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環境分析
① 投資一個項目應做哪些營銷環境分析
按對企業營銷活動影響時間的長短分:長期環境與短期環境。
我們要區分:
(1)流行:不可預見的、短期的、沒有社會、經濟和政治意義的。
(2)趨勢:更能預見的且持續時間較長,趨勢能揭示未來。
(3)大趨勢:是社會、經濟、政治和技術的大變化。其不會在短期內形成,但一旦形成則會對我們的生活產生較長時間的影響。
市場營銷環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構成要素,一是微觀環境要素,即指與企業緊密相聯,直接影響其營銷能力的各種參與者,這些參與者包括企業的供應商、營銷中間商、顧客、競爭者以及社會公眾和影響營銷管理決策的企業內部各個部門;二是宏觀環境要素,即影響企業微觀環境的巨大社會力量,包括人口、經濟、政治、法律、科學技術、社會文化及自然地理等多方面的因素。微觀環境直接影響和制約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而宏觀環境主要以微觀營銷環境為媒介間接影響和制約企業的市場營銷活動。前者可稱為直接營銷環境,後者可稱為間接營銷環境。兩者之間並非並列關系,而是主從關系,即直接營銷環境受制於間接營銷環境.
② 投資環境分析1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智利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經濟發達程度在拉美屬中等水平國家。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82.5億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續增長。如果智利的經濟能繼續保持目前這種良好增長勢頭,那麼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內,將進入世界發達國家行列。
智利的經濟改革真正始於70年代中期,這比拉丁美洲其他國家提前了許多年。自1988年實行全民公決後,智利的國內政治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拉丁美洲地區,智利已表現出明智的領導地位。此外,智利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還幫助加速了該地區其他國家的改革進程,打開了拉丁美洲的市場,尤其是吸引了國外礦業投資。據估計,1999年,智利的礦業生產將增長11%,其中銅產量將增長14.6%,達420萬噸。1998年智利的外國投資比上一年增長6.4%,達到65.5億美元,其中39.9%的外國投資投入了採掘業。
從經濟角度來看,其重要地位在於:智利作為國際市場中的一員是非常有競爭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額已超過160億美元,約占其GDP的27%,而銅出口收入幾乎佔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與Mercosur成員國建立了合作關系,並與加拿大簽訂了一份雙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已於1997年6月生效,這將有助於智利在不久的將來進入NAFTA組織。
智利是世界上經濟最開放的國家之一,受自身經濟特點所決定,智利經濟走勢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困擾和厄爾尼諾現象的影響,智利經濟繁榮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層陰影。雖然是連續第15個年頭經濟增長,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4%(1997年為7.1%),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長率。1999年智利經濟出現自1983年以來的首次下滑(-1.1%),但經過短暫調整,2000年又迅速恢復增長,達5.4%,估計GDP可達711.5億美元,人均4940美元。
總的說來,智利政局穩定,社會也是安定的,這種狀況在新的一屆政府中將繼續下去。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智利是拉美國家中同我國交往較早的國家之一。1961年,我國在智利建立了中國進出口公司商業新聞辦公室。1965年,該辦公室改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務處。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為南美洲第一個同我建交的國家。建交後,兩國關系順利發展。到90年代初,軍政、經濟高級官員互訪不斷。
1992年11月,智利總統艾爾文作為智利第一位國家元首訪華,推動兩國關系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此後,兩國官員互訪更加頻繁。
中智建交以後,雙邊貿易開始正常發展。目前,智利已發展成為我國在拉美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中國對智利的出口額在逐年增長。1998年,中國向智利出口金額6.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8.54%;進口金額4.21億美元,增長1.45%;貿易順差1.9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4.7%。2000年雙邊貿易額達21億多美元,為僅次於巴西的中國在拉美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中智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我國從智利進口的商品主要是銅、銅精礦砂、紙漿、魚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國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輕工業品、紡織品、服裝、化工醫葯原料、手工工具、機械設備、小五金、小農具等等。
根據中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規定,兩國之間成立了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在70年代,由於智利發生政局變動等歷史原因,混合委員會的工作未能正常運轉。從1979年以來,在中智雙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員會逐步恢復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行會議,討論和研究雙邊之間經貿問題。通過混合委員會,增進了兩國之間經貿的接觸往來,促進了雙邊經貿關系的發展。
結論:中智兩國有著傳統的經貿友好合作關系,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早在1974年軍政府上台之初就頒布了《外國投資法》,即第600號法令,並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以後又不斷修改,規定對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一視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債資本化的第19號條款,修訂了公司稅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減稅、方便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加上近年來智利的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智利被外國投資者認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根據標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資風險分類,智利已被列為BBB級。這是自1982年8月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第一個拉美國家達到這一等級。因此,智利已成為外國投資低風險國家。
智利外資來源國主要為美國,約占外資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亞、英國、日本、西班牙等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資、擴建及相關項目必須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所有投資項目申請的最後決定權歸總統,行政當局一般不進行干預。礦業和石油開采已全部開放。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加以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的比例可達100%。
從目前的情況看,外資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采礦業、製造業、能源、電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智利外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外國投資者,一旦將資本和項目在智利中央銀行、智利外資委員會以及商業部門辦理有關立項、資本注冊和公司注冊手續後,即被認為是一個合法的智利企業,包括進行合資或購股項目的人員,便可享受與智利本國企業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有關的投資項目手續(不包括債務資本化投資),包括智利中央銀行對帶進設備價格的評估和審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辦妥。
《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方式,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匯,有形資產,可以是資本化的技術,以及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貸款,外債投資,利潤轉為投資等等。投資者可以在3年後抽走投資資本。投資的技術和原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納增值稅。投資者匯出利潤不受時間限制。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回。每匯出的利潤不能超出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按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債務資本化投資資本10年內不能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外資法對外商在智利投資應辦的手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智利執行優惠的外資政策:
(1)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從外國投資創收的利潤中徵收的固定稅率為49.5%,10年內保持不變,後來又延長至30年不變。1993年政府又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徵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這使智利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更大的競爭力。
另外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後5年內分期攤還。
(2)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
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於當時智利債務過重,償還能力不足。進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專門的規章以支持這一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利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權。1983~1992年間,外資企業共使用了92億美元的智利外債購買智利國有資產(包括礦產勘探和采礦權)。這一方面減輕了智利的外債負擔,同時又可使外資企業帶進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礦業公司以5700萬美元債款租用Hveso金礦為期10年的采礦權,並投資100萬美元進行礦區勘探、建設堆浸廠;英美礦業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萬美元購買了馬爾泰金礦,並投資3000萬美元建設礦山生產設施;加拿大LAC礦業公司用1900萬美元購買了托基鉛鋅礦,並投資600萬美元擴建選礦廠。
(3)允許外企轉讓礦權
這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後,將采礦權轉讓給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採的銅礦山;美國聖約瑟礦業公司在完成因迪奧金礦的勘查評價後,向加拿大LAC公司轉讓了采礦權。
(4)免收權利金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權利金是礦山企業需繳納的最重要的稅費之一。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一直未徵收權利金,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稅收制度分析和評價
智利的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智利公司稅收方面的規定,一直在不斷修訂和增補。1992年,外資的固定總稅由原來的49.5%降為42%。公司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但年銷售量在3.6萬噸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徵收有色金屬礦石所得稅外,還加征附加稅,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於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並為固定稅率42%。股息稅稅率為35%,分公司利潤稅稅率為15%,預扣利息稅稅率為40%,增值稅稅率為18%。折舊費率:機械5%,各類工具10%~20%,汽車10%~14.3%,建築物1%~4%,等等。
采礦特許權稅。智利不徵收權利金,僅徵收采礦特許權稅。一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徵收。包括兩項收費:一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申請地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每公頃1.50美元。對於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為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沉積礦產開采每公頃1.38美元。
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限制短期資本的進入,特別是限制短期搞投機的資本的進入,智利政府於1991年規定,按資本進入時間長短徵收短期資本進口稅。稅率最低每月為0.1%,最高為1.2%,累計1年時間徵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徵收的利潤稅是可以選擇的,並受法律保護。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規定的稅種有兩種,第一種,企業利潤稅15%,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交納的稅,每年4月份完稅。第二種是外資利潤匯出時才徵收。有三種不同的稅率供選擇:①35%可變所得稅,國家進行不定期調整;②42%固定所得稅率,適用期間自投資活動開始為期10年,並適用於開采自然資源的礦產業,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固定稅率為期20年;③40%基數利潤匯出稅。
外國投資者,在選定利潤匯出稅後,與智利政府簽訂執行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以後,投資者對所選擇的利潤匯出稅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權利。外國投資者對所匯出的利潤或抽走的資本,按規定完稅後,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兌換成所需外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若將所得利潤購智利產品運往國外,按一般出口對待,出口結匯向智利中央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或企業,有外匯使用和匯出權,在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時,須按利潤匯出征稅。
外國貸款應按照智利外匯法條例或按外國投資法進入智利,必須在智利中央銀行進行登記,以便於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匯出。貸款進入智利後,應折成當地貨幣。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本金匯出時,不需征稅,但付貸款利息匯出時須交4%的稅。無論是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匯出,均在完成15%利潤稅後進行。
實行納稅優惠是智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納稅優惠,原則上與內資一樣,即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資享受的納稅優惠程度,由外國投資者與外資委員會談判決定。欲享受納稅優惠者必須向外資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智利法律規定,在交納所得稅方面,投資者既可以決定選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一般稅率,也可以選擇開業後10年內的不變稅率。但是,相對而言,一般稅率低於不變稅率。
關於納稅優惠的具體措施,自1974年以來,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令,對納稅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大體說來,智利是按產業加以確定的。
(1)對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
智利1974年頒布的第701號法令,確立了森林地帶的法定范圍及適宜開發森林的地區,並且具體規定了鼓勵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措施。法令規定,對於開發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稅。但是,木材加工及與此有關的生產活動所得的利潤,不能享受第701號法令規定的納稅優惠措施。
(2)對石油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5年頒布的第1089號法令規定,從事石油事業承包人可享受納稅上的特別優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稅率納稅,或者支付所得稅。其納稅金額相當於所得報酬或服務費的50%。但是,不管適用哪一種納稅方法,總統都可能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扣除10%~100%的稅收。附加價值稅和關稅也可適用同樣的減免措施。出口碳氫化合物可以免納關稅和其他稅款。
(3)對原子能企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6年9月30日頒布的第1557號法令規定,從事原子能項目的承包人可以與從事石油業的承包人一樣,享受納稅優惠。
(4)對從事沿海地區貿易的貿易者的納稅優惠
法律允許擁有智利船籍的船舶從事沿海地區的貿易,並且可以享受減免附加價值稅的優惠。
(5)對進口原材料、生產資料的優惠
法律規定,不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凡進口生產資料都需要交納進口稅(按到岸價納稅)和附加價值稅(按到岸價+進口稅交納),但可以享受以下優惠:①延期交納生產資料的進口稅。1987年頒布的第18634號法令規定,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進口稅,可延期交納,期限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則可免納進口關稅。②免納生產資料附加價值稅。1976年頒布的第635號法令規定,按外資法設立的生產企業,如果進口的生產資料等屬智利國內不能生產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經濟部門同意,可免納附加價值稅。然而,由於申請批准免納附加價值稅的手續非常復雜和費時,所以,後來採用進口時先交納附加價值稅,後辦理退稅手續的方法。③退還原材料、輔助材料的關稅。根據1988年頒布的第18708號法令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以支票形式退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通過第三者進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請退還關稅。
5.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實行統一關稅制。稅率為11%,進口商品按CIF價交11%的關稅和18%的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後,進口商可獲得18%增值稅退稅。有些進口要在11%的關稅之外徵收附加稅:①二手貨徵收貨物進口關稅稅額50%的附加稅。②空運貨物徵收進口貨物關稅稅額2%的稅。
對某些昂貴的消費品要徵收奢侈品稅,其稅率為50%。
智利自70年代後期以來,逐步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進口方面,各種限制在逐步減少。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有傷風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許自由進口。智利於1979年已實現了10%的統一進口稅率。目前的關稅率保持在11%左右,同時對進口貨徵收18%的增值稅。進口貨物的外匯支付,經報請中央銀行後,由國內商業銀行根據進口申報及貨運單據原件辦理,匯率依同業銀行匯率確定。智利政府還規定,對於資本貨物和中間產品的進口,可根據國內企業的具體情況,緩征、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為鼓勵出口,出口商享受稅收、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其中出口退稅的比率依出口額大小確定。商業銀行可提供多種外匯和比索信貸。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匯期限為150天,他們可以購買所得外匯收入的10%(上限為500萬美元),作為經營活動的開銷。另外還可購買10%作為國外經營的成本。
6.外匯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匯管理較松,現有兩個外匯市場。除上面所說的官方外匯市場之外,還有一個平行外匯市場。平行外匯市場也稱自由外匯市場。官方外匯市場與自由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差價少則1~2比索,多則6~8比索。在自由外匯市場兌換外匯不受限制。報紙上每天都公布比索與美元的兌換率,包括官方市場兌換率、協議美元兌換率以及自由市場兌換率。私人團體在這兩種市場上都能以自由協議的匯率進行交易。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智利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銀行登記注冊後便可經營進出口業務,注冊資本不限。
智利經濟部是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包括外貿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央銀行是外貿政策的執行機構。智利對外貿易事務歸外交部經濟司統一管理,它通過國內的各種委員會和設在世界各地的辦事機構,領導和協調智利全國的進出口商和各行業的數百家企業。智利中央銀行在進口貨物的審批、非關稅壁壘和外匯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軍用物資外,對出口產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必須通過商業銀行結匯,並到中央銀行登記。授權商業銀行購買出口商全部即期外匯。允許出口商在一特別的外匯帳戶保留5%的出口收入,並可從此帳戶中提款用於支付旅行費用、咨詢費、銀行費用、傭金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費用。但任何此類帳戶在12個月內累積額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家銅礦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必須存入中央銀行的特別外幣帳戶,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從此帳戶中提款。
為使對小額出口實行退稅的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符合條件的商品(大約占國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據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選擇接受退稅(出口收入結匯的120天之內)代替出口補貼。根據19024號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進口稅,1990年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額等於或少於500萬美元。符合條件的產品目錄根據其前一年的出口額每年修訂。年出口額(按FOB價計算)也隨之調整。對年出口額少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年出口銷售凈額的10%;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15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所出口銷售凈額的5%;對年出口額在1500萬~18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為年出口銷售凈額的3%。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除了舊機動車外,大部分商品進口都沒有限制。但必須通過當地商業銀行獲得中央銀行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通過官方外匯市場對有形貿易的對外支付只有經簽發進口許可證後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進口商不受所涉及債務期限的限制,都可獲准進入官方外匯市場。
8.資本輸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號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號法令對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國投資法》,對長期資本投資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國在智利投資必須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通過合同進行。礦業投資一般不超過8年,其他項目不超過3年。除了少數例外,投資不足500萬美元的項目可由投資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批准。一般對利潤匯出沒有限制。但關於此項事宜的特別協議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資活動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別規定,投資3年後資本便可以調回。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或在10年內公司所得稅率為42%,或按智利國內公司所得稅制度辦理(按照這個制度,外國投資者應付稅率為32.5%)。與外國投資有關的任何外國貸款,都必須經中央銀行批准。第600號法令頒布之前進入智利的資本,如未選擇執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規定執行。合同規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據總統法令決定。此項法令的權利和義務由礦業部授予國家石油公司。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比例可達100%。外資投資者的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交納增值稅。根據1985年5月頒布的《外匯交易規則》的規定,外國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債權轉化為向智利投資的股份。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出,每年匯出利潤不超過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將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外匯交易規則》還規定,由債權轉化來的上述股份,10年內不得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9.黃金管理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發行過3種金幣,但每一種都不是法幣。貨幣黃金交易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不過私人之間的一般黃金交易可自由進行。只要符合黃金進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續,包括在中央銀行登記,那麼黃金的進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③ 項目投資分析怎麼做
簡單來講,一個公司的項目投資首先要分析項目投資的領域及方向,分析該行業的現狀及發展前景;其次,要對項目所處的市場及競爭環境進行分析,同時要用數據說明未來收益測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再者,要對項目的投資及建設周期作出盡量精確的測算,確保接近真實投資水平;最後,要考率項目的風險,並說明風險所帶來的不良影響,最好能提出規避風險及降低風險的對策。
④ 請結合房地產項目投資環境分析的有關知識,簡要分析我國2010年的全國經濟環境是什麼
原創回答:
2010年是十一五最後一年,2010年是復雜的一年,房地產投資與全國的經濟遵循過去的幾年,有著一種互相影響的關系。
首先,房地產投資環境影響著中國經濟發展。房地產投資環境從前幾年大規模城市化進程開始,就邁入了快車時代,城市擴張,土地化的政策讓中央政府受益,讓地方政府受益。受此刺激,政府加大了土地供應,尤其是在2010年上半年,房地產投資快速達到一個峰值,由此引發的是全國經濟環境的看上去非常繁榮,但問題來了,泡沫論的產生,勞動力的衰退,房產投資環境開始轉走下坡路,政府調控出台,但受到房地產投資環境的高速影響,並不會突然轉頭,受此慣性,2010年下半年中國經濟仍舊處在高速增張預期內。
其次,2010年的全國經濟影響著房地產投資環境。2010年經濟環境的升溫,全球金融危機後的回暖階段,中國政府為了保經濟增漲,投出了4萬億的一攬子計劃,2010年是很突出的一年,就是貨幣超發,貨幣量的增加,導致了CPI與PPI的持續走高。同時7萬億的貸款,實際估計有9萬億貸款出來,同時這一舉帶動了房產市場的繁榮,房地產投資在2010年成為了一個標志性年份。
因此,房地產項目投資與全國經濟成了相輔相成的效果,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由此,需要房地產市場來改革,2010年下半年開始就是這種改革的開端,防止中國經濟因為房地產投資出現問題而導致中國經濟的快速下滑,所以說2010年是復雜的一年。
你可以以此為基本,再把這些問題細化描述。
⑤ 項目投資環境主要評估哪些內容
①社會政治環境評估,主要包括對政治環境、社會意識形態和法制建設等的評估。
②經濟環境評估,主要對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結構和生產要素市場及其結構的評估。
③自然、技術和物質環境的評估,主要包括對自然環境、技術環境和基礎設施的評估。
在項目評估時,還應對以下與項目有關的軟環境與硬環境進行具體分類評估:
①工業建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②資源、市場、社會協作條件;③可供利用的基礎設施;④建設用地條件;⑤自然資源和地理位置情況;⑥勞動力來源與可供量;⑦其他推動或吸引投資者提出建設意向的背景材料。
⑥ 投資環境分析6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玻利維亞位於南美洲中部,是個內陸國,也是南美地區最貧困的國家之一。普通玻利維亞人的年收入(1000美元)僅相當於拉丁美洲人的三分之一,大多數人還非常貧窮。玻利維亞經濟結構單一,沒有發達的重工業和輕工業,缺少高附加值的礦產品及其它產品的出口,農牧業基礎設施落後,因此,玻利維亞經濟的發展主要依賴外國的援助,包括糧食和大多數日用消費品均需從國外進口。90年代以來,玻利維亞政府在經濟和金融領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出口產品從單一的礦產品向非傳統產品轉移。1995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1.31億美元,商品出口總額為11.01億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長率為5.4%;進口總額為14.24億美元,1990-1995年年平均增長率為18.9%。1995年國際儲備總額10.05億美元,外債52.66億美元。1997年玻利維亞國內生產總值是79.68億美元,人均約1000美元,外匯儲備10億美元,外債45億美元,通脹率6.7%,外貿總額30.72億美元,其中進口18.50億美元,出口12.22億美元。玻利維亞出口的主要產品有鉛、錫、鋅、黃金、銀、天然氣和石油等礦產品以及農產品等。進口產品為原材料、中間產品、工業設備、消費品和汽車等。玻利維亞的主要貿易夥伴是阿根廷、巴西、歐盟、美國以及安第斯共同體和南錐體共同市場國家。
農業是玻利維亞的支柱產業之一,就業人數佔全國勞動力人口的47.4%。主要農作物有大米、土豆、玉米、小麥、甘蔗、棉花、咖啡和大豆等。農業發展遲緩,糧食長期依賴進口。
工業基礎比較薄弱,主要有食品加工、紡織、製鞋、卷煙等工業,且多為半手工業式的生產。冶金、石油化工和鋼鐵工業處在開始興建或籌劃階段。在獨立後的160多年中,經歷了190餘起政變,更換了近70名總統。1982年9月在國內群眾運動和日益惡化的經濟危機壓力下,軍政府被迫提前交權,同年10月恢復了民主政府。
目前的聯合政府繼承了前屆政府的宏觀經濟改革政策:自由市場經濟信念、管理的非集權化、國有財產的私有化、加緊貨幣控制、通過促進教育和良好的健康來減少貧困。這些決策都得到了眾多的支持。
在2000年4月,由於一項可能使水費上漲的供水工作工程計劃引發了玻利維亞政局的動盪,政府在4月8日宣布持續90天的緊急狀況進一步激化了沖突。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玻利維亞共和國於1985年建交。1988年11月在玻利維亞拉巴斯舉行了第一屆雙邊經貿混委會,1992年3月在北京舉行了第二屆雙邊經貿混委會。1992年5月,中玻兩國政府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玻利維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中玻經濟貿易得到加強和發展。
中玻兩國早有民間貿易往來。60年代我向玻年均出口數十萬美元,但無進口。80年代初期,中玻雙邊貿易額增長較快,我向玻每年出口500萬美元左右。同時,由於我間接從玻進口棉花,雙邊貿易額曾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近年來,因玻經濟困難,雙邊貿易有所下降。我向玻出口商品主要有:五金、機械設備、汽車、拖拉機、輕工、紡織和日用品等,我輕紡產品在玻市場很受歡迎,但玻可供我商品很少,自停止進口棉花後,我從玻一直無進口。
近年來,我國在玻利維亞開發了一系列互利合作項目,雙方企業界成立了一些合資合營公司。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自1982年以來,軍方已停止對政治的直接干預。此後歷屆玻利維亞政府的經濟政策都趨向於吸引國內和國外投資向亟需的領域投資,以促進私營經濟部門的發展,使得公共投資能夠集中在社會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改善上。作為這種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便是1991年的礦業法所確立的在礦產勘探和開采准許方面給予國內和國外公司的自由政策,以及更加透明的稅收制度。玻利維亞新的礦業法規定采礦要進行土地登記,以減少令人煩惱的爭奪土地的官司。同時,該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采礦人的環境保護責任,並採取更加透明的稅收政策,極大地鼓勵了礦產勘探活動。根據該法規,采礦利潤要上交25%的收入稅,或上交毛收入的3%~7%的礦區使用費,這兩項中取其中較多的一項。礦區使用費可抵消收入稅。
玻利維亞政府於1991年2月通過了投資法。投資法的主要內容有:鼓勵和保障本國和外國的投資,承認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在權利、義務和保障方面的待遇相等(國民待遇原則),資本自由匯進、匯出,貨幣兌換自由,進出口自由,簽訂投資保險合同自由,糾紛仲裁自由,允許簽訂合營公司合同,在確定月工資收入方面僱傭者與被僱傭者可直接簽訂協議。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玻對外國投資者的外匯的匯出與匯入不受任何限制,以低稅率建立簡單的財稅系統。開辦貿易自由區,在自由區內投資建廠,其資本在20萬美元以上者,五年內免稅,包括地方稅和綜合稅,如投資辦農場,將長期免稅。玻利維亞政府特別歡迎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投資。
玻利維亞政府十分重視利用外資。截至1996年,已有約50家外國礦業公司在玻利維亞經營礦山,是1990年的5倍。近年來,美國、歐共體和日本等相繼在玻利維亞投資,美國在玻利維亞的投資著重於建築業和采礦業,歐共體國家的投資傾向於生態環境和土木工程業,而日本的投資則著重於製造業和大型建築工程。
4.工商管理政策
玻利維亞對外國人在該國興辦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和外商分行的規定,大致相同。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剛開始時,需由股東們簽訂法律契約,註明股東姓名、住址、公司名稱、管理員姓名、資本結構、利潤分配的規定、合作期限、終結規定、爭執調解辦法和其它公司的有關規定,然後依照法律向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籌備需有合夥契據,並向商業部登報或宣布成立。如果外商在玻設立分支機構,需要任命一個當地代表,辦理設立、經營、破產程序與當地公司一樣。
設立外貿公司的規定
在玻利維亞設立公司代表處,手續十分簡便,一般只需到主管部門注冊代表處名稱、資本和合法住址即可。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注冊公司的程序:在稅務局登記,申領納稅人唯一登記證;在所在地區市政府登記;在貿易與股份公司登記處登記;在相應的商會登記(自願)。②我國在玻國注冊成立獨資或合資企業另需准備的文件:國內派出公司批准成立的文件;國內派出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營業證書;國內派出公司法人代表派出合資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權書;國內派出人員無犯罪證明和身份證明;國內派出人員職稱證明(自願),以及派出公司認為需要准備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翻譯公司全部譯成西班牙語,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再送玻國駐華使館認證,到玻利維亞後還需送外交部再認證。
以上所有資料備妥後,應委託在玻利維亞正式開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玻國成立公司的有關程序申辦公司。
因公赴玻普通人員申辦簽證手續規定
根據雙方政府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我方持有外交、公務護照者可免辦簽證。持因公普通或普通護照人員需辦簽證和反簽手續。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所需時間:需提前1個月向玻利維亞駐華使館申請。②要求項目:照會或公函上應註明邀請人姓名、單位名稱及申請人出生日期及地點、工業單位和對外身份。提供邀請函、電。③簽證情況:玻利維亞一般發給3個月有效的一次出入境簽證。凡經玻利維亞赴第三國者必須申辦簽證。④反簽手續:訪玻經貿團組需提前將去訪者的姓名、護照號、職務、訪玻目的、停留期限及辦理反簽的申請傳真至我駐玻使館經商參處。憑上述材料及我駐玻使館的照會在玻利維亞外交部領事司受理並同意後將結果書面通知玻駐華使館。一般情況下,反簽手續辦理時間為20天左右。
5.稅收制度
玻利維亞的稅收政策如下:
增值稅13%;交易稅為成交額的3%;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每年財務決算中獲得利潤的25%;國外受益人稅:對外匯出源於波國所得收入時,需繳納12.5%的國外受益人稅;礦業附加稅:礦山企業不再繳納企業利潤稅,而改為繳納礦業附加稅;碳氫化合物補償費: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和銷售風險合同中規定玻國石油公司的參股和給予有關部門的補貼辦法。經政府批准,可採取加速折舊以提供稅收優惠。利潤和分紅再投入礦業可以完全免稅。
6.金融及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自由兌換,自由匯出。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
限制進口的商品
未在玻國注冊的葯品,正在患病的活動物,攜帶病菌或有害寄生蟲或由農業部宣布含有毒物質的植物、水果、種子以及其它植物類商品,外國的彩券,廢舊布料、麻繩、紡織類商品,有毒的、含放射性的礦物廢料,仿貨幣、銀行票據、郵票或其它有價證券的廣告,不包括介紹錢幣和郵票知識的書籍。
需提前呈請報批的商品
武器、彈葯及相關的零部件、炸葯及爆破品需報國防部審批,製造錢幣、郵票、有價證券和股票的機械或儀器、硬幣和紙幣需報財政部審批,基礎教育課本報教育部審批,電台和電視台的發射和接收裝置、雷達裝置、直升機、飛機報交通運輸和民航部審批,麻醉葯品、治療神經性疾病葯品、生物鹼及附屬葯品報衛生部審批,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威脅或含毒性的商品報持續發展和環境部審批。
8.關稅政策
玻利維亞於1990年9月8日加入關貿總協定。近年來,玻利維亞政府採取了一系列的靈活貿易政策,取消了關稅統一規定,對部分產品徵收出口稅,簡化出口手續。各類商品進口無需許可證,進口物品徵收增值稅,以物品的CIF價徵收。如果進口的原料已繳了進口關稅,在加工製造和出口後退稅,加工過程中對使用當地材料無限制。鼓勵各國公司在玻利維亞搞來料加工及臨時保稅倉儲和批發業務。
關稅
玻利維亞現行統一關稅稅率為10%,書刊、雜志的稅率為2%,資本貨物的稅率為5%。
保稅區
工業保稅區,建在政府特別劃定的區域內,為全封閉式並配套有開展各類生產活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在工業保稅區內主要是組裝加工業;貿易保稅區,主要職能是商品的限期倉儲,同時可向玻利維亞國內市場分撥商品。
9.經濟司法與仲裁製度
玻利維亞企業和居民個人受制於市場的這三重罪惡,腐敗、犯罪,以及幾乎不能給追索權帶來什麼前途的不具有預見性的司法體系。
玻利維亞司法系統嚴重缺乏效率、普遍腐敗且面臨政治干預問題。為了使新的立法和行政機構能更有效地運行,司法系統必須公正有效地運行。在玻利維亞已經進行必要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制教育、完善司法管理和案例流動管理,以及包括替代的庭外爭端調解系統發展之類的程序改革。它們還需要加強刑事司法系統,以解決與該區域毒品走私有關的日益嚴重的犯罪和暴力問題。
⑦ 投資分析報告的投資環境調查分析
任何一個行業、企業和項目的發展都離不開其所在的外部環境。在中國,各地的自然條件、資源稟賦、基礎設施建設、經濟發展水平和風俗習慣等都有很大的差別。因此,了解目標區域的投資環境對投資決策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千訊利用多年積累的區域經濟資料庫(數據內容包括當地的國民經濟發展指標、人口與就業、物價與消費、固定資產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第一、二、三產業及子行業發展指標、對外貿易等。)以及與各地調查機構的緊密合作關系,可為客戶提供真實詳盡的投資環境調查報告。投資環境調查分析分為針對區域總體投資環境的調查分析和針對具體項目在特定區域的投資環境調查分析。具體內容:(1)硬體環境(產業鏈環境、交通環境、運營基礎環境、通訊港口環境、市政環境)(2)市場服務環境(經濟環境、金融環境、人力資源環境、產業環境、物流環境、科技環境)(3)政策和政府服務環境(政策法規環境、政府服務環境、投資保護環境)(4)人文環境(文明意識、價值取向、創業精神、交往操守、創新氛圍)。
⑧ 投資環境分析3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
在傳統上,秘魯是一個以農、礦為經濟基礎的國家。其經濟水平在拉美國家居中等地位。秘魯礦產資源豐富,是世界12大礦產國之一。石油自給有餘。毒品、美元對秘魯經濟有著重要影響。藤森總統執政以後,積極推行經濟穩定計劃,全面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控制了惡性通貨膨脹,實現了重返金融體系的目的。但目前經濟仍然困難,資金短缺,投資乏力,這些問題一時難以解決。
1995年秘魯總統大選,藤森獲得64%的選票當選。藤森上台後,傳統政客盤踞的議會和腐敗成風的司法機構嚴重阻撓其改革方案的實施。針對這種情況,他採取了果斷措施,下令解散議會,改組政法部門和整頓國家權力機構並成立一院制立憲議會,通過了新憲法。藤森在第一任期內,取得了兩大政績:抑制了通貨膨脹,復興了秘魯經濟;平息國內暴力、打擊恐怖主義,實現社會穩定。政府得到全國上下一致擁護,社會和政局穩定,是外商外資進入秘魯的有利條件。2000年11月,藤森因政府中高官親信腐敗丑聞而遭國會罷免總統職務,藤森也滯留日本,但預計社會和政局穩定將會繼續。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
1971年11月2日中秘兩國建交。建交後兩國關系發展順利。兩國在政治、經濟等各個領域的合作與交流正常進行。同年11月,秘魯動力和礦業部長訪華,兩國簽訂經濟技術合作協議;1972年8月又簽訂貿易協定。在藤森第一屆總統任期內,兩國政府高級官員來往密切。1990年以來,我國先後有錢其琛副總理、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地礦部部長朱訓、國家科委副主任朱麗蘭、廣東省副省長盧瑞華、中聯部副部長朱善卿等訪問秘魯。1991年以來,秘魯總統藤森、空軍司令貝拉爾德、第一副總統兼參議長聖羅曼和國防部長托雷斯等先後訪問了中國。
中秘兩國經貿發展良好。兩國成立了政府間的「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並於1992年4月在秘魯利馬召開了中秘經貿混合委員會第1次會議。1992年11月,首都鋼鐵公司參加了秘魯鐵礦公司的拍賣招標,以1.2億美元中標,但近年來經營狀況一直欠佳,其中尤以勞資關系難以處理。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
秘魯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吸引外資是秘魯現政府經濟政策的重要內容。在改善投資環境方面,秘魯政府首先制訂了外資投資法。秘魯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了《外國投資、技術轉讓以及專利和商標許可實施細則》,並立即生效,其中對外國投資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①可以用無形財產進行投資。②除非有特別法律明確作出限制,否則對外國投資的數額、其在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比例、經營范圍不作限制。③由秘魯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擁有的股票可以不受限制,不需要事先經過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批准而自由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但轉讓後應當登記。④取消了限制將股息和利潤匯出秘魯的,不需要求匯出時必須事先經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同意。⑤不再要求投資必須事先得到批准,但投資後仍須進行登記。⑥給予外國投資者以本國公司同等的權利,並向外國資本開放所有經濟領域。⑦外國投資者無需經任何政府部門批准即可將全部資本和紅利匯往國外,紅利匯出時按10%稅率納稅,專利使用費稅率為28%。
秘魯的外國投資法規是拉美國家中最自由寬松的法規之一,它突破了安第斯集團第291號決議的范圍,不僅承認外國直接投資,而且認可間接投資。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秘魯正在進行幾項改革:①外貿機構改革。為了突出外貿在秘魯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政府對外貿機構進行了調整,停止了外貿協會的業務活動,其職能轉移到工商旅遊一體化部(簡稱工業部)。這種調整是為了強化政府外貿機構的職能,目的在於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作風,減少中間環節,以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②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吸收外資。例如,從原先嚴格限制外國在國內開設銀行,或投資某些行業(如石油、電腦等),現在已取消限制,對外資利潤匯出的限制,現在也基本取消。③取消外匯管制,實行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浮動。這一措施減少了人們的顧慮,促進了資金的迴流。④實行自由市場經濟,減少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具體措施有放開物價、取消補貼,對國營企業實行私有化,減輕國家負擔,實行平等競爭等等。
秘魯在礦業部門實行的私有化,自1992年5月26日到1994年1月25日,共以市場價格拍賣了7家大型礦業公司(其中秘魯鋼鐵公司為我國首鋼公司收購)。現在,外國公司可以直接購買現營礦山(包括設施在內),可以通過參股參與新項目。秘魯最近私有化的國營礦業公司主要包括:Condestable(銅,1992),Hierro Peru(鐵礦,1992),Cerro Verde(銅,1993),Yintaya(銅,1994),Centromin(鉛鋅,1995)等。迄今為止Minero Peru公司銷售股票收入已超過10億美元。
秘魯的礦產儲量只有5%得以證實,政府下決心徹底修改與礦業有關的法律以改善礦業投資環境,並於1992年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96年5月頒布新的礦業地籍管理條例。秘魯政府頒布的新法律被認為是南美洲最令人鼓舞的法律,它保證能較快地獲得礦權。只要礦權的持有人按規定每公頃土地每年繳納1到4美元的租費(稱為礦權特許權費),這種權利就是永久性的,不得撤銷。明確了礦權是一種可轉讓的財產權。礦權人有廣泛自由安排投資的數額和時間,對是否投產可自主作出決定。同時,無論在國外還是在國內經營其產品不受限制,可自由處理銷售過程中所得到的任何外國貨幣。只對經營活動中所獲利潤的分配征稅。應支付的稅率加在一起不超過可分配收入的37%。當投資不少200萬美元時,稅收、匯兌和各商業條款保證10年不變,而投資不少於2000萬美元時,則15年不變。
限制投資的產業
對於外商申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勘探開發活動,法律則允許用特許的方式進行投資,期限為20年。但是,禁止外商向距離國境50公里以內的礦山、土地、森林、水域、石油和能源投資。
關於投資比例
秘魯對企業中內、外資比例有明確規定。其規定主要表現在提高內資比例和限制外資投資比例兩個方面。法律規定,外資企業如要享受安第斯共同市場自由化計劃所規定優惠,就必須在15年內逐步把外資企業轉換為內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就是說要逐步提高內資的投資比例。法律還規定,新舉辦的企業內資必須逐步做到超過50%的比例。已營業的老企業的內資比例3年後須達到15%以上,5年後為30%,10年後為45%,15年後達到51%。但是,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基礎工業和金融、運輸、通訊企業以及出口率達到80%以上的企業和旅遊企業。
外商向商業銀行投資,其投資比例允許最高為1/3。
另外,根據1988年10月22日《第193-88-EF總統令》規定,外債可轉化為股份。適用對象為中長期公債以及短期運行資本。這樣做的目的,在於擴大新項目和現有出口項目。
當地資金的籌集
秘魯不允許外資企業在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匯款和再投資
秘魯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是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的。
對利潤和紅利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1年匯往本國的利潤和紅利的金額,限於其向外國投資委員會注冊資本的20%。
對使用國產原材料之外資企業匯款的規定。
法律規定,使用國產原材料、且對當地的經濟開發有貢獻的外資企業,可根據出口比例,增加匯款金額,並可超過20%的限度,關於增加匯款的條件及可增加匯款數額的規定有三:①根據出口的增長情況,決定匯款的增長率。法律規定,出口企業的出口率每增加10%,匯款率則可提高1%,最高可提高到7%。②根據外資企業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決定匯款增長率。如使用國產原材料的比例為50%~65%的,匯款率可提高1%;如果為65%~80%,匯款率可提高3%;超過80%的,可提高5%。③根據地區開發情況決定匯款增長率。秘魯根據各地區開發情況,將全國分成6種類型,且按地區類型決定匯款率。目前,從利馬-卡亞俄地區到貧窮地區的匯款增長率分別為0~0.8%。
對基礎產業匯款的規定。
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向基礎工業投資,法律規定,石油、礦產等基礎工業,如出口率達到80%,所得的利潤可全部匯出。旅遊觀光企業的利潤也可以全部匯出。
4.工商管理政策
在秘魯開辦公司,手續比較簡便,但要求具備下列條件:①要有固定辦公地址;②有個人身份證件(有臨時居住證也可以);③設股份公司(S.A)股東要3人以上,設有限公司(LTD)2人即可。注冊資本不限。申請人具備以上三條,即可向不同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很快即可批准。
外商在秘魯投資,手續也很簡便,外國投資者只要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納稅證,注冊登記,很快也會得到批准,取得投資證明。憑此證明投資者便可將利潤匯往國外。
秘魯吸引外資首先投向開發自然資源,如石油、礦產、漁業、農業等。
對於外商外資企業籌措資金事宜,秘魯法律規定,不允許外資企業在秘魯國內籌措長期資金,但可以籌措短期資金以及不超過3年的中期資金。
5.稅收制度
秘魯第23407號產業法廢除了第18350號法中對產業的分類,以及根據不同類型產業給予財政稅收優惠的政策,即秘魯產業法給予稅收優惠的依據不再是產業的性質,而是企業所處的地理位置,其目的是鼓勵投資者開發利馬-卡亞俄以外的貧困地區。秘魯稅收有以下幾種類型:
(1)所得稅
秘魯徵收所得稅的范圍是來自秘魯境內不動產的凈收入、在秘魯提供個人服務的收入、在秘魯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所獲得的紅利。為了確定外國公司的純收益,稅法規定所有在秘魯付出的費用和為創造收益與保護資源所必須的費用,均應從毛收入中扣除。付給非居民的專利費、技術咨詢費、利息和薪水,只要受款人在秘魯已經納稅,均可被視為應扣除的費用。
所得稅按月支付,稅率為32%~57%,每年還要進行一次最後的調整。分公司的利潤按與公司稅相同的利潤納稅。固定資產重新估價後的增加值,其稅率一般為6%,但還要根據當年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在秘魯注冊的公司在國外獲得的服務報酬,按40%的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紅利必須從收入中扣除40%,但如果獲得這項收入的公司其本國稅率超過30%,扣除比率可降至30%。支付給本國公司或個人的紅利按基本所得稅率征稅。支付給外國債權人的利息、公司債券利息以及其他不記名債券利息,應從收入中扣除12%;用於開發目的的貸款利息支付,以及為在秘魯投資建廠給國外支付的利息,按10%的稅率征稅;在中央儲備銀行注冊的國外貸款利息的支付享受免稅;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和技術咨詢費,在事先扣除32%後,其餘68%按40%徵收所得稅,也就是說,實際稅率為27.2%。
(2)營業稅
秘魯營業(銷售)稅普通稅率為16%;對生活必需品免徵營業稅,但對奢侈品征10%~116%的附加稅。第23407號法規定,設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以外的公司在開業的第1年免徵80%的營業稅,第2年免徵60%,第3年免徵40%,第4年免徵20%。但從安第斯集團以外的第三國進口的而且是該集團成員國能夠生產的產品不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3)采礦稅
秘魯於1991年頒布的新法令保證了礦山所有人能盡快獲得采礦權,如果所有人照章交納稅費(每年每公頃1~4美元),采礦權可永久不變。當產量和投資得到核實後,這種稅費可酌情減免一部分。新法還規定,只對采礦公司來自經營活動的利潤分配征稅,稅率不超過37.5%,並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增值稅實行退稅。投資不少於200萬美元的公司,稅收和其它商業規則保證10年不變。
秘魯執行對外商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秘魯對外資的納稅優惠,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對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法律規定,凡舉辦在利馬-卡亞俄地區的企業,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其中,所得稅最多可減免60%。
(2)對舉辦在其它地區之企業的優惠(邊遠、密林地區除外)
所得稅最多可減免到90%。另外,為擴大出口而新舉辦企業以及為擴大原有企業規模或採用先進技術裝備的企業,如是設立在利馬省的,則可連續10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的20%~100%優惠,如是設立在利馬省以外的、則可連續15年享受減免所得稅、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
企業從利馬-卡亞俄地區遷至其它地區時,根據不同地區(包括邊境.密林地區),可享受3~7年減免所得稅及企業資產稅40%~100%的優惠。另外,還可從納稅額中扣除15%的銷售稅。
(3)對舉辦在邊境、密林地區之企業的優惠
可享受免納各種所得稅的優惠。包括現行的和今後新設立的稅款。如企業搬出利馬-卡亞俄地區,則可免交企業資產稅和各種銷售稅及部分選擇消費稅,期限為5年。
另外,外商如用純利潤投資或投資礦產業的,則可抵押3年的法人稅,並且,在回收追加投資資金時期,法人稅稅率可降低1/3;外商如向旅遊觀光業投資,則可享受大幅度減免稅款的優惠,如果是用本企業的稅後利潤再投資的,最高則可免納100%的稅款。
(4)對進出口的優惠
舉辦在密林地區的外資企業進口特定商品時,可享受減免稅款的優惠。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生產資料時,可享受免納銷售稅的優惠,2年內可免除出口生產額的40%。另外,當企業進口的生產資料的金額與出口額相等,可免納進口稅,期限5年。
6.金融
現政府撤銷了前政府執行的「銀行國有化的有關規定」。允許黃金自由買賣,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在國內自由持有、使用外幣和攜帶外幣出入境。
秘魯不僅在利馬設有一家證券交易所,而且還建立了全國證券委員會,負責管理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秘魯公司法規定,所有以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均需在證券委員會注冊登記,並有義務對下述情況向有關機構提交書面說明:公司給予創始人、股東及第三者的特權和優惠,股票種類和平價,認股期限和條件,為認股人支付認股費用的信用機構地址,公司憲章和細則等。公司法還規定資本超過10萬美元,營業額超過2000萬美元的公司均須向稅務部提供商品庫存的資產負債表、總帳、分類帳、銷售記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備忘錄、股東和股票轉讓記錄以及由獨立的審計人員出具的證明等。營業額在50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每年還須在秘魯官方報紙《秘魯》上公布其資產負債表。
國內有4家國家發展銀行、1家抵押銀行、1家金融發展公司、21家商業銀行、1家外國銀行和2家多國銀行。
7.外匯管理制度
允許外國投資者將所得的利潤、股份轉讓等收入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匯往國外,允許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國內支配外幣,秘魯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無任何限制。
1991年3月生效的秘魯《外國投資、技術、專利、商標轉讓實施細則》取消了23407號法對外資企業利潤匯出所作的限制,規定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無需外國投資與技術轉讓委員會(CONITE)批准。外資企業不僅可以自由支配銷售收入中的任何外幣,而且可以在外匯市場上自由買賣。
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同一個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間所達成的外國信貸契約,秘魯金融法規定,貸款實際年利率不得超過資金提供國金融市場上頭等證券現行利率的3%。至於其他類型的國外信貸契約,其貸款實際利率須由秘魯有關機構根據對方金融市場的行情來決定。實際利率可被理解為債務人使用外國貸款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其中包括傭金和其他費用。
外匯交易可以使用除美元以外的其他15種外幣進行,這些外幣的匯率是依據它們在國際市場上對美元的匯率套算而決定的。
1991年,公司和自然人獲准可以持有國外的外匯余額。秘魯遠期外匯交易沒有作出規定。在國內銀行可以設立外幣帳戶。
從1961年2月15日開始,秘魯正式接受了基金協定第八條第2、3、4節規定的義務。
(1)外匯管理機構
外匯交易所被確定為負責購買居民和非居民的外匯和施行支票,並負責為國外旅遊者出售外匯以及向非居民回購外匯。
公共部門在國外借款及由政府擔保的私人部門在國外借款,必須由外債委員會負責推薦,並得到最高法令的批准。公共部門必須向公債總署申報其短期負債情況,特別是自1983年1月以來,企業必須向公債總署提交他們的年度短期外債計劃。
(2)對外結算貨幣
所有外匯市場都必須以規定的15種可兌換貨幣之一作為其營運貨幣,但秘魯中央儲備銀行發行外匯證券只能以美元方式進行。秘魯與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厄多瓜爾、墨西哥、巴拉圭、烏拉圭、委內瑞拉之間的支付,必須通過秘魯中央儲備銀行與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相互持有的帳戶,「拉美一體化協議」中的多邊清算體系來進行。
(3)貿易外匯管理
出口收入管理傳統的出口貨物必須由設在秘魯的銀行確認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來融通資金進行。
(4)非貿易外匯管理
非貿易外匯收入不實行外匯管制。
除公共債務和利息支出外,幾乎所有的非貿易外匯支付都不進行外匯管制。
利潤的匯出要辦理稅務手續。國外對秘魯石油公司的投資必須與秘魯政府簽訂特別合同。
因商務旅行、觀光旅行、教育補貼、家庭供養和醫療所需外匯購買數量的限制已於1991年取消。外國職工所得外匯收入的匯出不受限制。在國外旅行交納30美元的稅收已被廢除。
(5)資本輸出、入管理
秘魯對資本匯出沒有限制,包括未經擔保的私人債務的分期償還。
沒有簽訂以新債抵舊債協議而從銀行獲得的短期貿易貸款,可以延長到協議簽訂後到期。用於這些債務的地方貨幣基金按照原始債務到期日存入設在中央儲備銀行的特別帳戶。經中央儲備銀行允許,特別帳戶的基金可以以外匯標價向國內貸出,但期限不能超過1年。
新增的外國投資必須向外國投資和技術委員會登記。如果一個在秘魯注冊的外國公司想獲得卡塔赫納協定所規定的免稅待遇,它就必須允許由秘魯國家投資者獲得它們公司的股份,以便在30年內按規定把公司變成與秘魯合資公司或者變成國家的公司。為了這個目的,在最初3年內,國家投資者在這類企業的股份要不少於15%;在10年後,股份要提高到至少30%;20年後至少達到45%;在30年期限結束時,至少達到51%。合資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持有的資本在51%~80%之間的公司,國家公司指國家投資者所佔資本在80%以上。
在礦產領域的投資根據由708號法令修改的礦產管理普通法管制。政府准許礦產享有特別稅收待遇,並保證得到外匯。
(6)進口支付管理
為了出口而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法律規定由特定的部門審定這類進口物品,符合臨時准入制的條件可免徵進口稅。除了個別特例,進口貨物必須按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徵收16%的增值稅(進口稅除外)。免徵增值稅的是一些農產品、某些礦產品、燃料、葯品和供個人使用的物品(包括相當於0.2立方米的機動車)。進口關稅的最高稅率是進口價格的25%。
1991年,對所有進口貨物不受限制地預付款的授權已被批准。還頒布了關於由國際公司在裝貨港預檢的法規。
8.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從1990年8月開始,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其他商品進口均不需進口許可證。同時免除進口的活動物、魚產品、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鮮牛奶、生咖啡、茶葉、種子、水果和普通葯品在秘魯銷售的一般銷售稅,一般國家對秘魯出口均無特別限制。
9.生態環境管理
外國投資者必須注意環境保護。1990年9月,秘魯政府頒布了一部嚴格的全國性的環境和自然資源法(第611號法令)。1991年10月,秘魯又發布了637-91-CG決議,制定了一套具體實施辦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反映了秘魯政府對環境的重視,反映了公眾企業界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和對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支持。
根據現行法規,絕大多數工程項目的建設需要事先提交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報告,特別是建築、石油天然氣開采、礦業、漁業、森林開發以及石化等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生產和建設。有關的環境報告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關於水污染的控制,法律規定禁止向江、河、湖等水域傾倒固體、液體或氣體污染物質。礦業和能源用水,事後必須經過再處理。法律還根據不同情況對各種廢液的處理作了限制。在公共排水系統中處理工業污染須經事先批准。
法律對限制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作了規定。一些市政當局還針對各自所轄地區的汽車排放廢氣問題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各露天礦在開采過程中也必須採取措施,防止或控制對空氣的污染。
廢棄物的存放位置距各種水體不得少於500米。往海洋中傾倒廢棄物,必須依照聯合國的有關標准。法律禁止有毒廢棄物及化學品的進口。
對於違反環保法規的處罰比較嚴厲。嚴重違法最多可處以8年徒刑或者處以巨額罰款(相當於1500個工作日的收入)。
10.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秘魯近年來進行了兩項關稅改革:取消進口限制,大幅度降低關稅。
長期以來,拉美大多數國家,當然也包括秘魯實行進口限制,如實行「進口配額制度」、「優先進口商品單和禁止進口產品單」以及「進口許可證」制度。此外,還利用匯率、海上運輸、商品檢驗等多種非關稅措施嚴格限制進口。
藤森上台之前,秘魯進口關稅為25%~110%,另有許多商品,如糧油、石油等均由國家控制,每年發放進口許可證,控制進口數額。
1990年8月,藤森上台以後,秘魯政府解除了進口限制,除極少數商品外,允許一切商品進口,與此同時,政府還降低關稅,並把多種稅率簡化為3種,分別用於下列三種不同商品的進口:①在本國不能生產或者生產不足的商品,如基本食品、葯品、工業原料、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其稅率最低,為15%。②某些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如化工原料、土畜產品、棉花、橡膠等,稅率為25%。③製成品、奢侈品、與本國產品有競爭的商品,稅率為50%。
1991年3月,秘魯政府再次公布降低關稅,稅率進一步簡化為15%和25%兩種。1990年8月公布的第一類商品的稅率保持15%不變;第二類商品稅率從25%降為15%,降至第一類稅率水平;第三類商品分為兩部分,其稅率從50%分別降至15%和25%。稅率從50%降至15%的商品主要有:各種汽車和零配件、計算機、發電機組、多相電動機、機器零件、配電盤、電纜、漆包線、插座、開關、小五金、玻璃、紙張、砂紙、顏料、清漆、扣子、拉鎖、種畜等。
稅率從50%降為25%的商品主要有:家用電器、家用五金製品、爐灶、割草機、自行車、玩具、樂器、鉛筆、圓珠筆、眼鏡、化妝品、肥皂、鞋油、各種織物、成衣、鞋類等。
據統計,現在稅率為15%的商品達4319種,約佔全部稅目的82%;稅率為25%的商品有950種,占稅目總數的18%。
對特殊地區,邊遠內地,一些臨時性急需產品實行更低關稅。
⑨ 投資環境分析5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較快,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曾經是拉美最富有的國家。1993年以來,特別是1994年初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委內瑞拉經濟一直不景氣,國內生產總值呈負增長,通貨膨脹率居高不下,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大幅下降。1996年政府開始實施經濟調整計劃,1997年經濟開始復甦。1996年國內生產總值261190億玻利瓦爾,摺合659億美元,人均119.3萬玻利瓦爾,摺合3008美元,為拉丁美洲中等發展中國家。
委內瑞拉從1989年開始實施激進的改革開放政策,通過私有化、降低關稅、放開進口、鼓勵出口、取消對外資的限制、推動經濟區域化等措施,促進經濟的發展。委內瑞拉經濟的主要支柱是石油,石油也是使委內瑞拉成為拉美最富有國家之一的主要因素。委內瑞拉是世界著名的石油生產國和出口國。石油主要出口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和歐洲、中南美洲。其出口占出口總值的90%以上,占財政收入的60%以上。委內瑞拉石油、天然氣產量連年高產,為該國帶來滾滾的財源。特別是1999年以來,世界油價暴漲,委內瑞拉從中獲得巨額利潤,財政狀況有明顯改善。
除石油采礦業外,委內瑞拉整個工業基礎薄弱。近些年來,化工、煉鋁、紡織、食品等工業有一定發展。
委內瑞拉通過改革農業體制,發展多種經營,委內瑞拉農業有了較大發展,農業內部結構有很大變化,由過去單純發展可可、咖啡種植的單一經營,過渡為種植業和畜牧業並舉,側重發展畜牧業的多種經營。種植業的專業化、機械化水平較高。
委內瑞拉林業資源豐富,森林面積約達48萬平方公里,約佔全國領土面積的53%,主要分布在東南部。沿海和內河水系的水產豐富,為發展漁業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委內瑞拉經濟發展迅速,對外貿易有較大發展。1994年,進出口金額為231.9億美元,其中出口154.8億美元,進口77.1億美元。1995年進出口總額304.5億美元,其中出口188.7億美元,進口115.8億美元,外貿盈餘72.9億美元,外匯儲備97億美元,外債總額374億美元。主要出口商品是石油及其製品;其次是鋁錠、鐵礦砂、鋼材、可可、咖啡等。進口商品主要有機械產品、運輸設備、化工產品和糧食等。主要貿易對象是美國、加拿大、歐盟各國、日本、巴西、俄羅斯等。
1958年建立民主體制以來,委內瑞拉政局一直基本穩定,享有南美之「民主櫥窗」美譽。主要政黨均按1961年通過的現行憲法輪換執政。但自1989年實行新自由主義政策以來,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發生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貧富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70%的人處於貧困狀態,再加上行政管理不善、貪污腐敗成風、法制建設不健全、部分青年的「享樂主義」等因素,社會上偷盜、吸毒、暴力活動等有加劇的趨勢。1992年2月發生過2次未遂軍事政變。政變前後,下層人民爭取改善經濟待遇的斗爭此起彼伏。由於政治的不穩定和金融部門有聯系的恐怖主義政治氣氛的壓力,委內瑞拉1993年以來投資顯著減少。在1996年第二季度,該國政府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安排和支持下,採納了更為正統的經濟政策,成功地舉行了基於利潤分成合同的10個勘探新區國際招標,這是該國規模最大的一次招標。8個區塊已決標,與來自8個國家的14家公司簽訂了8項協議,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從中共獲得2億多美元的定金和1500萬美元的資料費。1997年又推出了近20個邊際油田的國際招標,旨在吸引外資,增加這些油田的產量。根據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十年發展計劃,在2005年前10年,將對石油部門投資600億美元,其中大約270億美元將主要依靠外商投資。由於國內經濟已走向正軌,而且有良好的外商投資環境(1996年該國為世界投資熱點排名的第1位)。該國實現石油工業十年發展目標的可能性極大。目前該國實行一體化型石油發展戰略,即石油勘探、開發、生產、儲運煉制加工、定價、產品分配和銷售的各個經營環節納入一條價值鏈,統一協調經營,謀求整體利益最大化。委內瑞拉國家石油公司由上游業向美國、歐洲和亞洲的煉制、石化加工產業滲透,並建立全球銷售網路。
1999年2月,查烏斯上台執政,主張實行國家與市場相結合的經濟政策,推動經濟多樣化,吸引和保護外國和私人投資,改革稅制,維持貨幣和匯率雙穩政策,抵制通貨膨脹,從根本上改善經濟。
1999年,委內瑞拉是拉美地區經濟衰退最嚴重的國家(增長-7%),2000年該國除了繼續深化改革以外,石油漲價也給這個石油輸出國帶來了好處,使經濟恢復了增長。1999年委內瑞拉沒有大規模投資,幾項大投資推遲。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1974年6月中委建交後,兩國貿易有所增加,但到80年代末,我出口額有所下降,中委兩國雙邊貿易一直處於較低的水平。最近幾年,我出口又有較大的增加,兩國貿易增長較快。1998年雙邊進出口總額為1.8億美元,其中我國出口1.7億美元。我國向委內瑞拉出口的主要商品有紡織品、輕工業品、玩具、自行車及其零部件、手工工具、五金、節日燈飾、搪瓷、機電產品等。多年來我從委進口額一直不大。主要進口商品有乳化油、鐵礦砂、鋼材、鋁、乙烯等。
中委兩國經濟合作主要在石油領域。我國在委內瑞拉承包工程項目已開展數年,業務量也有較大的發展。目前我國有9家企業在委內瑞拉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中國企業在委內瑞拉興辦了多家獨資、合資企業和貿易公司。隨著石油合作的開展,委內瑞拉已成為拉美吸收中國投資最多的國家。
委內瑞拉同中國貿易存在問題主要是:相距遙遠,貿易周期長,收匯風險大,以及其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等。
3.外商投資政策
委內瑞拉實行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根據1992年2月頒布的2095號法令,取消了外國企業轉變為本國企業的規定,取消了外資進入委內瑞拉市場的一切限制。外國投資者享有本國投資者同樣的權利和義務。但進入的外資必須到委內瑞拉外資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目前,在委內瑞拉私營企業可以公開地、不受限制地進行經營。除了鐵礦以外,在礦產資源的勘探開發中,國際資本的介入不受任何限制。雖然鐵礦的開采被國家所獨占,但其加工卻是對地方和國外私營企業開放的。外資可以匯出所有的分紅和利潤,但必須預先支付相應的稅收。公司所得稅為20%或30%(石油公司為67.7%),股息稅為0%,預扣利息稅為0%~5%,建築物和機械的折舊率分別為3%~4%和4%,車輛轉讓稅為3%。在石油化工和資源勘探等領域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信貸。技術轉讓合同、專利和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必須在60天內進行登記。專利使用費的支付不受限制。專利費稅率為20%~30%。稅基為商標使用收入的90%、技術服務收入的50%和技術援助收入的30%。國際通用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期限為15年。目前,政府鼓勵外資投向石油業、采礦業、旅遊業和農業。
委內瑞拉外資法主要內容包括:①國民待遇;②普遍性:除對外國投資有保留的行業外,允許外國在國民經濟的所有部門進行投資。③安全地區、基礎工業和軍事設施周圍地區、靠近海洋、湖泊和河流航運帶沿岸地區擁有不動產權的外國人需向國防部申請批准。④可以自由地匯出利潤和返回資本。部分有限制領域的投資,其利潤匯出和資本返回需經外國投資管理局批准。⑤外國投資者在獲得國際國內貸款上基本沒有任何限制。⑥外國企業可以享有「安第斯條約自由化計劃」的好處,可以與委內瑞拉企業在同等條件下開展向該地區其他國家的出口業務。
委內瑞拉主管外國投資的機構是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管理局。此外,有些部門的主管單位有執行本部門的外國投資管理的許可權。其中,銀行和保險業務方面的外國投資分別由銀行和保險業的主管當局負責;能源礦業部負責碳氫化合物、石油化工、煤炭和礦業以及與之相關的部門的投資;財政部公共財務局負責公共貸款業務的注冊。
委內瑞拉的礦業法制定於1945年。委內瑞拉礦業法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到委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政府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開采權可以出售、抵押、放棄、轉讓或出租,但須由能礦部批准。②公共土地上的礦產資源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0公頃,開采期不能超出20年,獲得開采權後2年內必須開采;在私人土地上進行露天開采,須在獲得開采權後3年內開始,深層開采,需在獲開采權後5年內開始。連續2年後如出現第一次中斷,那麼重新開始開採的一年內不能第二次中斷。③先完成勘探者有獲得開採的優先權,勘探許可證不能轉讓,如果面積不超出200公頃,到期後可延長1年。④保護區域內的開采權,其面積不能超出500公頃。如開采者不能交納稅金,不在法定時間內開采或違反有關中斷開採的規定,其開采權將被終止並轉為國有。⑤礦產品和金屬(包括不同加工程度的黃金)均可自由買賣。按中央銀行規定,黃金的流通需有有關部門的證明,包括買賣、保存金錠、金塊和黃金合金。在委無法加工或用於製造業的原料允許出口,但需委外貿協會批准。⑥稅收。共分三種:土地租用稅,以公頃為單位計算,不同的面積,不同礦產開采,稅率不同。產品稅:按產量計算,黃金、白銀、白金為3%,鑽石和其它寶石為2%,納稅時必須按加拉斯市的價格折成玻利瓦爾。其它產品按市場現貨價征6%。開采中的凈收入,按60%固定稅率征稅,股息不再征稅。
多年來,私營部門的院外游說集團一直試圖修改國家的法律框架,以便用清晰、透明的法規和較低的稅收來鼓勵投資者。但始終未得到修改。1995年7月4日,國會通過《石油對外開放法案》,對外資全面開放石油新區的勘探、開采和經銷活動,實行風險自負、利潤共享政策,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石油行業投資需繳納67.7%的所得稅和16.7%的主權稅(礦區使用費可適當減免)。1999年2月宣誓就職的新政府對礦業部門的重視表明期待已久的立法改革就要成為現實。1998年3月國會授予總統六個月的特別權力(授權法案),允許他在若乾急需領域進行立法活動,其中包括礦業法問題。為使礦業潛力融入經濟,委內瑞拉政府進行改革並修改了礦業法。1999年12月28日,委內瑞拉通過了第295號法律,1945年的礦業法同時廢止。新的礦業法減少了在取得采礦權方面的繁雜程序和長時間等待,建立了使許可證轉為采礦合同的程序。已經與委內瑞拉蓋亞那公司(CVG)簽署的采礦合同,一些主要的特點有:許可證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徵勘查和地面稅。開始生產後,地表稅將從開發稅中扣除。礦業法還規定了部分開采稅定額:金礦3%,金剛石4%,其他礦產3%。如果勘查工作在經濟上是可行的,部分開采稅定額可減少到1%。而且,執行官可免除采礦許可證獲得者進口必備設備的稅賦。
委內瑞拉的礦產法規定:到委內瑞拉勘探和開采礦產須事先得到委內瑞拉政府的批准,但無特殊的限制。
4.工商管理政策
在委內瑞拉從事商貿活動,所有的投資必須在進行投資商業登記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管理局進行注冊。注冊以書面形式申請,並附以下文件:①外匯收入憑證或用作支付公司資本的有形、無形資產證明。②吸收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副本或公布此文件的出版物。③外國投資者如果是法人,則需提供譯成西班牙語並以委內瑞拉使館領事部認證的企業成立文件。④投資者委派駐委內瑞拉代表的授權書。⑤企業鑒定申請。⑥外國投資者每年需進行的外國投資登記。
5.稅收制度和外商投資優惠政策
委內瑞拉的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直接稅中主要是所得稅,其中主要是石油所得稅,其次是對別的經濟部門及個人徵收的所得稅及遺產稅、饋贈稅。間接稅分為外稅(關稅)與內稅(生產與消費稅,其中對酒、煙、石油產品的課征額較大)。在整個稅收額中,石油稅收佔大部分。因此,委內瑞拉又將稅收分為石油稅收和非石油稅收兩大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企業所得稅、租金(也包括天然氣開采租金)、技術費和保證金。非石油稅收包括石油以外的所有事業、企業單位的所得稅、關稅、生產和消費稅和其他稅種。具體稅收制度及稅收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方面:①所得稅:根據年盈利情況,分三檔分別繳納15%、22%和34%的所得稅。②資本利潤稅:自然人和法人免交資本利潤稅,在委內瑞拉證券交易活動中所得利潤徵收銷售額1%的利潤稅。③企業資產稅:為有形和無形資產總額的1%。企業在投產前,從投資、建設到投產階段以及投產後頭兩年免繳企業資產稅。④市政稅:工商企業應向企業營業所在地市政府繳納市政稅,稅率因地區行業而異,從0.5%到10%不等。⑤批發稅:所有從事商品和勞務的進口、製造和批發的公、私自然人和法人均需交納批發稅,現行稅率為16.5%。⑥奢侈稅:稅率為10%和20%兩種,主要征稅商品為煙酒、汽車、珠寶、賭具、摩托車、遊艇等。
委內瑞拉政府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方面的優惠有:①分紅不納稅。②在農業、漁業、畜產和旅遊業進行新的投資享受減免20%所得稅的優惠。③在石油天然氣開發和相關活動、原油煉制和運輸業進行新投資享受減免8%所得稅的優惠。④石油天然氣勘探、鑽探、開采、儲運及副產品二次回收及天然氣利用、保存和儲藏進行新投資享受另減4%所得稅的優惠。⑤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特許經營公司可以免繳所得稅。⑥在石油、礦業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新投資而購買資本貨物和勞務的公司可以免繳最多5年的批發銷售稅。
進口貨物在馬加麗塔和帕拉瓜那自由港銷售,免繳批發銷售稅。
6.關稅政策
委內瑞拉的關稅以海關合作委員會的稅單為基礎,按安第斯集團制定的共同進口關稅稅單確定。大多數關稅以從價稅為基礎,少數按保護國內工業的稅則為基礎。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內部貿易,委內瑞拉採用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關稅稅單。對混合產品和復合產品等的關稅,按其主要成分確定;如有可能,則按其成份確定最高稅額。保單更換部分則必須納稅。加工的玉米、鮮花、罐裝沙丁魚、精糖、紅糖、混合植物油、豆類食物、必需的葯品、肥料和某些旅遊車可以免稅。用於轉口的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同樣可免稅。
(1)特定關稅
對有些商品徵收特定的關稅。以毛重每公斤多少玻利瓦爾征稅,或以從價稅和特定稅章相結合征稅。
(2)從價稅
大部分關稅為從價稅,以到岸價格為基礎,以「基準價」確定商品的價值。商品的「基準價」是在買方不受賣方的約束,並且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向賣方的要價。那些擁有特定協議書的銷售商、發貨人、銷售代理人、專職商人、獲得許可證的製造商等可以把貼現、傭金、礦區使用費、專利費和銷售稅等加進貨單的「基準價」中。
(3)優惠稅
委內瑞拉對拉美一體化協會的所有成員國即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厄瓜多、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在稅收和許多商品的限額方面保留特許權。按拉美一體化協會計劃規定提供的稅收特許權不受安第斯集團對外共同關稅的影響。但從拉美一體化協會的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未經拉美一體化協會談判的產品,徵收對外共同關稅。從安第斯集團成員國進口,可享受關稅優惠。委內瑞拉還同安提瓜、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多米尼加、格瑞那達、蓋亞那、牙買加、蒙德塞拉特、聖基斯-納維斯、聖露西亞和聖維森特等加勒比共同體成員國和地區簽署的貿易協定規定,從1993年1月1日,加勒比共同體的大多數商品可以免稅進入委內瑞拉。作為回報,委內瑞拉向加勒比共同體國家出口商品時可享受不低於最惠國的待遇。委內瑞拉已與墨西哥和哥倫比亞組成了「3國集團」,已制定了普遍降低關稅的計劃,以1992年墨西哥的關稅和哥倫比亞與委內瑞拉於1994年簽署、生效的雙邊協議為基點,決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墨西哥的關稅降為35%,哥倫比亞和委內瑞拉的關稅降為21%,剩下的關稅將分成10等份,在10年內將關稅降為零。
(4)附加關稅和間接稅
郵寄進口物品的稅率為2%,空運、陸運和海運進口物品的稅率為5%,價值超過1.5萬美元的汽車,除收進口稅外,再收60%的附加稅,低於1.5萬美元的汽車再收25%的附加稅。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
委內瑞拉的進口渠道可分為四種主要形式:進口商行、委託代理商、直接進口商和分支商行或子公司。進口商行資金雄厚,一般自行負責進口,也可以在委託的基礎上代表外國出口商。必須認真選擇進口商或委託代理商。有名望、有設施或者技術合格證的商行能提供優秀代表。直接進口商包括大型零售商店或連鎖店。委內瑞拉公司要求有專一的代表。一個公司既可作為製造商的代表經營,又可以是銷售代理、重要的銷售商、商人、批發商和零售商。要使委內瑞拉的合同有效,必須用西文書寫或翻譯成西文(如是信件,必須通過委內瑞拉領事批准才能使其合法化),所有的度量衡應為公制,以當地貨幣計價(在括弧里也可註明相應外匯值),必須有1名律師的簽名,而且必須經過公證。但許多委內瑞拉公司仍使用比較簡單的合同。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除了屬於國計民生產品和政府劃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產品以外,對所有其他商品的出口都不實行管制。除委內瑞拉國營石油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出口收入以外,其他出口外匯收入無須辦理結匯,並可以在同業拆借市場上自由出售。製品的出口採用退稅的方式獲得財政補償。進料加工產品退稅率為出口總額的2%,其他產品退稅率為5%。國營石油公司和Ferroninera Crinoc公司對碳氫化合物和鐵礦石的出口具有壟斷權。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出於環境保護、健康和國防等方面的原因,對於來自某些國家的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製成品關稅一般是按從價稅方法計算,分為4檔,最高對汽車徵收25%的進口稅,其次是15%、10%、5%。對於農產品和關稅法第27章中規定的產品徵收特別關稅(包括礦產燃料、石油、石臘、蒸餾產品和瀝青)。對關繫到國計民生的幾種消費品和完全為了組裝目的的零部件進行免徵關稅。
除以上關稅外,所有進口商品按照從價稅計演算法交納海關服務費,其中對通過航空、海運和陸運進口商品徵收5%的海關服務費,對郵政包裹徵收2%海關服務費。對在海關貨場存放超過12天的進口商品收取保管費。巴拉各納工業自由區和馬革瑞塔島自由港享受包括免稅在內的特殊關稅待遇。
(3)出入境管理
中委兩國政府簽有互免簽證協議,持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者可免簽證。但途經第三國機場時最好攜帶協議文本備用。持因公普通護照者需提前4周申請簽證,提供邀請函,照會上應註明訪問目的和停留時間,需填寫簽證申請表格一張,交照片3張,申請過境簽證需提供聯程機票。另外,委內瑞拉航空公司不接受中國航空公司的機票,訪委團組須注意不要在我國航空公司預訂委內瑞拉航空公司班機的機票。
8.金融體系
委內瑞拉銀行和信貸體系由財政部銀行司、儲蓄和信貸司、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保險事業局等管轄下的各類銀行、儲蓄所、金融公司、證券交易所和投資基金會等金融機構組成。
目前,委內瑞拉的銀行除中央銀行外,還有46家商業銀行(私人銀行37家、外國銀行5家、國營銀行4家)、數十家抵押銀行和金融公司。各銀行和信貸機構的職能和簡況如下:
中央銀行
委內瑞拉中央銀行是唯一代表國家的全國性大銀行。中央銀行同銀行署和儲蓄保障基金會一起組成全國銀行監控體系。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發行貨幣;調節貨幣流通量;向商業銀行提供貼現和再貼現貸款;規定和調整各類銀行的利息率;為金融機構墊款;發行擔保金證券;進行公共貸款;儲存國家黃金和外匯,管理和監督外匯使用;了解全國物價及制定和公布有關全國經濟情況的統計資料,每年出版全國的《經濟通報》。
商業銀行
主要的商業銀行有「委內瑞拉銀行」、「馬拉開波銀行」、「加拉加斯銀行」、「外省銀行」、「商業銀行」、「拉丁銀行」和「團結銀行」等,這些銀行均有大財團背景。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對國家、私人企業和個人進行存款、放款和貼現。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各有側重。如工業銀行主要對製造業、建築業等行業進行貸款;農牧業銀行側重向農牧業行業進行貸款;工人銀行主要對城市住宅建設進行貸款。各商業銀行由於其資產額、存款與放款利率不同,每個時期其業務狀況也有區別。
抵押銀行
抵押銀行的主要職能是進行不動產擔保和城市住宅建設的長期貸款。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
委內瑞拉投資基金會於1974年石油收入急增時成立,其主要作用是:把部分資金存入外國銀行或向外國貸款,促進國際經濟合作;支援國內經濟建設,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投資。
其他金融機構
委內瑞拉建有龐大的儲蓄信貸體系,全國約有260個儲蓄所,其中近半數設在首都加拉加斯。委內瑞拉的股票市場很活躍,股票有價證券業務活動均在全國有價證券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加拉加斯伊塔爾交易所在全國最有名望。委內瑞拉的保險事業也很發達,全國有80多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委內瑞拉各類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存款和放款利息隨國內外的情況經常變動。1989年實行對外開放後,各銀行爭相提高利率以吸收資金和儲戶,最高達70%。這也是委內瑞拉發生銀行危機的原因之一。自1994年1月起,國家加強了對銀行的監督,約有80%的商業銀行和60%的保險公司實際上已掌握在國家手裡。目前,政府已擬定了將這些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重新私有化的計劃。
9.外匯管理制度
外匯管理機構
委內瑞拉的外匯政策由財政部、開發部、農牧業部、中央計劃協調辦公室、中央銀行和投資基金會等負責人組成的委員會制定。自1989年3月起,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取消了優惠匯率。但自1994年6月27日起,卡爾德拉政府作出控制匯率的決定以制止資金外流、國幣貶值和國際儲備下降。並成立了由5名專家組成的「匯兌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匯率。根據官方的法令,進入國內的所有美元都應按1美元兌169.75玻利瓦爾的匯價出售給中央銀行,再由中央銀行按1美元兌170玻利瓦爾的匯價銷售。同時,加強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對出外旅遊、經商和進口的用匯以及向境外人士匯寄的外匯等均作出了數量上的規定。但這一措施對外國投資沒有影響。目前已有放鬆控制的跡象。
外國銀行只能賣不是從中央銀行獲得的外匯。公眾兌換外匯的唯一場所是交易所。允許交易所處理銀行票據、硬幣和旅行支票。
對外結算貨幣
委內瑞拉對外結算貨幣的種類沒有具體規定。委內瑞拉與阿根廷、玻利維亞、智利、哥倫比亞、古巴、墨西哥、秘魯、烏拉圭等國的外匯支付,可能通過委內瑞拉中央銀行與這些國家中央銀行相互開立的帳戶進行結算。
10.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禁止外國人對石油、鋼鐵部門進行投資。新增投資不必經過國家投資監督署的事先批准,但事後必須到外國投資監督署進行注冊。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無需經過批准,外國企業可以在委內瑞拉建立分公司,但必須在分司成立後60天內向外國投資監督署呈報。只要付清國內稅款,對資本匯出不實行限制。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的投資在5年內不得匯出利潤,並且在8年內資本匯出額不得超過12.5%。外國投資者可以購買卡拉卡斯股票交易所的公司股票,但必須在60天內通知外國投資監督署。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既可以以直接投資方式轉換,也可以拍賣形式轉換。中央銀行根據債務轉換的貼現率。只有下述行業允許債務轉換額超過1.5億美元:石油、鋁、紙張、旅遊和基礎設施。對旅遊業以債務資本轉換形式進行投資可以低於1.5億美元(但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並且必須是對建立五星級飯店進行投資。基礎設施的最小投資額由總統確定。
將官方債務轉換為資本時,必須將其中3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旅遊業必須將50%投資於指定的項目。基礎設施投資沒有限制,其他項目比例由總統確定。
為實現債務資本轉換,中央銀行使用本幣或以本幣表示的公債購買對外債務,購買債務的程序是將本幣或本幣公債存入投資者在委內瑞拉境內信託代理機構(通常在商業銀行)開立的信託帳戶上。信用發行機構有義務保證這一信託帳戶的合理使用,並且按照投資項目的實施步驟使用帳戶資金。為進一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投資者必須在信託代理機構中存入一筆保證金(相當於總投資額的5%),這筆保證金根據投資項目的實施進程逐步降低。
對私人外債轉換為私人內債沒有嚴格限制,這也可以通過同業拆放市場自由進行。
11.黃金管理政策
委內瑞拉的金幣是法定貨幣,但不流通。居民在委內瑞拉可以以收藏或投資為目的,持有、購買和出售金幣。允許指定外匯交易所、旅遊者和公眾自由進行金幣、金制徽章和金塊交易。商業銀行之間以及商業銀行與其他居民之間通常不做黃金買賣。貨幣金幣的出口和進口,均通過中央銀行。
進口非貨幣性質的黃金或者進口屬於委內瑞拉法定貨幣的金幣,都必須事先得到中央銀行的批准。此外,有些情況下這些進口還需有由中央銀行或發展部簽發的進口許可證。中央銀行允許私營出口商從事國內無法加工、而且在國外加工後將重新進口用於國內生產的金塊的出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