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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

發布時間: 2021-11-27 05:51:23

❶ 刑事案件開庭中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發問

最高人來民法院關於適源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8條規定:經審判長准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因此,刑事案件開庭中,不管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還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❷ 刑事案件受害人在開庭時的權利

1.被害人得到庭前告知的權利
被害人享有得到全面告知的權利,其中告知的事項不僅限於被害人的重大權利,也包括案件的重要進展和案件的重要信息等內容。
被害人的知情權應當貫穿於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不僅在開庭之前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告知義務,而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以及裁判之後都應當做好對被害人的告知工作。
2.被害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准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准執行。」
3.被害人享有出庭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被害人出庭的權利及法院通知被害人出庭的義務。
實務中通常把被害人視為檢察機關一方的證人,這種做法實質上忽視了其當事人的地位,損害了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訴訟權利。立法上的不明確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出庭率低的現象。
4.被害人獲得獨立席位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麼被害人就有權利參加法庭審理的過程,親身參加、親眼目睹整個案件審理和判決的過程。
5.被害人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高檢刑訴規則》第四百五十三條:「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意見不一致的,公訴人應當認真聽取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檢察機關在法庭辯論中發現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與自己不一致時,對被害人的獨立意見不能打壓、限制,而應當認真聽取,闡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努力協調與被害人的意見分歧。
6.被害人在法庭上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1)被害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舉證的權利,包括自己取證和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
(2)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享有質證的權利,包括對人證的質證和物證的質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① 向被告人發問。
《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經審判長准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犯罪事實補充發問;……」
② 詢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③ 對鑒定人發問的權利和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④ 申請人證出庭作證。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二條:「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⑤ 辨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
⑥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7.被害人作證時受到保護的權利
(1)對被害人的詢問規則參照證人執行。
《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三)不得威脅證人;(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問。」
(2)被害人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隱私得到保護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❸ 刑事訴訟中,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的聯系與區別~~~~

辯護人是接受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委託,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人;

訴訟代理人是接受受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委託代為參加開庭的人,可以說是為原告進行辯護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以未成年人的名義參加庭審活動的人,一般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3)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擴展閱讀:

訴訟代理人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辯護人特徵: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

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法定代理人特徵:

第一,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託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託人通過委託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於法律的規定。

第二,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於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特殊限制。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則取決於委託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託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託人進行法律行為。

第三,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實踐中,最常見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職務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於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❹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重病不能出庭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代為行使權利

關於上訴,在刑訴法里,具體法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也就是說,只要本人意識正常,經過其同意近親屬就可以代為上訴,法定代理人當然也可以。
若重大疾病導致意識不清或者昏迷等等情況,法定代理人應當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事實上,二審程序可以選擇書面審理或者開庭審理,也可能存在不需要開庭的情形。從您敘述的一審重審結果看,緩刑系監外執行,並不影響被告人的治療和生活。

❺ 原告當事人是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替出庭可以嗎要不要委託書

法定代理人不需要委託書,只需要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證明就可以了。

除了以下四種情形外,原告可以不出庭: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無論是法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❻ 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人的區分

刑事訴訟中法定代理人是多指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控制和辨別行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的人主要有律師、單位推薦的人、親屬及好友
訴訟人的話應該指的是訴訟當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❼ 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介入時間以及是否必須出庭等方面的區別

你好
辯護人是為被告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是代理被害人參加訴訟;
辯護人在案件偵查階段就可以介入,訴訟代理人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才可以介入;
辯護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訴訟代理人有時可以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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