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代理人
1. 法院經濟訴訟時有代理人 賠付時 是否可以給代理人
能不能給代理人,這要看代理人有沒有得到授權。
在訴訟中,當事人給委託人的授權有的是全面授權,有的則有保留,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和對方代理人打交道時一定要注意這一方面的情況。
2. 經濟糾紛起訴狀委託代理人必須寫嗎
1、起訴狀上不需要列明委託代理人
2、只需要與委託授權書一起提交就可以的
3、正常情況下,起訴狀必須要有這些要素: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落款
3. 經濟案件律師是怎麼收費的
這種案子,如果不復雜的話,收個2%算高了。哪有10%那麼高的。又不是風險代理。
: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偵查階段:1000-5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1000-5000元/件;
一審階段:1000-10000元/件。
2、經濟類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偵查階段:1000-10000元/件;
審查起訴階段:1000-10000元/件;
一審階段:1500-15000元/件。
擔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人的,參照刑事案件的標准執行。
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貪污賄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協商增加收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本收費標准規定上限的5倍。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 收費標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 0.1-1%
4. 經濟案件如當事人無法出庭,代理人簽字在法律上付什麼責任
首先你是否請有代理人,其次,你給代理人的許可權是什麼,是全權代理還是部分代理。當事人不出庭,代理人可以代為出庭,代理人簽收法律文書,代當事人簽名都在代理范圍內,不承擔什麼責任。
5. 經濟糾紛案可以找代理人嗎
可以,即可以委託律師代理,也可以委託公民代理。
6. 請問什麼叫經濟合同代理人
各家保險公司簽保險合同都是由代理人辦,出保險事故是由保險公司負責。
7. 經濟糾紛案朋友同事可以做原告代理人嗎
根據《中復華人民共和制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第六十條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符合以上規定的人員,可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8. 我有一個朋友,涉及了經濟案件,什麼時候可以請律師
一般而言,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