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林權
⑴ 林權使用權可以拍賣嗎
林權使用權可以拍賣。
林權是指一定社會主體對一定森林、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或一定權益組合。
林權是一種用益物權,除了國家、集體作為所有者外,國家鼓勵各種民事主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
林權流轉指林地、林木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可以流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流轉可採取承包、租賃、轉讓、互換等方式進行,也可以依法繼承、擔保、入股或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流轉。流轉時自留山最長不超過70年,承包山流轉不超過原承包期限,如發生再次流轉的,流轉期限不超過原流轉期限的剩餘期限。集體林流轉應召開村民會議,擬訂並公布流轉方案,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方可簽訂流轉合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文件精神,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⑵ 什麼是個人林權投資
林權投資是指來由專業造源林公司負責造林,投資人出資認購,再委託專業公司管理看護的林業管理模式,它可以讓沒有經驗、沒有技術的普通百姓也可以擁有一片樹林,同時在一定時期獲得該片林地的所有權—林權證(林權證和房產證、土地證都是國家頒發的產權證明),並在樹木長成後變現獲取利益。
⑶ 什麼是非法集資銷售林權是否合法如何銷售林權合法
什麼是非法集資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怎樣識別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人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LZ說的銷售林權是非法的.只是非法集資的恍子,目前也不可能使之合法.
⑷ 林權投資的價值到底在哪裡,為什麼這個行業現在這么多負面新聞
很多騙人的
我家裡人就被騙了
投了十幾萬股計泡湯了
⑸ 有人知道什麼是個人林權投資嗎
焦點訪談專門說過這個問題,千萬不可輕易買林權,上當的人太多了.
⑹ 林業是否可以投資林權證是否可以拿到
可以的,你最好先咨詢一下律師。問且自己學習一下林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198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的採伐利用、培育種植、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於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葯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水續利用的方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槳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第七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極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本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九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以及森林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營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四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五條 進行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采礦藏,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佔用、徵用林地面積2000畝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在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十八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十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一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全民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宦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三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水,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採伐
第二十五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優、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二十八條 採伐林木必須中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切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二十九條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一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必須大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二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出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採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輕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以違法所得2-5倍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盜伐林木據為己有,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對直接責任入員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偽造或者倒賣林木採伐許可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砍柴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1-3倍的樹木。
第三十八條 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災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氏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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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森林法》引用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保護森林法規,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掏設。
⑺ 我通過一家叫億霖木業的公司,購買了所謂的林權投資,現在這家公司涉嫌詐騙,錢款暫時拿不到
估計抄很難,因為你是通過這家公司投襲資,他肯定拿走了你的大部分錢款;原林權主最多也只得到了你少部分的錢款,甚至也被騙了。你只能通過轉讓林權來補償你的損失。一在最關鍵的是你的林權到底是什麼程度的林權,決定你最終能挽回多少損失。林權投資一定要通過正規的市場平台,有些中介公司很亂的。
⑻ 林權入股需辦理哪些手續,具體點,
入股經營合同和林權流轉合同,林權證,林權證是國家林業局發的,縣級以上的林業部門辦理
⑼ 林權投資的特點
1:屬於-易貨交易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類似購買房屋,用錢換房屋的產權。林權投資用錢購買森林的產權和土地的使用權。
2:投資和距離的遠近沒有關系(就像股票投資),投資要三看:1、合法性-公司合法、項目合法、行業國家鼓勵支持,2、獲利性-(見項目計算)3、安全性(投資12保障) 只要是投資,在獲利的情況下,肯定伴隨著風險,投資的風險是不能被消除的,只能採取科學、法律、經濟的手段進行規避。
3:林權投資由於林木具有自然生長屬性,所以林權投資不能違背林木的生長規律,能夠獲得穩定的自然增值,未來收益可以通過科學的方法進行預測.
4;林權投資相對於銀行存款、基金、國債,投資回報率要高很多,但是林權投資作為資源投資來講,相對其它資源投資:石油、礦石、天然氣,林權投資的回報率是最小的。林權投資的森林是資源,土地也是資源,資源就是財富。
5:國家從2006年1月1日起,全國取消農業稅。林業稅費隨之減免。林權投資作為農業初級生產者,享受國家零稅賦的政策。
6: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相繼對保險、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通訊等資源、壟斷行業進行了開放,唯有林業一直沒有放開,9號文件的出台徹底打破了這一局面,國家提出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國家政策改革帶來的財富機遇千載難逢,房地產、保險、股票等的改革機遇已經離我們遠去,抓住林業改革就等於抓住了財富的機遇。
⑽ 如果你只有幾萬元,願意投資山林權一畝地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在未來的8-20年裡有一定的投資收益.
是啊,承包一個小山頭還差不多,才好規劃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