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投資不參與經營
1. 合夥做生意只投資不參與經營,也沒有分紅還要我付外債,應該怎麼處理
對於事業,相信很多人都會合夥做投資。有些人不想給老闆打工,就想自己當老闆,所以這個時候他們會選擇與自己信賴的人合夥做生意。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合作夥伴都是誠心誠意的,他們會為了自己的利益出發,而通過曾經的友好關系。合夥做生意只投資不參與經營,也沒有分紅還要自己付外債,應該怎麼處理?
三、與家人溝通如果自己實在不知道應該怎麼做的話,應該及時的與家裡溝通,讓家裡幫忙出出主意。畢竟家裡是自己的避風灣,家人也是自己的依靠。所以遇到事情時應該多與家人溝通,讓他們了解事情的全過程,大家在一起分析問題也能少走一些彎路。
2. 只投資不參與管理怎麼擬訂合同
這個要具體看你的投資方式了
1、有限合夥形式,可以簽訂合夥協議,約定你投資,享受一定權益,但是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
2、公司形式——表決權信託。如美國某跨國公司與青島啤酒模式,可以簽訂表決權信託合同,約定將表決權信託或委託合同,你只享受固定的股權收益,將股權表決權永久轉讓給其他股東。
3、隱名股東,這個風險比較大。不建議推薦。
3. 關於工資發放問題:只投資但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有權利拿工資嗎
當然沒有啦!所謂工資:是指經勞動所得的錢。既然他沒有參與日常經營,也就是說沒有勞動。那他就不應該有工資。因該說一分都沒有。
他之投資了錢的話。那就只有分紅。就好比你買股票,你只有分紅,至於你去證券交易所的車費、在家網上交易的網費這些上市公司是不會給你報銷的。
4. 只入股,不參與經營,需要注意什麼
你必須要了解這個公司,他每一年的分紅和利潤是多少,你自己應當分到的是多少,不能夠說糊塗的直等著他來分紅,因為有的人他會做假賬,會讓你真正的收益變少。
5. 只出資不參與經營,當經營資金不夠時我有義務再按股份比例再出資嗎
1、除工資,盈利部分按照利潤的20%提成,未盈利只算工資。
2、除工資,按照盈利部分20%提成後,再按出資比例分紅。
3、看你風險承受能力了,建議第一種。風險值低。現在經濟環境並不好,風險很多,也很大。不清楚可追問。
6. 股東只入股而不參與經營,該如何設定分紅制度
1.股東分紅是依抄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按出資比例分紅的,也就是說股東分紅是依法分紅,所以分紅時不存在什麼獎懲機制的,任何「獎懲」辦法對分紅來說都不合法的;
2.但公司如果依據公司章程設立激勵機制,用部分利潤,按公司事先制定的有關獎懲辦法(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對股東或員工實施獎懲辦法,這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
3.具體怎樣制定獎懲辦法,主要掌握以下原則:一是事先制定公司獎懲規定,經全體股東同意後實施;二是獎懲與股東分紅要分離,這不是一會事,前者是公司制度,後者是公司法法定的;三具體獎懲辦法要根據貢獻大小、能客觀考核、獎罰合理公平這三項原則來實施。
拓展資料: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對於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7. 只出資後不參與經營,產生的糾紛是合夥糾紛還是借貸糾紛
山東濱渤律師事務所趙清秀律師解答:根據你的敘述,你與朋友之間的糾紛為合夥糾紛,不是借貸糾紛。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個人合夥以及個人合夥身份的認定邏輯是:1、原則上,要求訂立書面協議且經工商登記。2、如沒有訂立書面協議且經工商登記,只要實質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仍可以認定為合夥關系。3、沒有口頭協議,但只要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也照樣視為合夥人。因此,你有權依據合夥協議參與餐廳盈利分配。
8. 只投資不參與經營當資金不足時我有義務再出資嗎
你的問題涉及企業後續出資問題。
一個企業經營一段時間後,出現經營資金不足的情況,屬於正常現象;那麼,當經營資金不足的時候,如何解決呢??一般情況下,主要考慮三個途徑:
第一、原股東增資;
第二、引進新股東;
第三、外借資金。
不同的增資方式各有利弊,需要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仔細斟酌。
你的問題是「只投資不參與經營」是否有義務再出資,應當說,出資是股東的事情,與是否參與經營沒有關系;如果企業決定採用原股東增資來籌集資金,並且修改了企業章程,那麼,一般來說,你就有義務再出資;如果你不出資,可能會影響你在企業的權益。
這里的「義務」不是法定義務,而是一種與權益相關的酌定義務。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9. 出資但不參與經營但又參與盈餘分配的算合夥人,為什麼
你說的這類合夥人是樓上所說的有限合夥人。這類合夥人的義務在於出資版,不必承擔權普通合夥人面對賠償時的連帶責任。同時他們沒有表決的權利,也就是不參與經營,把決策的權利給了普通合夥人。能夠獲得盈餘就好比他們對於合夥企業的風險投資,當然能參與分配盈餘。設置這種合夥制度,是為了滿足有能力辦企業而資金不足的人和有錢辦企業但能力不足的人的共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