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融資
1. 對於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評標,其主要評審項目的( )。
【答案】A、C、D、E
【答案解析】評標。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評標,主要評審項目的技術和管理方案、融資方案、項目協議響應方案和投標報價。其中,評審融資方案不僅要評估投標人籌集資本金和籌集貸款的方案,而且要評估項目的財務可行性。投標報價的評審取決於招標項目的類型特點,股權轉讓類招標,以選擇高報價為主,提供經營產品或服務類招標以選擇低報價為主。
2. 如何理解特許權協議文件的含義及內容。
一、特許權協議文件是實現BOT 融資方式的最基本、最核心文件,它規定了協議各方在項目的建設、運營 和移交中的權力和義務,對項目的風險進行界定和分擔,確定項目融資的文件和解決爭議的原則及程序。 它的實質是指定和規范BOT 項目業主政府與有關營運機構之間的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法律文件。
二、特許權協議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特許權協議協約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
項目特許權內容、方式及 期限;
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護的標准;
項目的組織實施計劃與安排;
項目成本計劃與收費 方案;
協約雙方各自權力、責任和義務;
項目轉讓、抵押、徵收、中止條款;
特許權期滿,項目移交內容、 標准及程序;
罰責與仲裁。
3. 特許經營融資項目是指哪些類型的項目不太理解。請舉例說明。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是適用於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自然資源開發等大中型項目的越來越流行的重要籌資手段,BOT、PFI和PPP則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的典型模式。這里所說的項目融資專指狹義項目融資,即「通過項目融資」,而非廣義的「為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有許多模式,較流行、大家也最熟悉的是BOT,即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經營-移交),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外商或私營商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在規定的特許期(通常為10~30年)內向該項目的使用者收取費用,由此回收項目的投資、經營和維護等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將移交(一般是免費)給政府。
BOT自1984年土耳其首相Turgut Ozal首次應用於土耳其公共基礎設施的私有化過程中後,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廣泛關注和應用,是為大型項目融資的一種流行方式。在我國,BOT是政府通過與外商或私營商簽訂特許權協議吸引外資或民間資本加快國內基礎設施建設的一種手段,故也常稱做「特許權或特許經營招標」或「法人招標」. BOT模式有BOT、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擁有-經營-移交)、BOO (build-own-operate,建造-擁有-經營)三種基本形式和BT、BLT、ROT、TOT等十多種演變形式。
項目融資中另一較為流行的模式是ABS,即asset-backed/based securitization (基於資產的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歸集起來,通過一定的安排,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ABS是20世紀80年代首先在美國興起的一種新型的資產變現方式,根據資產類型的不同,主要有信貸資產證券化(以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以不動產如基礎設施、房地產等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兩種。與BOT相比,ABS有時更具優點,例如,一些出於某些考慮不宜採用BOT的基礎設施項目,如重要鐵路干線和大規模電廠等,都可以採用ABS.
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另外一個詞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夥/合營,但在我國,由於國有企業是獨立核算的法人,可以或已經作為非公共部門參與了很多項目,因此,PPP譯為「政企合夥/合營」更准確)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於1992年提出,是指政府與私營商簽訂長期協議,授權私營商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公共基礎設施並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由此可見,PPP本質上和BOT差不多,但PPP的含義更為廣泛,反映更為廣義的公私合營關系,除了基礎設施(公路、鐵路、地鐵、隧道、橋梁、機場、港口、通信、供電/水廠、污水/垃圾處理廠等)、自然資源開發(采礦/油/氣、處理/冶煉廠、輸送管等),還包括公共服務產品/機構(如郵局、醫院、學校、劇院、體育館、監獄、警察局等)的民營化等(後者在英國則稱做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PFI)。但與BOT相比,PPP更強調的是政府在項目中的參與(如占股份),更強調政府與企業的長期合作與發揮各自優勢,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和社會責任。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BOT、PFI和PPP) 前 言項目融資有許多優點。對政府而言,能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加快發展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提高人們生活水平需要;能充分發揮外商和私營商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建設、經營、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能引進先進的管理和技術,促進本土企業水平的提高和有利於金融資本市場的發展等。對承建商而言,能充分利用項目經濟狀況的彈性,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能利用資產負債表外融資的特點,拓寬資金來源,減輕債務負擔;能提高談判地位,達到最有利的稅收條件;能利用有限追索權的特點,加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合理分配風險,加強對項目收益的控制和保留較高的投資回報率;能提高競爭力,創造較多商業機會等。因此,過去二十幾年來,項目融資在很多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在很多項目上也嘗試了項目融資特別是BOT,曾掀起了第一輪應用高潮,但由於種種原因,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以至於有「BOT陷阱」一說[55].
4.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包括( )
【答案】A、C、D
【答案解析】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邀請書或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項目協議、投標文件格式、參考資料等。
5. 新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典型方式是(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新建基礎設施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典型方式是BOT項目招標,特點是通過招標選定的投資人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設計、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並在運營期間向招標人或用戶收取服務費用。
6. 論述特許經營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中標人不是項目協議的最終簽約人,中標人為招標項目設立的公司法人才是項目的簽約人。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的目的是落實招標項目投資的法人。在中標人被確定以後,中標人一般都會為招標項目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並以項目的資產和有關權益作為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
招標項目定標後的一般程序是:a.中標人與招標人草簽項目協議;b.中標人申請並完成項目公司注冊;c.項目公司提出項目申請報告報經政府核准;d.完成融資交割;e.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署包括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在內的項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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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是()
C
答案解析:
項目協議(草案)是特許經營項目融資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
8. 什麼是特許權使用費在執行稅收協定時,特許權使用費如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規定:「三、第三款是對「特許權使用費」一語的定義,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一)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權利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首先應與使用或有權使用以下權利有關:構成權利和財產的各種形式的文學和藝術,有關工業、商業和科學實驗的文字和信息中確定的知識產權,不論這些權利是否已經或必須在規定的部門注冊登記。還應注意,這一定義既包括了在有許可的情況下支付的款項,也包括因侵權支付的賠償款。
(二)設備租金
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取得的所得,即設備租金。但不包括設備所有權最終轉移給用戶的有關融資租賃協議涉及的支付款項中被認定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使用不動產取得的所得適用協定不動產所得的規定。
(三)使用或有權使用專用技術所支付的款項
特許權使用費還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專用技術取得的所得。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應用,並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被許可的技術通常已經存在,但也包括應技術受讓方的需求而研發後許可使用,並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術。例如,根據中國某制葯公司的需求,美國某公司專門研發出一種新葯品,美方將該葯品配方許可給中國公司用於新葯品生產,合同規定美方保留對該葯品配方的所有權,中方僅有使用權,並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美國公司同意不得將該葯品配方提供給他人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公司為取得該葯品配方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屬於特許權使用費。......」
執行中請注意:
一、我國對外所簽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中新協定條款規定內容一致的,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規定同樣適用於其他協定相同條款的解釋及執行;
二、中新協定條文解釋與此前下發的有關稅收協定解釋與執行文件不同的,以中新協定條文解釋為准。
9. BOT、BOOT、BOO、BT方式的含義分別是什麼
BOT、BOOT、BOO、BT方式的含義分別是:
一、BOT方式含義: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建設—經營—轉讓方式,是政府將一個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權授予承包商(一般為國際財團)。承包商在特許期內負責項目設計、融資、建設和運營,並回收成本、償還債務、賺取利潤,特許期結束後將項目所有權移交政府。實質上,BOT融資方式是政府與承包商合作經營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特殊運作模式。
BOT融資方式在本國稱為「特許權融資方式」,其涵義是指國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項目的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的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資、經營和維護成本並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
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總理厄扎爾1984年正式提出的。
二、BOOT方式含義: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轉讓」),是國內投資者(承包人)或國際財團對中標承包的市政工程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建設,待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授權的業主。
三、BOO方式含義: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一轉讓一經營」) ,社會投資者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基礎設施項目,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設施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授權的業主。
四、BT方式含義: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指投資者通過政府BT項目招投標,中標取得BT建設的投資者(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並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後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投資者(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一種融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