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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

發布時間: 2021-11-18 08:08:49

1.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要符合什麼條件要參照哪些法規

港資企業法定比照外國投資者處理,如果你們希望通過港資企業直接增資房地產企業,回獲得該企業的股權答,屬於外商投資者股權並購境內企業,適用《關於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需要向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獲得「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至內地房地產企業所在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並至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並應在3個月內完成增資。

2.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想要再內地投資另一家企業需要什麼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資公司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3.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3)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4.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設立企業的性質如何認定

政策解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2000〕第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第八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依《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准予登記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以下簡稱《(加註)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企業。該企業的投資方中沒有外國投資者,不屬於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即不屬於外資企業。該企業的類別欄目注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5. 請問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中國境內再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無違法經營記錄,可以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外商投資企業向中西部地區投資,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6.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辦理程序是什麼

辦理程序:申請、受理 、審核 、行政許可決定
申報材料:

1、投資企業關於投資的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2、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交足的驗資報告;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文件;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7、投資公司的投資合同及章程;

7. 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在境內再投資辦企業屬於什麼企業

屬於內資,除了一種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
是投資性公司,則其再投資的企業也為外資。

8.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事項的審批辦理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內指導目錄》的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由所在地工商部門直接辦理。
2、被投資公司屬於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明確規定的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商務部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被投資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注冊資本已繳清;開始盈利;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
5、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9.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企業性質,注冊登記類型

一、分2種情況:
1、如果外商獨資企業是投資性公司,則其所投資企業視為外資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2、如果不是投資性公司,只是普通的外商投資企業,則其所投資企業為內資企業。

二、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此時,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但新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故此,根據新公司法,原獨資公司出資額已不再有限制。可以超過其注冊資本50%,也可以超過其凈資產的50%。

10.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限制類領域如何辦理

答: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第6號),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注冊資本已繳清並開始盈利後方可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直接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材料包括: 1. 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 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 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省級審批機關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徵得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後十日之內作出書面批復,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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