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級和投機級
Ⅰ 投資與投機的區別
投資和投機都是為了獲得收益,但投資和投機該有以下一些區別:
1.兩者行為時間限度的長短不一樣。投資一般是長期持有證券、股票等,周期比較長,而投機的時間比較短,買賣比較的迅速。
2.兩者的利益側重點不一樣,所承擔的風險也不同。投資在於長期的利益,就算短期內有虧損對整體也不會有太大影響,風險也比較低。而投機則看重短期的收益,售價格漲跌的影響比較大,風險比較大。
3.投資是買賣自己了解的東西,而投機是買賣自己不懂的東西。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Ⅱ 投資和投機的區別
在當今的市場上,最難區分的概念恐怕非投資和投機莫屬了。投資和投機的界線已經變得越來越模糊,以至於有了這樣的調侃:投資就是一次成功的投機,而投機就是一次失敗的投資。人們似乎已不太看重投資與投機的區別,在許多情況下,投資和投機兩個概念經常是互相換用。更多的情況下則是,投資已不再是一個嚴肅的概念,反倒成為投機者手中高舉的一面大旗,以此來引誘跟風者,為自己派發服務。
那麼,投資和投機真的可以隨意混著嗎?嚴格地講是不可以的。1997年爆發的郵市狂潮,嚴重地透支了本來需用若干年才能換來的利潤,而此時,許多投資者卻把投機當成了投資,當發現市場趨勢大為不妙時,仍然堅持守倉,結果是至今也無法站起來。這樣的慘痛教訓必須認真吸取,不能再一味地成為犧牲品。筆者認為:如果你想在市場中有所作為,必須對投資與投機有著深刻的認識,這樣,才能把握最基本的前進方向。
究竟怎樣才算是投資呢?每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肯定會有不同的理解:被譽為「證券之父」的格雷厄姆給投資下的定義,或許會對大家有所幫助。他認為,投資是指根據詳盡的分析,本金安全和有滿意回報作保證的操作。不符合這一標準的操作就是投機。我們不妨在此做一個簡單的剖析:價格自始至終都是最影響回報的因素之一,例如「照陵六駿」壓凸小版張價格在首次跌至50元時吃進是投資,而當價格漲至135元跟風吃進則是參與投機,因為此時多空能量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那種簡單地以持有某個品種時間的長短來判斷到底是投資,還是投機的做法是不夠准確的,甚至是相當錯誤的。我們在眨息萬變的市場中一旦察覺當某種趨勢出現新的變化時,原有的標准也要隨時予以更改,這樣才不會被深度套牢,或者確保應得利潤。「步輦圖」小型張高達35元的期貨價,帶有典型的泡沫成分,雖然其價格現已跌至18元左右,但從基本面分析不難發現,「步輦圖」小型張眼下的價格仍不是其價值的真實反映,投資者絕不可貿然進場吸納,筆者預計大盤將繼續回調,投資者的每一次冒失行動都有可能使自己的財富縮水。
「安全性」不是絕對的,它的含義是指在通常和可能情況下可以免受損失。例如「生肖馬」小版張上市之初的105元顯然蘊藏著較高的風險,這主要緣於它的換手率低,市場環境變差及「照陵六駿」壓凸小版張所引發行情的結束,都決定了其價格內在的水份;如果投資者此時吃進,遭受損失是顯而易見的,而以眼下70元左右吸納,安全系數還是比較高的。投資者對某個品種的認識,應該既要重勢,也要重價,二者一定要有機地結合起來,不可偏重任何一方,投資者之所以時常被套,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過分將砝碼偏向一方,甚至是放棄一方。當投資者在進行某個品種操作時,已經存在必須加以考慮的可以感覺到的損失時,這時進行的操作就是投機。投機者發現與當初自己的分析判斷不同時,應該當機立斷,堅決止損,以確保資金的相對安全,伺機尋找新的機會。
「滿意的回報」僅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東西,投資者在任何時候都應該保持較為理性的心態。尤其是當自己持有領頭羊品種時,更要保持冷靜的頭腦,對價格的預期一定要符合市場運行的主趨勢,不切合實際的預估是極其有害的。某些投資者之所以由盈利者變成虧損者,就在於對市場的預期脫離實際,且又不及時止損。
「詳盡的分析」乃是這個定義的精華點之一,即根據相應的安全和價值標准進行操作前的准備工作。很顯然,每個投資者的實際操作水平的高低都體現在這里,它決定著投資成功是否。許多投資者在沒有行情時,總是盼行情;然而,當一波反彈行情過後,留下了一大堆套牢者,在某種程度上極大地制約了投資者進場的積極性及拖累了下一波反彈行情的正常來臨。尤其是當政策面突然出現微妙變化時,投資者遭受的信心打擊往往在短期內無法恢復。這就要求投資者在進行操作前,做好詳盡的分析,才能有效地降低或化解風險,沒有進行過詳盡的分析,你所進行的肯定是投機操作。
Ⅲ 投機與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投機與投資的區別如下:
一、本質區別:邏輯不同。
1、投資就是以低於價值的價格買入的過程,投機則是在預測趨勢。
2、投資的邏輯:第一步尋找優質的確定性強的公司,第二步在它便宜的時候買入(也就是低於價值時買入)。
3、投機的邏輯:第一個市場是否超買或超賣,第二個是否市場整體趨勢將會調整,第三個是否已經到達確定的止盈點、止損點,並進行不斷地交易。
二、重要區別:對待風險態度不同。
1、投資者眼中的風險:風險來源於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規避風險的方法就是深度思考。
2、投機者眼中的風險:在投機者眼中,風險來自於市場的不確定性。
3、投資者看來,市場越跌他們越有機會買入「便宜貨」,投機者看來,市場越跌越要控制風險,越是有泡沫,越是他們的「狂歡」。
三、實踐的區別:入場點、出場點、止損點、止盈點皆不同。
1、投機賺的是順勢而為,市場持續上下波動的錢,投資賺的是價格回歸價值,市場錯殺的錢,和經濟長期穩定發展與企業源源不斷產生現金流的錢。
2、投機主要是零和博弈,需要順風順水,投資中包含了部分企業產生的利潤,順風順水時當然也會更好。
(3)投資級和投機級擴展閱讀
何謂投機:
1、投機是投資的最高境界,如果我們將這個詞拆開來看,僅從單字的含義來講,同樣是《新華詞典》的解釋「投」有「瞅准、有目標的意思」;「機」是「能夠迅速適應事物的變化,靈活」的意思。
2、如果我們將它綜合起來,它的意思就是「能夠瞅准機會抓住迅速變化的事物本質」的意思。這樣看來就沒有絲毫貶義的感覺。投機一詞在英文中的解釋,也同樣絲毫沒有貶義的意思。
3、事實上我們夜以繼日地學習,不正是為了能夠抓住迅速變化的時機進行交易嗎?如果這也是你的追求,相信你就不會在意用怎樣的字眼形容我們的追求了。
4、投機行為被人誤解的另一個原因,是大多數投資人認為它是在短期行情中漫無目的地進進出出,其實投機行為並不像大多人所認為的一樣,是在短期行情中交易。
5、在股市真正經典書中,投機行為都是以中級行情的變動進行交易,而不是在短期行情交易。只有交易者才會選擇短期行情進行交易。
6、要想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投機者,絕非是一件簡單的事。只有通過辛勤的勞動,大量的學習從中找到事物發展中本質的,必然的聯系,然後再抓住最佳時機進行買賣交易。
7、投機需要必備的素質,並不僅僅是專業的知識(了解股票波動的內在本質規律),它還需正確的投資態度、良好的投資的策略、以及如何調節我們內心的沖突,和執行既定原則的決心。
8、只要我們通過辛勤的研究,客觀的分析,並認真地觀察歷史的發展,投機行為就會使我們最終走向輝煌的成功。本書所有的知識,都是一個優秀的投機者應該具備的,它將指引你走向真正意義的成功。
9、當你真正明白投機的內涵,就可以相當容易地在投資與投機之間轉換角色,投機就是投資中的投資。換言之,就是投資經驗的最終濃縮。
Ⅳ 投資和投機的特點和區別
投資這個名詞在金融和經濟方面有數個相關的意義。它涉及財產的累積以求在未來得到收益。技術上來說,這個字意味著「將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動」,從金融學角度來講,相較於投機而言,投資的時間段更長一些,更趨向是為了在未來一定時間段內獲得某種比較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收益,是未來收益的累積。
企業的投資活動明顯地分為兩類:(1)為對內擴大再生產奠定基礎,即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2)對外擴張,即對外股權、債權支付的現金。指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和證券投資。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投資」 的定義 : 「 投資」 就是提供資金,這個資金的來源可以是投資人手中的一切資金(包括股票,動與不動產等),或者是從長期性借貸的資金。但是,務請注意,如果投資人與這個新企業,利用長期借貸,而投資人只是貸款人,這種不是投資,因此不合格稱為「 投資」 。另一個定義是這筆投資的資金必須來自外國。投資投資這個名詞在財務和經濟方面有數個相關的意義。 它涉及財產的累積以求在未來得到收益。 技術上來說, 這個字意味著"將某物品放入其他地方的行動" (或許最初是與人的服裝或'禮服'相關)。投資類型在理論經濟學方面, 投資是指購買(和因此生產) 資本貨物 - 不會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來生產的物品。 實例包括了修造鐵路, 或工廠, 清潔土地, 或讓自己讀大學。 嚴格地講, 在公式GDP = C I G NX里投資也是國民生產總值(GDP)的一部分。在那方面來說投資的功能被劃分成非居住性投資(譬如工廠, 機械等)和居住性投資(新房)。 從I = (Y, i)的關聯中可得知投資是與收入和利率有密切關系的事。 收入的增加將促進更高額的投資, 但是更高的利率將阻礙投資因為借錢的費用變得更加昂貴。即使企業選擇使用它自己的資金來投資, 利率代表著所投資那些資金的機會成本而不是將資金放貸出去的利息。在財務方面, 投資意味著買證券或其它金融或紙上資產。 估價是估計一項淺在地投資的價格值得與否的方法。 投資的類型包括房地產, 證券投資, 黃金, 外幣或債券或郵票。之後這些投資也許會提供未來的現金流, 也許其價值會增加或減少。 股市裡的投資是由證券投資者來執行。集體投資計劃經由推銷投資的價值來鼓勵投資者購買證券。投資俱樂部是以投資金錢為目的而經常聚會的團體, 其投資標的通常是股票和其他公開交易的證券。 近來出現了致力於這類型投資的各式網路群組, 其並且在美國促成了個人投資的景氣。企業的投資活動明顯地分為兩類:
(1)為對內擴大再生產奠定基礎,即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2)對外擴張,即對外股權、債權支付的現金。就一般情況而言,投資是各種行為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和獲得預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資產作為資本運用並形成相應資產的經濟社會活動。就經濟方面而言,投資是各種經濟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和獲得預期的效益,而把其所擁有的財產或資產作為資本運用並形成相應資產的經濟活動。在上述投資定義中,行為主體或經濟主體亦即投資主體,泛指多樣化的投資者,既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以及各種公共基金、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非政府機構,等等。為實現特定的目的,意味著每一項投資都要實現一個具體的目的,如實現經濟目的、社會目的、政治目的或軍事目的等;獲得預期的效益,意味著每一項投資都要獲得與投資目的相對應的效益,如獲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政治效益或環境效益等。上述投資目的和預期效益,都可以進一步細分為更為具體的投資目的和預期效益。財產泛指政府、個人以及各種非經營性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事業法人、非政府機構、公共基金等所擁有的資金、土地、房屋等有形財產和知識、技術、專利、信譽等無形財產。這些財產在進行某項投資之前即在作為資本而運用之前,除使用價值和價值外,既不能實現其所有者的特定目的,也不能給其所有者帶來預期的效益。資產泛指企業以及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各種投資基金等經營性法人所擁有的資金、土地、房屋等有形資產和經營管理知識、生產技術、專利、商標、品牌等無形資產。這些資產在進行某項投資之前已經是企業、銀行等的經營資產,是其總經營資本具體的轉化形態或具體的運用形態。不過,這些資產只能維持各種經營性法人現有的經營規模,使其進行現有的經營活動,不能擴大經營規模,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只能給其帶來既定的預期效益,不能帶來新的增加的預期效益。資本是產業資本、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政治資本、固定資本、流動資本、有形資本、無形資本等的統稱,相應資產是與上述資本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相對應的經營資產、金融資產、社會資產和政治資產等。根據上述定義,投資是一種經濟社會活動,包括兩個過程:一是財產轉化為資本或資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這是投資的決策過程或准備過程;二是資本形成具體轉化形態或運用形態即形成各種資產的過程,這是投資的進行過程或實施過程。就一項具體的投資而言,只要完成上述兩個過程,例如個人手中的錢轉化為資本後再轉化為國債、股票等有價證券資產,企業手中的存款、有價證券等轉化為資本後再轉化為土地、廠房、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其投資過程就結束了。至於對投資所形成的資產如何管理或運營,這雖然與實現投資者的投資目的和預期效益密切相關,但卻是有價證券管理或企業經營的問題,不是投資的問題。
在格雷厄姆所處的上個世紀的三十年代裡,資本市場上對於「投資」與「投機」的定義,在認識上往往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對於兩者之間的概念、關系、作用以至差別等,有著不相一致的、甚或是大相徑庭的認識。對於認同兩者之間存在著差異、屬於兩個不同的重要經濟概念者來說,投資與投機的區別是可以從證券買賣的對象、付款的方式、持有股票的時間長短以及是否為安全收益或預期風險收益等特徵來加以劃分。但是,投資與投機在概念和實際運作中粘合的是如此密切,難以區分,以至於被許多傷透腦筋的市場人士乾脆定論為:「投資是一種成功的投機,而投機是一次不成功的投資」,將兩者合二為一,視作只是同一種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或說法而已。 格雷厄姆不贊成上述膚淺的認識。通過大量的市場分析和理論研究,他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見解。他認為將投資與投機等同為一的觀念並不足取,因為持之者只是從兩者活動的最終結果來對其加以界定,而不是在全面地分析其基本特徵後加以定義。他明確地指出,「投資」與「投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經濟范疇,兩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本質上的差別。這種差別,並不是完全表現在諸如購買的對象是債券或是股票,採取的方式是現金交易還是保證金交易,持有的股票時間是長期或是短期,投資的目的是實現安全性收益或是風險性收益等表象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持有上述的評判標准本身都是難以確定的、並且總是處於變化狀態下或捉摸不定的。所以,上述的差別並沒有觸及到兩者本質上的特徵,不能作為確切定義的依據。例如,人們曾固執地認為債券是一種極為安全的投資對象而股票卻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因此,購買債券便是投資而購買股票則就理應屬於投機。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債券都是投資的對象。如果一種債券沒有安全的內在價值,購買其無疑就等同於是一次徹頭徹尾的投機,並且是一次危險極大的投機;而如果一隻具有安全性的股票,對其操作就是一次投資,而且是一次具有安全保障的、能夠得到有效回報的投資。再比如,用現金足額購買股票也不能被視作為是投資,因為大多數最具投機性的股票正是被要求使用現金足額購買的,等等。總之,「購買股票可以是投資,使用保證金交易可以是投資,而懷著快速獲得利潤的目的進行的操作也可以是投資」。 那麼,究竟「投資」與「投機」的確切定義何在呢?在格雷厄姆看來,投資的確切定義應該蘊含著三個彼此關聯、密不可分的重要因素。首先,投資必須是建立在「詳盡分析」基礎之上。所謂詳盡分析,即是指通過以既定的安全和價值標准對投資對象進行的研究工作。其次,投資應該具有「安全性」的保障。當然,證券市場上的投資始終充滿著和伴隨著各種風險,從來也沒有絕對的安全。但經過詳盡分析以後被選定的投資對象應該具有投資的「內在價值」,應該存在著相對安全的價值空間,而這正是保障其在通常和可能的情況下沒有較大的風險,也是其可以避免意外損失的安全體現。第三,投資的結果是必須能夠得到「滿意的回報」。這種令具有理性的投資者滿意的回報,具有更廣泛的含義,即不僅包括了利息和股息,而且也包括了資本增值和利潤。由此,格雷厄姆得出的定義是:「投資是指經過詳盡分析後,本金安全且有滿意回報的操作」。相反,與之不合的就是投機。 「投資」與「投機」都是證券市場交易活動的一種基本活動形式,兩者之間的最基本的區別或核心,就在於能否獲得安全性的收入。格雷厄姆關於投資的定義與眾不同的是,他著重指出「投資」所特意強調的這種安全的保障不能建之於市場虛假的信息、毫無根據的臆斷、內部小道消息的傳播甚或十足的賭性之上;「投資」的安全性必須取決於投資對象是否具備真正的內在價值或存在一個價值變化的空間,而要確切地把握這一關鍵之處或達到「邊際安全」,只有通過利用客觀的標准對所能夠掌握的信息進行詳盡分析。格雷厄姆認為,反思1929年前美國股票市場的過熱和隨之而來的大崩潰,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與投資者不能正確區分投資與投機的概念,將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投資操作缺乏理性指導,最終不僅導致投資者金錢上的重大損失,而且實際上也促成了市場的整體崩潰。由此,汲取歷史的教益,真正認識投資與投機的本質差別,對於投資者樹立科學、理性、安全、有效的投資理念,就至關重要。
Ⅳ 投資級別債券 指什麼
標准普爾公司把債券的評級定為四等十二級:AAA、AA、A、BBB、BB、B、CCC、CC、C、DDD、DD、D。為了能更精確地反映出每個級別內部的細微差別,在每個級別上還可視情況不同加上"+"或"-"符號,以示區別。
這樣,又可組成幾十個小的級別,投資級即為B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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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介紹
AAA是信用最高級別,表示無風險,信譽最高,償債能力極強,不受經濟形勢任何影響;是表示高級,最少風險,有很強的償債能力。
A是表示中上級,較少風險,支付能力較強,在經濟環境變動時,易受不利因素影響;
BBB表示中級,有風險,有足夠的還本付息能力,但缺乏可靠的保證,其安全性容易受不確定因素影響,這也是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所能接受的最低信用度等級,或者說,以上這四種級別一般被認為屬投資級別,其債券質量相對較高。
後八種級別則屬投機級別,其投機程度依此遞增,這類債券面臨大量不確定因素。
特別是C級,一般被認為是瀕臨絕境的邊緣,也是投機級中資信度最低的,至於D等信用度級別,則表示該類債券是屬違約性質,根本無還本付息希望,如被評為D級,那發行人離倒閉關門就不遠了。
因此,是三個D還是兩個D意義已不大。
Ⅵ 一級投資是什麼
一級投資是指母基金在股權投資基金募集時對基金進行投資,成為基金投資者。母基金發展初期,主要從事一級投資,一級投資是母基金的本源業務。
Ⅶ 什麼是投機級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1987年9月17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投機倒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行為:
(一)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
(二)從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的;
(三)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的;
(四)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外匯的;
(五)倒賣經濟合同,利用經濟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騙買騙賣的;
(六)製造、推銷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質商品,坑害消費者,或者摻雜使假、偷工減料情節嚴重的;
(七)印製、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製品),獲得非法利潤的;
(八)為投機倒把活動提供貨源、支票、現金、銀行帳戶以及其他方便條件,或者代出證明、發票,代訂合同的;
(九)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經營的;
(十)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的;
(十一)其他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
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調查投機倒把行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
(四)查閱、復制、扣留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活動時,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或者與投機倒把活動有牽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交待、提供情況。
第六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在車站、碼頭以及交通要道設立檢查站。
第七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托運物資,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扣留,有關運輸部門應當協助辦理。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干預。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通報批評;
(二)限價出售商品;
(三)強制收購商品;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沒收用於投機倒把的物資;
(六)沒收銷貨款;
(七)罰款;
(八)責令停業整頓;
(九)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條 個人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個人。
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共同從事投機倒把的,區別情節,分別處罰。
單位從事投機倒把的,處罰單位並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投機倒把的,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被處罰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生效後,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
對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個人工薪收入中扣繳。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投機倒把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加強綜合治理,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亂扣亂罰,敲詐勒索、故意刁難,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或者玩忽職守、放縱投機倒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檢舉或者協助查獲投機倒把的有功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1990年8月9日國務院批准 1990年8月17日國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發布
第一條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的」行為包括:
(一)倒賣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物資的;
(二)倒賣走私物品、特許減免稅進口物品的;
(三)倒賣爆破器材、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或者放射性葯品的;
(四)倒賣國家規定的專營或者專賣物資、物品的;
(五)非經營單位和個人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六)經營單位就地轉手倒賣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緊俏耐用消費品的。
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包括糧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國家主管部門有關物資調撥、分配、進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資供應指標、運輸工具指標等;「執照」包括營業執照等。
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倒賣經濟合同」是指非法將經濟合同文本作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的行為;「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是指以欺騙手段簽訂合同(協議),騙取財物的行為;「利用其他手段騙買騙賣」是指用預售、代購商品等名義騙取財物的行為。
第五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推銷」包括出售或者倒賣;「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產品的產地、廠名或者代號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稱與商品質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質商品」是指主要指標不符合標准,影響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六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經國家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印製發行的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以及經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和印刷(裝訂)廠委印、承印、翻錄的屬於新聞出版署、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目錄所列的出版物。
第七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中的「利用報銷憑證弄虛作假」是指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發票、收據等報銷憑證,或者利用虛假的發票、收據等作為報銷憑證非法牟利的行為。
第八條 《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的行為是指該條第一款第(一)至第(十)項沒有包括,其性質和危害程度與前十項行為相當的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前款行為時,應當同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認定有誤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九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查處,由主要行為地或者行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權查處的,由先查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各方共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詢問時可以通知被詢問人到指定地點進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檢查投機倒把行為人的財物,其中用於投機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財物時,應當辦理扣留手續。對投機倒把行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違法財物,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著其取出,並辦理扣留手續。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要在車站、碼頭設立檢查站的,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交通要道進行檢查的,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又確需進行檢查的,經公安機關批准可設立檢查站。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扣留投機倒把行為人托運的物資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填寫扣留通知書,通知有關運輸部門協助辦理,並書面通知行為人。
第十三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憑批准文件向銀行查詢。
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暫停支付。暫停支付的數額不得超過違法金額的數額。暫停支付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投機倒把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一)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指行為的,強制收購物資,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資,處物資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或者第(四)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三)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屬於本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項或者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強制收購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五)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商品,處商品等值20%以下的罰款;
(六)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行為的,沒收票、證、券,沒收銷售款,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行為,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製品)的,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物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倒賣外匯的,強制收兌外匯,沒收非法所得,處外匯等值以下的罰款;
(八)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行為,「倒賣經濟合同」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騙買騙賣」的,責令退回所騙財物,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所指行為的,限價出售物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沒收銷貨款,處非法所得兩倍以下或者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非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九)或者(十)項所指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沒收物品,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屬於《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所指行為的,由認定機關比照以上各項最相類似的規定處罰。
前款各項所規定的處罰,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對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按前兩款規定處罰外,還可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從事投機倒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處罰單位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還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投機倒把情節輕微或者行為人主動交代、檢舉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對投機倒把行為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製作書面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確實無法送達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處罰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應當遞交復議申請書,並送交作出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復議機關應當按規定進行復議並製作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的局長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
第二十條 被處罰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被處罰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後,應當依法應訴。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議申請,處罰決定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復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之日起,復議決定生效。
第二十二條 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一經生效,被處罰人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罰沒款。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准,按照有關規定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劃撥,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其個人工薪中扣繳,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復議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糾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施行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問題的答復
1999-3-16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
適用問題的答復##**工商法字〔1999〕第56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適用的請示》(川工商〔1998〕219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它對於打擊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經濟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刑法》修訂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曾明確答復我局,《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國務院明令廢止以前,仍然有效。有關單位若仍有疑問,可轉告其按規定程序向國務院請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Ⅷ 「投資級」和「非投資級」的區別是什麼
投資級,保險公司,公募基金,主權基金這些正規的資金都可以買; 非投資級,就是垃圾債券,收益再高,正規的大資金,都不能買(受合約,法規的限制)。非投資級的債券,只有大幅提高收益(利息),才能吸引風險偏好大的資金來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