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競爭保函
⑴ 投資競爭性保函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的意思就是投資的競爭性,其中可以又不達成一種穩定的協議。
⑵ 中國銀行對公境外投資企業融資保函有哪些風險提示
1、法律風險;
2、對外擔保的國家風險、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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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青島市有關社會資本開設個體診所,法人跟負責人必須是同一個人嗎社會人員不可以出資當法人以負責人資質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規范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准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本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以制度創新、合作契約精神,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用,全面統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應積極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規范、高效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二章 項目識別 第六條 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保、能源、教育、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主管部門徵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起。 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七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根據篩選結果制定項目年度和中期開發計劃。 對於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項目,項目發起方應按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新建、改建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存量項目應提交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定量評價工作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採用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 定量評價主要通過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現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進行比較,計算項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條 為確保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政府債務等因素,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每年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不得超出當年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准備。 第三章 項目准備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一)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佔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項目公司股權情況主要明確是否要設立項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權結構。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三)項目運作方式。 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五)合同體系。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項目邊界條件是項目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交易條件、履約保障和調整銜接等邊界。 權利義務邊界主要明確項目資產權屬、社會資本承擔的公共責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等。 交易條件邊界主要明確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和產出說明等。 履約保障邊界主要明確強制保險方案以及由投資競爭保函、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維修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 調整銜接邊界主要明確應中國處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合同變更、合同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應對措施。 (六)監管架構。 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公眾監督等。 (七)采購方式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准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准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調整實施方案選擇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擬確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家數和確定方法,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采購公告發布及報名。 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項目結構和核心邊界條件、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以及審查原則、項目產出說明、對社會資本提供的響應文件要求、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采購文件的售價、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 (二)資格審查及采購文件發售。 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不再對社會資本資格進行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後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采購文件售價,應按照彌補采購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依據。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采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啟。 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兩階段評審: 第一階段:確定最終采購需求方案。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修訂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不可談判核心條件。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階段:綜合評分。最終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後,由評審小組對社會資本提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編寫評審報告並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名單。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社會資本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合作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的服務收入額。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二十一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采購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合同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 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 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台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財政部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項目實際績效優於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獎勵條款,並可將其作為項目期滿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據;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懲處條款或救濟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實施臨時接管。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承擔的臨時接管費用,可以從其應獲終止補償中扣減。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一)合同修訂。 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及結構等條件的變化,提出修訂項目合同申請,待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二)違約責任。 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履行項目合同約定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解除項目合同等。 (三)爭議解決。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就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事項,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對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披露項目產出的數量和質量、項目經營狀況等信息。政府應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條款、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和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等。 社會公眾及項目利益相關方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約情形或公共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準的,可向政府職能部門提請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准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 採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四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移交完成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指南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⑷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范圍及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地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和《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社會資本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但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於規范政府、社會資本和其他參與方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識別、准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本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以制度創新、合作契約精神,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積極發揮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用,全面統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應積極設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履行規劃指導、融資支持、識別評估、咨詢服務、宣傳培訓、績效評價、信息統計、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各參與方應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規范、高效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二章 項目識別
第六條 投資規模較大、需求長期穩定、價格調整機制靈活、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由政府或社會資本發起,以政府發起為主。
(一)政府發起。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負責向交通、住建、環保、能源、教育、醫療、體育健身和文化設施等行業主管部門徵集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可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行業專項規劃中的新建、改建項目或存量公共資產中遴選潛在項目。
(二)社會資本發起。
社會資本應以項目建議書的方式向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推薦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第七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潛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進行評估篩選,確定備選項目。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根據篩選結果制定項目年度和中期開發計劃。
對於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項目,項目發起方應按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新建、改建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存量項目應提交存量公共資產的歷史資料、項目產出說明和初步實施方案。
第八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從定性和定量兩方面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工作。定量評價工作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開展。
定性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與採用政府傳統采購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
定量評價主要通過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全生命周期內政府支出成本現值與公共部門比較值進行比較,計算項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條 為確保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財政支出、政府債務等因素,對部分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的項目,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每年政府付費或政府補貼等財政支出不得超出當年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過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可進行項目准備。
第三章 項目准備
第十條 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專門協調機制,主要負責項目評審、組織協調和檢查督導等工作,實現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准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依次對以下內容進行介紹:
(一)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主要包括基本情況、經濟技術指標和項目公司股權情況等。
基本情況主要明確項目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內容、項目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運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項目運作的目標和意義。
經濟技術指標主要明確項目區位、佔地面積、建設內容或資產范圍、投資規模或資產價值、主要產出說明和資金來源等。
項目公司股權情況主要明確是否要設立項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權結構。
(二)風險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和風險可控等原則,綜合考慮政府風險管理能力、項目回報機制和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
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三)項目運作方式。
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託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
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
(四)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主要包括項目投融資結構、回報機制和相關配套安排。
項目投融資結構主要說明項目資本性支出的資金來源、性質和用途,項目資產的形成和轉移等。
項目回報機制主要說明社會資本取得投資回報的資金來源,包括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等支付方式。
相關配套安排主要說明由項目以外相關機構提供的土地、水、電、氣和道路等配套設施和項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務。
(五)合同體系。
合同體系主要包括項目合同、股東合同、融資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產品采購合同和保險合同等。項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項目邊界條件是項目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權利義務、交易條件、履約保障和調整銜接等邊界。
權利義務邊界主要明確項目資產權屬、社會資本承擔的公共責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風險分配結果等。
交易條件邊界主要明確項目合同期限、項目回報機制、收費定價調整機制和產出說明等。
履約保障邊界主要明確強制保險方案以及由投資競爭保函、建設履約保函、運營維護保函和移交維修保函組成的履約保函體系。
調整銜接邊界主要明確應急處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合同變更、合同展期、項目新增改擴建需求等應對措施。
(六)監管架構。
監管架構主要包括授權關系和監管方式。授權關系主要是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以及政府直接或通過項目實施機構對社會資本的授權;監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約管理、行政監管和公眾監督等。
(七)采購方式選擇。
項目采購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和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采購需求特點,依法選擇適當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主要適用於核心邊界條件和技術經濟參數明確、完整、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且采購中不作更改的項目。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和財政承受能力驗證,通過驗證的,由項目實施機構報政府審核;未通過驗證的,可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驗證;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項目采購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需要准備資格預審文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邀請社會資本和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參與資格預審,驗證項目能否獲得社會資本響應和實現充分競爭,並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項目有3家以上社會資本通過資格預審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文件准備工作;項目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不足3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實施方案調整後重新組織資格預審;項目經重新資格預審合格社會資本仍不夠3家的,可依法調整實施方案選擇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合格的社會資本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社會資本的資格要求、是否允許聯合體參與采購活動、擬確定參與競爭的合格社會資本的家數和確定方法,以及社會資本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項目采購文件應包括采購邀請、競爭者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競爭者應提供的資格、資信及業績證明文件、采購方式、政府對項目實施機構的授權、實施方案的批復和項目相關審批文件、采購程序、響應文件編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強制擔保的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評審方法、評審標准、政府采購政策要求、項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採用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項目采購文件除上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明確評審小組根據與社會資本談判情況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包括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
第十六條 評審小組由項目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總數的2/3。評審專家可以由項目實施機構自行選定,但評審專家中應至少包含1名財務專家和1名法律專家。項目實施機構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項目的評審。
第十七條 項目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開展采購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采購公告發布及報名。
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項目結構和核心邊界條件、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以及審查原則、項目產出說明、對社會資本提供的響應文件要求、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采購文件的售價、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提交響應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於10日。
(二)資格審查及采購文件發售。
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小組在評審階段不再對社會資本資格進行審查。允許進行資格後審的,由評審小組在響應文件評審環節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
采購文件售價,應按照彌補采購文件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依據。采購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三)采購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項目實施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應作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社會資本;不足5日的,項目實施機構應順延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響應文件評審。
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組織響應文件的接收和開啟。
評審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兩階段評審:
第一階段:確定最終采購需求方案。評審小組可以與社會資本進行多輪談判,談判過程中可實質性修訂采購文件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修訂采購文件中規定的不可談判核心條件。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項目實施機構確認,並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社會資本。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階段:綜合評分。最終采購需求方案確定後,由評審小組對社會資本提交的最終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分,編寫評審報告並向項目實施機構提交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序名單。具體程序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資格預審公告、采購公告、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列明對本國社會資本的優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會資本采購我國生產的貨物和服務要求等相關政府采購政策,以及對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和履約保證的強制擔保要求。社會資本應以支票、匯票、本票或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保證金。參加采購活動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初始投資總額或資產評估值的10%。無固定資產投資或投資額不大的服務型合作項目,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平均6個月的服務收入額。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組織社會資本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采購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社會資本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成立專門的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及與其合作的金融機構就合同中可變的細節問題進行合同簽署前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者。確認談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序在前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進行再次談判。
第二十一條 確認談判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將采購結果和根據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補遺文件和確認談判備忘錄擬定的合同文本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合同文本應將中選社會資本響應文件中的重要承諾和技術文件等作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合同,應在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署。
需要為項目設立專門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成立後,由項目公司與項目實施機構重新簽署項目合同,或簽署關於承繼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PPP項目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資本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關機構依法參股項目公司。項目實施機構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監督社會資本按照采購文件和項目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
第二十四條 項目融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負責。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及時開展融資方案設計、機構接洽、合同簽訂和融資交割等工作。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防止企業債務向政府轉移。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可提取履約保函直至終止項目合同;遇系統性金融風險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協商修訂合同中相關融資條款。
當項目出現重大經營或財務風險,威脅或侵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依據與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協議或條款約定期限內,重大風險已解除的,債權人應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條 項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義務,財政部門應結合中長期財政規劃統籌考慮,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應建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支付台賬,嚴格控制政府財政風險。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政府支付義務應納入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監督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定期監測項目產出績效指標,編制季報和年報,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財政部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設置超額收益分享機制的,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向政府及時足額支付應享有的超額收益。
項目實際績效優於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獎勵條款,並可將其作為項目期滿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據;未達到約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機構應執行項目合同約定的懲處條款或救濟措施。
第二十七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合同約定,威脅公共產品和服務持續穩定安全供給,或危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權臨時接管項目,直至啟動項目提前終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機構實施臨時接管。臨時接管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將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由違約方單獨承擔或由各責任方分擔。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承擔的臨時接管費用,可以從其應獲終止補償中扣減。
第二十八條 在項目合同執行和管理過程中,項目實施機構應重點關注合同修訂、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工作。
(一)合同修訂。
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根據社會經濟環境、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及結構等條件的變化,提出修訂項目合同申請,待政府審核同意後執行。
(二)違約責任。
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未履行項目合同約定義務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解除項目合同等。
(三)爭議解決。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項目合同約定,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就發生爭議且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的事項,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每3-5年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重點分析項目運行狀況和項目合同的合規性、適應性和合理性;及時評估已發現問題的風險,制訂應對措施,並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
第三十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項目履行行政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價格和收費機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者權益等。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對政府職能部門的行政監管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政府、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依法公開披露項目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披露項目產出的數量和質量、項目經營狀況等信息。政府應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條款、績效監測報告、中期評估報告和項目重大變更或終止情況等。
社會公眾及項目利益相關方發現項目存在違法、違約情形或公共產品和服務不達標準的,可向政府職能部門提請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移交
第三十二條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准包括設備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標。
採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第三十四條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過渡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項目移交完成後,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管成效、可持續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相關規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條 本操作指南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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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履約保函的風險有哪些
國內建築類銀行保函的風險分析及經營要點--
近些年來,各類銀行保函以其可靠的信用和靈活、方便、多樣的特徵在商務活動中快速地發展著,它確保了商務活動的順暢進行。在各類保函業務中,建築類保函的發展尤其迅速。以某國有商業銀行的一個支行為例,80年代末以來,建築類銀行保函業務的發展速度驚人,1990年出具保函19筆、金額3312萬元,1995年出具80筆、金額32217萬元,1999年出具218筆、金額41882萬元,2000年為289筆、金額65082萬元,2001年為311筆、金額78625萬元。筆者以為,銀行有必要進一步研判市場的需求和保函業務自身的特點及變化趨勢,剖析經營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加深對保函業務的認識,以便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建築類保函業務的發展。
一、獨立性保函項下的風險分析和風險規避 保函的獨立性和無條件性,一方面為受益人的正常索賠提供了方便,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護,同時也為受益人進行欺詐性索賠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對擔保銀行來說,意味著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分析研究風險的來源及規避辦法。大致說來,保函的風險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來自保函受益人的風險 主要考慮受益人兩方面的因素:能力和品行。 對大多數建設工程來講,往往有投資大、建設周期較長的特點。一個項目是否能順利竣工,從業主方來說,就要看其資金實力和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第一、資金實力。如果建設方自有資金充足或融資能力強,就能確保在建項目即使在原材料價格有較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充足的資金保證,使之順利實施。否則,施工方在得不到建設方及時付款的情況下,往往會停止施工,從而拉長建設周期,打亂業主的經營計劃,造成惡性循環,進而雙方互相指責,產生矛盾而動用保函。第二、業主的市場抗擊力。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往往會影響一個項目的效益情況。那些財務狀況穩健,經營管理能力強的企業,就有較強的抗市場擊打能力,有利於項目按計劃施行。但是,那些財務狀況不良,負債經營嚴重,經營管理差的企業,往往不得不中途放棄或暫停在建項目,從而與施工方產生分歧,引發保函的索賠風險。 如果承包方信用良好,按約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受益人卻無理索賠的話,那就涉及受益人的品行問題。所以,擔保銀行應盡可能調查了解業主的實力和道德品質。在施工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發生矛盾、發生爭執是較平常、普遍的事情,一般雙方都會從大局出發,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好這些矛盾,業主一般不會隨意動用保函,將矛盾惡化。因為,一旦承包方進場施工後,可以說工程的施工進程、質量等在某種程度上就取決於承包商了,如果雙方矛盾惡化,發生人為停工等事件,對業主的影響恐怕就不一定是動用保函所能彌補得了的。所以,沒有特殊原因或困難,發生保函索賠的可能性不是太大。 獨立性、無條件性保函為受益人的索賠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碰到品行不良的受益人的欺詐性索賠,銀行又該如何規避風險呢?盡管人們普遍接受了保函獨立性的觀點,但那些受益人濫用權利的行為,也使得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將「欺詐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則」作為對銀行保函獨立性的限制,以對保函項下的欺詐進行防範和控制。即若受益人索賠時存在欺詐或濫用權利的話,銀行有權以此作為抗辯拒絕付款,這是與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相一致的。欺詐例外原則作為對銀行保函獨立性的限制已經成為一項國際慣例。雖然我國目前對銀行保函項下的欺詐認定和處理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我國的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優先的原則。另外,我國許多立法都將欺詐規定為一種無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我國的司法實踐完全有可能採納這一原則。銀行在實際的索賠案例中,應充分運用這一法律原則去規避風險,在審核受益人的索賠文件時,不僅要審查其提交的單據是否表面上與保函的規定相一致,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並判斷是否有欺詐行為,若能證明欺詐的存在,應該向法院申請禁止令。當然,對於欺詐行為的認識,各國及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對欺詐行為的判定有時也很復雜,筆者認為,銀行在實踐中,應以不損害自身的信譽為前提。 若保函申請人是分包商,則要關注總包商的信譽和實力。如果總包商的資信較差,當項目施工發生矛盾時,保函受業主(當分包商的保函直接開給業主時)和總包商索賠的可能性就較大。 2、來自保函申請人的風險 由於保函的背後總有相應的基礎合同的存在,保函擔保的是申請人的履約行為,所以,申請人對於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保函的索賠風險。 對來自申請人的風險分析和判斷最為重要。一是因為銀行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開具保函的;二是因為在保函的各當事人中,銀行最了解申請人;三是因為在保函的各當事人中,銀行最能管得了申請人,申請人也是保函風險的最佳、也是最直接的轉嫁方;四是因為一般來說申請人就是投標人或承包方,直接關系著基礎合同的履行,直接處理著與受益人的關系。那麼,來自於申請人的風險究竟有多大呢?即申請人不履約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呢?為回答這一問題,除了需了解申請人的上述情況外,恐怕還得再聯系市場的實際來看。目前的建築市場競爭激烈,處於絕對的買方市場狀態,因而一般不可能發生中標後放棄簽約或隨意終止履約的情況。信譽、能力等情況均較良好的建築企業,在市場價格不發生大幅度波動的情況下,一般對其投標價格都會有比較科學合理的計算,所以一般也不可能發生因中標價過低而拒絕履約的情況。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企業一般都需先投入一部分的建設資金,因而在收到進度款之前欲收回投資,一般不敢冒違約的風險。因此,對於在建築市場有著豐富經驗、雄厚技術力量、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與銀行有著多年業務往來關系的傳統優秀建築施工類客戶,銀行對他們比較了解,由他們申請而出具的保函的風險應該是比較小的。對於這些客戶,應該大力發展保函業務,並降低辦理的要求和條件。當然,對於資信、能力等都較差或認識不清的申請人,因風險較大或不確定而應該提高保函業務的辦理門檻。 規避來自申請人的風險,一條重要的措施是要求申請人交納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證金。保證金比例的高低,可依據風險的不同而不同,要分析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如他的信用等級,施工資質,施工經驗等;區別不同的保函種類及期限的長短,如是投標保函還是承包保函,是對內保函還是涉外保函;也可以關注一下上文所說的不同的項目情況。另一條措施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擔保。 3、來自反擔保人的風險 在要求申請人提交第三方反擔保的情況下,在銀行向外賠付後,若申請人無力償還,第三方擔保人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就非常重要。這一點,與其他信貸業務道理一樣,在此就不再展開。
二、對銀行經辦建築類保函業務的一些建議 應該說,國有銀行對保函業務的發展是較為重視的,保函業務也在有系統地展開。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等都制定有相應的內部操作辦法。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各行的有關規章制度與實踐的聯系還不夠緊密,有些銀行對保函業務的認識還不夠,對保函業務的重要性、保函本身的特性、保函市場的現狀和同行的競爭態勢了解還有待加強。 1、對保函業務重要性的認識 筆者認為,應該將保函業務與其他各類業務放在一起系統地來看。建築類施工企業對銀行提供的服務需求是多方面的,而這些服務又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或許純粹的保函業務收入不是很大,管理也比較繁瑣,人力成本較高,但是一旦某銀行不能滿足客戶在保函業務方面的需求,那麼客戶在將該項業務轉移至他行的同時,也會逐漸將其他業務轉移出去,這樣,該銀行失去的將不僅是保函業務,還有對建築類施工企業的其他系列業務。退一步單從保函業務來講,其發展前景也是足以讓各銀行重視的。從國家到地方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各種規定,預示著建築市場會越來越規范,要求進行規范性招標投標的范圍會越來越廣,建築企業對銀行保函的需求量也會越來越大,這在某些銀行近些年來的保函業務發展情況統計中可明顯地覺察到。銀行必須重視保函業務的開展,並以此作為一項重要的競爭手段和一個重要的業務產品。 2、對保函風險的認識 從總體上來看,保函業務存在一定的風險,但只要管理嚴謹、審查到位、手續齊全、反擔保措施落實,其中的風險是可以得到控制的,這從一些統計數字可以得到證明。從某銀行來看,由於管理比較嚴格,雖然發生過保函索賠事件,但至今尚未有墊款發生,風險控制情況良好,保函業務得到了健康、良性的發展。 3、對保函屬性的認識 從規避風險著眼,有些銀行制定的各類保函標准文本都是從屬性的、有條件的文本格式。從中可以看出,這些銀行對保函的認識還囿於傳統的思維模式,沒有反映市場的最新變化。從實踐來看,這些所謂的標准格式的保函文本很難為受益人所接受,在某銀行辦理的保函當中,大都是客戶提供的獨立的、無條件格式的保函。在實踐中若強調申請人採用銀行的標准格式,將極大地制約保函業務的發展。所以,國內銀行有必要接受人們對保函屬性的普遍看法和市場的普遍需求,改變自身的認識,將獨立、無條件保函也確立為可接受的標准格式,以發展保函業務。 4、對保函市場競爭現狀的認識 筆者認為,有些銀行對保函市場現狀的調查、了解還不夠深入、詳細,導致受理、審批保函的程序和制定的價格不能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有些辦法過於呆板,缺乏必要的靈活性。 近年來,在保函業務中,銀行同業的競爭已經到了相當白熱化的程度,特別是幾家中小銀行的競爭態勢咄咄逼人。有些中小商業銀行辦理保函的速度和價格遠優於國有商業銀行,這是他們的競爭策略。中小銀行對國有銀行傳統建築業客戶的滲透,往往從保函業務開始,以保函業務為切入點。因為,保函業務的開展不受銀行資金的限制,保函的收費人民銀行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這為中小銀行挑戰大銀行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國有大銀行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 5、對保函業務的審查和期間管理的認識 有些銀行在內部管理規定中,要求經辦行在受理審查和出具後的期間管理中對保函項下基礎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項目的技術難度、對投標人是否有意壓價、項目的詳細進展情況等進行審查。筆者認為這樣的要求過於苛刻,經辦行不但沒有足夠的人員、精力、時間進行調查,也不可能有這樣的能力,進行這樣調查的成本會很大,且保函辦理的緊迫性要求也無法提供足夠的時間,外地的工程項目給經辦行帶來的審查難度更是可想而知,結果不是業務無法開展就是規定無法得到執行。筆者建議在對申請人的資質、經驗、信譽有較充分地了解的基礎上,對項目本身只作大致了解即可。因為,業主在招標時就會對投標方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在議標時更會對投標人的能力進行仔細地審查,所以,中標者也即意味著他有能力從事該項工程的建設,這實際上已經替銀行進行了相關內容的審查。 另外,對申請人的審查還可著重於對其資質的審查,如施工企業往往會有政府管理部門頒發的一級、二級、三級等施工資質並定期進行檢查。某些省市的有關管理部門還會定期對施工企業進行考核評定,並公布結果。如上海的有關權威機構每年對本地和外地進滬施工企業根據他們的年度經營行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科學進步、隊伍管理、文明施工等進行綜合考評,並對優秀企業進行公開表彰。銀行可以根據這些信息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判斷。 6、對保函有效期及保函到期回收管理的認識 對於國內保函的有效期應該怎樣認識呢?在保函業務中,對於保函有效期往往有開口(即期限不確定)和閉口(即期限確定)之說。審批人往往會要求保函的期限能夠固定,保函能夠閉口,即確定一個明確的到期期限。這種要求一般是不合實際的。在工程承包業務中,因為種種原因,業主和承包方對工程施工期限的變更是常見的事,所以,無法事先確定一個明確的期限,這樣,保函就無法閉口,而由業主提供的保函格式更是以開口的占據絕大多數,因此銀行必須接受開口保函佔多數這一事實。開口保函已經為人們所廣泛接受。如在世界銀行提供的標准格式投標保函中就沒有明確的期限內容,在其履約保函中規定,「保函有效期至接受證書開出後28天」,而何時開出接受證書是不確定的。若再作仔細研究,筆者認為像這樣措辭的保函並不是純粹的開口保函,而是界於開口和閉口之間的一種形式。因為保函的期限還是由某一事件的發生來限定的,而這一事件的發生是遲早的事情,並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時間。所以,嚴格說來,純粹開口的保函是很少見的。 盡管人們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後是否必須退還給保證人的問題上尚有不同的看法,但為了避免保函到期後的不確定因素所可能帶來的風險,保函到期後出具銀行要求收回保函原件是中外銀行普遍的做法,也是為國際上許多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如2000年4月某外資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一份履約保函中規定「當本保函失效後,保函原件應退還我行」。德國某銀行在2001年8月份開立的一份預付款保函中規定「本保函一旦不再需要或一旦有效期屆滿應退還我行」。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DIC條款)的10.2款中也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維修之日,在根據62.1條發出缺陷責任證書後,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並在發出上述證書後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國內銀行在操作中無疑也應如此要求。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由於受益人等原因而無法實現保函的到期回收,這就給保函帳務的撤銷帶來很多麻煩。工作中可探討其他撤銷保函的辦法,如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作廢證明為依據,或履約保函以竣工驗收證書為依據,質量維修保函以缺陷責任證書或竣工決算為依據等。 7、保函業務的內部操作風險 保函業務由於沒有嚴格的會計核算程序、完善的會計憑證進行制約,也不受資金的約束,所以,其操作風險就相對較大,有權簽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機構印章管理顯得相當重要。這種風險不是授權所能解決的,而必須採取對違規人員進行嚴厲的處罰和進行嚴格的印章管理等措施。筆者建議銀行在這方面必須加強管理。
⑼ 中國銀行對公境外投資企業融資保函有哪些風險
中國銀行對公境外投資企業融資保函風險:1、法律風險;
2、對外擔保的國家風險、匯率風險。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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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工程預付款保函嗎
看甲方怎麼規定的。
開工預付款銀行保函就是由銀行擔保,承包工程方收到工專程單位預付款後屬,需按進度規定施工,如果施工達不到要求,銀行就要無條件返還工程單位支付給承包工程方的預付款。
具體可見 預付款保函金仕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