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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資規則調整

發布時間: 2021-11-14 12:05:31

① 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後相隔多久可以再融資

上面的回答有誤,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2017年2月發布的融資新規規定,但是融資規模和時間間隔要求還是按照《重組辦法》執行,也就是說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後實施再融資的,不受18個月的限制。

依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2017年2月18日答記者問。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總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並購重組相關法規執行,但涉及配套融資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並購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部分的定價繼續執行按照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定價。而配套融資的定價按照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執行,即按照發行期首日定價。

配套融資規模按現行規定執行,且需符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資期限間隔等繼續執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的規定。

② 北交所規則調整十大要點:改了啥,哪些意見未採納

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主要制度規則正式發布。
10月30日晚間,證監會正式發布了北交所發行上市、再融資、持續監管三件規章,以及相關的十一件規范性文件。同時,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兩件規章,制定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可轉債兩件內容與格式准則。
今年9月3日和9月17日,證監會分別就上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
那麼,相較徵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制度規則做了哪些修改?哪些建議又未被吸收採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梳理了十大要點。
要點一: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合規運作意識
證監會指出,關於發行上市條件,有意見提出,為強化發行人相關主體合規運作意識,對於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立案偵查、公開譴責、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應當設置相應的發行上市方面的准入條件。
證監會表示相關建議合理,已予以採納,相關情形將作為北交所上市條件,由北交所上市規則作出具體規定。
10月30日晚間,北交所發布的《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中顯示,北交所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並上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不得存在以下四方面情形:
一是最近36個月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是最近12個月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因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全國股轉公司、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監管機構公開譴責。
三是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四是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
要點二:為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除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外的其他融資品種預留制度空間
持續融資品種方面,證監會稱,有意見提出,應當為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除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外的其他融資品種預留制度空間。
因此,相較徵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三條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
徵求意見稿的原第三條內容為「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也可以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要點三:明確已發行的債券存在違約等情形的,不得發行可轉債
在可轉債發行條件方面,證監會指出,有意見提出,應當增加發行可轉債的消極條件。
對此,證監會表示已吸收採納,明確已發行的債券存在違約,或違規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等情形的,不得發行可轉債。
要點四:不對股權激勵考核指標具體類型作規定,以便公司靈活設置行權條件
股權激勵方面,證監會指出,有意見提出,建議對於核心人員等激勵對象,不強制設定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等考核指標。
證監會表示,經研究,修改相關條款,不對考核指標具體類型作規定,以便公司靈活設置行權條件。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實施股權激勵的,應當設置合理的考核指標,有利於促進公司持續發展。
要點五:明確董事長、經理等對信息披露及時性、公平性承擔責任
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方面,證監會指出,有意見提出,建議增加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要求,明確董事長、經理等對信息披露及時性、公平性承擔責任。
證監會表示,經研究已採納相關意見,並增加相應規定。
要點六:未採納沒有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直接申報北交所發行上市的意見
證監會表示,關於發行上市,在主體方面,有意見提出,建議允許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直接申報北交所發行上市。
證監會認為,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交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要求發行主體為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公司,有利於充分發揮北交所對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示範引領作用和「反哺」功能。因此,未採納相關意見。
要點七:未允許虧損企業發行可轉債
證監會指出,關於可轉債發行條件方面,有建議認為,應當允許虧損企業發行可轉債。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證券法》明確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因此沒有採納相關意見。
要點八:未強制要求獨立董事對公司連續不分紅的合理性發表意見
在公司治理方面,證監會指出,有意見提出,建議要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要求獨立董事對公司連續不分紅的合理性發表意見等。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成長規律,暫不做強制要求,後續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評估完善。
要點九:未取消自辦發行機制
證監會指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取消自辦發行機制。
證監會表示,自辦發行機制可有效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實踐效果良好。因此,未採納相關建議。
要點十:未採納要求北交所公司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的意見
證監會指出,有意見提出,建議要求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證監會表示,考慮到上述建議與《證券法》規定不符,因此未予採納。

③ 配股的再融資

一、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的比較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資方式有三種: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在核准制框架下,這三種融資方式都是由證券公司推薦、中國證監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和發行價格、證監會核准等證券發行制度,這三種再融資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許多差異:
1.融資條件的比較
(1) 對盈利能力的要求。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若低於6%,則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對分紅派息的要求。增發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紅;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應有現金分紅。
(3)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增發要求時間間隔為12個月;配股要求間隔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
(4)發行對象。增發的對象是原有股東和新增投資者;配股的對象是原有股東;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對象包括原有股東或新增投資者。
(5)發行價格。增發的發行市盈率證監會內部控制為20倍;配股的價格高於每股凈資產而低於二級市場價格,原則上不低於二級市場價格的70%,並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上浮一定幅度。
(6)發行數量。增發的數量根據募集資金數額和發行價格調整;配股的數量不超過原有股本的30%,在發起人現金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超過30%的上限,但不得超過100%;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數量應在億元以上,且不得超過發行人凈資產的40%或公司資產總額的70%,兩者取低值。
(7)發行後的盈利要求。增發的盈利要求為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發行完成當年足以支付債券利息。
2.融資成本的比較
增發和配股都是發行股票,由於配股面向老股東,操作程序相對簡便,發行難度相對較低,兩者的融資成本差距不大。出於市場和股東的壓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紅水平,理論上看,股票融資成本和風險並不低。
目前銀行貸款利率為6.2%,由於銀行貸款的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很低,若以0.1%計算,其融資成本為6.3%。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間,平均按1.5%計算,但出於發行可轉換債券需要支付承銷費等費用(承銷費在1.5%-3%,平均不超過2.5%),其費用比率估計為3.5%,因此可轉換債券若不轉換為股票,其綜合成本約為2.2%(可轉換債券按5年期計算),大大低於銀行貸款6.3%的融資成本。同時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稅前列支,但如果可轉換債券全部或者部分轉換為股票,其成本則要考慮公司的分紅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資成本也有所差別,且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3.優缺點比較
(1)增發和配股
配股由於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簡單,審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為熟悉的融資方式。
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其優點在於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發和配股共同缺點是:融資後由於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資項目的效益短期內難以保持相應的增長速度,企業的經營業績指標往往被稀釋而下滑,可能出現融資後效益反而不如融資前的現象,從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形象和股價。並且,由於股權的稀釋,還可能使得老股東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權受到不利影響。
(2)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點,當股市低迷時,投資者可選擇享受利息收益;當股市看好時,投資者可將其賣出獲取價差或者轉成股票,享受股價上漲收益。因而可轉債可認為是一種「推遲的股本融資」,而對上市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點十分明顯:
首先,是融資成本較低。按照規定轉債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轉換,則相當於發行了低利率的長期債券。其次,是融資規模大。由於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一般高於發行前一段時期的股票平均價格,如果可轉換債券被轉換了,相當於發行了比市價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擴張條件下,與增發和配股相比,可為發行人籌集更多的資金。再次,業績壓力較輕。可轉債至少半年之後方可轉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緩沖期,即使進入可轉換期後,為避免股權稀釋得過快,上市公司還可以在發行公告中,安排轉股的頻率,分期按比例轉股。股權擴張可以隨著項目收益的逐漸體現而進行,不會很快攤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內的急劇擴張,並且隨著投資者的債轉股,企業還債壓力也會逐漸下降,因而比增發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靈活性。
但是,可轉債像其它債券一樣,也有償還風險。若轉股不成功,公司就會面臨償還本金的巨大風險,並有可能形成嚴峻的財務危機。這里還有一個惡性循環問題,轉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價低迷,而股價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業績滑坡,若此時必須償還本金,公司財務狀況將會進一步惡化。
二、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的選擇趨勢
長期以來,配股是我國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普遍方式。在國際市場上公司股權再融資以增發為主,配股較為少見,僅在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無法吸引新投資者認購的情況下,才使用這種方法。
增發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菱電器股份公司成功實施以來,在發行數量、規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由於融資渠道已經大大拓寬,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紅壓力日益巨大,股權融資的成本也不再低廉,從長期看,增發和配股等股權融資在市場中的地位將逐漸下降。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可轉換債券是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在我國證券市場的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今後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根據環境特點和自身條件以及發展需要量體裁衣,在一次融資或在一段時期內的融資中綜合採用多種融資方式進行組合融資。由於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限制較嚴,滿足條件可以採用該融資方式的公司只是少數,從理論上分析,適合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公司應該符合增發和配股的條件,可以把增發和配股作為備選方案,融資方式的選擇餘地較大;但符合增發或配股條件的公司則不一定能符合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滿足條件,也因為受資產負債水平的限制而發行總額有限。因此,同時採用可轉換債券、增發以及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組合融資對於資金需求規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義。而且,通過精心設計組合融資方案,將長期融資和短期融資結合起來,運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增強融資的靈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企業進行融資決策的關鍵是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以使融資風險和融資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資風險、成本與謀求最大收益之間尋求一種均衡。今後上市公司融資的趨勢是:從實際出發,更注重融資方式與手段的創新和優化,將種種情況綜合考慮,選擇最優再融資方案,以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和價值最大化。

④ 上市公司再融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條件如下: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3. 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 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盈利;

  5.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6.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7. 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8.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⑤ 請問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作用和意義是什麼

恢復市場融資功能是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為國民經濟建設籌集資本,為社會資金保值增值提供渠道,是資本市場的基本功能,也是市場發展的根本途徑。上市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是離不開融資的。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是上市公司獲得資金的重要途徑。同時,上市公司不發行新的證券,那麼就難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更新的投資機會。因此,長期停止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是對投融資雙方都不利的。
此外,從中國證監會「新老劃斷」分三步走的安排看,只有先恢復上市公司再融資,才能最後恢復待上市公司的融資。從中國上市公司的構成看,境內市場如果長期不能恢復發行新股,那麼境內A股也存在被邊緣化的可能。因此,首先恢復上市公司再融資,也是境內資本市場長治久安的需要。
股權分置改革進程過半的背景下,逐步讓上市公司進行再融資,有著多重意義。誠如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所言:「恢復上市公司再融資是『新老劃斷』的一個重要步驟,既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了重要的階段性進程,也標志著市場創新發展在新機制下的啟動。同時,在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優先安排再融資,也是兌現改革政策、扶持改革後公司做優做強的一項重要舉措。」
從徵求意見稿具體的制度安排看,恢復上市公司再融資,不是簡單的再融資重新開閘,而是證券市場的一項重要變革,是在新運行機制上的新發展。中國證監會曾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是一項完善市場基礎制度和運行機制的改革,其意義不僅在於解決歷史問題,更在於為資本市場其它各項改革和制度創新創造條件。」徵求意見稿反映了這樣的幾個新特點:一是強化公開發行證券的市場約束機制。股權分置改革後,股東的利益基礎趨於一致,以價格信號為導向的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將逐步發揮作用。二是嚴格募集資金管理,鼓勵回報股東。三是進一步完善再融資市場化運作機制,提高融資效率。如發行人獲得發行核准後,可在六個月內自行選擇發行時機;對兩次融資的時間間隔不再限制,可以更多地由股東大會決定,等等。這些指導思想,都是原來的有關規定所沒有的。
原有基於股權分置環境下制定的以財務指標和行政管理為主要監管手段的再融資規則已難以適應當前的市場情況,因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強化公開發行證券的市場約束機制,主要通過以下兩個方面實現:一、按確定市價發行原則,適度降低財務指標要求;二、配股引入發行失敗機制。這樣,以往增發時折價發行的情形,就將得到根本性的改變。而配股失敗的成本,也會引起上市公司的鄭重考慮。因此,改變以財務指標為主要監管手段的再融資規則,並不等於上市公司可以大規模再融資。綜合來看,再融資的門檻實際上還有所提高。

⑥ 聽說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出現了新規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點內容有哪些

1、重點一修改哪些內容?三大方面

一是規模。

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擬發行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前總股份的20%。

二是頻率。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前次募集資金包括首發、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但對於發行可轉債、優先股和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資投向理財產品的規則。

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2、重點二何時實施?自發布之日起

對於新政,業界最關注的問題還包括時間上的新老劃斷。

今日的發布會上,鄧舸介紹,為了實現平穩過渡,在適用時效上,《實施細則》和《監管問答》自發布或修訂之日起實施,新受理的再融資申請即予執行,已經受理的不受影響。

鄧舸指出,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再融資監管政策的調整屬於制度完善,不針對具體企業,所有上市公司統一適用。

3、重點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問題

據了解,現行上市公司再融資制度字2006年實施以來,在促進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情況的不斷變化,現行再融資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需調整,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問題: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資傾向。

有些公司脫離公司主業發展,頻繁融資。有些公司偏項目、炒概念,跨界進入新行業,融資規模遠超過實際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資金大量閑置,頻繁變更用途,或者脫實向虛,變相投向理財產品等財務性投資和類金融業務。

二是非公開發行定價機制選擇存在較大套利空間,廣為市場詬病。

非公開發行股票品種以市場約束為主,主要面向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因此發行門檻較低,行政約束相對寬松,但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投資者往往偏重發行價格相比市價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長性和內在投資價值。

過分關注價差會造成資金流向以短期逐利為目標,不利於資源有效配置和長期資本的形成。限售期滿後,套利資金集中減持,對市場形成較大沖擊,也不利於保護投資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是再融資品種結構失衡,可轉債、優先股等股債結合產品和公發品種發展緩慢。

非公開發行由於發行條件寬松,定價試點選擇多,發行失敗風險小,逐漸成為絕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的首選再融資品種,公開發行規模急劇減少,同時,股債結合的可轉債品種發展緩慢。

4、重點四著力點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訂《實施細則》和制定《監管問答》,主要著眼於三方面:

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導向,積極配合供給側改革,助力產業轉型和經濟結構調整,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立足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同時,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

三是堅持穩中求進原則,規則調整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5、重點五理財產品敏感問題如何說

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要求,繼續強化再融資的發行監管工作,督促保薦機構梳理再審項目並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投向,繼續加強監管理財產品等資金參與非公開發行認購,強化證監局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現場檢查。

記者了解到,對於上述提到「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部的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

而「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中18個月的確定,則是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並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來的。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第二部分:幾大敏感問題解讀

統計顯示,去年全年證監會審核的再融資、優先股和可轉債總金額在10000億左右,其中,再融資涉及7000-8000億元。

敏感問題一

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界定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關於上述提到「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中金融較大、期限較長的界定,需結合實際情況,考慮到具體的上市公司的規模和募集資金及財務性投資的多少來判定,具體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進行判斷,如募集資金很少但財務性投資很大的就限制,沒有融資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會受限,旨在控制過度融資。

敏感問題二

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頻繁融資,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8個月」的規定,如何理解這一問題?

1992年頒布的《公司法》中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本次發行董事會決議日距離前次募集資金到位日原則上不得少於12個月」,但該規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訂中被刪除,而此次新政重啟了時間限制的規定,並根據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資距本次融資的統計測算、對前次項目募集資金是否落實到位的效果進行分析後測算出18個月這一考量,是給當前市場上部分上市公司頻繁融資帶上了「緊箍咒」。

業內人士指出,在再融資過程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在上市公司確定再融資方案時就應把好關,根據市場情況變化,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方案進行調整。

敏感問題三

如何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融資需求

「此次再融資新規是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資金脫實向虛的重要舉措。」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舉不僅疏堵結合促再融資方式多元化,堵住監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資行為形成資產泡沫,還滿足上市公司正當合理的融資需求,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為確保市場平穩運行,實行新老劃斷,已經受理的再融資申請不受影響,給市場預留一定時間消化吸收。

⑦ 上市公司再融資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上市公司再融資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 盈利能力需要滿足要求。增發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若低於6%,則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於發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公司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 分紅派息要滿足要求。增發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紅;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應有現金分紅;

  3. 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增發要求時間間隔為12個月;配股要求間隔為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沒有具體規定;

  4. 發行對象。增發的對象是原有股東和新增投資者;配股的對象是原有股東;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對象包括原有股東或新增投資者;

  5. 發行價格。增發的發行市盈率證監會內部控制為20倍;配股的價格高於每股凈資產而低於二級市場價格,原則上不低於二級市場價格的70%,並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上浮一定幅度;

  6. 發行數量。增發的數量根據募集資金數額和發行價格調整;配股的數量不超過原有股本的30%,在發起人現金足額認購的情況下,可超過30%的上限,但不得超過100%;而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數量應在億元以上,且不得超過發行人凈資產的40%或公司資產總額的70%,兩者取低值;

  7. 發行後的盈利要求。增發的盈利要求為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而發行可轉換債券則要求發行完成當年足以支付債券利息。

⑧ 請問IPO多久後可以進行再融資,比如說非定向募集或者定向募集(增發)謝謝!

ipo以後,再融資沒有一個硬性的規定多久後可以再融資,主要是看你ipo時募集的資金是否已經用完。如果沒用完,不能再融資。

有一個潛規則,一般是6個月,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再融資鎖定期。

⑨ 上市公司再融資有哪些工具及其監管措施是什麼ps,求給出工具的定義噢親親!期末考發現這個知識點不太會

上市公司有配股。增發和可轉換債券等三種再融資方式
具體的規范措施。
一、完善市場體系,積極推動資本市場創新
1.完善市場體系,構築起金融市場多個子市場之間的互動機制。廣義或完整的資本市場體系包括長期借貸市場、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我國的債券市場從20世紀80年代建立以來很不發達,除國債外其他債券的流動性差且規模小,形成參與者少,債券流動性差的惡性循環。商業銀行的功能尚未完善,長期貸款的風險又較大,使得金融機構並不偏好長期貸款。這兩個因素導致債權融資的渠道不暢,增強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偏好,從而影響其融資能力的發揮和資本結構的優化。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存在著結構失衡現象。因此,管理層一方面要有明確的目標,加快債券市場的發展:(1)建立健全多層次的企業債券市場,調整企業債券的品種和結構;(2)要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加快發展投資基金,增強債券市場的投資理性,積極引導投資者對發展前景好的優質上市公司進行中長期投資,減少對企業債券市場運行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預以及完善法規體系等多個方面來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以此推動資本市場的均衡發展。另一方面要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障礙,使更多的商業銀行和機構能夠參與公司債券市場的運作和資本市場的運作;發展多樣化的融資工具,使企業可通過多種融資方式來優化資本結構,擴大再融資可利用的市場范圍。
2.積極推動資本市場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管理層應推出一系列的政策來鼓勵金融產品的革新和創新,減少在這方面的限制。首先應進行有效的金融創新,其基本思路為設立公募型產業投資基金(以封閉式為宜),把投資環節向上游移動,向准備上市的企業(以企業開始提出上市意向為起點,以企業實際上市為終點)投人股權投資,使融資方在排隊等待期間就能獲得部分股權投資資金的支持,有助於降低其上市成本,提高經營效率。使投資方的投資向上游延伸,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其次應積極開發新的金融工具。2005年5月24日,央行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5日即有5家公司(包括三家上市公司)同時公布了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計劃。30日,5家公司發行的全部7隻短期融資券開始上市交易。與股票融資相比,短期融資券發行方式簡便易行,成本低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將大大減輕股票市場的擴容壓力,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此外,還應積極完善兩年前開始進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以及信託產品、融資租賃等再融資的創新工具。加大發行創新的力度,增加融資方式的靈活性,吸引更多資金的參與以支持優勢企業的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對再融資項目全程監管
1.建立完整的投資項目評價體系,引導資金的有效使用。上市公司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從上市公司、行業、地區等不同角度出發,對建設項目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的合理性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並對項目的綜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予以定性和定量的評價。進行上市公司經濟效益評價時可根據國家現行價格和財稅制度,分析、預測上市公司項目直接發生的財務效益和費用,並編制財務報表,計算評價指標,考察項目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等財務狀況,以判別項目的財務可行性。對上市公司而言,在選擇投資項目時,應對投資額、投資回收期、現金流和風險程度等指標進行詳細的科學論證,不合格的項目堅決不能上馬。在強化公司治理和講求誠信的今天,上市公司應理性融資、合理投資。在再融資時還應考慮市場因素,選擇好時機。在大市持續低迷時,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理應慎之又慎。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督力度,對上市公司的再融資申請進行嚴格審查,不僅要看項目是否可行,而且要審查以往再融資資金的使用情況,對於頻繁變更投資項目或是將再融資資金長期擱置銀行的公司,不接受其再融資申請。
2.對再融資項目進行全程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證監會已出台了一系列規范證券市場的辦法,其中有多項涉及到募集資金閑置問題。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將經常性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核准新股發行申請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也將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作為公司能否獲得再融資資格的關注重點。管理層應依法規范上市公司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創造條件讓優質企業上市,使優質上市公司能更方便地取得再融資機會。要做到嚴把再融資審核入門關,把沒有必要的再融資計劃擋在市場的大門之外;還應事後追蹤、審查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後監管。在這一過程中,認真實施好保薦制度是切實提高市場再融資效率的一個重要途徑,要讓中介機構證券公司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進行有效的事中審核。由此可見,加強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持續監管,提高融資效率,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保護中小股東權利。

三、綜合評價上市公司業績,細化分紅規則
1.運用財務指標綜合評價上市公(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司業績。對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量化要求必須綜合評價其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現金流量、成長性等方面的實績。要綜合運用財務指標,如反映財務狀況的指標(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或速動比率、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比率);反映經營效益的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報酬率);反映資金營運效率的指標(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反映產生現金流量能力的指標(每股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現金流量對凈利潤的比率);反映成長性的指標(營業利潤三年平均增長率、資本保值增值率等),對各項財務指標可以上市公司同行業的過去一年或過去若干年的平均水平作為考核標准,並規定各個指標的考核權數,採用綜合考核的方式。比較直觀、客觀地判斷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者的業績。
2.細化分紅規則上,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出台的《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將上市公司分紅與再融資資格
直接掛鉤,規定3年不分紅不能再融資。這些措施成為推動上市公司2004年大面積「分紅派現」的直接動力。同時明確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利潤分配的,不得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發行轉債或配股。此舉將增加流通股股東的話語權,有利於制約大股東盲目融資沖動,引導上市公司注重股東回報。但是強制分紅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在短期看來對流通股股東來說可能並不會起到太大的作用。因為流通股股東是以數元的溢價買人股票的,而國有股則以1元凈資產入股,成本大多在1元甚至遠遠低於1元,因而國有股將獲得最大的好處。強制上市公司分紅首先應該解決已經困擾中國股市多年的國有股流通問題。同時,目前尚需要在規則上有所細化,除明確分紅是再融資前提外,還應對分紅派現率予以明確規定,然後才能再融資,切實強化市場的融資秩序。
四、完善資本市場的相關法規,解決股權分置
證券市場要在規范的基礎上發展,並要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改進相關制度來優化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提高證券市場的籌資能力。2004年12月7日《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保護的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出台。(若干規定》涉及公眾股東表決制度、知情權制度、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利潤分配製度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加強監管的制度五個方面。這五項制度一項治本,四項治標。其中,公眾股東的表決制度是基本制度重大調整的治本措施,該規定賦予了中小投資者對包括上市再融資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而另外四項則是治標的方式。這五個方面都是中國現有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所沒有涉及或涉及不夠的,是對現有《公司法》和《證券法》治市乏力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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