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所函
1.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回或者近親屬,附答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項「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五)項 「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 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是否可以委託一個共同訴訟代理人
1、刑事案件中,多名被害人沒有利益沖突的,可以共同委託一名訴訟代理人。
2、但為保障訴訟代理人有足夠時間和精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應當在本人時間、精力等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接收當事人的委託,不得違背代理人的法定職責,而為爭取業務而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回法權益,因此只答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為,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為,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為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4. 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應辦理哪些手續
?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范》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回件被害人的答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為委託人辦理相關委託手續,具體辦法參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規定:符合接受委託條件的,經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的負責人同意後,辦理委託手續。委託手續包括以下內容:(一)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委託協議》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人,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二)委託人簽署《授權委託書》一式二份。一份呈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存檔;(三)開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由律師呈交辦案機關。第一百三十四條 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委託後,應對其提供法律咨詢,幫助分析案情,指導被害人對被告人進行指控。
5. 刑事訴訟代理人公函格式
刑事訴訟的公文有很多種,您應該明確您需要的訴訟文書的名稱或種類,以便於大家提供更准確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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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嗎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7.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刑事卷宗嗎
被害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復印、摘錄與本案有關的刑事卷宗材料。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參照本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8.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律師參與審判嗎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律師)要參加的庭審當中。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9. 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作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只是其中的一種而已,還有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父母、子女、同胞兄回弟姐妹)這兩類答都可 以充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律師的職責就是提供法律服務,根據訴訟階段進展的不同,律師擁有的權利 也是不一樣的,就拿起訴階段說吧,律師有閱卷、復制案件材料、調查取證的權利;但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 件和公訴案件,律師的調查取證一般用於自訴案件中,公訴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定代理人所擁有的 權利和被害人的是差不多的,因為訴訟中出現法定代理人,則說明被害人一定是限制行為能力或則無行為能 力的人,被害人的訴訟行為就由法定代理人實行,其中法定代理人擁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近親 屬充當訴訟代理人,其權利和法定代理人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