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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的ppp模式如何設計

發布時間: 2021-11-15 11:52:43

⑴ PPP融資模式的PPP模式的內涵

PPP模式的內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於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投資回報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採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第四、PPP模式在減輕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減輕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

⑵ 項目融資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BOT模式是指國內外投資人或財團作為項目發起人,從某個國家的地方政府獲得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特許權,然後組建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的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 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⑶ PPP的融資模式

(1)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⑷ 如何用PPP融資模式來進行項目的風險分析

PPP模式的風險分析與對策

文章摘要: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 ership—簡稱PPP)。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PPP模式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風險的辨識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本文著重闡述PPP模式運用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及合理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式,提出成功運用PPP的對策。

項目的投融資模式處於不斷創新發展中,目前在實際工程咨詢案例中,公私夥伴關系(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其風險分析與對策構成工程咨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工程項目建設及運營的成功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許多工程實踐證明PPP模式的應用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因此PPP模式應用的風險分析與對策也就成了工程咨詢人員應該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從識別PPP運用過程中的風險和將其在合作各方進行合理的分配;並結合風險分析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政府應具備的正確風險意識,最後對PPP模式的成功運用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PPP模式簡介
私營企業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782年,以法國Perrier兄弟建設、運營自來水公司作為其開端的標志性事件。從此陸續出現私人參與供排水項目以及公路項目等政府壟斷性行業項目的建設與運營,直至20世紀中葉,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模式還不太盛行,公私合營提供公共服務的例子相對較少。進入20世紀80年代,無論是在發達國家或是在發展中國家,BOT(公私夥伴關系的一種典型模式)廣為流行,成為融資建設大型基礎設施的主要模式,尤其是在收費公路、供排水系統、電廠等領域開始廣泛運用,以英國英吉利海峽隧道項目最為典型。

民間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務管理的模式統稱為公私(民)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為PPP)。在PPP模式下,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與公共服務的提供可以採用多種模型。下面列表介紹PPP模式下的幾種典型模型:

PPP模式下的典型模型

設施類型 適用的模型
新建設施 建設—運營—轉移(BOT),建設—運營—擁有—轉移(BOOT)
建設—轉移—運營(BTO)
建設—擁有—運營(B00)

對已有設施的擴建 租賃—建設—運營(LBO)
購買—建設—運營(BBO)
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arp—around Addition)

已有設施 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
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te Contract)

公共服務 合同承包

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對經濟增長與發展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但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大量的投資和隨後的高額運營成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也需要政府大量資金的注入。這樣,無論是發達國家或欠發達國家及地區的政府都為此背負了沉重的債務,造成政府負擔過重,難以為繼,將大大阻礙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以及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而日漸富足的個體、私營部門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存在投資慾望。在公私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即應用 PPP模式)融資建沒基礎沒施與提供公共服務,有效地減緩政府財政的壓力,就顯得順理成章,也切實可行。更重要的是,採用PPP模式,由於其機制新、管理活、責權利明確,比傳統的由政府單獨建設、運營的模式更為高效,因此,逐漸被廣泛採用。正如任何事物均存在正反兩方面一樣,PPP模式運用中也潛藏著各種風險。

二、PPP模式風險分析
風險的識別與合理分配是成功運用PPP模式的關鍵,在特許權協議及合同TRANBBS設計中應當權責對應,把風險分配給相對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PPP項目的主要風險有政策風險、匯率風險、TRANBBS技術風險、財務風險、營運風險。

政策風險即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政府政策的變化而影響項目的盈利能力。為使政策風險最小化,就要求法律法規環境以及特許權合同的鑒定與執行過程應該是透明、公開、公正的,不應該出現官僚主義現象,人為的干擾應是最少的,否則,合作各方均會受到損失。PPP項目失敗原因主要歸結於法律法規與合同環境的不夠公開透明,政府政策的不連續性,變化過於頻繁,政策風險使私營合作方難以預料與防範。因此當政策缺乏一定穩定性時,私人投資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作為承擔更高政策風險的一種補償。有鑒於此,有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關法規,為基礎設施特許權經營的規范操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為PPP的進一步廣泛與成功應用提供了政策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私營合作方的政策風險。[Page]

匯率風險是指在當地獲取的現金收入不能按預期的匯率兌換成外匯。其原因可能是因為貨幣貶值,也可能是因為政府將匯率人為地定在一個很不合理的官方水平上。這毫無疑問會減少收入的價值,降低項目的投資回報。私營合作方在融資,建設經營基礎設施時總是選擇融資成本最低的融資渠道,不考慮其是何種外匯或是本幣,因此為了能夠抵禦外匯風險,私營合作方必然要求更高的投資回報率。政府可以通過承諾固定的外匯匯率或確保一定的外匯儲備以及保證堅挺貨幣(如美元)的可兌換性與易得性承擔部分匯率風險,這樣私營合作方的匯率風險將大為降低,在其它條件(盈利預期等)相同的情形下,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增強。

技術風險直接與項目實際建設與運營相聯系,技術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承擔。以BOT為例,私營合作方在基礎設施建成後需運營與維護一定時期,因此私營合作方最為關注運營成本的降低,運營成本的提高將減少私營合作方的投資回報,這將促使私營合作方高質量完成基礎設施的建設,以減少日後的運營成本。

財務風險大小與債務償付能力直接相關。財務風險是指基礎設施經營的現金收入不足以支付債務和利息,從而可能造成債權人求諸法律的手段逼迫項目公司破產,造成PPP模式應用的失敗。現代公司理財能通過設計合理的資本結構等方法、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財務風險。私營合作方可能獨自承擔此類風險,如果債務由公共部門或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了擔保,則公共部門和融資擔保機構也可分擔部分財務風險。

營運風險主要來自於項目財務效益的不確定性。在PPP運用過程中應該確保私營合作方能夠獲得合理的利潤回報,因此要求服務的使用者支付合理的費用。但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由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經營狀況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盈利能力往往達不到私營合作方的預期水平而造成較大的營運風險。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基礎設施運營或服務提供過程中創新等手段提高效率增加營運收入或減少營運成本降低營運風險,所以理應是營運風險的主要承擔者。私營合作方可以通過一些合理的方法將PPP運用過程中的營運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或轉嫁。

政府能夠幫助私營合作方化解某些營運風險。以公私合營融資建設、運營道路為例,因為正確估計TRANBBS交通流量以及機動車類型是非常主觀也是非常困難的,政府可以承諾最低的交通流量,從而降低私營合作方的營運風險,提高項目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另外,在項目的運營收人大大低於預期水平時,政府可以給予私營合作方一定的補貼,政府也應委任獨立機構對私營合作方實施監督,以確保私營合作方的運營效果,避免私營合作方的道德風險。當然,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由不可抗力因素(洪水、戰爭)引起的財務盈利能力降低的風險即不可抗力風險應由私營合作方和政府部門共同承擔。不可抗力風險可由私營合作方或政府部門投保以規避。

金融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這可歸因於它對項目的控制權最弱,因此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時事先收取風險附加率作為化解風險的一種手段,預測的風險最大,事先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也就最高(利率二純粹利率+通貨膨脹附加率+風險附加率)。為了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預期,從而減少金融機構要求賠付的風險附加率,私營合作方必須全力化解風險或是將風險轉移給其它團體。

在PPP運用過程中政府為降低其風險,往往要求私營合作方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一定的比例,是否要求的權益融資所佔比例越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與運營及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中就越能成功運用PPP模式。下面將結合上述風險因素建立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的模型闡述這個問題。

三、加權平均資本成本WACC模型
現代公司財務理論告訴我們:在完美競爭資本市場下,公司價值與公司資本結構無關。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假設,實際的市場並非為完美競爭市場,項目價值與其資本結構是息息相關的。 [Page]

為了能夠選擇最佳的融資資本結構,即確定整個項目總資本中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中所佔的合理比例。首先必須了解權益融資與債務融資各自具有的特點。債務融資中各種債務工具有固定的合同條款即債務人(私營合作方)必須獲得足夠的現金收入以支付利息和本金。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即不能如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債權人有權訴訟法律讓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一旦私營合作方宣布破產,資產將會被出售,在清算費用支付後,債權人獲得剩餘財產,因此對項目公司來說債務融資風險較大,靈活性較小。而權益融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股東的投資回報通過股利分紅實現。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可供分配的利潤必須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後有結余才可向股東分配,因此股東收益的不確定性較高,且股東無權要求項目公司破產,而且在項目公司破產後股東的權益保障是最後被考慮的,因此權益融資成本高於債務融資成本,尤其在項目運營後無償移交給政府。項目資本成本的最小化或價值最大化具有同一性。通過計算項目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可以發現項目的價值,折現率(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低,未來現金流的凈現值越大,項目的價值越高,對私營部門的吸引力越強。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公式如下:

WACC=KbA+Ks(1—A) (1) 式中A表示權益融資佔全部資本的比重
Kb表示權益融資資本成本
Ks表示債務融資資本成本
項目公司在進行債務融資時,債權人往往要求對債務資金提供一定的擔保,因此項目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給融資擔保公司,這將減少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從而權益融資風險加大,權益融資資本成本提高。
結合上述分析,在WACC基本公式中,Kb=Ko+K1A+K2(1—A)B (2)
Ko表示無風險報酬率
K1表示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系數
K2表示融資擔保機構要求支付的擔保費率
B表示有擔保債務資金占總債務資金的比例
同樣的K。=Ko十K3(1—A)+K4(1-B) (3)
Ko表示純粹利率
K3表示破產風險系數
K4表示債務風險系數
將(2)(3)代入(1)得:
WACC=KoA+KiA2+K2A(1—A)B+Ko(1一A)+K,(1一A)2+l(1一A)(1一B) (4)

對模型(4)進行分析發現:如果破產風險較小時(K3較小),當A=0即意味著項目全部資本由債務資本構成,且債務資金都由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時,項目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項目的價值最大,對私營機構的吸引力最強。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對項目公司提供債務擔保時,要求項目公司的權益資本佔一定比例而且通常拒絕對債務提供全額擔保。如果項目融資擔保機構對債務資金提供擔保時要求交納的擔保費是相對昂貴的並且權益資本需占的最小比例有規定時,那麼當支付的擔保費越小,項目公司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當項目破產風險很大(K3較大)時,項目的權益資本所佔的比例越大,項目的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越小,這時項目公司支付給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是微不足道的。當政策風險和擔保費率都很低時,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的較小值在權益資本所佔比例較低時取得。

四、結論和對策
PPP模式的成功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正確的風險辨識以及合理的分配,即把風險分配給最有利承擔的合作方。同時經過模型分析發現:項目的最佳資本結構並非一定在權益資本占總資本較大比例時獲得,它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項目破產風險對資本結構的影響是至關重要的。當破產風險較小,最佳融資資本結構可在權益資本占較小比例時獲得,反之在較大比例時得到。如果政府為防範PPP運用的風險而要求的權益資本占總資本比例過高,將減小項目的價值,不利於基礎設施項目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同時正如預期的那樣項目的政策風險(含匯率風險)越低,項目的價值越高。項目政策風險的降低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法律法規環境與合同環境以及政府對外匯的可兌換性進行承諾等方面實現。對於項目的財務風險,政府可以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供給項目公司最低收入保障,進而降低項目的財務風險,提高項目的價值,增強項目對民營部門的吸引力。

⑸ 如何設計PPP的融資模式

1、項目投資建設
軌道交通項目可分A、B兩部分投資建設(假設總投資100億元)。A部分主要為土建工程,約占總投資70%,為70億元;B部分主要包括車輛、信號、自動售檢票系統等機電設備,約佔30%,為30億元。
A部分投資建設,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即投資方與政府授權主體簽署《投資建設合同》,並獨資成立項目公司,投資建設完成後由政府在3-5年內回購,政府提供回購擔保。
B部分投資建設,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出資(如6:4股權比例)成立特許經營公司,負責B部分的投資建設。
2、A部分資產租賃:投資方單獨投資建設的A部分建設完成移交政府後,政府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資產租賃協議》,將A部分資產租賃給特許經營公司使用。
3、特許經營(A+B兩部分資產):政府監管單位與特許經營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包括A和B兩部分項目資產)的維護和相關資產更新,以及站內的商業經營。特許經營公司,通過地鐵票款收入及站內商業經營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資。
4、B部分資產移交:特許經營期結束後,特許公司將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地、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指定部門。
5、復合PPP模式框架圖

6、模式設計理由:採用復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資建設組合的模式,主要考慮到國家層面政策導向、投資方合理投資收益及政府建設資金缺乏等幾個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國務院層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設計中以PPP模式為核心,提領整個項目合作框架,使得項目合法性、融資落地及後期運營規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投資)都採用單一PPP模式,項目的投資回收期太長(以北京地鐵4號線為例,B部分46億元投資,項目資本金內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投資回收期保守估計超過30年,是任何企業都無法承受的。因此投資金額較大的A部分可採用投融資建設的模式,合理縮短企業投資回收期。
C.此外,若整個項目A、B兩部分都採用單一PPP模式,為使項目達到一個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內部收益率,15年投資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補貼費用大大增加,巨額補貼會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D.就項目A部分而言,也可採用政府自建,然後將資產租賃給投資方與政府成立的特許經營公司,但政府方面資金壓力較大,目前來看不太現實。因此,較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採用投融資建設方式,投資方能夠縮短投資回收期的同時,政府也減輕了項目建設資金壓力。
E.項目A部分投融資建設方式也可適當變形,如採取投融資建造+土地聯動的方式(BTR),即投資方可摘牌地鐵沿線配套的商住用地,沖抵部分投資款。
7、模式重點說明
1)合法性文件:投資方投融資建設A部分項目政府應通過人大決議,並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特許經營權授權文件。
2)特許經營公司股權:在特許經營公司中,我方股權比例應低於50%,原因在於我方只是參與項目的運營,而非主導,控股方應為政府方面授權主體(軌道公司)。
3)項目融資: 項目資本金部分可考慮引入信託、資管計劃及保險資金等多種形式。項目貸款部分,需要提前與國開行及四大國有行等實力雄厚的銀行對接,研究銀團貸款落地的問題。
4)招標方式:由於目前法規層面對PPP模式沒有完整的規范性文件,需要與當地政府部門充分溝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現有招投標法框架下,先行先試,最終實現投資建設施工總承包一體化招標。
5)項目A、B兩部分的分割:不同線路的客流收入情況、建設成本、票價政策等因素存在差異,投融資建造模式與單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礎比例上進行微調。即如果線路的經濟特徵較好,那麼投融資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調,反之則上調。
6) 票價與客流預測:票價與客流預測是項目實施的前提條件,需要與當地發改委相關部門充分溝通票價政策,並需要第三方專業公司提供客流預測數據。
7)特許經營收入調整機制:項目投資體量大,特許經營期限長,運營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科學、靈活的調整機制是成功實施項目的關鍵。
A.票價調整機制:在政府核定票價與社會投資商業化運作所需要的商業化票價之間,建立科學、合理的票價調整機制。
政府核定票價:政府監管部門根據現有政策,結合客流數據確定的平均人次票價。
商業化票價:政府核定票價基礎上,錨定與特許公司經營成本緊密相關的電價、工資、消費價格指數等指標,建立票價調整公式,依據該調整公式計算出來的票價為商業票價。
政府核定票價與商業票價之間的差額部分,由政府與投資方按一定比例分擔,以反映項目運營成本的正常變化。票價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特許經營公司運營成本正常增長的問題。
B.租金調整機制
A部分投資建設完成後,政府將資產租賃給特許公司並收取租金。在項目特許經營期,租金將作為分擔客流風險和調節運營收益的手段:實際客流低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減免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當實際客流高於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時,政府提高特許公司應支付的租金。
租金調整機制的核心是解決客流波動對特許經營造成較大風險的問題。
8)投資退出機制
在實際客流與預測客流嚴重背、政策調整、政府違約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資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給予投資人以公允價格補償。
9)資源整合:一般投資人須與與軌道運營經驗豐富的企業建立戰略夥伴關系,並形成聯合體參與特許項目的投資建設,可大大增強對政府的項目談判地位,同時也有助於提高項目投資、建設及運營管理效率。

⑹ 項目融資的 PPP 模式如何設計

採用「復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資建設(BT)組合的模式。


  • PPP模式是指政府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

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分享等方式提高供給效率,建立風險共享和長期合作關系。PPP模式相對於「BOT」模式的區別,是企業所有個人都想承擔建設和實施該行為的項目,應由企業在BOT、政府和企業的所有住宅承擔合同和合同關系的上上下下。在PPP模式下,項目由政府和企業實施,各有分工,政府和企業之間有一定程度的平等合作關系,即所謂的「公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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