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如何
1. 保險代理人的法律特徵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專理人的保險屬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二)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託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屬於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於委託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三)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四)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採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2. 保險代理人在社會上是什麼地位
保險代理人的生存困境,絕對不是保險行業的個例,而是保險行業的一個縮影!據專統計世紀保網3年就接到多起關屬於虛假招聘的投訴,國內也有多家媒體進行報道。2007年,世紀保網曾對保險行業的虛假招聘做過專項調查,發現保險公司在招聘時,僅僅代理人崗位名稱就有122種,其中新華人壽高達101種。有些崗位名稱更是聞所未聞,比如:女性主管、業務策劃助理、特許籌備部經理、應往屆畢業生新秀計劃、挑戰高薪人員等。
保險代理人在整個保險行業的食物鏈中,處於行業的最底層。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不平等的代理關系:你不是我的員工,所以我可以不給你工資,社保、展業費用,不承擔僱主的任何義務。但是你必須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須接受考勤、培訓、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興,我可以隨時開除你(當然我的說法會很文雅,不是開除而是解除代理關系)。至於你的續期傭金,那是不用想的,肯定沒有。至於你的押金退還,對不起我很忙,請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等我空了自然會給你辦理。
3.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區別之一是法律地位不同。其中,保險經紀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承擔者是A保險經紀人
1、工作的來性質不同
保險源代理人是通過保險公司授權的保險銷售人員,其本質是銷售人員,也就是說,保險代理人的主要工作就是向消費者銷售保險。
保險經紀人的銷售性質不是那麼強,主要的工作是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更多的是幫助客戶從各種產品中找到適合的產品。
2、銷售不同的產品
保險代理人只屬於一家保險公司,也就是說,只能銷售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保險產品比較單一。
保險經紀人隸屬於保險經紀公司或第三方銷售平台。他們可以選擇保險公司的多種產品,為客戶制定各種保險產品的保險計劃。
3、採取不同的立場
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託向消費者銷售保險並收取傭金,因此保險代理人代表著保險公司的利益。
由於保險經紀人是根據客戶的需求制定保險計劃,為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所以保險經紀人多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
4、不同的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簽訂的不是勞動適宜的,而是保險代理人合同,所以保險公司只在授權范圍內對保險代理人負責。
保險經紀人與客戶之間存在委託代理關系。保險經紀人因自己的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客戶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