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投資
『壹』 何為保全型擔保物權與投資型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質權:又稱質押,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貳』 求高人翻譯!!!
1。)這是一個非常安全的投資。貸款人承擔物業第一留置權的地位和有
把財產回能力(通過喪失抵押品贖回權在最壞的情況下)。另外,擔保的行為在當地的記錄
法院因此沒有誤解的貸款人的利益
財產。
2。)不同於股票或債券,投資是一個有形的
資產的內在價值。而一個公司的破產和
所有權可以值零,物業不會那樣做的。作為一個
人,總是很高興有接觸,看的能力,氣味
(好吧,也許不聞)知道自己的錢投資在。
3。)相比,最傳統的投資,私人
貸款提供了一個更高的回報。許多私人銀行可以起源
點前在10-15%的興趣。這總計達年
超過15%的產量。
4。)對於那些投資者不想動手
擁有房地產相關的方法,提供了更多的私人貸款
被動的選擇。許多投資者根本不想要的頭痛和責任
伴隨擁有房地產,如發現私人貸款
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5。)不同於長期的CD或私人資金,私人貸款
通常只有6個月左右。這是公園你的錢的一個好方法,獲得
產量大,但有權選擇退出和做一些不同的事情後
較短的貸款期限。
我早就意識到擁有的房地產作為一種投資是不
大家。我發現這些人很多,私人貸款
成為一個優秀的另類投資策略。或者,也許,投資策略,允許一個多元化的房地產投資組合。
『叄』 深圳濱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是誰
深圳濱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叫梁濱
『肆』 在我國如何進行稅收留置權的投資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在與該財產有關系的債權未受清償前,有權留置該財產,而且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該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舉個例子:假設A企業欠繳稅款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查詢賬戶後該納稅人沒有銀行存款,無法實行強制扣繳,但是該企業有公務用車一輛,價值3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可以先行扣押(當稅務機關對該車輛實行扣押後,就具有該財產的留置權,而且其他債務人無權對該財產實施扣押或者起訴,但是破產企業的員工工資除外),直至該納稅人繳清欠稅,扣押後仍然無法清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拍賣、變賣該車輛以抵繳應納稅款。
『伍』 幫忙找下《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那章的課件或內容(具體該說的話)。
新《物權法》對擔保法體系的完善與修訂
原擔保法體系是指以《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為核心支柱、以調整擔保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體系。
一、增加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
《物權法》增加如下財產作為擔保物:1)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浮動抵押);3)基金份額;4)應收賬款(渡口、公路、橋梁、大學後勤設施收費權)。
心得:擔保物辦理登記的效力
有形物:能動或將來能動(在建航空器、在建船舶)的,擔保物權自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為擔保物權對抗要件;不能動的,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
無形權利(含土地使用權):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並且,一般來說,該無形權利在那初始登記,擔保物權則相應在那辦理登記。
二、增加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不僅僅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形。
三、修訂擔保法體系關於物保和人保孰優先的規定
1、原《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物權(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優先於債權(第三人保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要求承擔應分擔份額)。
2、新《物權法》: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無約定,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優先實現;無約定,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處理;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除非多個擔保人之間有約定,應只允許向債務人終極追償。
四、簡化抵押權實現程序
抵押權實現條件成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抵押權實現方式協商不成,可徑直要求法院主持拍賣、變賣(無需經訴訟程序);但對抵押合同的效力有爭議,則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
五、區分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物權的效力
1、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體現「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履行的結果和履行的標的」原則。
2、物權基於對世權、絕對權的性質,其設立、變更、終止均應公示,登記或交付具有物權的設權效力(對抗要件的除外)和公示公信效力。
3、《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經登記生效的害處:在合同生效(登記)前,難以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拒不配合協助登記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難以獲得強制執行效力。
4、《物權法》則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擔保合同即可生效,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赴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六、完善最高額擔保規則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當事人可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也隨之轉讓。
允許最高額質權。
七、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擔保法》司法解釋: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還可實現。
《物權法》:必須在主債權時效期內行使抵押權。
八、擴大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擔保法》84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合同法》行紀合同、《信託法》信託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可依法留置(適用於合同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109條,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即可留置(要求有牽連關系);
《物權法》230條、231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留置已合法佔有且屬同一法律關系的債務人動產,但企業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即採取同一法律關系說,將留置擴大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九、有限公司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原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我認為應優先考慮保護關聯關系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定權利優於約定權利,且有利於有限公司運作、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用)
十、公司對外擔保、向其他企業投資和公司章程的關系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新《公司法》貫徹表決權迴避制度、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非關聯關系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非關聯方)擔保,按照章程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有:擔保人的章程陳舊對擔保沒有規定;工商部門拒絕提供最新修訂的擔保人章程;擔保人管理混亂,提供的公司章程可能不是最新生效的;擔保人提供的章程的股東簽章的真偽難辨;按章程規定進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股東、董事簽章的真偽難辨(查詢工商檔案確定董事、股東是誰,又與交易成本和效率的價值取向相沖突),提升交易成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人對外擔保不超過凈資產的若干百分比,而擔保人的凈資產一般難以查明……
作為商務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產生如下困惑和窘境:顧及公司法規定,對擔保人開展盡職調查(審閱章程),則與企業老闆、經營者追求商業交易的效率、成本和效益價值相沖突;不顧及擔保人章程,則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沖突。
最高院法官傾向性實務處理意見:對於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一般有該公司的簽章即可認定擔保成立;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則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監會關於擔保的規定處理;非上市股份公司作為擔保人,考慮到其具有相當公眾性和開放性,也應該按照公司法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陸』 緊急求助法律專家!!!公司破產後續問題
1.如果是多人合資公司破產,個人是承擔有限責任,而一人獨資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具體如下 根據《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六十四條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操作中「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是個重點,比如你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了個人的消費,那就有問題了。 2.對於平常的購物消費是不會有什麼影響的,但是對於未來再成立公司等經營行為會受到限制,具體如下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公司如果要申請破產了,那麼估計已經沒有什麼資金周轉了,所以如果是作為債主,要盡量取得固定資產的處置權,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柒』 股權質押質權人為銀行,出資人違約該怎麼辦
質權人的權利:1對質物的佔有和留置權 2收取質物的孳息 3質物轉質權 4預先拍賣和變賣質物權 5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質物,而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還負有返還質物的義務出質人的權利: 1仍享有對質物的處分權,但不應當影響原有的質權 2在與質權人約定後可繼續享有對質物的收益權出質人的義務:不得妨害質權人享有並行使對質物的權利
『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物權類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分行與濟南市電信局侵權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淄博食品廠訴張店區車站事處財產交換一案請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淮北市青龍山鎮洪庄行政村訴青龍山鎮人民政府塌陷區水面使用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王維新與農民換房並挖出銀元銀錁等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擔保物權類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信源支行與成都宗申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復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室對湖南高院關於《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與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國企業派駐我國的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出具的擔保是否有效及外國企業對該擔保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請示的復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與南昌市東湖華亭商場、蔡亮借款合同擔保糾紛案請示的復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發[2002]45號請示的答復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公司南寧事處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安市第三奶牛場與咸陽市中陸城市信用社、西安新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陽市信託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答復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的復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口魯銀實業公司典當拍賣行與海南飛馳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萬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內江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請示問題的答復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株洲鋼廠與湘潭亨發工貿公司等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經濟合同糾紛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申請宣告武漢貨櫃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兩份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否免除問題的復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陽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國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擔保性質的答復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公司與長城公司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道里事處訴民革哈爾濱市委及三棵樹糧庫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棵樹糧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復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復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惠州恆業公司訴恩平旅遊實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是否負擔保責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靈山縣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和擔保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復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問題的答復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否不視為債權人放棄請求權的批復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復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慶市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意見的復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保證債務問題的答復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償付抵押債務應依照司三通字第16號通報第四項之規定處理的復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抵押權問題的復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擔保財產與抵押財產性質及各債權人在受償時有無區別的問題的批復
『玖』 法院開庭有債權三方轉讓協議復印件,有原件的拍照可以嗎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三種情況下例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基於當事人之間信賴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合夥合同.保證合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是合同自由的體現。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對方批准.同意,但應通知,此通知一經送達對方,轉讓完成。此通知可以書面可口頭,但以書面為宜。
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貨後3日內付款,乙並用其廠房抵押給甲作為履約擔保。甲發貨後,未收到貨款,甲將其請求貨款權轉讓給丙,並書
面通知乙,權利轉讓完成,丙有權直接向乙要求貨款,並對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請求支付;同時,乙對原合同的抵押擔保也由甲轉讓給丙。法律上,債權人轉讓權利
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的人相關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留置權.抵押權。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質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貨物質量在內的所有抗辯。
二、.合同義務的轉讓:與合同債權轉讓不同,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非該從債務專屬於債務人。
在上例中,如甲發貨後,乙未付款,乙隨後將付款義務轉讓給丙,則轉讓前,乙應徵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轉讓。乙轉讓付款義務後,因乙設置的抵押擔保不
能脫離債務人存在,除非乙明確承諾,否則該抵押不當然轉移給丙用以履約擔保。乙轉移義務後,丙對乙原享有的對甲的木材質量等抗辯權依然可以主張。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一並轉讓。此須經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買方乙經賣方甲書面同意後將自己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買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權利――取得房屋所有權,又
承擔合同義務――支付房款。由於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包括義務的轉讓,因此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對轉讓的同意。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後,原合同消滅,新合同成立。同
時,權利義務的轉讓分別適用合同債權轉讓與合同債務轉讓的合同法有關規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辯權,從權利從義務的轉讓等。
應當注意的是,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必須辦理批准.登記,典型的例子
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投資權益的轉讓,須經對方的同意,並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
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法律限制。
『拾』 拍賣房產權益指的是什麼!
應該是房產的的抵押權。解釋如下:中國的物權法,採用的是物權法定。因此不可能創設法律規定以外的物權權利名稱。物權可分: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就是所有權,既然非實物資產肯定不是所有權,故排除。他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在現行法律中主要是土地,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但是你說的是房產權益,是地上之權利,因此也可排除「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留置權只是用動產,故首先排除;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質權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唯一一個可以設定不動產擔保的就是抵押權,所以這很可能是個為了實現債權,而行使抵押權。但是表述還是有問題的,沒有房產權益這一說,也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當然也不排除,有人人為掩蓋事實,名為拍賣建設用地使用權,卻故意說什麼房產權益?這么說夠詳細了吧。只是你的5分業忒少了。要不是本人樂於助人,才不會為了你的5分折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