SCM的核心,藉助會計功能編製成本管理計劃並實施之,以使企業能更有效地適應外部環境是SCM的精髓。它具有外向性、競爭性、長期性和全面性等特點。外向性是指戰略成本管理重視企業外部環境的影響,注重行業的價值鏈、競爭對手的價值鏈分析,把企業成本管理的問題放在整個市場的環境中予以全面考慮,而不是把眼光單純地放在生產階段的成本控制上,僅僅從價差、量差、效能差異和人工差異等方面尋找降低成本的途徑,因而更能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競爭性是指戰略成本管理克服了傳統成本管理的弊端,把成本管理的重點放在了發展企業可持續競爭優勢上。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幫助企業確立競爭戰略,並採取與企業競爭戰略相配合的成本管理制度,使企業能在日益變化的市場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戰勝對手;長期性是指戰略成本管理超越了一個會計期間的界限,分析較長時期競爭地位的變化,爭取在較長時期的競爭中保持一定的優勢;全面性是指戰略成本管理的對象包括整個價值鏈,不僅包括整個行業的價值鏈,也包括企業內部的價值鏈,不僅要對經營成本進行分析,還應對產品的開發、研究、試制、設計以及售後服務進行控制。全面考慮各種潛在機會,分析各種機會成本,以增加企業的價值,提高企業盈利。按照戰略成本管理觀點,如果成本管理不與企業的戰略相結合,則無論是成本標準的制定,還是成本降低的措施;無論是成本目標的考核,還是成本業績的評價,都會迷失方向。可以說,SCM是在考慮企業競爭力的前提下來選擇成本管理的方案,關注因成本變化帶來的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如何做到在降低成本的情況下不損害甚至提高競爭力,或者在適當提高成本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競爭力是戰略成本管理的主要內容。

⑺  投資環境分析6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玻利維亞位於南美洲中部,是個內陸國,也是南美地區最貧困的國家之一。普通玻利維亞人的年收入(1000美元)僅相當於拉丁美洲人的三分之一,大多數人還非常貧窮。玻利維亞經濟結構單一,沒有發達的重工業和輕工業,缺少高附加值的礦產品及其它產品的出口,農牧業基礎設施落後,因此,玻利維亞經濟的發展主要依賴外國的援助,包括糧食和大多數日用消費品均需從國外進口。90年代以來,玻利維亞政府在經濟和金融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口產品從單一的礦產品向非傳統產品轉移。1995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1.31億美元,商品出口總額為11.01億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長率為5.4%;進口總額為14.24億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長率為18.9%。1995年國際儲備總額10.05億美元,外債52.66億美元。1997年玻利維亞國內生產總值是79.68億美元,人均約1000美元,外匯儲備10億美元,外債45億美元,通脹率6.7%,外貿總額30.72億美元,其中進口18.50億美元,出口12.22億美元。玻利維亞出口的主要產品有鉛、錫、鋅、黃金、銀、天然氣和石油等礦產品以及農產品等。進口產品為原材料、中間產品、工業設備、消費品和汽車等。玻利維亞的主要貿易夥伴是阿根廷、巴西、歐盟、美國以及安第斯共同體和南錐體共同市場國家。

農業是玻利維亞的支柱產業之一,就業人數佔全國勞動力人口的47.4%。主要農作物有大米、土豆、玉米、小麥、甘蔗、棉花、咖啡和大豆等。農業發展遲緩,糧食長期依賴進口。

工業基礎比較薄弱,主要有食品加工、紡織、製鞋、卷煙等工業,且多為半手工業式的生產。冶金、石油化工和鋼鐵工業處在開始興建或籌劃階段。在獨立後的160多年中,經歷了190餘起政變,更換了近70名總統。1982年9月在國內群眾運動和日益惡化的經濟危機壓力下,軍政府被迫提前交權,同年10月恢復了民主政府。

目前的聯合政府繼承了前屆政府的宏觀經濟改革政策:自由市場經濟信念、管理的非集權化、國有財產的私有化、加緊貨幣控制、通過促進教育和良好的健康來減少貧困。這些決策都得到了眾多的支持。

在2000年4月,由於一項可能使水費上漲的供水工作工程計劃引發了玻利維亞政局的動盪,政府在4月8日宣布持續90天的緊急狀況進一步激化了沖突。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玻利維亞共和國於1985年建交。1988年11月在玻利維亞拉巴斯舉行了第一屆雙邊經貿混委會,1992年3月在北京舉行了第二屆雙邊經貿混委會。1992年5月,中玻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中玻經濟貿易得到加強和發展。

中玻兩國早有民間貿易往來。60年代我向玻年均出口數十萬美元,但無進口。80年代初期,中玻雙邊貿易額增長較快,我向玻每年出口500萬美元左右。同時,由於我間接從玻進口棉花,雙邊貿易額曾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近年來,因玻經濟困難,雙邊貿易有所下降。我向玻出口商品主要有:五金、機械設備、汽車、拖拉機、輕工、紡織和日用品等,我輕紡產品在玻市場很受歡迎,但玻可供我商品很少,自停止進口棉花後,我從玻一直無進口。

近年來,我國在玻利維亞開發了一系列互利合作項目,雙方企業界成立了一些合資合營公司。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自1982年以來,軍方已停止對政治的直接干預。此後歷屆玻利維亞政府的經濟政策都趨向於吸引國內和國外投資向亟需的領域投資,以促進私營經濟部門的發展,使得公共投資能夠集中在社會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改善上。作為這種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便是1991年的礦業法所確立的在礦產勘探和開采准許方面給予國內和國外公司的自由政策,以及更加透明的稅收制度。玻利維亞新的礦業法規定采礦要進行土地登記,以減少令人煩惱的爭奪土地的官司。同時,該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采礦人的環境保護責任,並採取更加透明的稅收政策,極大地鼓勵了礦產勘探活動。根據該法規,采礦利潤要上交25%的收入稅,或上交毛收入的3%~7%的礦區使用費,這兩項中取其中較多的一項。礦區使用費可抵消收入稅。

玻利維亞政府於1991年2月通過了投資法。投資法的主要內容有:鼓勵和保障本國和外國的投資,承認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在權利、義務和保障方面的待遇相等(國民待遇原則),資本自由匯進、匯出,貨幣兌換自由,進出口自由,簽訂投資保險合同自由,糾紛仲裁自由,允許簽訂合營公司合同,在確定月工資收入方面僱傭者與被僱傭者可直接簽訂協議。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玻對外國投資者的外匯的匯出與匯入不受任何限制,以低稅率建立簡單的財稅系統。開辦貿易自由區,在自由區內投資建廠,其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者,五年內免稅,包括地方稅和綜合稅,如投資辦農場,將長期免稅。玻利維亞政府特別歡迎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投資。

玻利維亞政府十分重視利用外資。截至1996年,已有約50家外國礦業公司在玻利維亞經營礦山,是1990年的5倍。近年來,美國、歐共體和日本等相繼在玻利維亞投資,美國在玻利維亞的投資著重於建築業和采礦業,歐共體國家的投資傾向於生態環境和土木工程業,而日本的投資則著重於製造業和大型建築工程。

4.工商管理政策

玻利維亞對外國人在該國興辦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和外商分行的規定,大致相同。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剛開始時,需由股東們簽訂法律契約,註明股東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管理員姓名、資本結構、利潤分配的規定、合作期限、終結規定、爭執調解辦法和其它公司的有關規定,然後依照法律向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籌備需有合夥契據,並向商業部登報或宣布成立。如果外商在玻設立分支機構,需要任命一個當地代表,辦理設立、經營、破產程序與當地公司一樣。

設立外貿公司的規定

在玻利維亞設立公司代表處,手續十分簡便,一般只需到主管部門注冊代表處名稱、資本和合法住址即可。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注冊公司的程序:在稅務局登記,申領納稅人唯一登記證;在所在地區市政府登記;在貿易與股份公司登記處登記;在相應的商會登記(自願)。②我國在玻國注冊成立獨資或合資企業另需准備的文件:國內派出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國內派出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營業證書;國內派出公司法人代表派出合資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權書;國內派出人員無犯罪證明和身份證明;國內派出人員職稱證明(自願),以及派出公司認為需要准備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翻譯公司全部譯成西班牙語,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再送玻國駐華使館認證,到玻利維亞後還需送外交部再認證。

以上所有資料備妥後,應委託在玻利維亞正式開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玻國成立公司的有關程序申辦公司。

因公赴玻普通人員申辦簽證手續規定

根據雙方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我方持有外交、公務護照者可免辦簽證。持因公普通或普通護照人員需辦簽證和反簽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所需時間:需提前1個月向玻利維亞駐華使館申請。②要求項目:照會或公函上應註明邀請人姓名、單位名稱及申請人出生日期及地點、工業單位和對外身份。提供邀請函、電。③簽證情況:玻利維亞一般發給3個月有效的一次出入境簽證。凡經玻利維亞赴第三國者必須申辦簽證。④反簽手續:訪玻經貿團組需提前將去訪者的姓名、護照號、職務、訪玻目的、停留期限及辦理反簽的申請傳真至我駐玻使館經商參處。憑上述材料及我駐玻使館的照會在玻利維亞外交部領事司受理並同意後將結果書面通知玻駐華使館。一般情況下,反簽手續辦理時間為20天左右。

5.稅收制度

玻利維亞的稅收政策如下:

增值稅13%;交易稅為成交額的3%;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每年財務決算中獲得利潤的25%;國外受益人稅:對外匯出源於波國所得收入時,需繳納12.5%的國外受益人稅;礦業附加稅:礦山企業不再繳納企業利潤稅,而改為繳納礦業附加稅;碳氫化合物補償費: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銷售風險合同中規定玻國石油公司的參股和給予有關部門的補貼辦法。經政府批准,可採取加速折舊以提供稅收優惠。利潤和分紅再投入礦業可以完全免稅。

6.金融及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自由兌換,自由匯出。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

限制進口的商品

未在玻國注冊的葯品,正在患病的活動物,攜帶病菌或有害寄生蟲或由農業部宣布含有毒物質的植物、水果、種子以及其它植物類商品,外國的彩券,廢舊布料、麻繩、紡織類商品,有毒的、含放射性的礦物廢料,仿貨幣、銀行票據、郵票或其它有價證券的廣告,不包括介紹錢幣和郵票知識的書籍。

需提前呈請報批的商品

武器、彈葯及相關的零部件、炸葯及爆破品需報國防部審批,製造錢幣、郵票、有價證券和股票的機械或儀器、硬幣和紙幣需報財政部審批,基礎教育課本報教育部審批,電台和電視台的發射和接收裝置、雷達裝置、直升機、飛機報交通運輸和民航部審批,麻醉葯品、治療神經性疾病葯品、生物鹼及附屬葯品報衛生部審批,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威脅或含毒性的商品報持續發展和環境部審批。

8.關稅政策

玻利維亞於1990年9月8日加入關貿總協定。近年來,玻利維亞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靈活貿易政策,取消了關稅統一規定,對部分產品徵收出口稅,簡化出口手續。各類商品進口無需許可證,進口物品徵收增值稅,以物品的CIF價徵收。如果進口的原料已繳了進口關稅,在加工製造和出口後退稅,加工過程中對使用當地材料無限制。鼓勵各國公司在玻利維亞搞來料加工及臨時保稅倉儲和批發業務。

關稅

玻利維亞現行統一關稅稅率為10%,書刊、雜志的稅率為2%,資本貨物的稅率為5%。

保稅區

工業保稅區,建在政府特別劃定的區域內,為全封閉式並配套有開展各類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在工業保稅區內主要是組裝加工業;貿易保稅區,主要職能是商品的限期倉儲,同時可向玻利維亞國內市場分撥商品。

9.經濟司法與仲裁製度

玻利維亞企業和居民個人受制於市場的這三重罪惡,腐敗、犯罪,以及幾乎不能給追索權帶來什麼前途的不具有預見性的司法體系。

玻利維亞司法系統嚴重缺乏效率、普遍腐敗且面臨政治干預問題。為了使新的立法和行政機構能更有效地運行,司法系統必須公正有效地運行。在玻利維亞已經進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制教育、完善司法管理和案例流動管理,以及包括替代的庭外爭端調解系統發展之類的程序改革。它們還需要加強刑事司法系統,以解決與該區域毒品走私有關的日益嚴重的犯罪和暴力問題。

⑻ 什麼叫做企業的投資環境

企業的投資環境和你的生存環境可以做比喻 比如你所投資的行業的市場及競爭激烈程度 政府是扶持還是限制 是屬於一二三哪個產業的 處於什麼地理位置 等等 可以自己分析一下了吧

⑼ 企業投資環境探討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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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小學教育為主,基礎教育、英語教學文章居多。
2、教育教學論文網

http://www.minaol.com/gb/art/ttd/index.asp

以教育論文為主,包含:語文論文 美術論文 物理論文
化學論文 英語論文 歷史論文 德育論文 教學論文
數學論文 音樂論文 生物論文 自然論文 體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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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質論文 醫學論文 電子電器學 思維科學 計算機論文
活動課教學 書法篆刻論文 創新教育研究 心理健康教育
西部教育論文 信息技術論文
3、教育論文

http://dhzyzz.porcelain-china.com/teach.asp
4、中國園丁網論文大觀
http://www.teacher.net.cn/papers
5、北大附小學校教師的文章:
http://www.bdfx.net.cn/5jslw.htm
三、 專業類
1、優秀論文雜志
http://www.interpapers.com/kj/
以科技類為主。
2、論文資料網
http://www.51paper.net/
以財經經濟管理類為主。
3、法律圖書館
http://www.law-lib.com/
文如其名。
4、法學論文資料庫
http://www.law-lib.com/lw/
文如其名。
5、中國總經理網論文集
http://www.cnceo.com/school/lwj.asp
6、mba職業經理人論壇
http://mba.001.com.cn/mbamba.htm
7、中國農業在線-農業論文
http://www.agrionline.net.cn/keji/lunwenzy/
8、體育論文
http://www.zxty.net/proct4.htm
9、財經學位論文下載中心
http://www.forumcn.com/sblw/
10、公開發表論文_深圳證券交易所
http://www.sse.org.cn/sse/yjkw/gkfblw.asp
11、中國路橋資訊網論文資料中心
http://www.lqzx.com/lunwen.htm
12、論文商務中心
http://doc.cei.gov.cn/
13、法律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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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論文寫作教學類
1、學術論文
http://www.hrexam.com/advanced1.htm
其實是學術論文的寫作網站。
五、 博碩士論文
1、論文統計
http://www.sci.com.cn/
實際上就是萬方的論文統計。
2、台灣博碩士論文咨訊網
http://datas.ncl.e.tw/theabs/00/
3、北京大學學位論文樣本收藏
http://www.lib.pku.e.cn/xwlw.html
4、學位論文 (清華大學)
http://www.lib.tsinghua.e.cn/new/thesi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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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投資環境分析3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

在傳統上,秘魯是一個以農、礦為經濟基礎的國家。其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居中等地位。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12大礦產國之一。石油自給有餘。毒品、美元對秘魯經濟有著重要影響。藤森總統執政以後,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了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重返金融體系的目的。但目前經濟仍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1995年秘魯總統大選,藤森獲得64%的選票當選。藤森上台後,傳統政客盤踞的議會和腐敗成風的司法機構嚴重阻撓其改革方案的實施。針對這種情況,他採取了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整頓國家權力機構並成立一院制立憲議會,通過了新憲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政績:抑制了通貨膨脹,復興了秘魯經濟;平息國內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上下一致擁護,社會和政局穩定,是外商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親信腐敗丑聞而遭國會罷免總統職務,藤森也滯留日本,但預計社會和政局穩定將會繼續。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兩國建交。建交後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常進行。同年11月,秘魯動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1972年8月又簽訂貿易協定。在藤森第一屆總統任期內,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來往密切。1990年以來,我國先後有錢其琛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善卿等訪問秘魯。1991年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一副總統兼參議長聖羅曼和國防部長托雷斯等先後訪問了中國。

中秘兩國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並於1992年4月在秘魯利馬召開了中秘經貿混合委員會第1次會議。1992年11月,首都鋼鐵公司參加了秘魯鐵礦公司的拍賣招標,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經營狀況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勞資關系難以處理。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訂了外資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實施細則》,並立即生效,其中對外國投資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①可以用無形財產進行投資。②除非有特別法律明確作出限制,否則對外國投資的數額、其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比例、經營范圍不作限制。③由秘魯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經過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而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但轉讓後應當登記。④取消了限制將股息和利潤匯出秘魯的,不需要求匯出時必須事先經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資後仍須進行登記。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本國公司同等的權利,並向外國資本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無需經任何政府部門批准即可將全部資本和紅利匯往國外,紅利匯出時按10%稅率納稅,專利使用費稅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寬松的法規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范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而且認可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外貿機構改革。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其職能轉移到工商旅遊一體化部(簡稱工業部)。這種調整是為了強化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風,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②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資。例如,從原先嚴格限制外國在國內開設銀行,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電腦等),現在已取消限制,對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現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一措施減少了人們的顧慮,促進了資金的迴流。④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具體措施有放開物價、取消補貼,對國營企業實行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等等。

秘魯在礦業部門實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場價格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為我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營礦山(包括設施在內),可以通過參股參與新項目。秘魯最近私有化的國營礦業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銅,1992),Hierro Peru(鐵礦,1992),Cerro Verde(銅,1993),Yintaya(銅,1994),Centromin(鉛鋅,1995)等。迄今為止Minero Peru公司銷售股票收入已超過10億美元。

秘魯的礦產儲量只有5%得以證實,政府下決心徹底修改與礦業有關的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並於1992年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頒布新的礦業地籍管理條例。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能較快地獲得礦權。只要礦權的持有人按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繳納1到4美元的租費(稱為礦權特許權費),這種權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銷。明確了礦權是一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權人有廣泛自由安排投資的數額和時間,對是否投產可自主作出決定。同時,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可自由處理銷售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國貨幣。只對經營活動中所獲利潤的分配征稅。應支付的稅率加在一起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少200萬美元時,稅收、匯兌和各商業條款保證10年不變,而投資不少於2000萬美元時,則15年不變。

限制投資的產業

對於外商申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勘探開發活動,法律則允許用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期限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離國境50公里以內的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資。

關於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投資比例兩個方面。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場自由化計劃所規定優惠,就必須在15年內逐步把外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的投資比例。法律還規定,新舉辦的企業內資必須逐步做到超過50%的比例。已營業的老企業的內資比例3年後須達到15%以上,5年後為30%,10年後為45%,15年後達到51%。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基礎工業和金融、運輸、通訊企業以及出口率達到80%以上的企業和旅遊企業。

外商向商業銀行投資,其投資比例允許最高為1/3。

另外,根據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總統令》規定,外債可轉化為股份。適用對象為中長期公債以及短期運行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擴大新項目和現有出口項目。

當地資金的籌集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對利潤和紅利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1年匯往本國的利潤和紅利的金額,限於其向外國投資委員會注冊資本的20%。

對使用國產原材料之外資企業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使用國產原材料、且對當地的經濟開發有貢獻的外資企業,可根據出口比例,增加匯款金額,並可超過20%的限度,關於增加匯款的條件及可增加匯款數額的規定有三:①根據出口的增長情況,決定匯款的增長率。法律規定,出口企業的出口率每增加10%,匯款率則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據外資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決定匯款增長率。如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為50%~65%的,匯款率可提高1%;如果為65%~80%,匯款率可提高3%;超過80%的,可提高5%。③根據地區開發情況決定匯款增長率。秘魯根據各地區開發情況,將全國分成6種類型,且按地區類型決定匯款率。目前,從利馬-卡亞俄地區到貧窮地區的匯款增長率分別為0~0.8%。

對基礎產業匯款的規定。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向基礎工業投資,法律規定,石油、礦產等基礎工業,如出口率達到80%,所得的利潤可全部匯出。旅遊觀光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全部匯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魯開辦公司,手續比較簡便,但要求具備下列條件:①要有固定辦公地址;②有個人身份證件(有臨時居住證也可以);③設股份公司(S.A)股東要3人以上,設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冊資本不限。申請人具備以上三條,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魯投資,手續也很簡便,外國投資者只要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注冊登記,很快也會得到批准,取得投資證明。憑此證明投資者便可將利潤匯往國外。

秘魯吸引外資首先投向開發自然資源,如石油、礦產、漁業、農業等。

對於外商外資企業籌措資金事宜,秘魯法律規定,不允許外資企業在秘魯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5.稅收制度

秘魯第23407號產業法廢除了第18350號法中對產業的分類,以及根據不同類型產業給予財政稅收優惠的政策,即秘魯產業法給予稅收優惠的依據不再是產業的性質,而是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開發利馬-卡亞俄以外的貧困地區。秘魯稅收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得稅

秘魯徵收所得稅的范圍是來自秘魯境內不動產的凈收入、在秘魯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在秘魯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獲得的紅利。為了確定外國公司的純收益,稅法規定所有在秘魯付出的費用和為創造收益與保護資源所必須的費用,均應從毛收入中扣除。付給非居民的專利費、技術咨詢費、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魯已經納稅,均可被視為應扣除的費用。

所得稅按月支付,稅率為32%~57%,每年還要進行一次最後的調整。分公司的利潤按與公司稅相同的利潤納稅。固定資產重新估價後的增加值,其稅率一般為6%,但還要根據當年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在秘魯注冊的公司在國外獲得的服務報酬,按40%的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紅利必須從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獲得這項收入的公司其本國稅率超過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給本國公司或個人的紅利按基本所得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債權人的利息、公司債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記名債券利息,應從收入中扣除12%;用於開發目的的貸款利息支付,以及為在秘魯投資建廠給國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稅率征稅;在中央儲備銀行注冊的國外貸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和技術咨詢費,在事先扣除32%後,其餘68%按40%徵收所得稅,也就是說,實際稅率為27.2%。

(2)營業稅

秘魯營業(銷售)稅普通稅率為16%;對生活必需品免徵營業稅,但對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稅。第23407號法規定,設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以外的公司在開業的第1年免徵80%的營業稅,第2年免徵60%,第3年免徵40%,第4年免徵20%。但從安第斯集團以外的第三國進口的而且是該集團成員國能夠生產的產品不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3)采礦稅

秘魯於1991年頒布的新法令保證了礦山所有人能盡快獲得采礦權,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納稅費(每年每公頃1~4美元),采礦權可永久不變。當產量和投資得到核實後,這種稅費可酌情減免一部分。新法還規定,只對采礦公司來自經營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稅率不超過37.5%,並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稅實行退稅。投資不少於200萬美元的公司,稅收和其它商業規則保證10年不變。

秘魯執行對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秘魯對外資的納稅優惠,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對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法律規定,凡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的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其中,所得稅最多可減免60%。

(2)對舉辦在其它地區之企業的優惠(邊遠、密林地區除外)

所得稅最多可減免到90%。另外,為擴大出口而新舉辦企業以及為擴大原有企業規模或採用先進技術裝備的企業,如是設立在利馬省的,則可連續10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的20%~100%優惠,如是設立在利馬省以外的、則可連續15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

企業從利馬-卡亞俄地區遷至其它地區時,根據不同地區(包括邊境.密林地區),可享受3~7年減免所得稅及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另外,還可從納稅額中扣除15%的銷售稅。

(3)對舉辦在邊境、密林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可享受免納各種所得稅的優惠。包括現行的和今後新設立的稅款。如企業搬出利馬-卡亞俄地區,則可免交企業資產稅和各種銷售稅及部分選擇消費稅,期限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純利潤投資或投資礦產業的,則可抵押3年的法人稅,並且,在回收追加投資資金時期,法人稅稅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遊觀光業投資,則可享受大幅度減免稅款的優惠,如果是用本企業的稅後利潤再投資的,最高則可免納100%的稅款。

(4)對進出口的優惠

舉辦在密林地區的外資企業進口特定商品時,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生產資料時,可享受免納銷售稅的優惠,2年內可免除出口生產額的40%。另外,當企業進口的生產資料的金額與出口額相等,可免納進口稅,期限5年。

6.金融

現政府撤銷了前政府執行的「銀行國有化的有關規定」。允許黃金自由買賣,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在國內自由持有、使用外幣和攜帶外幣出入境。

秘魯不僅在利馬設有一家證券交易所,而且還建立了全國證券委員會,負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秘魯公司法規定,所有以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證券委員會注冊登記,並有義務對下述情況向有關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公司給予創始人、股東及第三者的特權和優惠,股票種類和平價,認股期限和條件,為認股人支付認股費用的信用機構地址,公司憲章和細則等。公司法還規定資本超過10萬美元,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公司均須向稅務部提供商品庫存的資產負債表、總帳、分類帳、銷售記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備忘錄、股東和股票轉讓記錄以及由獨立的審計人員出具的證明等。營業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還須在秘魯官方報紙《秘魯》上公布其資產負債表。

國內有4家國家發展銀行、1家抵押銀行、1家金融發展公司、21家商業銀行、1家外國銀行和2家多國銀行。

7.外匯管理制度

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國內支配外幣,秘魯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無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魯《外國投資、技術、專利、商標轉讓實施細則》取消了23407號法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所作的限制,規定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無需外國投資與技術轉讓委員會(CONITE)批准。外資企業不僅可以自由支配銷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幣,而且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自由買賣。

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同一個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間所達成的外國信貸契約,秘魯金融法規定,貸款實際年利率不得超過資金提供國金融市場上頭等證券現行利率的3%。至於其他類型的國外信貸契約,其貸款實際利率須由秘魯有關機構根據對方金融市場的行情來決定。實際利率可被理解為債務人使用外國貸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傭金和其他費用。

外匯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種外幣進行,這些外幣的匯率是依據它們在國際市場上對美元的匯率套算而決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獲准可以持有國外的外匯余額。秘魯遠期外匯交易沒有作出規定。在國內銀行可以設立外幣帳戶。

從1961年2月15日開始,秘魯正式接受了基金協定第八條第2、3、4節規定的義務。

(1)外匯管理機構

外匯交易所被確定為負責購買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和施行支票,並負責為國外旅遊者出售外匯以及向非居民回購外匯。

公共部門在國外借款及由政府擔保的私人部門在國外借款,必須由外債委員會負責推薦,並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門必須向公債總署申報其短期負債情況,特別是自1983年1月以來,企業必須向公債總署提交他們的年度短期外債計劃。

(2)對外結算貨幣

所有外匯市場都必須以規定的15種可兌換貨幣之一作為其營運貨幣,但秘魯中央儲備銀行發行外匯證券只能以美元方式進行。秘魯與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厄多瓜爾、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委內瑞拉之間的支付,必須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與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相互持有的帳戶,「拉美一體化協議」中的多邊清算體系來進行。

(3)貿易外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傳統的出口貨物必須由設在秘魯的銀行確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來融通資金進行。

(4)非貿易外匯管理

非貿易外匯收入不實行外匯管制。

除公共債務和利息支出外,幾乎所有的非貿易外匯支付都不進行外匯管制。

利潤的匯出要辦理稅務手續。國外對秘魯石油公司的投資必須與秘魯政府簽訂特別合同。

因商務旅行、觀光旅行、教育補貼、家庭供養和醫療所需外匯購買數量的限制已於1991年取消。外國職工所得外匯收入的匯出不受限制。在國外旅行交納30美元的稅收已被廢除。

(5)資本輸出、入管理

秘魯對資本匯出沒有限制,包括未經擔保的私人債務的分期償還。

沒有簽訂以新債抵舊債協議而從銀行獲得的短期貿易貸款,可以延長到協議簽訂後到期。用於這些債務的地方貨幣基金按照原始債務到期日存入設在中央儲備銀行的特別帳戶。經中央儲備銀行允許,特別帳戶的基金可以以外匯標價向國內貸出,但期限不能超過1年。

新增的外國投資必須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登記。如果一個在秘魯注冊的外國公司想獲得卡塔赫納協定所規定的免稅待遇,它就必須允許由秘魯國家投資者獲得它們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內按規定把公司變成與秘魯合資公司或者變成國家的公司。為了這個目的,在最初3年內,國家投資者在這類企業的股份要不少於15%;在10年後,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後至少達到45%;在30年期限結束時,至少達到51%。合資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持有的資本在51%~80%之間的公司,國家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所佔資本在80%以上。

在礦產領域的投資根據由708號法令修改的礦產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准許礦產享有特別稅收待遇,並保證得到外匯。

(6)進口支付管理

為了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法律規定由特定的部門審定這類進口物品,符合臨時准入制的條件可免徵進口稅。除了個別特例,進口貨物必須按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徵收16%的增值稅(進口稅除外)。免徵增值稅的是一些農產品、某些礦產品、燃料、葯品和供個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當於0.2立方米的機動車)。進口關稅的最高稅率是進口價格的25%。

1991年,對所有進口貨物不受限制地預付款的授權已被批准。還頒布了關於由國際公司在裝貨港預檢的法規。

8.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從1990年8月開始,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其他商品進口均不需進口許可證。同時免除進口的活動物、魚產品、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鮮牛奶、生咖啡、茶葉、種子、水果和普通葯品在秘魯銷售的一般銷售稅,一般國家對秘魯出口均無特別限制。

9.生態環境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注意環境保護。1990年9月,秘魯政府頒布了一部嚴格的全國性的環境和自然資源法(第611號法令)。1991年10月,秘魯又發布了637-91-CG決議,制定了一套具體實施辦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反映了秘魯政府對環境的重視,反映了公眾企業界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和對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支持。

根據現行法規,絕大多數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事先提交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報告,特別是建築、石油天然氣開采、礦業、漁業、森林開發以及石化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生產和建設。有關的環境報告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關於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規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傾倒固體、液體或氣體污染物質。礦業和能源用水,事後必須經過再處理。法律還根據不同情況對各種廢液的處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統中處理工業污染須經事先批准。

法律對限制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規定。一些市政當局還針對各自所轄地區的汽車排放廢氣問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各露天礦在開采過程中也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對空氣的污染。

廢棄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種水體不得少於500米。往海洋中傾倒廢棄物,必須依照聯合國的有關標准。法律禁止有毒廢棄物及化學品的進口。

對於違反環保法規的處罰比較嚴厲。嚴重違法最多可處以8年徒刑或者處以巨額罰款(相當於1500個工作日的收入)。

10.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秘魯近年來進行了兩項關稅改革:取消進口限制,大幅度降低關稅。

長期以來,拉美大多數國家,當然也包括秘魯實行進口限制,如實行「進口配額制度」、「優先進口商品單和禁止進口產品單」以及「進口許可證」制度。此外,還利用匯率、海上運輸、商品檢驗等多種非關稅措施嚴格限制進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魯進口關稅為25%~110%,另有許多商品,如糧油、石油等均由國家控制,每年發放進口許可證,控制進口數額。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後,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允許一切商品進口,與此同時,政府還降低關稅,並把多種稅率簡化為3種,分別用於下列三種不同商品的進口:①在本國不能生產或者生產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葯品、工業原料、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其稅率最低,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如化工原料、土畜產品、棉花、橡膠等,稅率為25%。③製成品、奢侈品、與本國產品有競爭的商品,稅率為50%。

1991年3月,秘魯政府再次公布降低關稅,稅率進一步簡化為15%和25%兩種。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類商品的稅率保持15%不變;第二類商品稅率從25%降為15%,降至第一類稅率水平;第三類商品分為兩部分,其稅率從50%分別降至15%和25%。稅率從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種汽車和零配件、計算機、發電機組、多相電動機、機器零件、配電盤、電纜、漆包線、插座、開關、小五金、玻璃、紙張、砂紙、顏料、清漆、扣子、拉鎖、種畜等。

稅率從50%降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電器、家用五金製品、爐灶、割草機、自行車、玩具、樂器、鉛筆、圓珠筆、眼鏡、化妝品、肥皂、鞋油、各種織物、成衣、鞋類等。

據統計,現在稅率為15%的商品達4319種,約佔全部稅目的82%;稅率為25%的商品有950種,占稅目總數的18%。

對特殊地區,邊遠內地,一些臨時性急需產品實行更低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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