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
⑴ 公訴案件中為什麼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版委託權辯護人」而不是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才委託辯護人。也就是說被害人(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並沒有在法律上有限制。
⑵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是否需要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害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但不是必須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⑶ 公訴案件中為什麼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託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謝謝!
第一句:被害人要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訴訟代理人。這鐵定是你看錯了,不可能有這樣一句話,被害人不可能被訊問或被採取強制措施。 正解:被害人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我理解這樣規定的原因:1、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屬偵查階段,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由公安偵查,你委託個訴訟代理人天天找公安,公安覺得煩,而且就你自身來說,你找個訴訟代理人找公安那幫人,那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多此一舉,還不如你自己一哭二鬧三上吊來得實在,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案子到檢察院了,相對講道理了; 2、最重要的是偵查階段不涉及到對嫌疑人的最終實體處理(只涉及強制措施、偵查手段等),這與嫌疑人權益息息相關,但不涉及到被害人多少權益,被害人的權益要到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判決階段才能體現(因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不起訴權,可以將嫌疑人起訴,也可以不起訴,這就涉及被害人的權益了)
第二句:被告人要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託辯護人。 這個你也記錯字了,是嫌疑人,審查起訴階段哪來被告人,到法院才叫被告人。而且,這個規定已經被取代了,今年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可以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託辯護人(而且偵查階段只能委託律師為辯護人)。 這樣的規定的原因我理解是:1、原來他們認為,就象我前面講被害人的理由一樣,所以搞個審查起訴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2、現在之所以修改,把時間提前,就是出於進一步保護嫌疑人的權益,象我前面講的,偵查階段雖不涉及多少嫌疑人的實體處理,但有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可能侵害嫌疑人權益,需要懂法律的人幫忙保護。
所以,看東西要仔細,你東西都沒看清,當然就不能理解為什麼這樣規定。