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稅前扣除
A.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因此,貴公司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可稅前扣除。
B. 股權投資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C. 股票投資損失是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應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一)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損失的書面聲明;(二)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四)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資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2、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申請抵稅,《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但是手續比較麻煩:
首先你要提出申請,然後稅務管理員調查核實並報上級管理機關,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繳數額,再由分管徵收的領導,然後就可以抵稅,如果要退稅,那麼還要分管計會的領導簽字,再去財政部門簽字,人民銀行簽字,並且需要金庫當月有企業所得稅稅款才能退出
D.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E. 投資成本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如果你們還有其他投資,那麼,投資損失可在取得的投資收益額度范圍內扣除,其餘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新舊稅法是一致的。
F. 從具體業務看 投資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我公司曾投資於某縣衛星紙箱廠,投資額占該廠全部股份的40%,我公司對此項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2002年,衛星紙箱廠發生年度虧損,虧損12萬元。為此,我公司相應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減記「投資收益」4.8萬元。這是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但我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稅務機關要求我公司進行納稅調整,認為這4.8萬元的投資損失不應稅前扣除。請問:這項投資損失能稅前扣除嗎? 企業申報所得稅時應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衛星紙箱廠發生的虧損,應由衛星紙箱廠就地結轉彌補,你公司按財會制度規定調減投資成本,確認投資損失,減少了你公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按規定進行稅前調整。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因此,盡管你公司是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但當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時,仍要以稅收規定為准計算調整你公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G. 公司對外投資發生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1、投資損失的賬務處理:在投資收益科目核算。在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專計制度、分行業會計制度中關屬於投資收益核算內容中都有規定。(我今年做過一個核銷投資損失的報告,他們的核算在營業外支出中)。
2、關於投資損失的稅前扣除:稅法允許。請查看《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2005年9月1日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3號)、《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等相關文件規定。
3、第三個問題我沒有理解什麼意思,既然可以稅前扣除,與抵銷當年度的盈利有什麼分別呢?
回答完畢。
小妹妹,看來你是個新手,那我就放心了。也許我的回答並不準確,還是多看些書或者向稅務機關直接咨詢比較好 。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別忘了給我加分。歡迎經常聯系!
H. 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資金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三)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的;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據上述規定,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企業撤資損失,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