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融資亂象
㈠ 怎樣看待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運用市場機制手段,融通各方面資金為發展商品經濟服務,滿足著生產和流通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出於自願,借貸雙方較為熟悉,信用程度較高,對社會游資有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會閑置資金,充分發揮資金之效用。且其利率杠桿靈敏度高,、隨行就市,靈活浮動,資金滯留現象少,借貸手續簡便,減去了諸多中間環節,提高了資金使用率I資金實願效益得以發揮,這在目前我國資金短缺情況下,無疑是一有效集資途徑。
3.民間借貸吸引力強,把社會閑散資金和那些本欲擴大消費的資金吸引過來貸放到生產流通領域成為生產流通資金,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壓力,對抑制消費擴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現存的金融體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戰,與國家金融展開激、烈競爭,迫其加快改掣。
民間信貸在利用其特點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伴有消極因素的出現。在實踐中,首先由於法律的不明確、體制的不完善,以及認識的不統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處於非法狀態或放任失控狀態,法未確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動或半地下活動進行的,這無疑為一些不法分子乘機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風險系數極大,往往投資於風險事業而受危害,便在借貸雙方和存款者之間產生連鎖反應,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第三,信貸經營者往往經營管理能力差,亦無嚴密的財會、簿記制度,—旦大宗金融交易失敗,對金融市場、生產和流通是個沖擊。第四,借貸手續過卡簡便,一不考慮資信,二無財產擔保,每每糾紛發生無法解決,而借貸的直接現金交易,使其難以在更大范圍內為商品經濟服務,且有些信貸已脫離了生產流通領域,一些人借機放超高利息,進行高利貸活動,這就違背了信貸宗旨,干擾了金融市場,凡此種種,都需要我們從立法上加以研究解決。
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㈡ 基礎設施融資引入民間資本利弊的弊在哪裡
民間資金融資抄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利:民間融資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弊:民間資金融資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一、經營手續不齊全。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四、資金用途不合法。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七、稅利流失嚴重。這些資料投融界站點上都有的,還有相關的最新資訊,您可以去看看哦。
㈢ 民間借貸亂象是否合法
1、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借貸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但借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限定的標准,超過國家限定標准,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是其為獲得資金利息而自願實施的行為,對於民間借貸中的商業風險(即借款不能收回的風險),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3、有關民間借貸國家限定利率的規定,請參見下列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㈣ 民間融資的問題
民間融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間融資雖然它們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經營手續不齊全。
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
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
四、資金用途不合法。
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
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
七、稅利流失嚴重。
㈤ 民間借貸中已支付的超額利息 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一、民間借貸中已支付的超額利息
A公司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自然人B借款500萬並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為1年,期間A公司每月向B某支付 1筆利息,12筆共計,每筆25萬,債務到期後A公司無力償還,A公司遂要求B返還超過月利3分的「超額」利息。
二、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對於A公司已付的超過月利3分的「超額」利息法院該如何處理,有意見認為不支持A公司的請求。雖然利息超額,但債務人在自願的情況下,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利息,雖超出法律限制規定,但該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應視為放棄對超額利息的抗辯權。
本文認為,同樣支持A公司的訴求,「超額「利息直接先對未還清的利息進行沖抵,剩餘部分沖抵本金。
首先,B已獲得的超過月利3分的利息部分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可得知民間借貸案件中:1、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部分絕對有效,屬於司法保護區;2、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為自然債務區,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會反對;3、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部分為超額區,屬於絕對超額,即使自願支付,也可請求返還,因此對於超過月利3分的部分,A公司有權主張返還。
其次, 對於B某的 「超額」利息部分,先對未還清的利息進行沖抵,剩餘部分沖抵本金。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A、B互負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錢之債(借款合同之債及不當得利之債),符合抵銷的要件。A公司訴至法院後,法院會主動依職權對本案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約定的利息、已付利息等進行審查,否則無法認定債務是否合法,B某也必然會提出A公司連本金都未還清的抗辯。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沖抵可以更好的解決彼此的債權債務,減少社會矛盾。實踐中如果判決B返還超額利息給A某也不符合常理,再者,當前民間借貸亂象叢生,直接沖抵有利於規范普遍存在的「高利貸」現象,引導經濟規范發展。
㈥ 高院出台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上限,對經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任何一項政策的出台,必然存在利的一面和弊的一面,我們能做的是「兩權相利取其重,兩權相害取其輕」,以及採取措施把弊一面的影響降到最低。用現在時髦的話,就是取最大公約數,盡可能讓利的一面最大化。
高院出台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上限,從短期來講,對經濟可能會形成一定的沖擊,但從長遠來講,規范了民間借貸市場,對借貸市場起的發展起到促進的作用。我個人的看法是,高院出台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上限,對經濟利大於弊。
任何一個市場,健康有序,才能長久,一片亂象,只會自取滅亡。這幾年一片亂象的網貸企業紛紛爆雷、破產、跑路,就是最好的證明。民間借貸市場,想長久的發展,必須要避免這些。高院出台民間借貸最高利率上限,就是讓民間借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大措施之一。
㈦ 民間借貸公司能發展成銀行嗎
不能稱為銀行的。
1、長期以來,民間借貸融資一直以高收益、高風險、不規范,而著稱於世,不僅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極易引發群體性社會矛盾。
2、擔保公司有注冊資金的限制,不能無節制的進行擔保,必須控制在一定的資金規模以內。
擔保公司介入民間借貸,有效減少了大量非法集資、高利轉貸、暴力討債、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增強了社會和諧穩定。
㈧ 為什麼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能高於銀行帶快利率的四倍
這是國家在一定程度保護債務人的權益,也是為當今民間借貸亂象念的一道緊箍咒。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其實已經很高了,放貸的人也能夠獲得很豐厚的回報。但是,放貸的個人和機構也懂法,通過種種手段規避高利率違法風險,以書面或者事實性的證據將高額利息打包進借款本金里,依然可以達到獲取高額回報的目的!借貸這行業,很黑,很黑!
㈨ 開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條件如下:
1、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2、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必須發起人或出資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3、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
4、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利息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無效。
5、正規的民間借貸公司目的必須合法,不得為他人從事非法活動提供借貸。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如違法提供賭資、提供走私資金、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資金等,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收繳財產、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民間融資亂象擴展閱讀:
面對民間借貸亂象,目前的當務之急是政府對其加以規范和引導,並對重大風險事件給予一定程度的干預和救助。可喜的是,民間借貸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已引起政府高度重視,國務院和相關部門已陸續出台相應政策措施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然而,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並根治民間借貸亂象,本身是一項系統性的綜合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徹底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從體制機制入手,加快宏觀經濟結構轉型步伐,在利率市場化、小企業結構性財政扶持政策等多項體制層面協調配套進行改革,具體建議如下:
一是要加快經濟結構轉型,通過政策引導和支持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壯大,實現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再平衡。唯有為各市場主體提供資源分配上的均等機會和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環境,才能不斷保持民營經濟的活力。
唯有保持民營經濟的活力,才能在我國這樣的13億人口大國充分解決就業並促進消費。唯有不斷促進消費、提高消費在GDP中的佔比,才能逐步擺脫依靠投資拉動的經濟增長模式。因此,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是經濟結構轉型成功的必要條件。
可喜的是,面對當前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財政政策已經進一步加大了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的結構性稅收減免等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應對民營資本開放金融牌照,合理引導民間資本組建正規金融機構,增加金融機構數量,進一步培育充分完全競爭的金融環境。
通過眾多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民營資本以滿足大量中小企業的正常融資需求,將原民間借貸領域的資本納入正規金融渠道和正常的監管范圍,則可從體制上徹底打通和理順民營資本供求雙方的資金融通渠道。
三是要放鬆對利率的管制,擴大銀行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進一步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使市場主體以資金價格為核心充分競爭,從而達到各項資源和經濟要素合理優化配置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