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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虛假宣傳

發布時間: 2021-11-27 06:25:09

A. 建材廠家虛假宣傳十環認證,經銷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或者有什麼樣的工商處罰

你要是銷售了就要處罰,沒銷售還好點
第三十一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B.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服務,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 >要求賠償

去有關部門舉報, 然後找經銷商與廠商進行協調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
(六)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價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

C. 從廠家拿貨,包裝上打了中國著名品牌,涉嫌虛假宣傳

當然作為經銷商,你有推卸不了的責任。但是如果你是在知情的情況下這樣做的。你就沒有什麼可申訴的。反正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你也可以作為受害者。

D. 代理人需要為公司產品虛假宣傳而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利向經銷商或廠家索取賠償。所以說,代理商也有責任向消費者賠償。代理商拿著賠償協議再向廠家追償。別說代理人了就是廣告代言人也有責任, 所以明星也不能隨便接廣告。

E. 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特徵

1、宣傳所提供的信息是虛假信息,在現代社會對商品和服務進行宣傳是最普通的營銷戰略。通過宣傳,一方面使消費者迅捷地了解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並依此做出是否購買的判斷。另一方面可以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增加企業的知名度,在生產經營中獲取更大的競爭優勢,如果經營者向社會提供虛假信息,必然會誤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虛假宣傳的性質是不正當競爭,競爭是市場的經濟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決定市場主體命運的重要因素,正當的競爭是通過不斷改進技術,降低成本,開發新產品、新市場等方式實現的,合法的競爭要求每一個競爭參與者都必須按照符合市場規則的,以誠實守信的原則行事,偏離了這些原則和規則,必然走向不正當競爭,經營者在宣傳產品方面進行不正當競爭是很容易實現的,因為隨著科技的現代化,生產工藝日益復雜,產品的種類紛繁多樣,消費者對產品的性能、質量等不可能有足夠的知識,消費者獲取產品信息的來依靠廣告、商品上的標注等,經營者提供虛假的信息,會使消費者做出錯誤的判斷,在既定的市場容量的前提下,依靠虛假信息贏得的競爭優勢或獲取利潤,勢必會使其他競爭者的態勢減弱或減少,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
3、虛假宣傳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費者或同業競爭者,因消費者充分相信虛假廣告的內容並按照廣告實施購買行為,就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廣告的形式有多種,比較廣告或貶低廣告可能被利用進行虛假宣傳,比較廣告與貶低廣告影射的主體是同業競爭者,當然,比較廣告與虛假廣告是有區別的,比較廣告只會符合真實性和限制性並遵循正當競爭的原則,就是合法廣告,比較廣告或貶低廣告,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則與虛假廣告融合,以自己商品或服務的長處與競爭對手商品或者服務的相關短處相比,不說明比較內容只表現結果,違背事實,片面擴大,無根據引用最高級形容詞,對比性、詆毀,發布這些廣告均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1998年3月,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其籌辦擬定6月開張營業的百腦匯資訊廣場的招商廣告活動中,在穿行於北京中關村地區的三趟公交汽車302路、332路、320路車體上懸掛廣告牌,用醒目的字體宣稱:「現在買電腦,馬上後悔」、「NOVA百腦匯資訊廣場5月驚喜價!」這一廣告宣傳引起中關村眾多電腦商家的強烈反應,十五家電腦經銷商聯手指控該商貿有限公司,稱「百腦匯」的宣傳是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吸引消費者去「百腦匯」買電腦,而不是對電腦行情縱向比較,在本案中,被告使用與客觀事實相悖的虛假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從而使原告的消費群體在購買決策上產生困惑,甚至產生對非被告商品的排斥心理,構成不正當競爭。
4、虛假宣傳是通過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實現的,廣告的基本功能是傳遞信息,同時廣告傳遞的信息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帶有勸誘性,誘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接近其推銷的目標,通過廣告宣傳,可以引起人們注意,引起人們的興趣,使人們處於潛在狀態的需求被喚醒來形成顯現的需求,因此,廣告還有誘導和說服的功能,為了追求誘導和說服的效果,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就可能採用誇大宣傳的方式發放信息,欺詐消費者,這樣就形成了虛假宣傳廣告,當然,虛假宣傳還可以其他媒體形式進行,比如文學形式等。

F. 經銷商虛假宣傳誤導我和開發商簽了合同請問我可以告經銷商退房嗎

可以告經緔商退房,虛假宣傳是欺訴詐行為本合同不成立,拿好證據起訴要求退房和賠補損失。

G. 經銷商虛假宣傳告開發商經銷商算不算第三責任人可以起訴嗎

你當然可以起訴他們了,他們都算的。如果說你要起訴的話,肯定是要把經銷商和開發商一起告才行。因為好像這個房子是開發商的,經銷商佔一部分責任,開發商也要佔一部分責任。具體的,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律師呀,他們肯定回答的更專業一下。我們在網上只能幫你這樣啦。

H. 銷售具有虛假宣傳內容的商品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生產者在商品包裝上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內容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應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銷售者銷售這種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執法人員意見不統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理由是《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產品包裝上的虛假標識是查驗內容,銷售商銷售這種產品,最起碼是沒有盡到查驗義務。其次,商品進入流通環節,產權就發生了轉移,商品所有權是銷售者,引起消費者誤解這一結果也是在銷售環節中發生的,銷售商銷售自己的商品且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法律後果,因此銷售商銷售這種商品的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第二種意見認為銷售商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是從法條的字面意思理解,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違法主體只能是虛假標注的生產者或虛假標注的實施者。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有三:
1、《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反法》調整的違法主體應是虛假宣傳的實施者(廣告法中稱的廣告主),對於銷售含有虛假標識商品的銷售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未有明確規定。《反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就更進一步說明,這種不正當競爭的違法主體只可能是虛假內容的提供者,商品上的虛假標識的違法主體只可能是商品的生產者。
2、《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第七條內容為:『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第八條內容為:『經營者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前條規定予以處罰外,對侵權物品可作如下處理:(一)收繳並銷毀或者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尚未使用的侵權的包裝和裝潢;(二)責令並監督侵權人消除現存商品上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三)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印製侵權的商品包裝和裝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採取前三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的商品名稱、包裝和裝潢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侵權人銷毀侵權商品。』]的規定予以處罰。」這充分說明,《反法》規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主體僅指仿冒的實施者,不包括銷售商,《規定》才將銷售商有明知或應知情節的歸屬到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此情節的不屬於《反法》調整的范圍,否則,《規定》是不可能違反《反法》規定,把無明知或應知情節的銷售商排除到《反法》的調整范圍之外。那麼,同屬於《反法》調整的虛假宣傳,兩個條款語境相同,又怎麼能夠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帽子扣在銷售商頭上的呢?
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包裝上的虛假標識有食品生產者負責,其他商品上的虛假標識為什麼要銷售商負責呢?食品和其他商品上的虛假標識同出於生產者的主觀故意,是生產者具體實施的,理應由生產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銷售商無主觀故意,未具體實施,不應承擔由此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商品產權的轉移是商品流轉過程中特有的屬性,更不能以所有權作為應承擔行政責任的理由,商品的所有權最終屬於消費者,難道消費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嗎?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這是法律規定銷售者的義務,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履行此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因此,執法人員在發現銷售商在銷售虛假標識的商品時,應現場指出責令改正,同時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I. 工商檢查我店裡的服裝產品,商品出現虛假宣傳是我銷售商的負責還是由廠家負責。

那得要看是誰在主導宣傳了。
如果廠家僅僅只是生產,不管廣告和宣傳的話,那麼肯定是經銷商的問題;
反之,所有的廣告和宣傳都是廠家來的話,經銷商就好像很無辜,但是,經銷商一定知道其中內幕,所以,一點都不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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