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問題
A. 中國的融資租賃存在什麼問題
一、融資租賃業還未被社會各界廣泛認識,制 約了行業的發展
二、政策環境不夠寬松,限制了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三、融資租賃立法相對滯後
四、融資租賃公司經營狀況普遍不佳
五、缺少適宜租賃的設備
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合 法 xing 問 題
B. 融資租賃問題
你的問題有一點不明確?
「用融資租賃業務將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如果是「融資租賃」就不是「賣」,如果是「賣」就不是「融資租賃」,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將自己的固定資產賣給租賃公司,再從租賃公司融資租入,屬於「售後回租」。
1、租賃業務交營業稅,稅率5%,附加稅10%(建稅按7%,教育費附加3%),計稅基數是營業稅。如果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千分之一貼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納稅,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3、租賃業務繳納營業稅,要單獨核算與納稅,不交增值稅。這種情況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4、這種情況也屬於融資行為,除了納稅對你們來說並不劃算以外(憑白無故多交許多營業稅),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資,完全可以用借款(內部往來)、代付款等方式解決,而沒有必要使用外部經營的方式。
關於風險,只要手續齊全,照章納稅就沒有什麼風險,因為租賃雙方作為母公司來說都在可控范圍,不會發生不履行合同、不繳納租金、資產流失等風險。
C. 融資租賃的問題
(1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應視同有固定資產處理)因為是租入方,確認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為向出租賃方支付取的所有價款(租金和利息)=1600000元+1600000*5%=1680000元。其中2012年10月5日開始,每年分攤費用400000+20000=420000元,每個月分攤為420000/12=35000元。因此2012年分攤費用為35000*2=70000元,2013、2014、2015年分攤為420000元。2016年到10月5號應分攤的350000元。
(2)未確認融資費用=1680000—1493000=187000元。
(3相應的會計分錄:1、2012年10月末,收到設備四年分攤:借:長期待攤費用35000元
貸:銀行存款 35000元
2、2013年、2014年、2015年末,借:長期待攤費420000
貸:銀行存款420000元
3、2016年,借:長期待攤費用350000元
貸:銀行存款350000元
D. 融資租賃請教個問題
首先,產品質量有問題,供應商肯定有責任,但責任多大不好說,得司法機構評估,但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設備質量問題的話,供應商的責任會大一點;
其次,承租人對這個吊塔是有驗收、檢修、保養等責任的,問題沒有被發現,說明管理有疏忽,還砸傷了人,事故中承租人也必然需要承擔責任;
最後,事故不僅傷到了工人,還傷到了外人,施工方對工地的安全管理也負有責任;
事故是慘痛的,但是責任還是要劃分清楚。
E. 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一、可融資租賃物有哪些
1、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並未對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做出明確限制,但根據國際准則和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具有限定性。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1條的規定,國際融資租賃的租賃物為「成套設備、資本貨幣或其他設備」。而《國際會計准則——17 租賃》中則規定:「本准則適用於一切租賃,除非是:(a)開發或使用諸如石油、天然氣、木材、金屬及其他礦產權的自然資源的租賃協議,以及(b)諸如電影、錄像、劇本、文稿、專利和版權等項目的許可協議」。
我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當然,這僅限於金融租賃公司。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體或限制交易的物體,如武器、國家專營產品等非可融資租賃物;如果法律規定某種物體的交易須經過特定機關的許可,就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3、可融資租賃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徵:
(1)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例如軟體。
(2)應是使用權能夠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物,如果使用權與所有權不可分離,則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可能成為融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3)不可消耗物,能夠重復使用。
(4)不應是用於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目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還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個人消費品也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
二、租賃物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承租人自主選擇租賃物件及租賃物件的製造和供應商。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享有全部的決定權,並直接與供應商商定。承租人對上述自主選擇和決定負全部責任。所以如果如果租賃物件出現質量問題,應直接向出賣人請求賠償/調換等。
2、如承租人證明出租人有以下過錯之一,也可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願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2)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
(3)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4)出租人對索賠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
F. 融資租賃公司的優缺點
優點:
1、首付低,月供低。租買消費可以選擇零首付,牌照、保險、購置稅、汽車裝潢等其他購車費用也能分期付款,對於月收入高的購車者而言壓力明顯減小。
2、一旦租買金未能按時支付,可商議墊付,購車者不會面臨車輛被收回處置的風險。
3、利率低,融資租賃的利率是以銀行為參照的,一般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
缺點:
總支出高,由於利率方面沒有10%的下調優惠,因此,融資租賃比起銀行新推出的車貸產品,總費用可能還要多一些。
G. 融資租賃的利弊
1、融資租賃的利
(1)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2)在還款方面,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3)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4)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2、融資租賃的弊
(1)在市場環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於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佔有率和佔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於整個業務活動之中。對於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於商品貿易在近代發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範措施,但由於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性質,加上企業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採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於其他企業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於癱瘓狀態。其他還包括經濟環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7)融資租賃問題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
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三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H. 有關融資租賃的財務方面問題
朋友,你這問題問得很有水平啊!表外融資的全稱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是指不需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融資方式,即該項融資既不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表現為某項資產的增加,也不在負債及所有者權益方表現為負債的增加。一般的融資資產可以當作企業的資產,在表中可以體現出來,但表外融資類似於日常所說的「經營租賃」。企業經營者之所以熱衷於表外融資手段,通常來自於以下幾個原因:1、優化企業財務狀況。企業通過表外融資,使資產負債表的質量得到明顯改觀。這時,根據資產負債表計算出來的有關財務比率,如負債權益比率將會相對降低,至少從表面上改善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增加了企業的償債能力,使借款人處於有利的地位。更有甚者通過表外融資將財務比率控制在其所期望的范圍內,從而達到粉飾企業財務狀況、籌集所需資金的目的。2、擴大企業經營成果。表外融資籌措的資金以及形成的資產並不在資產負債表內直接反映,而其所形成的費用及所取得的經營成果卻在損益表中反映出來,擴大了企業的經營成果。3、規避借款合同限制。基於以上原因,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只會將有利於企業經營狀況的數據顯示在報表中,除非那些融資租賃資產有利於粉飾企業經營業績,企業才會將其當做正常的融資資產入帳,否則,就當作表外融資,若無特別說明,我們在報表上是無從找尋的!但表外融資作為企業重要的理財活動,所引起的資產和負債雖然不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若根據充分揭示原則,這些融資活動所引起的約定義務和或有負債應該在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嚴格進行財務報表的揭示,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表外融資對報表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影響,有利於企業不同利益主體對報表的使用。
I. 關於融資租賃的新問題~(非正常性質)
第三章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執行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根據以上說明,考慮到租前息具有不確定性(在起租前會隨基準利率變動)應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