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服務指南
⑴ 保險索賠委託代理協議
1.哪些人有權填寫《理賠授權委託書》?
理賠申請人可授權他人代其辦理保險理賠的相關事宜。哪些人可作為理賠申請人,您可參閱《理賠申請書》的填寫指南。
2.申請人可授權哪些人代辦保險理賠事宜?
您可以授權我公司的保單服務人員(業務員、保全員)代辦理賠,也可以委託您的律師、親屬、朋友等代辦,但您應當確認被委託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申請人可以授權哪些事項由「受委託人」代辦?
您可以授權「受委託人」代辦「辦理理賠申請及受領退回的申請材料」、「受領理賠決定通知」、「受領續期核保決定通知」、「受領給付款項並簽字」、「簽訂理賠協議」等理賠相關事宜。但「受領給付款項並簽字」與「簽訂理賠協議」兩項授權權能較大,請您謹慎選擇。
根據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和保險營銷員不得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託代領保險金」,故如您委託保險業務員或保全員辦理理賠,請在「受領給付款項並簽字」代理許可權項下勾選「不同意」。
4.授權他人代辦理賠申請,是否《理賠申請書》即可由「受委託人」填寫?
授權他人代辦理賠申請,僅為授權他人代辦理賠相關手續,《理賠申請書》仍需由申請人親筆填寫並簽字確認。
5.僅有一個申請人時,應如何填寫《理賠授權委託書》?
僅有一個申請人時,您可只需填寫「委託人1」的相關內容,其他委託人信息不填寫。
6.申請人多於四人時,應如何填寫《理賠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多於四人時,您可填寫多份《理賠授權委託書》,但請確保「代理許可權」內容相同。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附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九十六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四百零一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四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保險公司合同回來後我應該注意哪些這么多的條款我都看不懂!幫幫我!謝謝!
一份保險合同一般都包含保險條款、投保單、客戶服務指南和人身投保提示書,哪部分屬於最重要的內容呢?當然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
保險單是何物?保險單裡面有我們的個人信息和保險產品的全部信息,我們通過保險單可以知道被保人是誰、保障有哪些、保障期間有多久、每年保費多少錢……保險單一旦生成,會有一個保單號碼,這個號碼是唯一的,我們可以通過這個保單號碼查詢到合同裡面的全部內容。
保單上哪些內容是需要我們重點關注的呢?
1、保單上的個人信息
保單上的個人信息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以及生效時間。這里投保人一般是指買這份保險的人,被保險人就是這份保險保護的人,收益人就是被保險人出險後領取保險金的人。
保單上還有生效時間,很多人以為保險一旦投保就意味著生效了,然而並不是每一份保險都是立即生效的,保險險種不同,生效時間也會有差異,通常意外險次日凌晨會立即生效,但是像很多人身保險都有等待期,只有過了等待期,保險合同才稱得上是生效,不然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2、保單上的產品信息
除了要關注保單的個人信息,還要關注保單的產品信息。比如你買的保險究竟是重疾險還是醫療險,很多人買完了也沒有搞清楚自己買的究竟是什麼險種,你買的保險金額是多少,是30萬的還是50萬的?你每年需要交納多少保費?這些內容都可以在保單的產品信息里看到。
除了這些比較淺顯易懂的,有的保單上還會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條款和特別約定有沖突,是以特別約定為準的。所以大家在查看保單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單上特別約定的部分。
現如今網上保險銷售火熱,但是很多朋友擔心網上買的保險電子保單不具備法律效益會不會影響理賠,小編在這里說明下,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一樣具有法律效益。
保險條款應該怎麼看?
保險合同裡面的內容不僅結合了金融、醫學還有法律方面的知識,是非常嚴謹的。保險條款少說有幾千條,這么多的保險條款裡面,如何大海撈針獲取我們認為有意義價值的東西呢?
可以重點關注這幾個方面: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現金價值。
1、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很好理解,就是這份保險到底保障哪些?比如意外險是保障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的,重疾險是保障重大疾病的,醫療險是保障疾病醫療的,財產險是保障財產安全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2、責任免除
除了要知道我們獲得了哪些保障,還要知道哪些保障沒有,責任免除是指這些責任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的,比如像一些違法亂紀、吸毒酗酒、感染艾滋等一些極端的情況,保險公司一般都會責任免除的。
責任免除的內容一般會用粗體顯示出來,這部分內容也是非常關鍵的,大家要仔細留意。比如意外險,責任免除裡面肯定會寫酒後駕駛導致的意外,意外險是不賠的。
3、現金價值
短期險是沒有現金價值的,但是長期保險一般都會有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退保的時候會用到,比如很多人交了幾年保費想要退保了此時保險公司給你退的錢就屬於現金價值。
很多人在退保時會發現自己交了幾年保費怎麼也有幾萬了,可是退到手裡只有幾百,我們交的保費包含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承擔風險的部分,一般保險合同裡面都會有現金價值表,想要退保的朋友都可以對照著現金價值表看看自己可以退回多少錢。
對於買了保險卻不清楚保險規則的朋友,一定要花時間好好看看保險合同條款,不要等到需要的時候手足不錯。
引自:網頁鏈接
滿意請採納!
⑶ 想要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延續的公告登報,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就想要去了解這樣的一個保險業務的辦理,以及延續的公告登報需要去准備哪些材料。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來說,我們肯定知道,如果這樣的一個業務辦理延續的話,也會讓他們感覺到十分的難以接受。所以說這個時候他們需要准備一系列的材料,才能夠讓他們能夠在這樣的一個問題當中游刃有餘。最主要的就是他們對於這樣的一些材料應該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的申請,對這樣的一個申請來說,也是能夠去看出他們自己在這樣的一份材料裡面陳述的內容。
並且對於這樣的一些相關的信息,包括這一些文件都需要去整理上交,這樣的話才能夠說明這樣的一個公報是經歷過我們自己的審核的。也是相對於更加安全,並且對於公眾來說也是沒有什麼負面的影響。
⑷ 保險公司極其代理人應通過哪幾種方式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說明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更是切中要害,「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下面就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論述:
一、誠信對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
誠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條件。信譽、信用、信義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要講誠信這不僅是社會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與社會之間有一種根源源於誠信原則的承諾,不遵循這種承諾的企業,可以矇混一時,但不可能長久生存下去。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其發展中,誠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公司的立業之本和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誠信是保險公司行為規范的重要方面。誠信即忠誠老實,遵守信用是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險首先要學會做誠實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說,保險企業行為規范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誠信。《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推行誠信原則的關鍵是用誠信價值觀凝聚全體員工,用誠信服務規范約束全體員工,使員工的思維與行動成為體現公司價值觀和目標的有機統一體。集體目標的實現來自於每個個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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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個體理性是集體理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必須建立在全體員工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
(二)誠信是保險公司展業的基本准則,發展業務要以誠信為前提,對客戶要真誠相待,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詢服務,設計最合適的保險方案,核保理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及時、准確、高效地完成。因此,從本質上來講,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一種信任關系,以誠信為本是其生存發展的內在需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是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三)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於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來自於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於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於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誠信是保險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場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擴大市場份額,培育和開發有潛力的未來市場,都離不開品牌建設。不論哪一家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穩定長久的發展,都必須加倍珍惜,維護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將與國內保險公司競爭優質保源,爭奪保險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將通過其優良的品牌、先進的技術以及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保險經營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實現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堅持誠信,保險公司唯有誠信才能贏得客戶的忠誠。
二、《保險法》對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
新的《保險法》為體現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加大了對保險人的監管、監督力度,同時也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投保人一旦違背誠信原則進行「騙保」,保險欺詐,不但得不到保險金,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過幾個實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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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造成的後果及危害,從而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有殘疾,疾病或不適症狀或正在服葯治療,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職業類別,業余愛好,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等重要情況,這些情況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條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代理人為促成業務明知有隱情卻不促其如實告知,而是與當事人互相勾結,待簽訂保險合同一段時間後即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為由申請理賠。例如:2002年4月5日,長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被保險人陳某於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請死亡保險金37.5萬元。因為案件涉及金額較大,該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理賠人員仔細審閱理賠材料,廣泛調查,搜集證據,並請司法機關介入後,終於使這起涉案金額近50萬元的帶病投保騙賠案件告破。保險公司業務員與投保人及其親屬相互串通,故意偽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財務狀況,隱瞞被保險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實,採用代簽名、代繳保費的方式來騙取保險金。
(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背社會道德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然後惡意製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由於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此類案件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最嚴重。1997年9月3日,劉某為其開計程車的妻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終身還本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受益人為劉某本人。根據條款規定,如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6萬元的保險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劉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早有殺妻之念的他,將妻子活活掐死,並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後,偽造現場故意翻箱倒櫃,將妻子身上的金銀首飾取下藏起來後,溜出家門。原本劉某希望鄰居發現後代他向警方報案的。但他在外轉了一圈回來後,家中仍無半點動靜,無奈之下,劉某隻好自己報案。警方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後,認為劉某有作案的嫌疑。為進一步取證,警方欲擒故縱,故意將已置留2天的劉某放回,發現劉某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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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其妻子的6萬元身故保險金。後經公安機關的審訊和進一步調查取證,一樁殘忍的殺妻騙賠案終於告破。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發票。《保險法》規定,保險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在,被保險人出險後為了騙取保險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採取各種手段,從有權部門開具虛假的證明或發票。而一些有權部門往往因為各種社會關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好處,或者認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顧原則,玩忽職守,為保險欺詐大開方便之門。如在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時,有意誇大傷殘等級,被保險人明明是因自殺或疾病身故,卻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開出意外身故的證明。證明被保險人原有的殘疾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虛開醫療費用發票等等,還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騙取醫療補貼或醫療費用保險金,故意小病大養,呆在醫院不出來,或以住院為名行掛床治療之實,或以保險事故為名治療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等,有的乾脆挺而走險製造假證明、假發票。下面一起「騙保」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周某,男,某國稅局職工,2002年初參加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003年1月19日周向該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提出理賠申請,稱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發生費用總額153146.22元。根據保險條款及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21000元後支付大額醫療費用108778元。經理賠部門人員審核,發現理賠材料中有3張醫療費用發票為手開發票,涉及金額140209.8元。理賠人員前往該醫院調查,證實這3張發票均為自製的假發票,因為該醫院實行電子化管理,根本沒有手寫發票。
三、只有做好保險欺詐的有效防範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
以上的幾個保險欺詐、保險騙保案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及社會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族保險業要想持續穩健的發展,就必須將誠信原則落實到每一筆保險業務中,並且需要全社會都要共同關注。因此,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還要有效地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如果忽視了這種現象,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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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看法,對保險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所以我認為將誠信原則落實到保險經營活動的每一項工作中,還應該做好有效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保險業應從以下方面來防範風險,才能確保保戶利益,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一)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
1、要完善保險條款,減少保險欺詐發生的可能性。盡管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定的,但是保險合同簽定後,保險條款就轉化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准確、規范、明確具體說明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保險騙保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對於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應該明確保險條款,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在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保險欺詐的發生。
2、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和規范理賠制度。必須按承保和理賠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制度。現場查勘,必須嚴格認真,以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明,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要建立健全核賠制度,對理賠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的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做到人人把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程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若發現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的,必須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把好理賠關,有效地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3、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承攬業務的風險要按程序進行反復識別,評詁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風險。對承保審核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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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專業知識,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且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除此之外,還需建立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二)從保險公司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首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宣傳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領會其有關保險欺詐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使公眾對參加保險有正確的認識,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要讓公眾知道,反保險欺詐不僅將使保險公司得益,廣大被保險人也將從中受惠。同時應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可考慮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公開舉報電話,利用知情人的求財心理,獲取社會面的反欺詐情報。實踐證明群眾的舉報對保險欺詐案的偵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險人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當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後,保險人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督促他們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決不能因為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最後,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正確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不僅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利於及時發現和查處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借鑒歐美國家成功經驗,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歐美國家保險同業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成立了許多反保險欺詐的聯合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鑒。聯系我國現狀,可考慮在保監會的政策引導下,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聯絡各保險中介組織,共同出資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類似「保險欺詐調查協會」的組織,要制定工作章程,規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行動綱領,從立體層面開展綜合治理。
3、加強保險行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的聯合,發揮各自特長。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的方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層合作,也包括基層單位間的相互合作,可以是個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應聯絡機構。合作內容可包括,編輯保險欺詐案例,交流和傳授保險欺詐案的偵破方法,以及在保險欺詐案發生時,聯合協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誠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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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確很重要,但是面對入世後「洋保險」的進入,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應該怎麼做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呢?也就是說應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呢!除了上面談到的有效防範保險欺詐外,我認為還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保險理念。保險行為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保險人要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把誠信作為一種與資金、設備同等重要的「資本」,通過市場的優化配置來參與競爭,與被保險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諾的良好關系。
(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由於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在發展中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約和規范機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驅動,做出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在整頓、規范保險市場時,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展業人員在展業技巧、服務手段、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要對代理人、經紀人嚴把「進入」關。通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和行政、經濟手段,使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積極履行職責,為保險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提高服務水平。保險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不僅有賴於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先進的硬體設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增強服務意識,使服務理念滲透到保險業務的每一項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場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分別增加了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使保險公司必須更注重對員工的誠信教育。
(五)延伸誠信管理體系。保險人在打造保險誠信品牌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職責分明的內部管理體系。市場銷售、財務、業務部門都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人要認真執行保險誠信監管的各項規定,負責對投保人和展業人員進行評估建立起客戶信用管理檔案和誠信管理系統,制定保險業的誠信規則。監督業務部門的操作流程,對理賠案件進行回訪跟蹤。
(六)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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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發展和壯大,也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增加行業透明度。因此,保險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提供內容真實、材料翔實的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則要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把關,制定相應對策,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保險監管的制裁職能。保險監管機構不僅要對保險人進行日常業務監管,而且還要制定一套對保險信用進行監管的方案,通過對信息採集,對保險人的信譽度進行綜合測評,對信用較差的保險人加以行政、經濟制裁,對信用較好的保險人則予以適當獎勵,並定期向公眾披露保險人信譽度的測評情況
總之,通過以上的論述及對幾個案例的分析、論證,充分說明了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無論對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來講,還是對維護廣大保戶的切身利益來看都頗為重要。因此,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正如《保險法》所規定的那樣。「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保險這一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任,保險業就不會發展壯大,詐保、騙保就會防不勝防,整個保險業就會失去發展的環境,存在的空間。而時代需要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強烈呼喚誠信回歸。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險誠信體制,打造保險業的誠信品牌,保險公司才能持續穩健發展,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請參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合肥社保轉移接續服務指南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12333網上申請辦理轉移業務:申請人在轉入地參保繳費後,登錄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門戶或「掌上12333」手機APP,選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網上申請」功能,填寫轉移申請信息,選擇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人臉識別認證本人身份後,發起轉移業務申請。通過網上申請辦理轉移,不需要提供參保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通過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參保人在合肥市參保後,登陸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網上辦事頁面,在「辦理業務」欄目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自助機辦理該業務需使用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驗證登陸,登陸後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提交轉入申請時,請嚴格按照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信息。參保人成功提交轉入申請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將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後,辦結轉接手續。
3.窗口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持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至市社保征繳中心或各分中心辦理。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的資金後,辦結有關轉接手續。對不符合轉入條件的人員,市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其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原參保地。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實施之前發生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書面承諾書,部規5號文實施之後發生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等。
4.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本人或代辦人攜帶參保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機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或在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登錄個人網上辦事頁面,下載列印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持此證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出具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同時按國家規定轉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
5.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軍人退役時,由安置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獲取養老保險開戶行、戶名和賬號等信息,軍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根據相關信息轉移其退役養老保險補助金,待轉移資金到賬後,退役軍人續保時攜帶單位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和《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到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
6.未就業隨軍配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未就業隨軍配偶攜帶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參保憑證》至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經審核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向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待收到軍隊後勤機關財務部門出具的《未就業隨軍配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資金後,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接續手續。
(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1.通過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或自助機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參保人在合肥市參保後,登陸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個人網上辦事頁面,在「辦理業務」欄目中的「醫療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自助機辦理該業務需使用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驗證登陸,登陸後在「醫療保險關系轉入申請」模塊提交轉入申請。提交轉入申請時,請嚴格按照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填寫基本信息。參保人成功提交轉入申請後,我市社保經辦機構將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後,辦結轉接手續。
2.窗口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先在本地參保繳費,再持原參保所在地開具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辦理。對符合轉入接續條件的,我市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給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待收到原參保所在地發出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以及轉來的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後,辦結有關轉接手續。
3.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本人或代辦人攜帶參保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市社保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自助機列印《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或在合肥市社會保險網上辦事大廳登錄個人網上辦事頁面,下載列印本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參保(合)憑證》,並持此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申請。我市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出具《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並發給對方社保經辦機構,個人醫保賬戶有餘額的,隨同醫保關系一同轉出。
溫馨提示:
1.參保人員前往窗口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時,屬單位參保繳費的,在市社會保險征繳中心(含分中心)辦理;屬個人參保繳費的,在其參保的個體社保代理窗口辦理。
2.合肥市本級、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巢湖市、廬江縣之間已於2019年11月份實現數據同庫,不再辦理轉移業務。
⑹ 代理保險業務憑證包括代理保險業務重要憑證
代理業務是中國工商銀行接受企事業單位、個人的委託,利用自身的經營職能和先進的電腦技術手段,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有關業務。主要包括:
一、代發工資:
(一)業務簡述:代發工資業務是單位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將職工工資以轉賬方式存入職工在儲蓄所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上,職工憑存摺可隨時到中國工商銀行任何儲蓄網點辦理存取款業務。
(二)適用對象:企事業單位。
(三)開辦條件:企事業單位職工需開立工行牡丹靈通卡或個人活期存摺賬戶。
二、代收代付款業務:
(一)業務簡述:代收代付業務是指中國工商銀行接受單位和個人的委託,代為單位委託人指定款項的收付事項的業務。目前,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已開辦代收、代付業務種類主要有:代理移動、聯通、電信、電費等繳費業務。
(二)適用對象:移動、聯通、電信、電力公司。
(三)開通流程:中國工商銀行根據代理單位提供的應繳費數據,由計算機自動扣繳企業的電話費或電費,同時將款項劃轉代理單位。
(四)服務渠道與時間:網點、自助終端(上午8:30分-下午6:00前)、網上銀行、電話銀行(7×24小時)。
三、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業務簡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或提供特定服務而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適用對象: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
(三)開通流程:中國工商銀行根據代理行政事業性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機構提供的應繳費數據,由計算機自動扣繳單位收費,同時將款項劃轉代理單位。
四、代理發售憑證式國債及儲蓄國債、櫃台記賬式國債:
(一)憑證式國債
1.業務簡述:憑證式國債是我行代理國家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債務憑證,起點金額為100元人民幣,大於100人民幣必須是百元的整數倍數,上限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由於以國家信用做擔保,信用等級高,可以看作是零風險投資。憑證式國債按年度、分期次發行,存期一般為二年、三年、五年,您購買國債時由我行營業網點向您簽發國債收款憑證,該憑證為記名憑證,可掛失,可在同一城市內通兌,到期或提前兌付憑該憑證支取本息。同時,對於憑證式國債國家免徵利息稅。憑證式國債不得部分提前兌付,提前兌付的國債按兌付本金數的1‰或2‰收取手續費。
2.特色優勢
(1)購買方便。工行遍布全國的營業網點將為您購買和兌取憑證式國債提供極大的便利。
(2)可質押貸款。您持憑證式國債可在我行申請辦理質押貸款,滿足您的應急需求。
3.服務渠道
(1)營業網點:您可在營業網點辦理購買、支取、轉賬、查詢和正式掛失等業務;
(2)網上銀行:您可通過網上銀行辦理查詢、口頭掛失等業務;
(3)電話銀行:可辦理查詢、口頭掛失等業務。
4.操作指南
(1)購買。您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在我行任一網點辦理購買手續,如委託他人代理,還須同時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支取與轉賬。您憑國債憑證和預留密碼,即可到網點櫃台辦理支取或轉賬。
(3)查詢。您可在營業網點、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辦理查詢。
(4)掛失。
5.溫馨提示
您在辦理憑證式國債的掛失和提前兌付時需繳納有關費用。
(1)掛失:憑證掛失10元/筆,賬戶余額超過5萬元的30元/筆,密碼掛失10元/筆。
(2)提前兌付手續費:按兌付本金數的1‰或2‰收取手續費(對提前兌取2002年度以後發行的憑證式國債的,按兌取本金金額的1‰收取手續費,提前兌取2002年度以前發行的憑證式國債,仍按兌取本金金額的2‰收取手續費)。
(二)記賬式國債
1.業務簡述:記賬式國債是由財政部發行的、在實名託管賬戶中記賬反映債權的債券。您不需持有債券憑證,只需在我行開立債券託管賬戶,記載您持有的債券,將您的國債託管在您在我行開立的實名託管賬戶中。
2.特色優勢
(1)工行的櫃台債券交易系統設計科學,您利用現有的存款賬戶即可辦理債券買賣,不需重新開立資金專戶。
(2)債券買賣的資金實時清算,方便您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進行多種理財管理。
(3)交易方式豐富。我行營業網點覆蓋面廣,您可在不同網點進行債券買賣,而且現已開通網上交易和電話交易方式,您無須去交易市場和銀行營業網點,足不出戶即可辦理所有記賬式國債的交易業務及債券賬戶的管理。
3.服務渠道
您在營業網點、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均可辦理記賬式國債買賣,為了節省您的寶貴時間,工行建議您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辦理。
4.溫馨提示——常見問答
(1)哪些債券可以進行櫃台交易?
可在商業銀行櫃台進行交易的債券須由財政部指定、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記賬式國債。具體債券品種、發行規模和發債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將在有關媒體公布。
(2)哪些投資人能辦理此項業務?
除金融機構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證件的個人以及企業或事業社團法人,均可在商業銀行櫃台開立國債託管賬戶並進行國債買賣。
(3)通過櫃台交易的記賬式國債與憑證式國債有何不同?
買賣時間:記賬式國債可隨時買賣。而憑證式國債只有在規定的發行期內方可買到。
流動性:記賬式國債隨時可以賣出,隨時可以買入(多次反復),流動性強;憑證式國債只能到商業銀行提前兌取(一次性),很難再買入。
保管方式:憑證式國債的憑證由投資人自行保管,易遺失。記賬式國債記載在債券賬戶中,交易方便。
付息方式:記賬式每年付息一次,如果滾動投資,實際收益率比票面利率高;憑證式到期按照票面利率還本付息。
收益水平:憑證式收益率固定,即票面利率;記賬式國債長期持有則收益固定,若進行買賣則可隨利率變動而變動,預期判斷准確者可獲得額外收益。
風險程度:憑證式利率不變,遇市場利率變動時可能導致相對收益下降;記賬式價格隨市場變化而變化,收益率相應變化,可提前賣出來降低風險。
(4)櫃台交易的記賬式國債與交易所的國債有何區別?
場所:交易所債券需在證券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櫃台債券通過銀行辦理,在銀行開立賬戶。
交易費用:交易所買賣債券時需按交易量繳納交易費用;買賣櫃台債券不需交納交易費用。
買賣成交:交易所債券的成交方式為撮合式,買賣價格和數量一致時成交,若不一致,則可能不成交或部分成交;銀行櫃台債券的成交方式為做市商式,當場成交。
(5)櫃台交易的記賬式國債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國債有何區別?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債券的批發市場,成員均為商業銀行、信用社、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機構投資者,個人和非金融的機構投資者不能進入,交易方式為詢價方式,交易金額較大。
櫃台交易為債券的零售市場,投資人為個人或非金融的機構投資者,交易方式為做市商式,交易金額相對較小。
(6)通過商業銀行櫃台購買和交易記賬式國債有何優點?
一是可以增加個人和企業等各類投資人購買國債的渠道,為投資人提供新的金融產品。
二是由於商業銀行網點遍布全國各地,可以利用商業銀行的網點優勢,方便廣大的居民投資人買賣記賬式國債。
三是投資人可以在商業銀行櫃台隨時購買到國債,也可以在需要資金的時候,通過商業銀行櫃台賣出國債,從而提高了投資人債券資產的流動性。
四是記賬式國債種類較豐富,付息方式靈活,債券品種既可以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也可以是按年付息,可以為投資人提供較多的選擇。
五是可以享受債券升值帶來的高於票面利率的額外收益。
五、代理保險業務:
中國工商銀行青海省分行已與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養老保險公司開通了代理壽險業務。與陽光保險公司、安邦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險公司、中國人民財險公司開通了代理財險業務。
(一)業務簡述:代理個人保險是我行指受保險公司(保險人)委託,為個人客戶提供保險產品的服務,主要包括代理個人壽險業務和代理個人財險業務。
投資保險不僅能獲得保險保障,而且已經成為現代家庭投資理財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到銀行買保險,已經成為代理人銷售外,保險銷售的一個重要渠道。工商銀行與多家保險公司合作,為您推薦多項人生保險計劃,並可用於質押貸款,使沉澱資金變成流動資金,助您投資融資、兩全理財。
(二)適用對象:個人客戶。
(三)特色優勢:
1.代理產品齊全,可滿足您各類風險保障需求;
2.辦理手續簡便,直接在我行營業網點即可辦理;
3.服務更周到,專職客戶經理為您提供全方位服務;
4.投保更安全,保費直接劃轉到保險公司賬戶,保證您的資金安全;
5.個別險種可網上投保,價格低廉、核保簡單。
(四)保險產品:我行代理各大保險公司的包括意外傷害險、重大疾病險、定期壽險、家庭財產險等在內的各類保險產品。
(五)操作指南
您到網點辦理投保時,需提交投保人身份證、活期一本通存摺或牡丹靈通卡(或理財金賬戶卡、牡丹靈通卡e時代),並填寫保險公司指定的《投保單》。
責任聲明: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內容以當地分行公告與具體規定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的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應當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保險條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合作過程中,應當加大產品創新力度,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推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多樣化和差異化,不斷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金融資產管理需求。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協商代理費用時,應當本著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費用,應當通過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代理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要實現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統一向代理商業銀行總行支付;委託地方性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性商業銀行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費用,不得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代理費用集中管理,從代理費用中列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人員的業務激勵費用。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直接或者間接給予合作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現金、各類有價證券,或者報銷費用、提供旅遊等;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範商業賄賂風險。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要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對通過給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利益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代理協議約定加強協作。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負責向銀行提供培訓、單證交換等服務,協助商業銀行做好保險產品銷售後的滿期給付、續期繳費等相關客戶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戰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作開展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創新銷售模式。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的商業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銷售過程中的各項風險管控措施不得低於商業銀行網點的標准,且銷售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保險公司應配合商業銀行提供電子保單,不斷改進和提升服務質量;高風險的復雜保險產品應確保銷售給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合適客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當加強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管理,加大內部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違規行為的內部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處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印製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不得擅自印製代銷產品的宣傳資料或變更產品宣傳資料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應當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不得代抄錄有關聲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對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保人還應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不得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第三十四條 銷售人員負責在銷售過程中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
第三十五條 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保險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勵商業銀行採取上述行為。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確保保險公司承保業務和客戶回訪工作順利開展。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機制,對投保單信息不全、捏造變更客戶信息的保險業務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逐步統一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測評體系,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對於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通過公司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進行統一披露。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通過商業銀行渠道銷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投保人進行猶豫期內回訪。對於到商業銀行申請退保、滿期給付、續期繳費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相互配合,及時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建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獨立核算及評價機制,做到對新業務價值、利潤及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審慎原則,科學制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預算政策和業務激勵政策,防止出現為了業務規模不計成本的經營行為,防範費差損風險。總公司應切實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銀保業務惡性價格競爭行為,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管理責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代理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費用應當如實入賬,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代理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將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作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處理辦法、指定專門人員、成立應急處理小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機制,在出現重大事件時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按照雙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處理辦法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對於出現的重大事件,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總部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報告;事件發生地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
第四十八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行業間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及自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