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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民代理人資格

發布時間: 2021-11-26 21:02:13

Ⅰ 做公民代理民事案件需要什麼條件

普通公民不允許作為訴訟代理人。由於代理人要在訴訟中享有為當事專人辯護的權利,因此必屬須要具備一定 的法律知識,要對自己的代理訴訟行為負責,不具備法律常識的公民,不僅不能幫助案件的審理,還會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

(1)審查公民代理人資格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Ⅱ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有哪些

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範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Ⅲ 公民代理的代理人要什麼資格

民事案件無過多限制,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可。不過,現在國家對公民代理限制的較嚴格。

Ⅳ 普通公民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普通公民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4)審查公民代理人資格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法定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九條 授權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 代理權變更和解除

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六十一條 代理人權利

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離婚訴訟代理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Ⅳ 法官有權審查公民代理人的資格嗎為什麼

有權,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由法官判斷

Ⅵ 專利代理人資格證考取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利審查等工作滿七年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免予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

(二)受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三年。

(6)審查公民代理人資格擴展閱讀: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當選擇適合的考點城市之一,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報名人員應當填寫、上傳下列材料,並繳納相關費用:

(一)報名表、專利代理師資格預申請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

(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掃描件。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上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書掃描件;

(四)專利代理師資格申請承諾書掃描件。

申請免予專利代理實務科目考試的人員報名時還應當填寫、上傳免試申請書,證明從事專利審查等工作情況的材料。

Ⅶ 問:簽訂合同時, 怎樣審查委託代理人的資格

答: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協議,理應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專簽訂。屬但是,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親自簽訂合同,而需要委託他人代訂合同,這是允許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方是代理人的,先要審查其有無委託單位或者委託人的委託證明(即委託書
),然後認真審查受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有效期限和委託日期以及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的簽名蓋章是否真實、明確、清楚。經過審查無誤後,才可按照委託范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與之簽訂合同。

Ⅷ 公民代理需要什麼條件

公民代理需要條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一、「近親屬」的范圍。近親屬按照我國的法律是指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在司法實踐的審查中不能擴大這個范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去確定是否是近親屬,而且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交受委託人與其存在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工作人員」的范圍。這個地方的工作人員的概念與我們平時理解的不一樣,這里指的是當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時,與涉案法人或其他組織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員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實踐中委託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託人系其單位和其他組織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國人等以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團體推薦的身份進行代理,按照《憲法》關於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實踐中應當審查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書及其理由。當事人有權委託近親屬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區、當事人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履行推薦手續。因此,從這一點的規定來看,新民訴法並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於規范訴訟的目的,突出強調公民代理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工作關系」及與所在社區、關涉單位或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關系」。這只是以工作關系限制社會上職業化的公民代理的發展,以推薦關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譽擔保與組織監督。

Ⅸ 法院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審查義務嗎

有審查義務。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Ⅹ 請問法律對公民代理有何限制

代理分為民事代理、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訴訟代理等。我國法律對代理的限制為:

一、民商事代理:進行民商事代理,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委託代理終止。

二、刑事訴訟代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刑事訴訟代理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代理人限制條件: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10)審查公民代理人資格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五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七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准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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