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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責任

發布時間: 2021-11-26 20:16:11

『壹』 代理人是否需承擔責任

以下內容從原文隨機摘錄,並轉為純文本,不代表完整內容,僅供參考。進行民事行為,從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則應由相對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1、對本人的效力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由於代理權並非出自本人的授權,因此無權代理人表示的意思並非本人的意思,所以不能對本人發生效力。但是,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行為未必不符合本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允許本人通過追認來使合同發生效力。如果得到本人的追認,則該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 2、對代理人的效力如果無權代理行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認,則相應的責任應由行為人承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本案的關鍵就在於黃女士與袁某簽訂合同的行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失,是否為善意。筆者認為,黃女士在本案中是沒有過錯的,應該作為善意第三人予以保護,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在沒有得到本人的追認前,亦應作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能簡單的歸於無效。首先,作為一個普通的買方人,黃女士對買房的基本流程和其中的法律手續不可能完全知曉,在袁某口頭說有授權並拿著房產證和戶口本等一整套賣房手續和必要證件的情況下,是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雖然袁某沒有書面的授權委託,但是《民法通則》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退一步講,就算是黃女士明知袁某沒有代理權,但她仍舊希望能夠通過最終得到真正房主的追認或是袁某最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等方式實現買房的目的。而且,在簽訂合同的同時,黃女士交納了2萬元的定金作為簽訂買賣協議的擔保。此行為完全是為了促成買賣房屋行為的完成,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主觀故意,亦沒有損害被代理人的客觀事實發生,更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判斷相對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而與其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的標准,應該是第三人是否為善意而非「明知」。本案中,雖然袁某在簽訂合同時在授權上有所欠缺,但黃女士在簽訂合同時不存在法律規定的惡意串通且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故意,應為善意第三人。而最終因為袁某沒有代理權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當事人無法實現買賣房屋的目的,並且延誤了黃女士買房的時機,黃女士的預期利益受到損失,袁某應當對此承擔過失責任。如果要黃女士為此承擔損失是不公平的。 ……………………下載地址下載說明本站所有資源均來源於網路或是會員上傳,僅供學習參考,嚴禁用於任何商業目的,本站不對您的使用負任何責任;如果我們無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權,敬請告之,我們核實後,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謝謝!本站為公益性的管理知識共享平台,所有資源免費下載,如果您發現無法下載等情況,請向我們反饋;本站所有資源的解壓密碼,在壓縮包右側均有說明,請注意查看。

『貳』 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在合同簽訂與履行過程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是有區別的;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在代理合同中,如果代理人沒有的的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話,此時被代理人是可以不用負責任的。同時,要是代理人超過了代理許可權進行代理的,被代理人不追認的話,對其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叄』 合同代理人有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於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肆』 委託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專行為。被代理屬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所以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許可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4)代理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伍』 代理人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一般應當按照代理合同的約定處理。
《民法通則》有關代理的內容為: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陸』 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委託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不承擔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法律責任由委託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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