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境外投資
Ⅰ 界定境外投資項目是發改委審批還是商務部審批的標準是什麼
2016年12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及外匯管理局四部門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管。對於申請備案或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監管部門將在受理之前開展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並重點關注大額非主業投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境外上市中資企業退市等類型及房地產、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領域的投資項目。另外在實際操作中投資額超過500萬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需要報告外匯管理局通過核准後方可換匯。上述監管措施實施後出現了資金出境難的現象。盈科外服認為本輪監管措施旨在對境外投資市場進行去偽存真的篩查、對非理性的以及虛假的境外投資進行監管並非要遏制境外投資,具有真實商業需求的、理性的投資項目仍將得到監管部門的許可。
2017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境外投資的類型被劃分為三類:鼓勵類型、限制類和禁止類,盈科外服認為國家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製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在現行的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機構境外投資一般將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核准,即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級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包括商務部和省級地方商務主管機關)以及國家外匯主管部門(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和省級地方外匯主管部門)。在目前的境外投資實踐中,商務主管部門與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審查原則上相互獨立,不存在互為前提的情況,可以分別報送。在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及《備案通知書》後,境內企業方可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登記。因此在整個境外投資的過程中核准與備案的通過至關重要。
Ⅱ 哪些類別屬於國家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是赴與我來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自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是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是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准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是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一是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是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是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
Ⅲ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抄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Ⅳ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資
中國境內自然人能到境外投資。央行發布《人民幣國際化報告(2015年)》報告提出,打通個人跨境投資渠道,考慮推出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II2)境外投資試點。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
此前推出的QDII制度,是指在資本賬項未完全開放的國家(地區),讓當地投資者投資海外的機制。投資者可以使用外匯或人民幣,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設立的基金,進行境外固定收益類、權益類等金融投資,這樣便於監管資金流向及規模。根據發行機構不同,QDII產品分為銀行系和基金系兩大類型,銀行系QDII較豐富,除了直接投資的准基金型產品外,還有結構型理財產品等。
不同於QDII中,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銀行和基金間接投資海外,QDII2能讓個人投資者直接獲得投資額度,再自行決定投資,不需要經過投資機構,投資范圍和投資限額也將逐步放開,這樣將加快資本流動的速度,促使市場交易更加活躍。
(4)國家對境外投資擴展閱讀:
符合條件的個人只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或居住證、金融凈資產不低於100萬人民幣的核定材料;簽署開戶申請書、境外投資資金合法性承諾函和投資風險自擔承諾函等材料通過銀行審核後,就可以開通境外直投專戶,含1個人民幣專戶和1個外匯專戶,用於辦理境外投資資金收付、結售匯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100萬人民幣的准入門檻是金融凈資產概念,也即投資人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資產與其在所有金融機構中的負債之間的差額,且投資人負有舉證義務。
Ⅳ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Ⅵ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哪些敏感國家和地區需要進行核准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需要核准,具體包括:
1. 發生戰爭、內亂的國家和地區;
2.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3.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4.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Ⅶ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Ⅷ 個人對境外投資,如沒有經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是否夠成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已簽合同是否無
親,我為你解答。
肯定是存在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外投資需要投資項目的審查,投資主體審查,外匯審查等步驟。
違反法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Ⅸ 境外投資和對外投資是一個概念嗎
境外投資和對外投資不是一個概念。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對外投資亦稱「海外投資」。主權國家為獲取外匯收入或擠入國外市場向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